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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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公司对现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滞留,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杜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报假帐,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 出纳现金的管理。

公司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出纳员拒绝受理。出纳员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对每笔收付款必须序时登记,逐日结出余额,每日下班前,必须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及库存余额。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抵库视同挪用公款。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现金日记帐必须接受财务部不定期检查。

二、 现金营业款的管理。

各部门的收银员必须在当班营业终了,根据实际所收款填制解款单后,将营业款交给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纳)。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终了,打出清帐单,在未收款项之前,不得将清帐结果告诉收银员,否则每次罚款5元,收妥营业款之后,将长短情况作好记录并通知收银员。收银员如果出现长短款超过1元的,每出现一次,作过失一次,罚款5元。门店出纳每日营业款数额为上日下午班营业款+当日上午班营业款,必须当日下午存入银行,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存或少存者,算过失一次,并按每天%的比例收取罚款。营业款不得擅自用于费用及货款的支付,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三、 现金进货管理。

确需现金进货的业务,由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及订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借支现金进货。借支时必须在借据上注明进货品种金额和结帐时间。剩余现金必须当天归还财务部。货物到达时,马上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四、大宗业务销货现金管理。

公司的批发业务销售原则是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如特殊情况发生赊销行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好合同,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送出未收回货款时,应从收货方取得欠条。货款收回后,应于当日上交财务部,未及时上交的,则按每天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如将货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处以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逾期未收回的货款由经办人负责全额赔偿。

五、现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严格控制借支现金。

1、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逾期按每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

2、备用金借支。备用金是公司特许特定人员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长期持有的一定限额现金。备用金须单独存放,专款专用,备用金按出纳现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保管情况。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必须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现金管理制度【第二篇】

养老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下称“统账制度”)。这一制度,从产权结构看,是公共退休金和私人退休金的混合;从财务制度看,是随收即付制度和积累制度的混合;从给付的刚性看,它是既定给付制度与既定供款制度的结合。这种制度决定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它要求采用不同于单一产权结构和单一财务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监督制度。

基于对统账制度复杂性的认识,本文试图探索建立与此复杂性相适应的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以下简称“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从理论上其有效性,以期对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监督制度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含义和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指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到社会退休金发放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运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1.分权式管理制度的含义和要求 (1)分权式管理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账户是既定给付制,即制度承诺参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的给付水平,这部分给付是具有刚性的;个人账户则是既定供款制度,退休金给付的多寡取决于供款及投资收益的积累。可以看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较之于单一的公共退休金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分权式管理制度是根据“统账”制度的特点,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与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个人账户资产经营和管理权交给基金管理公司,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其特点是政事分权、统账分权和资产负债分权。

(2)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压力,监管机构的执行官的任命或选举程序必须是的、高度透明的,其直属国务院领导。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组建成本和避免制度不统一导致的诸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

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统筹账户是公共账户,具有再分配的功能,通过再分配以求公平是政府的目标和职能;同时,社会统筹账户仍然是既定给付制,即制度承诺参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的给付水平,对社会统筹账户的管理不只是对资产的管理,同时也是对负债的管理,这一性质就决定了统筹基金不宜交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社保部门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所以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

第三,培育成熟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入市场(基金业)。成熟的投资人市场包括:其一,有足够数量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没有足够数量的基金公司的充分竞争,委托人的利益是很难有保障的。其二,重视基金业的自律。同业组织的行业性自律管理之所以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首先,自律组织比政府监管机构更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其次,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纪律监控方面比政府监管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最后,自律组织在监管方面的作用空间更大。因此,应鼓励基金业成立同业协会(或公会),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扶持其。其三,强调基金业的内部控制。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的功能是通过外部作用实现的,而内控制度的作用在于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与审慎经营。倘若金融机构不是自我约束,那么再完美的都将是一纸空文,再严格的政府监管也难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出现。

第四,加快培养精算、、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的目的是向各机构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运营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鉴于我国市场中介机构很不发达,离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应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的立法及监督。

2.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含义及各主体相互制约关系 相互制衡式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是指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体系中,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充足性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合法性监督权交给基金监管委员会,外部监管机构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及实现交叉监管的目的。同时,在基金监管委员会内部组织方面,通过由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雇主、雇员、专家、基金业代表组成委员会,这一具有利益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可以建立起内部制衡机制。

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强调的是在监管职能的履行方面各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共同监督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以及五者之间相互制约。

3.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及手段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多方面因素的,其中包括制度的演变、宏观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和政治文化背景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适宜采取严格监管模式。但随着发展,逐步地放松管制,实行审慎性监管。就其监管的内容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包括允许操作的制度、法律框架,而且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和适当的检验,其目标是允许最好的申请者进入,限制未来风险和制度风险。只有那些符合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经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且特许经营权实行年度审核制,对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惩罚和注销资格处罚。

(2)资产分离。为了保护所有者的账户平衡和投票权,限制制度风险和风险,资产分离原则要求养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和其它托管资产严格分离。

(3)投资限制。在许多国家,投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组合分散和最小化风险、制度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投资限制涉及到持有发起人资产的上限、投资工具的种类、风险的种类、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资产类别等,其中前四种是没有争议的,基本上多数国家都采用其中几种,而最后一个目前有较大争议。投资限额的放松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制度改革之初对基金投资的限额应较严格,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逐渐成熟,投资限额应逐步放宽。

(4)建立基金准备金制度。第一,经济的发展并非是一个匀速运动过程,宏观经济会出现危机和萧条,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绩效易受经济波动的影响。第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因投资策略而有所波动。因此,应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准备金制度,谨防收益波动和现金不足对基金所有人的损害。

(5)建立中央基金保险制度。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规定,养老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险,用以弥补计划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核准受托人、其他管理人或相关人士,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专业弥偿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以确保计划的资产获得足够弥偿,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商业保险的再保险。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产和清偿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中央基金保险制度。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向中央基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等级而定。

但是,中央基金保险制度可能产生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在没有基金保险制度的前提下,任何于基金管理公司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起雇员、雇主和监管机构的注意,从而迫使基金管理公司控制风险,改善经营业绩。然而在基金保险制度下,由于雇员的利益得到足额的担保,基金管理公司就无需担心因投资失效而遭受损失,因此,雇员和雇主会缺乏充足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将进一步激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者的风险偏好。对于克服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理论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是因为其应对道德风险的功能而成为监管当局在安全与效率的监管目标之内寻求平衡的结果,其核心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比率以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那么,对于中央基金保险制度而言,也可以借用现代金融监管的来减少和防范道德风险。

基金监管的手段则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原则,如资产评估原则、资产评估的频率、机构资本的水平和信息在基金所有人和公众间的分布等。对于整个金融体制来说,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

(2)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通过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进行违规操作的指令,保管人可以强化谨慎监管意识。

(3)外部审计。尽管对外部审计的范围和质量的要求不同,但几乎每个国家都要求对养老基金进行外部审计,并且外部审计的法定职责因国家而各异。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不发达的国家,外部审计对养老基金资产不提供一个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并且外部审计的法律责任也不明确。而在其它国家,外部审计不仅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审计师被要求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并对工作失误承担责任。

(4)费用限制。费用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制度中广泛使用,如智利仅允许特定种类的费用,禁止对退出、所管资产和操作业绩收费。匈牙利对管理公司的收费进行限制,而对基金经理的收费没有特定的限制。以信托方式管理基金的制度对费用没有明显的监管,在美国,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并且法律认可信托基金可以收取认为是“合理的”费用。但是,对养老基金业的费用是否应监管存在着争议。成本的监管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找到一个理想的方法是很难的,并且对于内部制度来说,它是一个很弱的约束。

(二)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图及说明

本文是以省级统筹作为前提的。虽然目前仍然是以县市为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运行的,但因省级统筹在再分配功能、规模成本以及投资规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又比全国统筹更具可操作性和现实性,所以省级统筹是不久将实行的模式。

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框架说明:

①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养老社会保险费(或税),进账财政专户,并分别将统筹账户基金交给基金管理局,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

②基金管理局依据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③在给付时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部门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

④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⑤待雇员退休后,根据其意愿,个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和购买保险年金。

⑥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逐月将养老金划入指定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商业银行以化方式向雇员支付养老金。

⑦监管委员会依法批准和注销基金管理公司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特许经营权,并依法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投资活动。

⑧监管委员会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进行全方位监督。

⑨社保部门(省级)依法成立基金管理局。

⑩社保部门协助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和分账工作,并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养老基金的充足性。

二、分权式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有效性

(一)分权式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养老社会保险财务制度与管理制度的衔接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筹资模式,和个人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费按照法定比例分别存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账”制度的优点是实现了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和激励功能的统一。而分权式管理制度依照“统账”原则,将统筹账户的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局运营,主要考虑到统筹账户是现收现付制,相对退休金需求而言,该账户上不会有太多的积累,对总体而言,其资金资源甚小,基金的运用对制度本身以及对资源的市场配置不会太大,所以我们并不刻意强求统筹账户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同时,投资的收益性与流动性是呈反比的,统筹账户基金具有短期性特点,它要求较高的流动性,基金是在强调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所以,固定收益投资较适合统筹账户基金的特点。因此,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将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有利于满足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一方面在分散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基金的增值,使职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增加社会资本积累,满足经济建设需要。

(二)分权式管理制度有效地将经营权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

现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政事分离。但是在事实上,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权和经营权仍然属于政府机构拥有,这种管理制度必然滋生地方主义思想和利益地方化、部门化现象,而且基金的完整性受到极大的挑战。例如,财政部对1996年养老、失业两项基金审计款项亿元,审计的结果发现有亿元被挪用,其中:(1)地方政府挪用 亿元,占被挪用基金的比例为%;(2)社会保障单位挪用亿元,占%;(3)劳动部门挪用亿元,占%;(4)财政部门挪用亿元,占%。

认识政府及其官员的作用对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政事”分离是有必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贯彻公共选择的制度结构——官僚机构(bureaucracy)中,官僚在经济中也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企图通过利用现存制度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的具体行为目标可能并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至少不是单纯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很有可能是“最大化预算收入。”政事“分离是必要的。

按青木昌彦对政府的理解,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适当作用,在于发展能够促进民间部门协调能力的制度安排(协调程序),因为民间部门在信息和激励方面具有重要的比较优势,所以解决市场失灵应是民间部门的责任而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适当角色是协助而不是替代民间部门来解决市场失灵,只是在民间部门无力单独克服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的协助才是必不可少的。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政府应该做的是:提供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提供有关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收入的范围内发挥再分配的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以及监管制度,而不是亲自经营社会保险基金,因为民间资本在经营社会保险基金方面更具优势。

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来说,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法治,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即约束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及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情况下,以经济交易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是纯粹的经济行为,政府应该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而将基金运营的权利交给具有独立性的事业机构和民间机构。

我们知道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经营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政府权利进入市场的直接后果是出现“寻租”,导致腐败,这有悖于经济交易的目的。因此,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构建应能使政府的经济职能真实化,使政府成为真正的“裁判员”,而非“运动员”。这将有利于促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最优化运行。否则,就会像现行制度那样出现因政府角色错位而导致的问题。

分权式管理制度根据“统账”制度的特点,从实际上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与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分离,其主要特点是政事分权、统账分权和资产负债分权,并不仅仅强调政事分权。

(三)分权式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其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保险费(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局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发放养老金的模式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我们知道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在其职能的边界内,其工作业绩和管理成本实现最优化,如果超越了这个边界,就会产生高昂的管理成本。智利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投资和发放都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的,主要考虑到其是一个小国,只需要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就能实现征收、投资和发放工作,但是在实际中,智利基金运营成本非常高,这一点经常受到人们的攻击。分权式管理制度将保险费的征收职能交给税务部门是基于税务部门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考虑和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将养老金的发放职能交给银行或保险公司主要考虑到充分利用其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巨大的资源来降低管理费用。

其二,分权式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公司营销成本和免除组建专门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分权式管理制度的之一是足够多的基金管理公司分享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权;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机构成立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新建的专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智利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是交由专门基金公司运作,这种制度安排固然便于监管,但其最终的结果导致养老基金市场与其他投资基金市场分割,并形成高额营销成本,同时组建专门基金公司也势必产生高昂的创建成本。因此,允许所有现存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一方面可以直接减少创建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竞争和利用现存金融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更有助于降低营销成本。

三、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有效性

我们知道委托一问题的起因是信息不对称,更严格地说是一种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因为这是在委托一关系已存在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由于委托人无法掌握有关人行动的所有信息,而使得利己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过程中不考虑委托人的目标函数,甚至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也是基于在基金从征缴、投资到发放的每个环节及每个层次都存在着委托一问题,因而监管是必要的。但是,监管者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也有自身的利益,监管者有可能不按照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径实施监管,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甚至可能设立一种“造租(rent)”的制度安排;当监管权利过分集中的时候,通过监管权利保护下的特许权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大于“租金”的成本,理性人会通过“寻租”的方式谋求这种“超额收益”。因此,不仅要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实行监管,同时也有必要防范监管机构监管者并不按照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径施加监管权利的滥用,因为不受限制的权利所导致的福利损失并不见得小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相互制衡式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将各机构的权利、职能置于监督之下,使任何机构既能独立地行使自身职能,又无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利。从而实现集权与分权的统一,有效的制约各层次人的行为,降低成本。

例如,给予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直接后果是制造垄断。能够带来高额利润的垄断权利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稀缺的排他性的资产,而这一资产≮≯所能够带来的垄断利润事实上构成一种“租”,就同任何其他资产(如土地)能够为其所有者带来的“租”一样,因此,对垄断权利的追求,特别是对政府管制的追求可以被视为对“租”的需求,从而导致私人企业为获得政府管制保护的种种“寻租”行为‘+.同时垄断的结果是更高的价格、更低的产量和低质服务,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按照互相制衡式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安排,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其中社保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是主要的监督机构。基金监管委员会虽然具有市场准入的权利,但其权利并不是绝对的。首先,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否决基金监管委员会的市场准人权利,并且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所有者定期提供基金经营状况报告和投资指南,对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的基金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是否按照监管规则行事。其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审查账目及报告、实地考察、特别审计、进行调查、组织审计等方式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是否有渎职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监管规则的建议与审批权监管基金监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的履行情况,依法监督监管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有权提议改选不称职成员。最后,中介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机构对所有相关机构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权利的相互制约固然可以减少权利的滥用,但相互牵制也可能产生各机构相互挚肘,导致制度运行无效率,并且降低监督的权威性。因此,我们在制度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各机构的职权范围,考核标准的设定应更多地采取量化指标。

[1]张自忠。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初刚。深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比较研究[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

现金管理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提升;企业现金管理;效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只有不断改革创新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升现金管理效率,使财务管理渗透到企业中的各个部分,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才能推动企业不断地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企业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多头开户

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都存在着多头开户的问题,集团企业的资金过于集中,子公司的资金分散占用,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动不畅。有些企业多头开户有二十多个,集团企业的账户可能有一二百个,资金分别存放在多个账户中,导致下面的子公司没有资金流转,造成现金的大量沉淀和失控。

2、预算制度不健全

一些企业的预算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存在严重过随意性,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预算制度,但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没有严格按照预算制度来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章不循,企业的资金流通不平衡,现金占用不合理,使用混乱,缺乏有效的现金收支控制和筹划,预算制度形同虚设。

3、监管不到位

企业缺乏完善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对于企业的现金使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管,现金管理权利比较分散,有很多企业领导者也不了解企业到底有多少现金,经常出现现金沉淀、现金闲置和现金周转不畅的问题。

4、管理方式落后

随着我国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很多企业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现金信息监控、查询、核算和传递系统,现金管理方式比较落后,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较低,信息滞后,现金管理失控,很多企业不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现金流通动态信息,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提升企业现金管理的有效措施

1、集中管理企业现金

为了解决企业现金多头开户,过于分散的问题,要集中管理企业现金,建立企业自身的结算中心,进行自办结算,开设一个对外的企业账户,所有现金都从这一个账户中进出,实现现金收支的两条平行线,企业的收入款项都要上交到结算中心,再由结算中心从企业账户中进行现金支付。企业实行集中现金管理,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现金的利息收支,节约企业财务管理成本,减少企业贷款,有效调控现金供求比例,还可以堵塞现金漏洞,加强现金管理监控力度。

2、制定完善的预算制度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预算制度,任何现金活动都要在预算的情况下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企业的现金活动进行合理预算,监管企业现金的流通状况,合理规划企业现金的收支活动,保障企业现金合理流转,完善的预算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预算制度,按照企业的现金预算合理安排企业现金,如果有超过预算的企业现金活动,在没有调整企业现金预算之前,应该停止该现金活动,使预算制度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有效的控制企业现金收支,推动企业现金的高效流转,增加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3、制定统一的审批制度

一些大企业的现金流通比较快,现金流量比较大,为了防止企业现金的随机收支,要制定统一的审批制度,加大企业现金的监管力度,加大企业现金流转的监督审核力度,彻底消除企业现金无人负责,多头开支的现象,严格实行统一的审批制度,平衡企业的现金收支比例,控制企业现金的流转过程,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4、严格控制企业成本现金收支活动

一个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严格控制企业成本现金收支活动,节约企业运行成本,精打细算。为了加强企业的现金管理,企业可以实行目标责任现金管理制度,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现金管理分为可控现金管理和不可控现金管理,将可控现金指标划分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企业部门的绩效联系起来,奖罚兑现,责任明确,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每个员工都要注意节约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全员化的企业成本控制管理机制,实现按程序进行审查考核,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按标准开支企业费用,按定额领用原料的企业管理目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事前预测,提高企业各个部门的竞争意识,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5、创新企业现金管理模式

传统的企业现金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现金管理效率不高,因此为了提升企业现金管理效率,企业要积极地创新企业现金管理模式,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企业现金的信息化管理,全面监控将现金的流转、收支、查询和核算等过程,建立企业现金信息数据库,通过每周的现金流转报告表,企业领导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现金的流转状况和分布状况,及时分析市场变化,做出正确的企业决策。企业现金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全面监管企业现金收支活动,及时发现现金周转漏洞,提高企业的现金管理效率。

结束语:

企业现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针对目前企业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断提升企业现金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现金的周转水平,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溧阳怡合服饰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艳。 提升企业现金管理效率的策略与方法[J]. 财会研究,2011,03:61-62+70.

现金管理制度【第四篇】

1现金退出制产生的企业背景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是,我国的企业集团是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大多在比较松散的生产协作基础上建立,或由行政管理机构转变形成。随着集团化的不断深入,原本属于母公司的,并且能给母公司带来现金流的大量优质资产被不断涌现的成员企业所瓜分。但由于各成员企业都有着独立的业务领域,和母公司之间业务联系不够紧密,致使母公司在缺乏必要资产支撑的前提下现金流急剧减少,很多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需要进行的改、扩、建等项目因母公司缺乏资金而搁浅,而成员企业对这些项目往往漠不关心,或担心影响自身的经营效益而不愿意投入。集团的整体效用由于现金集中管理制度的缺失而逐渐弱化。为此,很多集团公司都对解决这些问题做了许多实践性的尝试,某集团公司提出了一种称为“现金按时退出制”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一些特定类型的集团公司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2现金按时退出制的主要内容

现金按时退出制是该集团在多年经营发展中,不断实践、积累、提炼,最终创造出来的一套与自身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方法。现金按时退出制的重要理念就是一个企业能否定期形成有效的大于投入量的现金回流是评价其经营成败的关键。为此,要求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在每个月的固定时间(一般为月末)将经营中产生的增量现金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母公司,从而使母公司拥有一个合理可控的现金流,便于按计划合理的使用分配现金。

为了现金按时退出制顺利和有效地实施,集团另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各全资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一般为分厂厂长)的工资金额与企业业绩相挂钩,依据“现金按时退出制”上缴相应规定的现金。为了简明有效的对子公司进行业绩考核,集团根据自身情况设计出三个考核指标,其中有两个都是关于现金流的指标。

第一个指标,上缴规费,就是指子公司每个月按规定上缴的金额。子公司一般将其60%的利润换算为规费。

第二个指标,利润指标,主要指子公司每个月应当达到的利润额。

第三个指标,入库变现率,这个指标是该集团自己设计出的一个考核指标,入库变现率=产销率×销售回款率。当然,这里的入库变现率也是指当月的入库变现率。

以上三个指标的计算独立于会计核算体系,通过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以车间核算为基础的统计信息系统进行计算考核。三个指标的考核权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企业(子公司)的发展目标而相应调整的。当集团希望某个分厂进行新业务或扩大再生产时,制定指标时就要考虑下一期的资金投入情况,为了利用利润开拓市场或扩大再生产,对上缴规费的数额和权重都会相应调低。三个指标每个月考核一次,每个季度调整一次,每次调整都以上一次为基础,指标制定后,在执行期是严格不准改变的。

厂长的工资与这三个指标的执行情况完全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该厂厂长的当月工资。首先要确定厂长的工资基数,工资基数主要与销售收入相关,由本年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成本等数据统计出来,再与下一年公司发展计划相结合制定。每年年初各子公司先各自向母公司上报今年的经营目标,母公司再根据其子公司自身情况按不同层次目标综合制定出厂长的工资基数。该集团现阶段也在考虑进一步的改进,准备将行业的景气程度纳入工资基数制定体系。举例说明一下,假设某季度母公司设定三个指标的权重分别是50%、30%和20%,其中一个分厂厂长的工资基数为每月5000元。如果该厂长这个月顺利完成三个指标,他本月的工资就为5000元;如果月末他没有按时上缴规费,其它两个指标都完成了,他本月的工资就是2500元;如果他一个指标都没完成,他这个月就没有工资。这种工资与业绩相挂钩的方法大大提高了厂长的执行指标积极性。

3现金按时退出制的特点

第一点,集团的现金按时退出制主要针对全资子公司。由于是全资子公司,在利益分配上不会出现股权分散所引起的各种矛盾。

第二点,实行现金按时退出制一定是盈利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子公司存在,它年度的经营目标一定是要盈利,从而确保现金按时退出制得以顺利实施。这一点体现了集团抓住市场,一切围绕市场运作的经营理念。

第三点,由于业绩指标考核这套账务是单独的记录的,也就是说,业绩考核是一套报表,财务是另一套报表,并且两者并不冲突,从而避免了企业在财务和税务上所受到的种种制度约束。

第四点,现金按时退出制是一套非常个性化的现金循环制度,它三个指标中上缴规费和入库变现率都是集团自己设计出的,具有极强的适用性。从每月上缴规费的情况就可以基本上分析出该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无法按预期目标上缴,则可以提前发现其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规费的上缴是实实在在的,这就可以防范虚假的会计报表盈利。

第五点,对资金投放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投资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由母公司审批划拨,同时,以一种模拟贷款的形式确定子公司使用资金的成本。

第六点,厂长工资与业绩挂钩对提高厂长积极性和公司业绩有正面的作用,可以保证指标有效的执行。

总而言之,现金按时退出制在该集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否认的。其最大的成功就在于该集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一套既具合理性又具权威性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指标制定的合理性是指母公司要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合理考虑多角度、多方面的因素来制定与企业相适应的指标体系。指标的权威性是指当指标设定好后,在执行期内严格遵守指标,不能随意更改,不为主观方面找借口。集团从实际出发,不按教条做事,设计出了一套与企业配套的企业现金管理指标,并在生产运营中严格执行。

4现金退出制对我们的启示

现金按时退出制对其他集团还是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特别是现金按时退出制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对其他集团改革或设计资金集中管理和考核制度,解决集团母公司资金枯竭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其他集团也可以利用这种上缴下拨资金的模式,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和现金循环管理制度,并在全集团内部加以推行,强化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业绩考核体系。但以下几点是我们在积极借鉴现金按时退出制时应当重点关注: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培养先进的经营理念,树立起一套实事求是以市场为中心运作发展的企业文化。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应当以市场为中心,一切围着市场转,抓住机遇拓展市场,而不应当为企业不佳的业绩找借口。要让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精神深入每个基层干部心里,要让每个人行动起来;有市场的,加大力度扩大市场;暂时没市场的,抓紧时间寻找市场、创造市场。(2)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集团下属单位的一把手,即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应当与其单位业绩完全挂钩,并且制定后要严格执行。单位的业绩与单位领导的收入挂钩可以督促单位领导全心全意投入企业的经营中,使其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承担不良经营带来的恶果。

(3)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这一点与上一点密切相关。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考核指标,才能既有效激励单位领导投入工作,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目标让单位领导丧失信心或让企业发展停滞。

(4)突出重点的考核方法。对于不同的下属单位,其具体的经营情况是不同的,不能设定大而全的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应当进行个性化指标设置;既避免了过多指标考核的烦琐和无效,又不能反映出本质性的经营问题。各单位现阶段经营中有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就是考核的重点。当问题解决、变化后,考核重点随之相应调整。

(5)资金按时返回。母公司投入和企业流出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安全的返回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集团应加强时点考核,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效集中利用好现金资源。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因此其他企业在借鉴时还需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各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各不相同。现金按时退出制是在集团的经营发展中产生,是与集团的企业文化紧密相联系的。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在该企业它可以非常顺利的执行,到其它企业它的执行力度可能就要大打折扣。实际上现在该集团的执行力度之所以如此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阶段该集团实际还处于一种集权管理的方式。集团领导层制定的战略可以很快很好执行,这为现金按时退出制的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许多企业这一点恐怕很难办到。同时由于这几年现金按时退出制在该集团成功顺利的执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都对此制度极其拥护。而在别的企业可能很难有这种氛围,别的企业的子公司往往不愿上缴资金,甚至几个子公司联合起来抵制这种制度,推行当然也不可能成功了。因此,任何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统一才能发挥真正的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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