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范本(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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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

1、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 出差人员差旅费;

3、 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 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总经理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 现金收付原则:

1、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第__章《财务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出纳不予付款。

2、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第__章“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3、 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 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现金收入和支出:

1、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全部送存银行。

2、 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3、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公司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4、 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财务部门;5-10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事先未通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公司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例外)。

第五条、 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1、 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报销。

2、 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 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书面说明原因的,财务部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库存现金的保管:

1、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禁止超过限额备用金。

2、 出纳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按照总经理审批签章后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4、 财务负责人每月末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每月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每月不得少于壹次﹚ 。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5、 现金保管要有安全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出纳专人保管。

第七条、 惩处:

1、 对违反本制度照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结予处罚,并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存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截留收入,逾期报销的,除给有关人员处罚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20%的惩处。

现金管理制度2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中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的收取范围

(一)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股东支付红利;

(八)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库存现金的限额

(一)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二)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的银行提出申请主办的银行核定。

(三)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主办的银行重新核定。

四、现金收付的规定

(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二)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三)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四)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五)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六)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七)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八)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九)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十)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职工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三)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十四)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五)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十六)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十七)财务部长、资金科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三)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

(四)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六)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七)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六、其他

(一)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监督和管理,健全现金收支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加强资金周转,保证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公司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对各部门现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管理:从20__年度起,公司所有员工不允许提前支借公司现金(每月15日公司通过网银将员工工资转入个人账户,不再发放现金)

三、费用报销管理

1、公司刘总的费用报销权限为单笔100元以下的合理开支,各分公司经理的费用报销权限为单笔50元以下的合理开支,超出权限的开支在支付前必须电话告知公司会计,由会计做好记录在上报刘总批准后再执行,老板不在时委托代理。

2、报销费用必须取得原始发票,否则不给报销。

3、公司每日发生的费用由出纳做汇总表,与原始发票或收款收据交于会计保管。

4、各分公司每日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经理做汇总表,与原始发票或收款收据在每月10号、20号和月末一天由拉货司机卸完货离开时,做好交接记录带回西安总部与会记交接。

5、下列情况不予报销,由公司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及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

a、没有老板事先审批的费用单不予报销;

b、无凭无据或证据不全的费用单不予报销;

c、经会计核查,理由不合理或报销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不符的费用单不予报销;

d、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货丢、货损赔偿,违约罚款,滞纳金及赞助,捐献的支出不予报销。

四、涉及接触现金的部门管理

a、开票员在收现收时要当面看清、数清,否则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b、因业务需要换零用款时,必须复核,防止丢失、短少。

c、收款时拣、拾客户钱物时,须交公司出纳进行登记,应开收据,转作收益处理,如客户找回来后如数冲回,退还本人。不得挪用他人或占为己有。

d、在工作中对所有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遗失自负。

e、工作人员必须将每天的现收及时上交财务处出纳,填写交款清单签字,严禁滞留现金好几天,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f、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需向出纳员说明情况,3日内不报账,出纳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

g、外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日内应主动向财务部报账,将所剩现金交回。

h、出纳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垫支挪用。

j、每周日做一次周汇总,每月1日做上月开支汇总,上报会计。

k、外接货人员必须将当日所收取的所有现收在下班之前及时上交出纳员。

L、返货人员收现金管理规定

1、对各分公司所收返货凭票收取自提运费,不得减免(含收货站费用已清的客户)并请客户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登让。

2、对原返回的货物在登记册上必须注明“原返”字样。按原票运费的3倍收取客户往返运费(回西安是双倍运费)不得与各分公司所收返货混登。

3、对于返货有货损时划清责任,等领导处理意见后再收费发放。

4、返货需要中转的货物在收货开票时全程运费已现收,在中转时本公司需支付中转方从西安到目的地的运费,返货管理人员必须作好记账。

5、中转返货在收货开票时全程运费是提付,在中转时中转方需垫付本公司从分公司到西安的运费,返货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对方规定的时间返货运费。

6、对当日未发出的货做核对,账物相符。

7、每日监督各分公司是否将当月所有收返货现金存入银行。

8、每月3日前核算各分公司及司机返货提成并兑现,及做返货月报表交会计处。

z、回单管理人员收现金管理

1、每日统计回单返回货物(含现付)具体明细一发往路线、名称、货号、金额及付款方式,发货人联系电话等。

2、每日电话了解各分公司回单是否收到,货是否提走,回单是否签收,让哪各司机带走,如果其环节有问题协助各分公司经理。

3、对返回西安的回单及时通知发货人取回单结算运费,若不能自取回单的客户由回单管理人员上门去结运费并做好签字确认手续。

4、对回单要求一周内返回(特殊情况除外)10日内结完账。

5、对每日所收现金统计管理,在下班前交财务处做号签字交接手续,若未见上交,按前台收货开票收现金管理规定执行。

6、每月3日前做上月回单付款汇总表已份交会计处。

x、各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1、票据收取自提货客户的运费,代收货款,垫付货款,保价费及运费。

2、监督、审核、收取送货人员收回的各项和收货人签字收单。

3、对运价有争议的客户,经西安货价负责人同意后,由客户写清实交金额,签字后并将运单收回。带回西安会计处,冲减运费收入。

4、凡西安已垫付的款项,必须如数收回,任何人无权少收,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5、西安总部通知取消,增加,减少的货款或运费要做好记录(时间、通知人、货号、原因、金额等)凭此据在财务冲减货增加账。

6、因原货返回无法收回各款项,凭返货票冲减收。

7、因票开错或货发错,需转入本公司其他站点,转走方冲减账,收到方增加账,并暗示收回。

8、对“三日付款,提货付款,否则返回,垫付货款”的单子当日概不欠款,谁欠谁负责。

9、对疑难客户让其办晚手续再送货,否则不送,存放一周不提,将返回西安总部。

10、因客户不便,送货员同意第二天收回货款,由客户在托运单签字确认“货已收,款未付”送货员签认,送货在第二天收回,否则由送货员承担全部责任。

11、事故造成的货款未收回的(丢货、丢票、货损、货送错等)分清责任,由责任人负责。

12、原因不明,未收回款由收款人具体负责。

13、对票据的交接,保管责任明确。

14、对发货人同意欠款的单子,必须让发货人将托运单带回公司总部签“发货人同意欠款时间,到期收款人拒收,由收、发货自行解决与本公司无关”字样,接到公司通知后再发货。

15、每天对未发出货的各应收款项与业务员核对,做到票据,账务相符。

16、银行存款数要及时送存银行,严禁挪用公款,一旦发现给予严重的处罚或开除及报公安机关。

现金管理制度4

一、现金开支范围的管理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文教、体卫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一般不超过三天零星支付所需的现金。

三、坐支现金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坐支。

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现金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__年1月8日删除) [2]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__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__年10月1日起施行。__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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