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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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管理制度1
一、办公室电话由各处室主任、各年级组长负责。
二、办公室电话是为了办公需要配备,学校随时对各办公室电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允许私人事情使用。
三、如发现超标使用(如拨打信息台等),学校将追缴所发生的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办公室电话机应爱护使用,保持清洁,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由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负责追查当事人,赔偿修复电话机费用。
五、如工作确实需要打长途电话,需持校长批准单到总务处领取钥匙,开锁后进行长途通讯,打完后将钥匙立即归还总务处。
六、传达室电话专供电传及公事使用,不允许教职工个人事情使用。来电话找教职工的,传达室人员可以传达或告知通讯方式。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请打到相应的处室办公室,传达室没有代理请假的责任与权利。
咨询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咨询电话的管理,结合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全体工作人员应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参与咨询电话的。值班。
第三条 咨询电话值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第四条 电话值班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电话值班人员应秉持严肃、认真的原则,谨慎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做好电话记录;
(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值班工作安排值班,不得擅自调换值班时间;当值班人员发现电话值班时间与自己的工作时间冲突时,应提前2天告知本部门负责人予以调整;
(三)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咨询电话的时间规定,不得随便缩短或延长咨询电话接听时间;
(四)值班人员接听咨询电话语言应规范、简洁、礼貌,态度应热情诚恳,严禁出现不耐烦、粗暴或吵架的现象;
(五)值班人员应根据咨询电话定位,积极回答与职能有关的问题;对于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在咨询电话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并本着首问责任制原则,由电话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下班前进行核实并给予来电人回复;对于与咨询电话定位无关的问题可引导来电人咨询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值班人员如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处分。
电话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遇特殊情况因私需用工作电话,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条电话出现故障,及时向有关人员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电话机使用,否则本月电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条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
第四条总台文员接听外线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公司'当方告知分机电话时,说:'请稍等!'如分机占线,说'电话占线,请稍后再打!'接听内线电话的`用语为:'您好,总台!'其他内容视情回答,总的要求是规范、简洁、礼貌。
电话管理制度3
(一)机关干部电话补贴按市上统一规定执行;
(二)补贴额度为实职正局级500元/月,实职副局级400元/月,调研员及副局级待遇干部300元/月,科级200元/月,副科级100元/月;
(三)享受电话补贴的机关干部应保持电话畅通,外出电话无法接通或变更新号码要及时报告办公室;
(四)因电话无法接通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一次性扣发当月电话补贴;
(五)各科室办公电话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上年的基础上下浮10%,新装电话参照执行。办公电话严禁拔打长话和公共信息台,因公事打长话一律在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安排,非特殊情况,局机关内部科室之间不得用办公电话联系工作;
(六)计财科每月按上述标准对每部电话费用结算,超出的'费用由科室承担。
电话管理制度4
第一条 我厂通讯设备及线路的维护保养工作应严格遵循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市内电话用户交换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机线维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本厂使用机线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其测试、调整、维修技能。要严格按照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市话用户交换机技术维护标准和周期》的。规定,切实做好机线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 机线维护人员应与话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使通讯设备、仪器、工具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完整完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第四条 应负责组织领导适时编制年度、月度通讯设备线路的维护修理计划,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平衡,并组织督促机线维护人员按时完成维修计划。
第五条 机线维护人员应认真作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原始记录积累,保管好通讯设备及维修情况的技术资料。
主要原始记录应包括:
1.工作日记;
2.各种障碍记录;
3.维修作业计划(年度、月度);
4.机历卡、用户卡片;
5.蓄电池充放电记录;
6.其他有关原始记录。
主要技术资料应包括:
1.有关设备维护说明书;
2.机房电力布线系统图;
3.电缆、杆线、分机设备布置图;
4.维修情况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话机安装、拆迁,应书面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机线维护人员负责装、拆、迁,并开具内部协作加工单,按实核算材料、工时费用,交财务转帐。
第七条 机线维护人员应随时将自己的去向(工作地点)用电话告知总机房,以便在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可随时召唤,尽快处理。
电话管理制度5
一、办公室固定电话的使用及管理
1、固定是用于公司业务通讯工具;
2、公务使用电话时必须尽量压缩通话时间,原则上通话控制在每次3分钟以内,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使用人员公司固定电话。
3、禁止使用公司固定电话拨“168”或“9”头的声讯电话(违者将按其通话时间扣罚20倍的话费,并处罚金50元/次)
4、门卫室报警电话是应急使用,为保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及使用,(违者将罚款50元/次)
5、各部门人员不得利用上班或下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如发现由调出清单对账,查到底扣除相人员的私打电话费用。
6、电话使用完毕收线后,必须迅速放回机座,并确认是否放妥,以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7、各部门对讲机必须勤于擦拭,保证完好,对于故事损坏电话机者,一经查实照价赔偿外,每次处罚100元。
二、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1、配置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公务的顺利开展,使用者不得因私事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公务电话的拨入或拨出借口不听公务电话,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频道不法检收信号。
2、公司移动电话费实行职级补贴原则,主管级为100元/个月,超出部份自已负责。
3、职级补贴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按标准发放。(在工资中体现)
4、电话费、对讲机于公司业务通讯及内部公务联系使用,通话时间应简短明了,注意控制通话时间,办公时间内私人电话尽量简短,不能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以保证业务及公务电话的正常畅通。
5、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由公司统一配装,必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享受补贴话费的移动电话的符有对讲机的使用人,必须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保持待机状态,(即每天早上7:30到晚上22:00),违者处罚100元/次,根据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
三、本规定自xx年10月5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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