小学学校规章制度优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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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旨在维护秩序,促进学习,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活动,如何更好地执行?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小学学校规章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gt;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3

(一)教师备课制度

1、根据《江苏省家庭教育纲要(试行)和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认真备课以《家长学校教材》为主,参阅其他资料。

2、备课时应有针对性、可行性,有完整的备课记录。

3、备课内容详细,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内容选择要恰当。

4、合理安排备课时间,不能同学生教育时间冲突。

5、备课记录具备授课时间、授课的要求、授课人、授课时间评价等项目。

6、积极编制家教宣传材料,及时更换家长园地等宣传栏。

(二)考核奖惩制度、

1、教师应按计划认真教学活动,积极做好家校联系,如未开展一次扣分。

2、教师认真按时整理好教学活动、家校联系活动的资料,并及时归档,每缺一项扣分。

3、对教师工作成绩优秀的,每年要加—1分。

4、学员出勤率低于90%,成绩低于80分,不得参加优秀学员评比。

(三)家访制度

1、家访工作应跟学校教育组合起来,及时沟通家校之间的联系,共同教育好孩子。

2、家访工作每学期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另外遇到特殊情况的,还需进行随机家访。

3、家访要认真准备,对学生有客观的分析。家访应有目的性,通过家访要解决具体问题。

4、家访工作应有记录,尤其是特殊学生、事件的家访。

(四)信息反馈制度

1、每次授课后,教师们要积极收集学员们的意见并及时整理。

2、认真做好家校联系栏的信息交流工作,并有资料记录。

3、学员们要积极配合,将自己的想法及时反映给教师们,从而促进相互的交流。

(五)优秀学员评比制度

1、认真遵守学员守则及《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每年出勤率达90%以上,考试成绩为80分以上者。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支持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

3、家庭教育有起色。

4、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家长评选票数最高,可评为优秀学员。

5、每学年中,每个年级组各评一名优秀学员。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4

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奖惩制度

1、日常积分

每学期每位教师交50元做为奖励基金,其中考勤占40%,日常积分占60%。考勤每月一总结、一兑现。奖金计算办法为:(每月总奖金/当月教师总积分)X当月个人总积分。日常积分每学期一总结、一兑现,奖金计算办法为:(总奖金/教师总积分)X个人总积分。

2、教学成绩

(1)教学成绩每学期上学区红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者,学校分别奖金50、30、20元。分别积20、15、10分。学校期中、期末实行县教研室(或同等水平)的测试卷进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卷,按及格率进行积分,(百分制)及格率达到40%积50分,4l~50%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5分,51~60%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3分,61~70%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2分,71~8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分,及格率80%以上者积100分.

(2)以第一次月考及格率为基数,按上升的幅度进行排队,每增加1个百分点积1分,保持在80%(含80%)以上者每一次加10分。

(3)每个教师教学成绩总积分=各科积分和/科数。

按总分排队进行奖励前1/3受奖,分成三等,一等奖3人(科),每人(科)奖金100元;二等奖4人(科),每人(科)奖金70元;三等奖6人(科),每人(科)奖金50元。

3、班主任积分奖励

从一二年级四个班;三、四、五三个班;六、七、八三个班中;各选出一名进行奖励。

4、毕业班奖励同学区。

完成学区分配指标,奖教师人均100元每多一名良好生加奖全体教师100元;若完成学区分配指标80%(含80%)不奖不罚;若完成良好生低于学区分配指标80%则罚任科教师人均100元,每降低10个百分点加罚100元。每出现一名单科状元,奖该任科教师200元,学生初招总分在全乡前10名中有一名,奖任科教师人均50元,加一名加50元,前10—20名奖任科教师人均20元,同时奖该生50元。

5、幼儿园

(1)、在学区幼儿活动中只要获奖,奖励100元。

(2)、幼儿园入园率达到90%以上,巩固率达到85%以上,两项完成给一个优秀指标。

二、业务制度

1、考勤

(1)学校坚持公开点名制度,请假者必须自己写出请假条,注明调课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视为旷勤,请假l~2天由校长审批,3天由学区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局人士股审批。

(2)每天按10分计算,每周一总结,每请假5分扣一个积分,每迟到2次扣一个积分,旷勤一晌,本周积分为零,每多旷一晌倒扣一分,早退按旷勤处理。全勤积3分。

(3)时间界定,每次点名结束后再来者为迟到,迟到未消号者视为旷勤。

(4)临时点名或教师开会包括全体师生会因私事请假者扣1分。

(5)法定假期除外。婚、丧假为7天(含星期天),盖房假:主房为5天,陪房为3天,超过天数,按请假对待。

2、备课

两周检查一次,交本时间、次数、备课质量,每项积1分,共3分。

(1)首页写出教学计划,有教材分析、学生分析、教学方法措施、进度安排等。

(2)课时教案书写要认真规范,步骤齐全、详细实用,作到“四备、八有”做到超1~2周。

(3)科目齐全、内容详实,不抄袭、不后补、不用旧教案,否则积分为0。

(4)每次检查要按时交,节数足,每推迟一晌或少一节备课扣一分,直到本周积分为0。不交不备者通报批评。

(5)积极参与教研教改,利用新教法教学。只要在学区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并做出书面检查。

(6)每检查一次教案,分为一、二、三等分别积3、2、1分。

3、上课

(1)上课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执教,学校认真执行《邯郸市中小教学常规管理意见》。

(2)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小预备后,站在教室门口候课,上课铃一响进入教室,授课要有教案、教具,凡上课不按课程表上课、无教案、讲备不一者,每次扣1分,空堂者每次扣3分,并通报批评,空堂3次本学期业务积分为0,并向全体教师做出书面检查。本年度不平优,评模。

(3)课堂教学,教师要认真分析教材,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不能有知识性错误,板书规范,否则扣一分。

(4)讲课要体现“三为主”原则,体现师生互动,严禁满堂灌,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实现“三维目标”。

(5)上课期间严禁学生睡觉,随意外出,否则扣上课教师1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能将学生赶出室外,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发现一次扣1分。

(6)上课期间,被上级领导查出一次不规范行为(如坐着上课、穿拖鞋、抽烟、打手机等)扣3分。

(7)体育课,室外课学生不准在教室,学生乱跑无教师视为空堂。

(8)严禁上课期间带小孩,发现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住校教师找保姆除外)。

4、教研活动

(1)实行“说”“讲”“评”活动,每次活动授课教师要写出教案,采用新法教学,以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发展,自我完善为目标,注重知识的形成过程,落实“三维目标”,采用新的评价机制,每次授课教师积2分,参与教师要有评课记录,评出自己的见解(优缺点、推广经验、改进措施等)每次积1分。

(2)听评课记录两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积3分,要求有听课时间、详细记录、评课意见、授教师签名等,每少一项扣1分。

(3)参加县乡举行的授课竟赛获奖者加2分。

(4)有发表论文、实验课题、优质课、优秀教案等,乡级积2分,县级积3分,县级以上积5分。

5、作业

(1)作业每两周检查一次,全批全改,不打大对号,不让学生代改,不错改,不漏改,有记录,每次检查作业次数和本数,按质量积分,主科每少批两次、副科每少批一次扣1分,每科作业每少5本扣一分。

(2)作业批改记录,要写出学生作业中的共性优、缺点及纠正措施,努力方向等,每检查一次分别积3、2、1分。

(3)在学区检查中受表扬者加2分,受批评者扣1分并写出检查。

三、班级积分

(一)、学生出勤

1、每次开学后核定各班人数,每周不定期检查各班人数;实到人数/应到人数×100%,100%积3分,90%以上积2分,80%以上积1分。低于80%不积分。

2、对于学生人数变动情况,每月更改一次人数,中途不更改。

(二)、学生行为

1、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学生在上课期间私自不进班者,每人次扣该班1分。

3、学生损坏公物者,除将该生行为记入个人成长记录袋外,每人次扣该班1分。

4、学生打架斗殴者,除将该生行为记入个人成长记录袋外,每人次扣该班1分。

5、损坏公物、打架斗殴超过三次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并做为毕业鉴定的依据。

6、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大做好人好事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该班特殊积分(不超过3分),通报表扬。

(三)、控辍保学

1、每学期对各班核实、验定人数,学生转出转入必须履行转学手续。

2、对辍学率在5%以内的班进行奖励,所在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均优先晋级、评模。

3、对辍率在5%~10%以内的班,不奖不罚。

4、对辍学率在10%以上的班进行处罚,所在班的班主任及任课不得晋级、评模,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安全教育

1、班主任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写好安全教案,作好记录。教师对学生积极进行安全教育,积极上交有关安全材料。

2、树立“安全第一意识”,牢记安全不能肯定一切,但能否定一切,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班扣该班2分,并对该班的任课教师进行处罚。

(五)、卫生

每次检查积10分

A、打扫不及时扣1分,预备前为准。

B、有卫生死角扣1分

C、有丢堆扣1分

D、地面有杂物视情况扣3、2、1分

E、界限上有杂物相关班级各扣1分

F、不打扫不积分

G、卫生区内墙壁无乱写乱画,视情况分别扣2、1分

对于向卫生区内随意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一经发现扣除该生所在班级3分

(六)、班内布置

1、地面、窗台、玻璃及墙面干净各项积1分

2、标语、两表一册、好人好事本、手抄报及黑板报整洁干净,内容恰当,各项积1分

3、门窗玻璃无破损,离校锁好门关好窗各项积1分

4、桌凳及劳动工具摆放整齐各项积1分

5、标语整齐无尘土;教室内外无乱写乱画现象。

(七)、课间操

1、无班主任跟班或老师扣2分/次,迟到扣1分/次(以学生开始跑步为准)

2、无故不做操,做操不认真扣1分

3、做到快、静、齐,缺一项扣1分

4、人数不齐扣1分

(八)、学生集会

每次积6分,站队不迅速扣1分,不安静扣1分,不整齐扣1分,不认真听会扣1分,人数不齐扣1分,无班主任扣1分。

四、后勤制度

(一)、门岗制度

1、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上课期间大门上锁,随意开门一次扣当日值班人员各1分。

2、做好出入人员登记工作,校外人员私自进校一次,扣当日值班人员各1分。

3、上课期间,学生私自外出一次,扣当日值班人员各1分。

4、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学校财产丢失的,经学校核实,当日值班人员照价赔偿并写出书面检查。

5、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误,影响学校工作,扣当日值班人员10元,通报批评。

6、严禁零食进入校门,一经发现立即禁止。

(二)、财物管理制度

1、借用学校公物先写借条后取物,按时归还,若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因公者视其情节酌情处理。

2、教师宿舍财物定期检查登记,妥善保管,若有丢失照价赔偿。

3、学校财物定期公开公示。

4、严禁私自乱架电线,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5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的午休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午休的几点规定:

1、全体学生在午休预备铃响后,准时进教室午休,不得去寝室午休,不迟到、缺席,不提前结束午休。

2、为保证全体学生在午休时间得到充分休息,要求提前做好午睡准备(一般情况下,午睡期间不准上厕所。),做到不相互干扰,不讲话、不走动及随意进出教室等。

3、允许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进行安静自学。但不准翻看小说、杂志、报纸、吃东西等。

4、不在午休前进行体育运动。

5、不在午休期间接待任何外来人员。

6、值日生、寝室卫生值周班级在午休前打扫好教、寝室及环境卫生区。

7、各班要安排认真负责的班干值日。值日班干应将值日情况认真填写在班级日志上,并在黑板的左上角上记录好当天人数和缺勤的学生姓名、原因等,便于值日老师查询。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值日人员要在午休铃响后立即鸣哨督促学生尽快午休,以防止不良现象发生;巡视各班午休情况。

2、值日人员中午应去河边巡视,检查是否有学生下河游泳,一经发现立即召回,并做好记录。

3、值日人员要做好午休期间的值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各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勤学生姓名及原因,午休纪律情况及其他情况。

4、各班班主任应每天检查班级午休情况,及时对不负责的值日班干做出相关的调整。

5、各班的午睡纪律情况将做为班级考核的依据之一。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6

为了规范师训工作管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特制订本条例:

一、管理方式

中小学师训工作由文教局归口管理,学校和个人不能对外联络函授等有关培训事项,函授由文教局协调安排,自学考试毕业档案必须由文教局签章,其它形式的培训(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学习在文教局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

二、师训内容及要求

1、政治素质:

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领袖人物的理论著作等;

要求:各校坚持每周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并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2、职业道德:

内容:国家教育工会颁布的职业道德标准,《岳阳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敬岗爱业献身教育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事迹或听报告、讲演等;

要求: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每月举行一次师德教育活动。

3、业务学习:

内容:新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普通话,基本功达标和提高(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学历达标,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著作等。

要求:

①全员接受新课程理论培训;

②计算机达一级(专职教师达二级);

③普通话:语文科教师达二甲、其它科教师二乙以主;

④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师免试②、③、④项);

⑤45岁以下,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必须是教育专业和国家承认的学历,中学本科,小学专科);业务学习笔记每期不少于5000字。

三、学历培训的申报及学习期间请假、经费报销

1、在职教师必须学历达标并鼓励学历提高,凡学历达标或提高的教师,必须写出申请,先学校备案,后报文教局审核协调安排。

2、在籍函授或自考教师,必须将所学专业和授课学校情况交本校,统一报文教局。

3、学历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能影响教学,教学期间安排面授的,持通知报教务处审定,校长审核,报文教局审批请假手续,期间自付代课金,不享受学习期内奖金。

4、参加全员短期培训的可报销学费,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习(主要指文教局或文教局同意)学习经费按政策予以报销。

5、学校凭文教局签章的自学考试结业证每门报50元费用。函授学习,学校毕业证、档案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考毕业亦可另行奖励)。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弄虚作假,买卖文凭,一经查实取消学历资格,收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2、学习期间要遵章守纪,学有成效;学习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短期或指定性培训活动按目标管理考勤细则记分。

3、教师要学习工作两不误,因学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可不予报销经费,并按目标管理从重扣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篇7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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