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培训规章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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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训管理制度2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培训管理制度3
一、总则
为提升员工工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使之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公司培训工作稳定、规范、系统地进行,使培训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原则
1、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
3、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三、培训责任
办公室、各部门部长/主管、员工是培训工作的主要参与人,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1、办公室是公司培训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新员工的岗前培训,评价培训效果;监督各部门培训工作的落实;建立培训档案;建设和管理培训资源。
2、各部门部长/主管担负本岗位接班人及其下属的培养责任,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的培训需求,对下属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为下属培训创造条件,检查下属培训效果,督促、帮助下属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培训的知识与技能。
3、员工应明确自身培训需求,积极参与培训,并自觉将培训成果落实到岗位工作中,以提升工作能力及改善工作绩效。
四、培训方式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方式分为外派培训、外聘培训和内部培训三种。
外派培训是指组织员工到社会上专业培训机构、院校所接受短期培训或到大专院校、专业机构接受定向脱产学习培训。
外聘培训是指公司选择邀请社会上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专家来公司进行的各类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组织,指定公司内部培训师实施的各类培训。
五、培训实施和管理
1、公司各部门按公司要求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经部门主管副经理审核批准后,报送办公室。年度培训计划应列明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讲师、参训员工等项目。
2、新员工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①、岗前培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根据新员工的人数决定,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规章制度、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安全和消防知识、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等。
②、岗位培训由部门部长/主管负责组织实施,需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描述、工作程序、工作表单、操作规范、部门规章等。
3、公司内部员工调动,接收部门部长/主管需对调动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要求与新员工岗位培训一致。
4、员工可根据自身岗位的岗位要求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向上级提出培训需求。
5、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工作,包括是否按计划落实培训、员工的出勤等,
①、监督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新员工岗位培训的落实,
②、员工参加培训时,必须在《培训记录》上签到,学员迟到或早退,一律处以10元罚款。
③、员工因特别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宜确实不能参加培训的,需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经主管副经理审批后放可执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培训的,按旷课论处,六个月内无故旷课超过3次者,扣发当年年终奖。
6、外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的一周内,需将培训心得上交办公室存档,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已报销费用的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为保证培训效果和促进培训收益最大化,公司会视情况由办公室组织二次培训,培训课程由外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共同完成。
六、培训费用及证书管理
1、公司保障必要的培训经费。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个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或由公司与个人分担。由公司支付的培训经费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培训经费一般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和证书费。
2、凡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培训所得证书一律由办公室保管。在员工离开公司时,根据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决定证书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培训费用服务年限
600元(含)以下1年
601元-1200元2年
1201元-2500元3年
2501元-5000元4年
5001元-12000元5年
12001元以上6年
①、费用支出以实际报销的培训费用为准。
②、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可以无偿获得证书。
③、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但服务年限达到规定服务年限一半以上的,员工需支出一半的培训费用后方可获得证书。
④、未达到服务年限一半的,员工需支出全部培训费用后方可获得证书。
七、培训考核
1、培训考核应根据具体的培训主题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
口头问答;
现场操作;
书面答卷等。
2、为激励员工认真听课,积极做笔记,正式书面答卷考试不合格者每次罚款50元,合格分数由主考单位视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确定。
3、员工在培训过程中的培训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八、培训档案管理
1、培训档案包括:
①、培训计划、方案、员工培训需求申请;
②、培训师的聘用、培训教材、考核资料;
③、培训记录、培训证书、培训心得、考核结果、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④、各种表单及其他培训档案。
2、办公室负责培训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3、由各部门组织的培训,由部门自身做好培训档案。
九、培训师管理
负责培训的培训师分为外聘培训师和内部培训师两种,培训师由办公室统一选聘和确定,内部培训师确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聘书,聘为公司内部培训师;内部培训师的培训教材需交一份给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应适当组织内部培训师参加有关培训,以提高内部培训师的授课能力;内部培训师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培训补助的标准和核发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补助标准为20元/课时(办公室员工除外)。外聘培训时的费用具体由办公室与培训机构/培训师协商确定。
十、附则
公司倡导员工之间相互交流、协调互补、共同分享知识文化和工作经验的氛围。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析。
本制度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如与公司其他制度有抵触,按此制度执行。
培训教学管理制度4
管理是质量的保证。为使我校培训教学常规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激励教师运用教育培训教学理论指导培训教学实践,优化培训教学资源,创建和谐、规范、进取的培训教学环境,促进培训教学健康、持续、深入开展,从而有效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我校培训教学常规管理条例:
一、指导思想
1、培训教学要坚持“四全”和“三个面向”的要求,做到教书育人。
四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三个面向: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2、坚持培训教学八大原则:
民主合作原则:创建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与和谐融洽的培训教学氛围,以合作的方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达到目标。
系统有序原则:按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学员认知规律,形成学员知识、技能、思想品德完整的体系。
联系实际原则:培训教学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引导学生运用获取知识解决问题、分析问题。
灵活施教原则:采用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对象、情境、导体等因材施教。
质效统—原则:通过优化培训教学过程,将培训教学的高质量和高效率相结合。
审美愉悦原则:按美的规律和原则,使学员在美的享受中受到教育。
培训教学转化原则:培训教学组长,帮助学员学会学习。
综合创新原则:综合利用现有培训教学条件和培训教学方法手段,勇于探索和创造培训教学成功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
3、在培训教学中,教师要树立“六个观点”:
人才观:明确培养目标,培养能动手,能动脑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教育观:培训教学要教育为首,渗透其中,使培训教学与育人统一。
素质观:切实重视思想文化,身体心理,行为诸方面的培养。
基础观:扎扎实实落实课堂培训教学“双基”,认认真真打好知识基础和做人基础。
潜能观:相信学员个个会成才,用发展观点看待学员,积极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员潜能。
质量观:在不单纯追求分数的前提下,重视学员全面质量和培训教学质量。
4.坚持规范管理。在学校整体管理制度框架内,规范教导、治学行为。
二、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培训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三、教育培训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的原则,面向全体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
四、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优化学习环境,促使学员生动活泼的学习,在不断增强学员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之中,使学员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五、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把学员培养成“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素养)、“七自”(自尊、自爱、自强、自立、自律、自信、自勉)的。国际化人才。
1、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树立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提高人人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
2、加强学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加强传统美德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规范日常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开展主题鲜明的系列化活动,培养学员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
4、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学习型集体。
5、健全网络建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德育工作环境。
6、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坚持面向全体、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和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六、坚持以培训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培训教学改革,开展培训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培训教学方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培训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工作。
2、加强培训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培训教学行为,健全培训教学有关制度,全面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3、依照教育培训教学理论,坚持启发式、精讲精练、理论联系实际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教学原则,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加强学法指导,着力于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充分利用培训教学资源,开展教科研工作,推广教改成果。
七、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等各个环节,认真组织课堂培训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八、学校统一订购培训教材。
九、建立公开培训教学制度。确保办好每一次培训教学。
十、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
十—、防止学员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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