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幸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
2、了解和学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千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三、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
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