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认识【精彩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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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是适应变化、提升效率的关键,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进步与可持续发展,如何实现更有效的创新?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制度创新的认识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制度创新 篇1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随着国际金融和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与保险业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开发和增值服务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发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分析

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首先,要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要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需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

要解决保险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资金运用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具体讲,就是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推动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全球金融业务一体化趋势,我门要从容面对,认真研究,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它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觎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五、推动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措施

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因此,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

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现有体制下,要充分释放我国保险业所蕴涵的巨大创新能量,还应该注重处理好几个关系:创新与WTO规则的关系;创新与市场的关系;创新与运作条件的关系;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因为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场需求是保险创新的关键。

保险创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条件和制度条件;缺乏一定的客观条件或者监管制度的保证,是难以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特别是保险创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监管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体系,既是控制保险创新风险的需要,也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制度创新 篇2

关键词:课程制度 制度创新 课程变革

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促使学生得到最佳的发展状态,因此它要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个性、兴趣与现有能力水平的差异,但是课程作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载体,必然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时代的要求,必然要反映一种社会共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社会属性与个人属性的统一,使课程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在个人发展与国家意志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这是课程运作机制研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课程运作机制研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它更多的应该属于课程政策问题,课程运作涉及课程系统的观念、目标、制度、结构、功能、内容、方法、评价等一系列课题,其中课程制度是制约教育课程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决定性环节,它制约着课程实施的质量与效益、方向与速度。因此课程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课程制度的变革,在课程运作过程中,只有健全课程制度,我们方能在科学、审慎的态度下认真的分析矛盾、梳理沉疴,作出正确而可行的决策,才能为课程运作的有效进行扫清障碍、指正道路;才能为课程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课程实验的全面推广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课程制度作为课程组织与管理的规则系统,它通过法律、规章、条例以及既定的“习惯”、价值观念影响和干预课程权力分配,为课程运作设定基本的运行框架,搭建配套的支撑平台。

一、课程制度的功能

课程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课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课程决策、设计、实施以及评价等课程自身的要素的革新与变化,更要揭示这些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任何一项变革必然有相应的制度支撑,离开了制度的分析与研究,我们便很难揭示改革的深层机理,也很难确保改革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课程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明确课程制度的功能。一般来讲,课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约功能。斯科特和诺思都是制度研究方面的专家,虽然他们在许多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于制度概念的界定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斯科特(scort)认为,“制度是一套或多或少达成共识的行动规则,它具有意义并制约着集体的行动”[1],诺思(D.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的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置的一些制约”[2] 。斯科特和诺思对制度的阐释表明,制度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它对处于这一制度之下的活动主体,自然具有一种规约作用。当然随着制度的类型不一样,规约的途径也有所差异,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依靠法律、规章等强制手段,通过增强受众的后果惩罚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来遵循制度的章程,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它更多的是以说服、劝导的形式,通过集体成员的内化而产生影响。但是不管哪种制度类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内,使集体成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它为集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了一个价值标杆和行为方式。就课程制度而言,不同的课程制度直接制约着课程变革的性质与形式,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背景下,课程决策权力基本集中在政府手中,课程由中央统一开发,课程实施遵循的是忠实取向,教师的权力仅仅局限在“怎样教”的环节,在这种课程制度下,课程变革更多体现为教材变革与教学变革。在地方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课程开发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和学校,课程实施遵循的是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教师具有比较大的课程参与权力,因此在课程改革中,课程咨询、决断、执行、评价、监控等机制相对完善。这里我们没有倾向评判哪种课程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在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的体制下,只有相应的课程制度,才能最有效的发挥作用。这里我们想说明的是,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具有规约的功能,他对于身处其中的集体成员的活动权限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并不是制度的局限,恰恰是课程制度应有的职能,尽管人们常常诟病过分理性化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的自我选择,但人们从来都不否认,没有制度规约的自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中,它缺乏存在的基质。我们在课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这种规约与自由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

第二,保障功能。任何一种课程制度都不是少数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人为设置的一套价值与行为规范,它是各种利益群体在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都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但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这种制度下的成员就具有一种普遍的约束力,它通过“强制”的形式,使所有成员把这种制度内化为个人的行动准则,保障每个成员各司其职,从而推动课程改革顺利进行。这里我们需要申明“强制”并不意味着自由的铁笼,相反,它恰恰是制度的使命,“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在其规范性方面,无论是法制性教育制度,还是惯例性教育制度,都具有比较浓厚的强制色彩。这种强制,通常是由制度制定机构的权威性(如国家),或制度在持久的形成、维系过程中凝固的权威性予以实施的”。[3]制度的这种强介入立场,由于过于强调“控制”和“效率”而受到批判与抵制,但是,即使是反对者也不否认,我们在变革过程中一定要强调价值介入,否则,改革将难以推行。针对我国当前基础课程改革开展的现状,我们比较赞成形成一套“强势”的课程制度。当前正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旧有的课程制度仍然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和干预课程改革,不愿轻易的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亟待建立一套新的课程制度去冲击旧的的制度并为课程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有时这种方式可能会过于“暴烈”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不如此矫枉过正,很难突破旧有课程制度的窠臼。

第三,促进功能。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但是人的发展不完全是一种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过程,离开了制度环境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冒险的行动。卢梭所谓的“自然必定是自由的,必定是无拘无束的。内在的感情和冲动不仅是教育理论及实践的出发点,而且也是其准则”[4]的论调,只能是现代人遥想的乌托邦,根本不具有实现的可能。这种自由对社会与人的发展来说不是福音,而是灾难,这种自由以个人价值实现为第一准则,当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牺牲社会价值。试问当所有社会成员都以这种价值准则为人生标准时,我们应该牺牲谁的自由?因此,我们主张人的自由只能是一定制度内的自由,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止人的部分天性,但它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人的发展权利。对此罗尔斯先生有明确的表述,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是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的,这些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向个人提供追求理想和目的的机会和动因,能够使每个人平等的具有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保证任何人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正当的干预。[5]具体到课程制度而言,我们以为课程制度除了以规训来保障自由以外,课程制度本身也有教化的功能,课程制度不是一种既定的存在,它本身处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课程制度的形成过程也是一种观念的凝固过程,虽然它自身并不说话,但是,它通过一系列的载体对其中的成员潜移默化的发生作用,促进成员社会化。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课程制度

本文所谈课程制度创新,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课程制度,而是针对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而言的,自从新课程开展以来,我们在课程管理制度,教材选用、审定、评价制度,课程评价制度,招生制度、师资培训制度、教研制度等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昭示着课程理念的更新,同时也反映了我们政府变革的决心与努力。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课程制度创新,我们关注的不是需要哪些具体形态的制度,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性质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合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要回答,我们有过什么样的课程制度?旧有的课程制度到底有什么弊端?课程制度怎样创新才能适应当前的课程改革?

综观我国的课程制度史,我们发现自从建国以来直至第八轮基础课程改革之前,课程制度更多的体现为课程教材的管理制度,因此我国课程制度史的考察,更多是课程教材制度的考察。具体到课程教材制度而言,当前世界范围内教科书制度大约有五种类型:国定制,即由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制度。前苏联、墨西哥、印度、罗马尼亚等国是彻底实行国定制的,韩国除国定制外还部分的实行审定制,瑞士、新西兰等国则部分的实行国定制;审定制,即由民间编写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日本、德国(十个州)、西班牙、以色列、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泰国等;认定制,即由民间出版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制度。认定制与审定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教科书内容不受官方的制约。这种制度以法国为典型,此外还有加拿大等;选定制,即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学科里都选定数种教科书,制成一览表,供各学区或学校选择。荷兰以及美国的27个州采用这种制度;自由制,即不仅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完全自由,而且使用也由学区或学校自行决定。英国、丹麦、澳大利亚、葡萄牙以及美国的15个州实行这种制度[6]。我国8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实行的是教材国定制的课程制度(除去58年的“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它的基本特点是强调课程的统一性,它主张在所有的学校设置相同的学科,使用相同的教材,甚至规定相同的课时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制全国通用教材,整个课程与教学的开设完全由中央直接控制。这种课程制度在国家恢复与发展基础教育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十年来,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七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满足了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学的需要,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它使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为国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以及教育对地区和个体差异性的关注,单一的国定制的弊端逐渐凸显。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开始课程教材审定制的探索,1986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全国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定制的出台实现了教材编制与审定的分� 但是,客观的说,直至今天“教材审查尚有不成熟之处:迄今尚缺乏即符合总的审定标准精神,又体现本学科特点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各学科审查标准;对教材审查本身的理论研究不够,对教材试验使用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切的了解;审查委员的队伍组成及知识结构等尚不尽合理,编审分开尚不彻底”。[7]勿庸置疑,在新的时期课程审定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课程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仅仅在教材改革方面不断进行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奥恩斯坦指出“我们也许需要对教育系统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变,才能使课程从计划文件转变成鲜活的际遇。想在传统的时空框架内玩课程的‘新游戏’,是极其困难的。”[8]2001年开始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前几十年基础课程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形态、课程管理、课程实施以及课程评价等方面都进行了大胆的革新,当然这种革新是以新的课程制度为支撑的,同时它也对课程制度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

课程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课程决策权力的下放,在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制度下,地方和学校课程权力的缺失,使得课程变革缺乏实践支持而步履维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开始重新考虑课程权力配置,最终在1996年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课程管理方面“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1999年6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这是两个重要的文件,它标志着我国的课程制度由刚性的“控制”走向柔性的“服务”,昭示着民众有了表达的声音的空间。课程制度这种创新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否分权式的课程制度就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吗?对于这个问题富兰的警示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他说,“集权失之过分控制,分权错在走向无序,过分的集权和分权都有不足之处,从

上到下和从下到上两方面的策略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双向关系,相互给予压力、支持和不断协商。”[9]当前我们在推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隐忧“人们更关心的是权力的表达问题,关注谁有权,有何种权的问题,而不太关心权力应如何使用,如何对解放的权力进行约束和引导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中央集权制的课程决策导致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了人们对分割权力的热情。但是,如果忽视了对课程改革制度创新的规则意识,忽视了规则的创新,那么,在权力的下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从一种权力的专制转向另一种权力的专制,或者使课程改革完全受利益驱动,出现无序的竞争”。[10]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处理好课程权力分配、制衡与运用关系,保证课程运作在国家统一调控下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各种具体课程制度的形态,在分权制的课程制度框架下,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如何进行课程制度创新

第一,政策导引。制度创新不完全是一个理性的人为设计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无论有多少人事实上能够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改革都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少数‘社会精英’认为什么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要由社会上的主要的利益格局所决定的事情”,[11]它是各种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定政府的功能与职责。政府作为各种利益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政策导引,使制度趋向合理。在我国当前开展的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呼吁课程制度创新,但是,由于传统的制度影响根深蒂固,仅仅依靠“基层”的自我转变并不现实,这样容易导致个人以浪漫的理性主义取代他人的自主理性,这种“试图从‘草根’里寻求社会变革的解毒剂和动力,寄托着‘解放’的期望”,[12]同时也蕴涵着理性泛滥的危险。我们需要依靠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影响各利益主体的价值选择,提高他们的理性选择能力以及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冲突、妥协甚至是痛苦的挣扎中,转变旧有观念,突破传统的惯性,认可和选择新的课程制度规范。譬如,在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中《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在中考与高考过程中要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以及监控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作用发挥,逐渐改变考试制度的应试取向,使它转向对学生素质的考察。

第二,秩序确立。一种合理的课程制度,可以为课程运作提供一种良好的秩序,反过来课程制度创新同样需要一种新的秩序予以保障。课程制度创新本身意味着对旧有秩序的突破,甚至颠覆,它可能会造成教育秩序的失范,这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缺乏制度的规范,课程改革很可能会走向无序和混乱。课程制度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增加新的元素,改变旧有制度的惰性,恢复制度自我更新的动力。就我国课程制度而言,在中央集权制背景下,原有的课程制度遵循严格的科层制度,国家掌控了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其它课程主体更多是忠实的阐释者与执行者,我们的课程研制体制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天然脐带,责任成了突出的重点,权力却没有发挥的空间,它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我国的课程研制体制,就象一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理论研究一味追求学术理性而缺乏实践关怀,课程实践却因缺乏理论支持而日益贫弱,学术的“繁荣”与实践的贫困矛盾的扭结在一起,逻辑上的荒唐,成了真实的现实写照,从而使我们的课改变得困难重重。当然我们并不能把这一后果完全归因于科层制的错误,但是我们也不否认科层制度应该为此担负一定的责 [13]今天随着课程权力下放,我们也在进行责任下放,我们要求建立一个各级机构、各种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新的课程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确立一种新的教育秩序,整合各种力量,为课程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权力分配。课程制度创新说白了就是课程决策权力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就我国当前的课程改革而言,走向分权已经是一种必然,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提出就是最明显的写照。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分权给谁?如何分权?分多大权?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课程制度创新的可能。“课程权力组织和分配的迫切任务不仅在于设计课程权力主体权责系统的最优结构,明确规定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能,而且还应研究课程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行为,使来自各个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协调一致,使中央集权统筹兼顾、效益明显的优点和地方分权在功能上多样化的选择机会结合起来,创造一种真正符合现代改革与发展要求的课程权利分配机制”,[14]课程权力配置的这种原则,为我们进行课程制度创新指明了一条可行的道路。“ 理想的课程政策需要发挥集权与分权各自的长处,但它不是集权与分权二者之间简单的均衡,既不是中央、地方、学校之间课程权力的三分天下,也不是教育行政人员、课程理论工作者及课程实践工作者之间课程权力的平分状态,当然也不是教师、家长及学生之间的绝对平等状况,而是在强调上述各类组织及个人都应当赋予一定权力基础上,对课程权力所包含的不同成分进行合理而明确的分工,以形成相应的合力,共同完成理想课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15]在这个问题上,新的课程制度创新依然任重道远,由于传统的中央集权制课程管理体制的强大惯性仍然在发挥作用,我们虽然开始推行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但是在赋权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权责不称。国家依然掌握着绝大部分课程决策权力,地方和学校的权力并未真正落实,但是却要为改革担负很大的责任,尤其在贫穷、落后的地区,课程改革的财政投入已� 其二,权力搁置。虽然国家赋予地方和学校一定的权力,但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却不知如何使用,或者根本不想使用,依然故我的按照旧有模式运行。其三,权力滥用。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分权竟成了新的权力专制的理由,当前一些地区和学校以分权为名,在教材选用方面,为所欲为,疯狂敛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课程制度创新的本义,相反它会激化矛盾,引发人们排斥与抵制课改的情绪,因此我们在课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有效解决权力配置与利益协调,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能,规范权力配给机制,继续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注释:

[1] Merphy,&Louis,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9

[2] , E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April 1994

[3] 李国均、王炳照总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8卷本)[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8(总序)

[4] [美]布鲁巴克著,吴元训主译。教育问题史[M].安徽: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124

[5]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85

[6] 朱少禹主编。中学语文教材概观[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49

[7] 江明。搞好教材建设 落实素质教育[J].课程研究,1998(2)

[8] A. C. Ornstein and F. P. Hunkins. Curriculum:Found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M].Ncedham Heights MA:Allyn & Bacon, 1998:294

[9] 迈克·富兰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加拿大多伦多国际学院译。变革的力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32

[10] 胡定荣著。课程改革的文化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209

[11] 樊纲著。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7-8

[12] 杨昌勇。当代西方“新”教育社会学进展评析[D]. 1999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制度创新 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特点;改革

一、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

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1979年至1992年,起步与恢复;(2)1993年至2003年,整合完善;(3)2003年至今,深化调整。改革涉及到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与业务范围调整、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多方面,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农村信用社是改革的核心对象。(1)在起步与恢复阶段,农村信用社仍然作为农行的下属网点,但在经营上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2)在整合完善阶段,从农行中将农村信用社分设出来,打造成农村金融的主体。(3)在深化调整阶段,农村信用社开始向央行兑付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向农村商业银行改革过渡,转型成为服务于农村农业的专职银行。2.改革进程较为缓慢。我国新制度的实施一般采取先试点再推行的方式控制风险,也给百姓充分的时间适应。虽然这种方式比较稳妥,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改革过程的漫长,且影响了非试点地区改革推进乃至经济发展的速度。3.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政策皆由政府出台,没有农业需求打地基。因此,在创新制度的实施中,把整合各个机构作为中心工作,而其他方面如风险管理等功能的完善却没有被提上日程。这种制度创新有效的提高了改革的效率、降低了改革的成本,却也加大了脱离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4.改革步伐后滞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沿海地区乡镇企业与农村私企”两次重大变革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农业生产方式得到了优化,生产力大大提高,人力资本的产业转移也大大推进。而对这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都未能亦步亦趋得与之匹配,形成了历史欠账。特别是2014年中央关于加快土地流转的文件下发后,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再一次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远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具有对象单一性,进程缓慢性,政府意志性和步调不统一性。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产权结构不明确。(1)中国农业银行产权主体虚置中国农业银行的产权主体是国家,目前虽然它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其所有权、处置权等依然属于国家控制范畴。政府国家管理农行使农行的发展带有较多行政干预,不自觉的便与其商业化的理念相违背。且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难舍难分”造成了银行经营管理的工作链过长,提高了办事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2)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复杂,背离创建的本意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它创建的本意为合作金融、民主管理。然而随着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众多社员由于股份小而无法参与信用社的管理,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更是导致了产权结构的模糊,产权主体虚置。有的片面追求高分红、高配股、高回报,竭泽而渔,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泛力。2.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1)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中国农业银行完全商业化,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个体农户借贷金额少,抗灾害能力差、风险大。同样贷一笔款,一亿和一万要经过的手续相同,银行要花费的成本相同,获得的利益却有天壤之别。自然,在两项贷款的比较中,商业化后的农业银行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农业银行不姓“农”,让支农工作的开展失去强大支撑。(2)农村信用社不堪重任农村信用社作为制度改革的单一对象,难以充分满足三农需求。由于农民个体分散经营,经营规模小、不良资产多、风险大等问题,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将钱贷给农民,撤去了农村网点。而农村信用社也因失去商业银行的合作支持,孤掌难鸣,而偷偷地跟着撤去了许多农村网点。这使信用社失去了熟知三农信息的优势,无法为三农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让国家本就不够充分的支农工作更加无法开展。3.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不完善,支农效果不佳。前些年农发行将自身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粮棉油购销储备的工作上,集中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从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近年来,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已经初具雏形,如高标准农田水利,农田灌溉,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等。但因机构延伸不到基层,面对农村千家万户在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无能为力,信贷支持无法向生产领域延伸。4.农业保险不到位,农业生产风险问题得不到解决。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特别在我国,经营规模小,个体经营受自然灾害影响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不可或缺。尽管我国保险行业长期滞后(总数少,分配布局不合理),自1982年重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后,农保的发展一度呈上升趋势,防灾减损、风险补偿。但由于农保发展速度无法跟进农业发展的速度,1993年后,我国农保行业逐渐没落,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缩减了近一半。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的风险问题得不到解决,生活也就得不到保障。

三、结语:农村金融创新新思路

1.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和壮大,可以改变原有农村经营主体小而散的现状,将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成本,控制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为商业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将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筑巢引凤”,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回归农村金融市场,变“要我支农”为“我要支农”。2.健全农村金融担保体系。一是要做大做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小而弱,担保能力不足,政府要采取进一步加大注资和吸收社会资本,两条腿走路,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促进农村金融供给。二是要让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得干预担保公司正常的担保活动,担保公司独立开展担保业务,并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尽快明晰农村产权。对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住房等资产,进行登记、发证,予以确认。并建立健全相关产权的评估和交易市场,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3.发挥农发行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引领作用。将所有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集中到农业发展银行,让专职机构做擅长的事。农发行在支持粮棉油流通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功能,在金融支农领域中拾漏补缺,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补短板”方面的引领作用。一是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对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饮水、环境治理、涉农棚户区改造等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给于信贷支持。必要时可联合商业银行组成银团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业农村。二是加强对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信贷支持。近年来,农发行江苏徐州沛县支行与政府合作成立政府平台公司,统一从农发行贷款,开发“润农金”信贷产品,向全县300多户示范家庭农场发放贷款近亿元。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在支持好粮食流动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向农业的生产领域延伸,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利率30%,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经验值得推广。4.深化农村商业银行改革。企业能否生存取决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建立的利益关系或格局。管理者和股东们不应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应同时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股东权益和职工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长远规划。农商行脱胎于农村信用社,不能“换汤不换药”,仍然沿袭旧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而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各层级的职权边界进一步明晰化,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意义上的分离。在经营管理目标设定上,要设置股东分红、职工收益、农商行自身发展壮大等多重目标,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机统一。要以利益驱动为导向,加强流程规范化建设、健全各类风险防控机制、扩展业务发展平台、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真正实现农商行的战略转型。5.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立政府对农业保险亏损的补偿机制。财政部门的补贴填补了赔款资金,保险业务才能生存发展壮大,为广大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保障。创建农业保险基金。在政府无力支撑大数额的保险赔偿补贴时,保险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分担部分资金压力,为保险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供给。在农业保险方面等制度,还可参考国外的一些法制化的进程,可见下表。参考国外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知道农村金融的某些制度应该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确定,例如农村产业扶植,农村合作以及农村保险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很有趣的例子。在东北某些农村试行联保制度,具体而言是一种信用贷款,贷款担保人为本村或相邻村庄的三户人家。有趣的是,试行这种制度的农村的贷款不良率远远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就是利用了乡土中国的血源性特点,所以在设计农村金融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入中国乡土的特色,全方位地考虑问题。

参考文献:

[1]马九杰,周向阳,陆建云。担保抵押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朱喜,马晓青,史清华。信誉、财富与农村信贷配给--欠发达地区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研究[J].财经研究,2009(08).

[3]董晓林,吴昌景。四大担保模式化解农民贷款难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8(09).

[4]向阳。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路及对策[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04).

[5]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研究课题组,张时飞。养老保险和农村金融双赢的制度安排--新疆呼图壁县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研究[J].东岳论丛,2008(04).

[6]胡士华,李伟毅。农村信贷融资中的担保约束及其解除[J].农业经济问题,2006(02).

[7]陈雨露。中国农村金融论纲[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制度创新 篇4

一、强化高层倡导、综合协调,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强大合力

(一)坚持人口和发展综合决策,党政主导、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汇报制度等,形成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责任。召开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落实重点工作。

(二)完善区党校人口理论课、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适时举办人口科学发展理论报告会,进一步强化领导认识,形成高层倡导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领导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责任,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改革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

二、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施惠计划生育家庭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民生工作,建立完善鼓励和制约并举、政府推动与基层自治互动、各部门政策与国策相对接、民生普惠与计生优惠相衔接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用足用好社会公共政策。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六位一体”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探索建立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施惠计生家庭。

(六)保证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政策的落实,确保各项奖励扶助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七)继续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活动”。组织学生志愿团到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户进行入户慰问和帮扶,实施“人口计生帮扶工程”。开展对计生困难家庭子女实施免费培训工作,借助国家“阳光培训工程”,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困难计生家庭子女进行免费培训、推介就业,落实“三免一补”(即免书本费、学费、实习费,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政策,增强计生困难家庭致富能力。

三、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八)将促进服务体系转型作为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努力构建“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等六大机制,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九)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出台区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方案,组织开展综合改革示范街创建活动,建立促进工作创新的有效考评方法,推动全区计生工作上水平。

(十)新一轮创新工作项目,找准载体,推行一街一品牌,用项目推动综合改革,区街联动,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

四、提高依法行政管理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新突破

(十一)积极推进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生育问题、名人、富人超生和假离婚、假报养等违法生育行为,有效提升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二)实施“阳光计生”行动,全面深化政务公开。扎实推进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计生服务机构为重点的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发挥阳光计生热线便民服务作用。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全区阳光计生热线的便民服务水平,把“阳光监督”、“阳光维权”落到实处。积极开展“诚信计生”、创建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活动,年内90%以上街达到“诚信计生”标准。

(十三)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好《政民零距离》等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加强对重点信访案例和新情况新问题的综合分析,加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开展群众需求信息调研,推进便民维权。

(十四)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建立健全群众自治工作体系。扎实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创建活动,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督查和指导力度,按照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要求,继续打造一批新的计划生育先进社区居委会。

(十五)加强属地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深化基层群众自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文件,探索群众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结合区社工工作,以协会会员为骨干,扩大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立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机制。探索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协会、志愿者队伍等自治组织新形式。

(十六)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完善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反馈和数据变更,加强数据质量的考核和监督。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工作状态,指导基层做好人口计生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基层管理工作水平。

(十七)改进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利用“六普”和相关部门数据,加强对基层基础数据的比对和抽检,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建立信息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街道”活动。加快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坚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紧紧依托区“六网合一”工程、科技*建设,协调科技信息部门,搭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平台。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采集及变更工作机制、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人口统计质量保障机制,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为综合决策提供人口信息支撑。开展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动态监测。开展利用人口个案信息引导服务试点工作。

五、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务体系转型

(十八)实现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巩固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站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群众享有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调整区人口计生服务分中心布局,使其功能更加完备、布局更加合理、突出特色、科学规范。联手卫生系统,完善社区服务站、室,建立合理有效、分工合作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方面的需要。

(十九)完善优质服务全覆盖。启动“家佳推进计划”,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发挥基层网络、计生协会和社区志愿者的优势,深入社区,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开展人口早期教育、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服务、更年期心理指导和老年健康指导等公共服务,推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转型发展,在体现政府职能、满足群众需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重点做好对残疾人家庭、空巢或独居老人家庭、特困家庭的服务,把人口家庭公共服务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和群众身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等活动。依托国家人口福利基金会项目“生殖健康援助行动”,为贫困母亲发放《健康信息服务卡》,开展为困难育龄妇女的免费体检及健康指导、咨询、网络预约挂号、网络远程会诊、孕情监测等工作,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二十)完善免费孕前优生指导全覆盖。以“三促进工程”为抓手,开展面向准备怀孕妇女的优生指导、孕前筛查和知识普及。对部分困难家庭准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孕期及产后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的筛查和诊断工作,强化建册时孕产妇的高危管理和筛查,落实一级干预的各项任务,从根本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药具管理机制,拓宽发放渠道,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六、深化宣传教育,推动人口文化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围绕群众多元化需求,拓宽宣传内容:从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生殖健康宣传教育拓展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宣传;从女性生殖保健宣传延伸到男性生殖保健宣传;从单纯的婚育观念宣传延伸到社会道德观念宣传;将计生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拓宽到“生育”、“生命”的全过程,使群众对计生知识有更广泛的了解。

(二十三)以建党90周年、70亿世界人口日等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社会宣传活动;调整、丰富、充实、完善人口计生专栏节目,建立“孕育天地”、“政策法规一点通”、“流动人口管理”、“避孕药具知识”等新内�

(二十四)加大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完善“爱之家”、“客嫂驿站”、“人口文化屋”功能,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探索建立针对性强、个性化突出的宣传服务模式。

(二十五)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在历年评选出的“生育文明家庭示范户”中开展“星级生育文明家庭示范户”的评选工作,选取优秀家庭做为计划生育和谐家庭的典范,促进生育文明家庭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十六)继续完成“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家庭联谊社”、“创建生育文明大家庭打造和谐文明新社区”、“多彩小太阳”培育工作“、“以家长课堂为依托,形成家园一体化早期教育模式”等项目工作。广泛开展“普及型”早教服务,建立宝宝成长跟踪档案,规范社区早期教育教材,制作发放“育儿指南”。依托社区教育资源、联手各相关部门,围绕健康生命孕育的全过程,搭建从青春期、婚前期、孕前期、孕早期、孕中期、分娩期、产后期到婴幼儿期(0-3岁)早期教育和潜能开发的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模式。

七、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七)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落实“全国一盘棋”的要求。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各项措施,落实“一站式”、“一证式”、“网格化”服务管理,以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应用为抓手,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查询、交换、储存个案信息的建立。发挥流动人口“客嫂驿站”优势,使“客嫂驿站”成为政府连接流动人口的纽带,探索树立弘扬流动人口计生示范家庭典型,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和流动人口服务维权专项行动,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进一步做好军民共建工作,探索建立军地“双管双助”工作机制。

八、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系统良好形象

制度创新 篇5

关键词:制度创新;共同产品;供给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国内学者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对于怎样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也有大量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把现实制度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行为选择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分析之中,不仅说明了不同制度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并且能解释如何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行为过程。

一、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美国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制度创新不是仅指制度的某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去取代原有制度,或是对某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为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道格拉斯・C・诺思基于新古典思路,把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归结于理性人对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一收益的比较计算,认为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是制度转换的边际成本等于制度转换的边际收益,从而推理出了制度创新的一般模型。该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制度创新的基本诱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也即“外部利润”,是一种从已有的制度安排中主体无法获得的利润。

二、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为例的制度创新各主体行为分析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过程中既涉及各级政府也涉及村民和村级组织,费税改革后,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三提”的取消,改变了农村公产共品制度外筹资制度;其次,“五统”的取消,使中央政府开始承担了那些本应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再次,“一事一议”方式确立了公共产品决策制度。

(一)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在我国,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优势,且拥有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这就决定了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主体。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标,即最大化垄断租金从而使权力中心及由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收益实现最大化,以换取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并抑制潜在威胁的反对势力。制度变迁如果选择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则在制度变迁的早期决定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决策集团的预期净利益”,且“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是对变化的性质及范围作出解释的关键”。由此,只要权力中心的政治净收益大于零,中央政府则可能进行制度创新。初期的制度创新通常只是小幅改进,对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触动不会太大,且成本相对较小,但这一时期的制度创新并没有完全达到制度变迁的目标。事实上,随着放权让利改革和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地方政府在向市场经济渐进的过渡中通常扮演着主动谋取潜在制度净收益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也就意味着只要制度创新对地方政府净收益为正,地方政府就可能成为发动制度创新的角色。

(二)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村级组织作为农民的自治组织,由于存在社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必然 但由于其缺乏自主财政,村级组织必然会通过制度创新来弥补这一缺陷,如资金筹措制度创新,除了向村民分摊机制外,还会向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钱、或通过在外工作人员“捐”钱等手段。沿海地区农村则向村级集体企业筹资、土地出让筹资等。但是,这些制度创新均无法在整体上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三)村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中的行为分析。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村民除了进行制度创新进行合作供给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呼吁’,和“退出”来推动政府的制度创新。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现状就是农村组织绩效衰减的现实反映,我国村镇之间不存在竞争,竞争机制失去作用。当农民得到的公共产品供给与为此承担的费用反差巨大时,那些对组织忠诚并愿意留在村中或无法退出的村民就会向各级政府“呼吁”,呼吁有被政府允许的,如“上访”向政府反映问题;当然也有不被政府允许的,即各种“”,其中有些成为“恶性事件”。各种形式的“呼吁”形成了各级政府的压力,使维持现有制度的成本不断加大,而制度创新的收益(如维持政权稳定及合法性的收益)也在增大。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就受到严格的退出约束,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将农村成员的退出限定在升学、招工等少数途径,改革开放后,“农转非”户口虽然可以购买,但面对高昂的成本退出仍很艰难;20世纪九十年代后,各地开始松动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使得追求更高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村民可以有多种方式退出,如在城镇购买住房、长期“暂住”、长期在外务工等形式。而农民的退出对农村影响又非常大,比如升学或投资是退出最常见的方式,使得人才和资金不断地流向城市,导致农村自身的发展失去了根本动力,公共产品资金筹措由此变得越来越难。

三、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对新农村建设的启发

我国当前推行的新农村建设,其关键与瓶颈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而这种供给制度创新能否朝着真正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方向前进,取决于中央政府能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地方政府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最大阻力,因此要实现农村发展,不但要增加其不支持改革的成本,也要加大其支持改革的收益,即必须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激励,必须建立“事权、财权配置对称”的财政体制和“社会和谐发展决定政绩”的政绩考核制度。

村级组织最有积极性进行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但必须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以确保创新是有利于全体村民,而不是让村干部中饱私囊。农民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的直接受影响者,必须健全农民的利益诉求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以使他们真正的需求得到表达,避免农民过度的“呼吁’,和“退出”。当前,党中央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决策,全面推进农村及全社会各项改革,明确提出了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笔者认为,中央的决策为全社会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全局性的制度环境,对于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创新将创造极其有利的制度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制度创新 篇6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 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 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制度创新的认识范文(优秀15篇)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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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翻译室。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论政治与政治制度(上)[M].群众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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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颖。论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局限[J].中国行政管理,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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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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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制度创新 篇7

一是大兴节俭之风。新修订了《财务制度》、《机关工作制度》、《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机关物品管理制度》、《接待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等,每个机关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高标准,严要求,从办公用品节约到业务接待,制定了详尽的标准。

二是大兴文明之风。制定了《机关文明礼仪接待用语》、《机关卫生制度》、《门卫值班制度》等,结合创文活动,以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迎世园盛会,建和谐灞桥”等主题道德实践活动,推行接待文明用语、接待行为举止规范。实行卫生区域划分,定期开展集中大擦洗活动,做到机关院落干净、整洁。

三是大兴学习之风。进一步完善了《新筑街道党工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干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规定中心组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机关中心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干部每周自学不少于8小时。坚持开展“每月一书”活动,每月向干部推荐一本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丛书。:

制度创新 篇8

关键词:营销创新营销思维保障体系

销创新就是根据营销环境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实力,寻求营销要素某一方面或某一系列的突破或变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非要求一定要有创造发明,只要能够适应环境,赢得消费者的心理且不触犯法律、法规和通行贯例,同时能被企业所接受,那么这种营销创新即是成功的。需要说明的是,能否最终实现营销目标,并不是衡量营销创新成功与否的惟一标准。

树立正确的创新观念。观念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看法,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所谓创新观念,就是企业在不断变化的营销环境中,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而形成的一种创新意识。它是营销创新的灵魂,指挥支配着创新形成的全过程,没有创新观念的指导,营销创新就会被忽视,仍然一味追求着传统的、已不适应新环境的模式。营销观念创新是企业营销创新的核心和前提。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类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新产品层出不穷,知识在市场竞争、消费需求、科技创新等各个领域无所不在,并起着决定作用。营销观念的创新,需要企业从只满足用户现实需求的营销观念转变为不仅满足用户现实需求,还要创造用户潜在需求的新的营销观念。

培养营销思维。思维是认识活动的高级阶段,是对事物一般属性和内在联系间接的、概括的反映。企业要做好营销活动就必须具备营销思维。事实上,营销创新的切入点就在生活中,或者说就在消费者身边,正是营销者所关注的对象。如果缺乏营销思维,就无法把握住这些切入点,营销创新也就成了无本之源。

营销思维的培养要在营销人员的头脑中建立起一种营销意识也即工作状态。首先,要精通理论知识,运用这些知识去观察生活中的诸多事物,培养起在生活中运用营销的能力,自然能培养出营销意识;另外,做生活中的细心人,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消费者”行为,深度挖掘营销创新切入点。

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面对复杂多变的营销环境,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广博精深的文化环境。营销创新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创新极容易受挫,或是被束之高阁,或是不敢执行。这样就打击了营销创新的积极性和开拓精神。所以,必须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做支撑,确保创新的大厦不倒。关注体育的人都知道乒坛常青树瓦尔德内尔,他每次出现都变换新的打法,面孔虽是老的,但是打法却永远在创新。创新不一定成功,但这种精神却是可贵的,是营销创新所必要的精神。

组织创新。知识经济时代的营销组织创新,主要是从传统的等级制度转变为柔性的营销组织。从目前国际柔性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是建立起扁平化、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及全球化的组织。

一是扁平化。指企业通过技术网络同广大员工发生直接联系,而且使企业同消费者、研究机构之间构筑一个互动的信息反馈机制。二是网络化。它是使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众传统的等级制度关系变成非正规的网络关系,从而提高员工的自信以及经营效益。三是智能化。这既要求职工不断提高个人知识和智慧以及不断的超越自我,又强调企业的系统思考和知识的整合力量,以不断再造企业的无限生机。四是虚拟化。是依靠信息技术而建立临时网络,是一种灵活机动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为了实现其目标,可以突破企业界限,在广阔范围内寻求各生产经营环节(如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经营销售等)及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一种形式。企业一旦完成目标就自行解散。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并节省费用。它要求管理者要具有很高的协作精神、协调能力及综合能力,要求企业组织形式及组织行为充分考虑这

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市场是技术创新的动力,是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技术创新的惟一检验标准。市场营销可以明确技术创新的方向,加速市场对技术创新的认同,加强营销部门和研发部门的沟通配合,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技术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潜力转化为营销优势的创新活动,涉及从新创意到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的全过程,市场营销的成功和市场需求的满足离不开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的贡献。市场营销技术创新涵盖:建立以信息网络和配送中心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支撑;采用制、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营销方式支撑;以建立健全追踪市场状况特别是满足顾客需求的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科学决策支撑,努力扩大商品销售,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网络营销是塑造企业或产品的良好形象、积累知识、优势和经验、吸纳顾客广召人才的重要途径,具有营销成本低、环节少、方式新、范围广、全天候(时间长)等特点,有条件的企业应审时度势开展新型营销——网络营销。

营销制度创新。创新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对各种要素的一种“新组合”,它包括引进新产品和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新的技术、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和新来源;实行企业组织新形式。制度创新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将企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经营观念等规范化、制度化的创新活动。制度创新是把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等创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又具有引导其他创新的功效,是管理创新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加快政府职能创新。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政府行为,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计划、财政宏观调控,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计划、财政和金融等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逐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管理信息化,加快实施电子政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营销决策支持系统。根据预先建立的判定原则或模拟模型,为各种决策寻找最佳答案。广义地来看,人们的决策行动包括确定目标、设计方案、评价方案和实施方案四个阶段。

在确定目标阶段,主要是探查决策环境,进行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加工、分析,确定影响决策的因素或条件。因此,在确定目标阶段实际上包含了问题识别和问题诊断两个内容。在设计方案阶段要理解问题,建立模型,进行模拟,并获得结论,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评价方案阶段要根据确定的决策准则,从可行方案中选择出最优或满意的方案。实施阶段中将所选择的方案予以执行,对实施结果进行监测,并根据反馈信息对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实际的决策过程并非如此简单,各阶段可能是相互重叠、交叉甚至跳跃进行的,最终形成的决策是各个阶段多次循环往复的结果。

采用快速原型法来开发市场营销决策支持系统,然后再周期性地改进、扩展、修改系统,这是常用而有效地方法。对于MDSS(MarketingDecisionSupportSystem)总体结构形式基本采用层次型DSS。针对市场营销实践活动,以下我们着重谈一下在MDSS系统结构中三库即数据库、模型库、知识库的具体实现及管理。

数据库。DSS中的数据是和决策过程密切相关的,一切数据都要经过恰当的加工、浓缩。我们强调在MDSS中一定要面向模型,面向模型的生成与决策来设计数据库。在MDSS中,由于MDSS一般面向高层决策,所以决策过程除了需要企业内部数据外,还要应用到大量的外部数据,如市场需求量、市场价格、竞争情况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了集成数据库即总数据库的方案,然后再利用数据库提取技术进行提取。当今市场环境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市场需求多样化与多变性决定了营销工作必须具有即时性与动态性。为此,我们将数据库细分为静态数据库与动态数据库。象企业生产能力、企业资本、营销人员数量等一般较少发生变化的数据则放入静态数据库,而如市场价格、库存、市场环境等一类经常发生变化的数据则入放动态数据库。这样一来就可以大大的提高数据库的利用效率与效能,很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时,在MDSS数据库的设计中应注重企业内部的实际信息流,注意实践中数据传递的路径和方法。

模型库。针对营销工作的特点,我们在模型使用上不仅要注重定量模型,而且还要注重定型模型。根据营销工作决策类型,我们基本上将模型分为预测类、投入产出类、优化类、决策类与不确定类等几大类模型。由于在MDSS使用中,每一个模型的生成与应用都需要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驱动,因此在MDSS中一定要强调模型管理与数据管理的结合,强调每一个模型都要从数据库提取输入数据及参数值,同时又将模型运行结果送回数据库。当数据发生足够的变化而要求模型变化时,模型也应能被修改。

知识库。由于营销环境的多变性与营销工作的非结构性,在MDSS中必须大力加强知识库的运用。在MDSS中,知识库主要用来存放各种规划、因果关系、各类营销专家的经验与成功企业的营销经验。此外,在MDSS中还应有综合利用知识库、数据库和定量计算结果进行推理和问题求解的推理机,这方面主要涉及到专家系统在MDSS中的应用。

结合营销管理决策过程,在MDSS开发过程中基本采用模块化方式,即先按营销决策支持系统的子系统开发出各专用DSS,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扩展到整个MDSS。这种模拟现实市场营销管理决策过程来建立MDSS,其优点是整个系统易于理解与实现,同时各子系统、子功能的划分也基本符合企业内的组织结构型态。我们给出MDSS的子系统及各自功能模块如下:

第一模块:企业市场营销现状及机会分析。宏微观环境扫描与评价;市场机会分析;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分析;企业机会分析。

第二模块:研究与选择目标市场。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定及市场覆盖战略;产品定位。

第三模块: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制定。制定营销计划;资源配置方案;产品决策;价格决策;销售渠道决策;促销决策。

第四模块:营销工作的组织、执行与控制。营销费用预算及控制;计划执行与控制;盈利率控制;正负反馈。

市场营销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活动,强调营销因素即各子功能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运用。而在这种模块化、分层系统中,各模块仅在市场营销整体功能的某一侧面为决策者提供支持,这样就易于造成各模块各自为政,实际上把最困难的综合决策问题留给了决策者。因此在子模块设计与模块集成过程中,必须注意模块间的协调与接口技术的应用。

参考资料:

1.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制度创新 篇9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二、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 篇10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 [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目标创新”

诺斯对经济史的考察表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也就是说,制度创新不可能是“突变”而必然是一个“与古为新”的过程。对企业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印证了这一结论,发现虽然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但企业制度同时也必须适应特定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企业制度创新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我们引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和“社会建构”[12]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解读,得出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目标创新”的结论。

(一)企业制度演进是效率追求逻辑支配下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

企业制度首先是企业效率追求的产物。这就是说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演进的基本动力,因此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必须采取相应不同的制度安排才可以实现效率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历史考察也证明,企业制度从最初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到现代公司制的演变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个效率驱动和效率选择的过程。更进一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基本逻辑,就是要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谈判实力为依据,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一种多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激励兼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效率目标。

上面的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选择何种企业制度安排的最终标准,因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企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效的企业制度安排只应该有一种共同的模式。但这一推论并不符合经济实践的现实。观察表明,当前世界各国不仅存在显著多样化的企业制度模式,而且其经济绩效同样显著。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并存。原因何在?

一般来说,决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3]及其不同博弈均衡格局进而不同企业制度安排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它们是:技术特征、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性、宏观制度环境。其中,技术特征和资源禀赋因素虽可能会在 事实上,企业生产不仅如科斯所言是带有制度结构的,而且企业制度也必然是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当中的。由此我们推论,不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才是形成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主要根源。

对企业制度模式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14]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判断。以同样有效率的美国和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为例[15],从形式上看,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股权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公司治理的日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很明显单纯从效率选择的角度已经无法完全解释这一差异现象,事实上是制度环境的因素在这里发挥作用。一般来说,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尽可能集聚社会资本,同时还要尽量规避经营的风险,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都可以供给资本集聚和风险规避这两大功能。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交易成本更加高昂的“外部治理”却在美国公司大行其道,表面看来是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严格约束了金融机构的增长,但更深层次的追溯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强调自由主义和平民主义、反对垄断力量控制产业组织的价值观和美国民选制度、三权分立的政治选举程序。相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控制所以在日德企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资本市场发育的相对滞后,以及两国都经历过较长的封建专制主义时期因而社会成员对垄断尤其是金融机构力量的集中远没有美国民众那般敏感。

(二)企业制度的“嵌入性”及其“社会建构”过程

如上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亦即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尽管事实上制度环境的不同才是造成企业制度特殊的主要原因,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都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对现实的观察提供了企业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16]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17]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这解释了许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彻底解释的许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相当浓厚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可以对其他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目标创新”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转轨国家,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三、关于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前瞻性思考

如上述,以中国独特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为背景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过程创新”与“目标创新”的统一。由此我们断定,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必然走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们有如下预期:

(一)过程创新方面:制度环境得到优化,企业回归其基本逻辑

如上述,我国古代历史中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内部规则演进遭受到外部规则的重重干扰而被异化,企业组织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拓展,企业制度增量很少,由此导致现代企业制度未曾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可能存在某种“后发优势”,但“历史不可能飞跃”(马歇尔),这并不能替代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制度环境未能根据如上三大原则作出根本的变革,内部规则将难以避免遭受外部规则异化的命运,企业将难以回复其基本逻辑,企业制度演进也仍将难以获得可持续性,最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以获得彻底的成功。

观察中国建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包括国有企业自身改革以及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在内的企业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制度环境优化前提下企业制度逐渐回归其基本逻辑并开始进行自主性持续演进的过程。可以判断,这一过程同古代中国相比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在一定意义上,对制度环境的变革和优化,其实就是在进行现代社会基本制度架构的建设,以及现代社会基本精神理念的启蒙,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观察表明,我国现实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性质的“单位化”问题;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金融约束问题、“红帽子”现象、寻租问题、自主性不够等问题,尽管有一些是企业制度本身的问题,但追根溯源往往可以发现一般都与我国的制度环境存在千丝万缕的因果联系。

事实上,我国制度环境状况尚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制度持续演进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要求。比如,在产权原则方面,国有产权不清一直是久拖难决的老大难问题,私有产权也存在理论基础不足、歧视性地位、法律保护不完善、宗法性和封闭性等问题。在法治原则方面,法律的价值追求偏重于社会本位而忽视“权利”保护的倾向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政府依法行政仍需进一步推进落实。在合约原则方面,不仅我国传统社会当中的身份原则仍在大行其道,建国以来我国又形成了新的“身份”制度,主要包括户籍身份、群体身份、干部身份、单位身份等。

总之,在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上,由于企业本身是一种内部规则,因此必须转换政府思维为企业思维。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环境的变革和优化比单纯的企业制度引进本身更为重要和关键。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二)目标创新方面:中国制度环境将对企业制度打上独特的烙印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大国,其复杂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制度均衡格局的变动不居、充盈其间的种种变数,都使得对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的把握难之又难。不过,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我们也可以依据与此做一些初步的前瞻性思考。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可以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8]。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9]

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家文化色彩体现于企业制度的方方面面。家文化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的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同,对于侵淫家文化传统几千年的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家族范围内部的利他主义世界观,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环境之中的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所拥有的信任、忠诚、情义这样一种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自身真实利益相关者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余的重要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态势的决定性因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的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也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当然也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既有的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其“适应性”效率,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相反观察表明,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种异化了的方式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发挥的是一种积极的作用。注释:

⑴⑶⑷⑸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的特定概念和逻辑。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周业安,《中国制度的演进论解释》,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五期。

⑵⑿⒃⒄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⑹《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⑺⑻⑼⑽⑾参见:张杰,《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载《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8年第六期。

⒀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⒁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

⒂参见: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制度创新 篇11

[关键词]以人为本;土地制度;创新

Abstract:Humanismistheessenceofthescientificdevelopmentview,thevalueofoverallcoordinateddevelopmentstrategy,,therearethefollowingproblemsinChina’sfarmlandusesystem:equalallocationoffarmlandsandextremelysmallscaleofoperationthataffecteconomicperformanceandfarminggains,coexistenceofshortageandwasteoffarmlands,theconflictbetweenthedemandforcontinuousinvestmentandlaborinputandhalfheartedfarmers,’sfarmlandsystem,importancemustbeattachedtofarmers’,which,afterall,mustbeconducivetothesustainableuseanddevelopmentoffarmlands.

Keywords:humanism;farmlandusesystem;innovation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人类历史上有许多思想家能以理性的方式思考人的特性和存在的价值,闪耀着人本主义精神。特别是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真正开始了人的自我觉醒、自我发现。而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批判性地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唯物史观的经典理论,从现实社会中具体的人出发,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存在的真实本质。我们今天倡导科学发展观并将以人为本作为其核心理念,这里的“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目的、地位和作用。也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以人为本是全面协调发展战略的价值取向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的基本理论观点。马克思主张用客观的、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深刻理论基础的科学发展观,是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进步、各个社会子系统协调运作的发展观,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观,是以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的发展观。

(三)以人为本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终极目标

可持续发展观,是人在多种发展可能性中的一种理想选择;是人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系统诸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使系统沿着一定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构成危害”的发展观;不仅倡导“代内公平”,而且提出了“代际公平”观念。因此可以说,可持续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辩证的发展观。在其本质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协调系统各要素之间、社会与环境之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系统整体的发展和谐、有序、高效,达到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它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中关于物质世界是永恒发展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1]。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的平均化和超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化农业要求的矛盾

在传统社会中,人口的规模与土地的负载力之间的低水平平衡,注定了它只能以“黎民不饥不寒”的温饱局面为目标[2]。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经营规模的不同。

第一,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代农业目标在小规模或超小规模的以满足自给性消费为目标的传统农业基础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较大的经营规模上,农民摆脱了生存压力,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才能实现。第二,现代农业是高收入的农业。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民都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在欧洲,特别是北欧,农民是富裕的象征,这种高收入必须建立在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之上。而我国目前这种土地的平均化和超小规模经营方式,建立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之上,农民很难从土地上看到提高收入的希望。第三,现代农业是农产品高商品率农业。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的发展水平,关键看它的农产品商品率的高低,而农产品的商品率必然与较大的农业经营规模相联系。第四,现代农业是高技术农业。传统农业主要是利用人力和畜力,而现代农业是利用现代机械技术、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武装起来的农业。特别是大型农业机械的应用必须有较大规模的作业空间,因而也需要较大的农场规模。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超小规模的平均化零散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不利于土地的耕作,影响了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使用,使科技推广受到限制,固定资产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明显,与社会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要求相距甚远。

(二)农民与某些地方政府之间在土地使用权上的矛盾

英国发展经济学家迪帕克·拉尔指出:从亚洲的经验可以看到,一旦土地的质量得到调整,依靠家庭劳动的小农场产出水平就会高于依靠雇佣劳动的大农场,也会高于不再持有土地的佃农[3]。因而在亚洲,从中得到的产出收益可能是很有限的,而且由于实行会有政治上的困难,所以关于可行性的争论持续不止,这就加剧了土地所有者的不安全感,致使他们不愿对土地进行投资[4]。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2003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5]。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一定要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然而,有些地方政府频繁调整农民的土地及承包期,严重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土地资源紧缺与土地严重浪费的矛盾

由于土地承包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来划分土地的地理位置、数量和质量的,所以受到很大的空间约束。土地资源的配置水平十分低下,加上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投入高,产出低,使得农民粗放经营和弃耕现象十分普遍。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弃耕、粗放经营的原因有举家外出打工,逃避计划生育,强壮劳力外出务工,还有缺乏资金、技术以及少数农民以帮工为业放弃自己的承包地等。近年来的城市化建设和工业用地,新型住宅区的兴建以及大学城的建设在繁荣经济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人地矛盾。

(四)农田基本建设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及劳动力投入与农民两栖化的矛盾

8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青年农民走出家门,走进城市,甚至跨省流动,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是把进城打工做为增加收入的一种途径。城市对他们来说只是暂时的栖身之处,农村才是他们永远的家,土地是大部分农民心目中的生活保险和就业保险。只要耕种土地还有大于零的收益,在城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今天,他们还是不愿意离开土地到同样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去寻求发展。但是,新一代的农村青年已不安心农村那种艰辛而收入低下的躬耕生活,寻求到城市里发展。这种农闲到城市,农忙回农村的“两栖化”现象已�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机制,使进城农民具有安全感和稳定感,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之中。

三、以人为本条件下对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考

(一)发展生产力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和归宿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土地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因而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要由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制度运行的好坏也要看这种制度是否适应同期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考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程可以得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因而今后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就应该以生产力为标准,以生产力作为判断得失的尺度,以生产力作为制度规划的依据,其最终目的就是邓小平所讲的,坚持发展生产力不动摇。

依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我们知道土地制度不仅根源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一旦形成又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所以,我们未来要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既要适合农业生产力的现实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又要有利于容纳未来不断发展的农业生产力,不至于在土地制度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时,造成大的损害。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总体上还是比较落后的。在广大农村,农业生产仍然以手工劳动为主,大多数地方在相当程度上还要靠天吃饭;市场化程度很低,自给半自给经济仍占相当比重;农业人口众多,就业机会有限,农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平总体较低,城乡差别较大,农村内部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与农业现代化的距离还很远。因此,今后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我们还应坚持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保证广大农民的衣食之源,另一方面,要积极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及时作出对未来生产力有包容性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依据现代土地制度的一般规律及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理想的土地制度要有利于现代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侧重土地流转制度的规划建设,使农村土地朝着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

(二)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应重视农民的作用

农民是农村生产活动的主人,是农村生产力中最积极、最革命的因素。土地是农民的生命,是农民最大的生活保障,土地制度的优劣直接与农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中决不能忽视农民的作用,否则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都将是一句空话。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认识到农民群众的作用,充分肯定了农民的伟大创造力,将包产到户一步步由后台推到前台,从而获得了农业飞速发展的4年。他曾经说过:“我们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6]邓小平同志这个论断指出了我们应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在农村,就是要尊重农民,尊重他们的实践。广大农民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直接参与者,农民中间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他们的创造性是土地制度变革的“助动力”。

(三)正确看待土地制度变革中政府的行为和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党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政府按经济规律科学决策奠定了思想基础。科学决策最集中体现在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由允许实践到承认、推广、完善的政策上。这一系列政策的基点只有一个:以实践为基础,以实践为检验手段,以实践结果作为决策制定的依据。制定第一轮土地承包期15年的政策,到期后又及时制定第二轮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在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推广适度规模经营,搞农业产业化,这些决策都是从实践中得到的,从仔细研究国外经验中得来的。

(四)土地制度的变革应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土地制度变革的目的,在于为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稳定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土地的最有效利用,劳动者积极性的最大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化组合,创造更高的农业生产率。要达到此目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选择是很重要的。正是由于土地制度变革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就决定了我们在评价土地制度的优劣时,也不可能有唯一的标准。实际上,现阶段我国要建立的土地制度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实现社会公平,调动农民积极性,使人力资源与土地得到最有效的结合,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要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使土地资源实现最有效的利用,发挥优势,保证土地产出率的最大化。所以,我们在评价土地制度时应兼顾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两项标准。劳动生产率通常以一定时期(一年)每个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农业产值来计算,土地产出率是一定时期(一年)单位面积农作物产值。尽管农村改革后,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只有发达国家的几十分之一,土地产出率更是相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所以,我国未来土地制度建设要着眼于提高这两项水平。

(五)土地制度的变革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资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地总体质量欠佳、有效后备耕地资源不足、人地矛盾异常突出的国家而言,耕地就是我们的生命,合理利用和保护每一寸耕地应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应注意协调人口、环境、土地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在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整体系统中的重要功能表明,土地作为资源利用,它为人类提供食物,为其他有关产业提供加工制造原料;作为环境条件,为人类和其他动植物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生产资料,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要素,发展生产,带来经济效益,所以土地本身就存在着人口、环境协调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急剧增长,经济不断发展,广泛出现了土地资源衰竭、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生产力下降的现象,因而人口、土地、环境三者的关系也日趋恶化,所以从未来土地制度安排来讲,必须从人口、土地、环境3个方面来考虑,建立人口、土地、环境的协调关系。实践中,我们需要做好:第一,提高全社会的人口意识,坚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并逐步提高人地资源比率。第二,严格控制农村土地非农化,实施耕地总量平衡,确保耕地对于不断增长的人口所需食物的承载力。第三,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森林,植树造林,固沙防土,修筑水利设施,避免水土流失、风沙对现有耕地的侵蚀。土地的有效开发、保护和永续利用,是一个长期的、关系子孙后代生存的重大工程,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田海花,刘相,朱健。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3-7.

[2]张培刚。新发展经济学[M].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3]世界银行。1982年世界发展报告[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

[4]迪帕克·拉尔。发展经济学的贫困[M].葛卫明,朱菁,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制度创新 篇12

农村社区发展,面临着制度创新的任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明晰产权。农民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必须是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借以激励农民向土地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适应人口流动,允许土地有偿转让,逐步形成

土地市场。现在一些村庄流行“三年大调整,一年小调整”的做法,必须禁止,应坚持“生不添,死不减”的政策。可倡导以户为基础,创立联合体,推行产业化经营。

(二)保障民权。宪法赋予人民各项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学术讨论自由、批评政府官吏自由、谋求幸福生活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障,除由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其他政府机关不得任意羁押公民,要遵守刑事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人文关怀。一个社区内所有公民,为本身利益扩大化自由发展是正常现象。由于主客观条件差异,经济收入上出现差别,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农村社区、作为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都应该关怀那些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患者)。农村社区还应当参与政府社会保障行动,建立社会援助机制,使改革成果能公平分配,避免两极分

制度创新 篇13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二、制度与制度创新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 篇14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创新的重视程度日显高涨。虽然很多大型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比较落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大体呈现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好,中小型企业一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比私营企业设计的好,但是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国有企业相比要处理的好。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创新之路。

1.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足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但是部分企业由于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制约某些行为,怕影响企业的效益,迟迟不敢也不愿意在企业内部设立控制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但也只是形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领导只认金钱,会出现违章违法搞经营的现象,他们自然不会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上一直强调政企分开,但是真正将政策付诸于实践的却是屈指可数。部分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有些是空降来的,而非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这些任命的领导者只注重自身的政治表现,对业务能力不够重视,如发生的重大事故或是企业危机,一般只是撤职或者离岗来解决,很少有通过内部制度来防范的。

相关制度适应能力弱

我国的许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划设计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而且制度的适应能力也相对较弱,由于我国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业务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内控制度却不是随之改变,所以我国企业的内控制度适应能力较弱,未能形成整体的系统,甚至有些制度制定的不合时宜,而且问题较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当是一个动态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所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管理特点以及外部环境来设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储于实践中,在实践中找出问题,再不断地完善。

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理解

当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缺乏理解,单纯地认为内部控制只要把企业内部的财务记录好、控制好、做好就可以了,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还需要有相关的检查以及考核标准来配套,这些他们缺乏了解。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企业要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明确的分工

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这是企业组织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环节,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的核心环节就是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在很多情况下,每项工作的完成并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完成,他需要两个部分或是更多部门的协作,因此必须要进行明确的分工才能保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而且各个部门在工作的过程可以起到相互控制和监督的作用。

企业要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建立企业规划控制体系。保证企业中某些相互关联的业务活动不要只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管理的工作环境,确保每项工作在实施中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相互的监督。其次,建立业务活动的授权审批制度。通过此制度对企业的各个部门或者员工的工作权限进行控制。企业内部员工在处理各项经济活动的时候,必须要经过领导层或是相关部门的授权审批,否则所产生的行为是无效的。再次,企业要建立预算制度,加强实物控制。企业的编制内预算必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并对每项支出确定职责权限。

不断优化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环境

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影响要素多样,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的激励机制、规章制度以及人资制度等等。这样要素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长期形成的,它们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因此,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企业自身环境是关键。首先,要明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控制的目标。控制主体是明确每项活动由谁来进行控制,控制目标是明确进行控制的原因。企业的内部控制主体一般包括股东、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普通员工四部分,同时这四个主体又都拥有各自的控制目标,因此,四个主体之间会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控制关系。其次,企业要加强管理控制方法的创新和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引进。管理控制方法有很多种,企业要实现管理控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例如制定企业的管理制度、各项工作计划,业务与业绩的考评标准等等。要有先进的管理方法,更需要有积极的人事政策,要积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具有先进管理经验方法的人才队伍,用来改善企业现有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风格。培养企业内部员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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