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优质8篇)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团队协作,维护矿区秩序与稳定,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些规定?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把安全关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为了促进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提升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结合集团公司体制和各煤矿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规定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基础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企业、基层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宏观、指导、引导、服务”的原则对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2、协同集团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对公司煤炭产业进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重机电运输设备修、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工作。
5、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6、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区域(产业)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所属煤炭(煤电)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运输方面重的技术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区域(产业)公司权责范围内重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和型技术改造,参与、监管设备招投标。
6、监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7、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8、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基层煤矿的上一级煤炭(煤电)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电)公司承担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炭(煤电)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区域(产业)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
5、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参与设备招标,组织型固定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6、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所属各煤矿停产检修计划的审批,组织煤矿停产检修。
7、负责协调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设备技术测定、探伤、电气试验和型技术改造项目,保障型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做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报废、检修工作。
8、负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9、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10、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机电动力科为各基层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煤炭(煤电)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作为现场执行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现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技术改造和设备资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3、负责对本煤矿各基层单位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
4、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上级要求编制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5、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对基层区队进行考核。
6、负责对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对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检查考核工作。
7、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规划及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8、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编写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9、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设施)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10、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11、负责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积极进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学习交流工作。
12、负责组织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职工岗位培训与岗位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3、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系统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人员防事故、事故能力。
14、负责本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15、负责本矿机电运输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装备、培训、创新、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负全面责任,机电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煤矿负责建立矿、区(科)、班、组四级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健全机电、运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煤矿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和供热系统等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三章 基础管理
(一)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从业技能和安全方面长期全面的培训体制,在矿一级、区队一级分别建立对应的培训机构,责专人专职负责。
第十五条 煤矿所有机电运输方面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煤矿机电运输方面新从业人员必须与熟练工建立师徒带关系,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险源判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熟悉的不允许单盲目作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学习,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专业特长,更好的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比武、技能赛、评优活动和专项整治的方式对煤矿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激励。
(二) 供用电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年产于6万吨的煤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煤矿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煤矿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煤矿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电源。
第二十条 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条文,参照《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制定适用本矿的供用电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一条 煤矿停送电作业必须明晰停送电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两票”制,停送电操作必须穿戴绝缘用具,并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安装遮栏和悬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熟悉系统和设备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并双岗作业,其中一人作业,另一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作业电气设备、电缆、电线;井下检修、作业或搬迁带电设备前,必须落实断电、闭锁、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区域严禁电气设备带电或检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对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存在功能缺陷和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非本质安全型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前要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认真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网,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运行。各煤炭(煤电)公司要参照相关标准、办法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各基层煤矿要根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制定适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三) 提升运输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包括井上下煤流运输系统、井上下轨道运输系统、无轨辅助运输系统,各煤矿需参照相关标准、规程及煤矿实际制定适用的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八条 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巷道断面、车场硐室、躲避硐、物料装卸站等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便于现场设备安装和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煤矿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选型、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准入、使用、维护及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煤矿煤流系统胶带输送机应使用阻燃输送带,有纵撕、堆煤、跑偏、温度、烟雾(主要巷输送机须配齐八保护装置)和电气保护装置并动作灵敏、可靠,下运输送机应有阻尼或制动装置,机头、机尾及中部行人过桥应有安且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煤矿轨道系统轨道、道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巷轨道与采区轨道应采用绝缘道夹板连接,架线轨道回流线、绝缘、分区开关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绞车系统应信号清晰、制动可靠、保护齐全和有序调度。
第三十二条 煤矿斜巷串车提升时,斜巷必须配齐“一坡三挡”装置,各连接装置、钢丝绳、强力防护装置的强度、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科学校验并符合有关规定,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请销假管理 篇2:
(一)范围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均属请销假范围
(二)请销假流程
1、员工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后放能行假,事前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电话征得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上班当日补齐手续。
2、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行假者所属部门必须确保工作协调安排好,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方能准假。
3、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4、凡请假者准假后将《请销假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综合办公室。
5、未按要求请、销假,请、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办理销假手续。
(三)事假
事假一天,正式职工扣100元,聘用人员扣50元。事假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每季度超过5天者,取消优秀员工评定资格。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就诊后凭诊断证明再履行请假手续,州内就诊时间不超过1天(以就诊病历或医院相关证明为准)按出勤计算,超过1天按事假计算。
2、员工因病确需疗养休息但又无须住院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并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准假。
3、员工非住院病假一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一半(聘用员工扣除当日完成任务奖励)。
4、员工因病住院请假5天以内(含5天)不扣减工资,超过5天的,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一半(聘用员工扣除当日完成任务奖励)。
5、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出时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聘用员工不发放完成任务奖励)。
6、病假员工上班当日补齐请假手续,包括假条、住院证明、医生建议书等一并交到综合办公室。
7、病假手续不完善的按事假处理。
(五)婚假
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晚婚可增加婚假10天(包括节假日)。
(六)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死亡,准丧假5天。
(七)产假
1、妇女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为3-6个月产假,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2、男性职工其妻休产假时,可请不超过5天的护理假。
(八)探亲假、公休假
员工探亲假、公休假按国家及州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既要合法也要科学合理安排,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3:
(1)凡拒绝执行公司决策及部门主管指挥、调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罚决定。
(2)公司外派执行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按违纪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公司工作期间,拉帮结伙,搞小团活动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时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职检查,无悔改表现者,将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5)在工作场所吵架,无论何由,一律停职检查并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0%,态度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将予以解聘,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需照价赔偿。
(6)迟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两次扣除月工资30%,三次则视为不可原谅过失予以辞退。
(7)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00%,并在本部门做公开的书面检查,旷工两天以上者,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自退,一切责任自负。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做私下生意,贪污受贿,偷盗或诈骗公司财务者,均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辞退,凡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9)对于缺乏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者,发现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会议场合要求讨论分析问题之外,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传企业,信口开河,贬低企业形象者,一经发现,无论何人,降一级工资,罚款500元,如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将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无论任何场合,不得超越公司公开刊登的内容议论公司领导,凡造谣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的行为,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13)对公司文件精神,要求,传达不实者,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传达不及时或未传达,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经济损失情况,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就地免职或解聘。
(14)对意志不坚定者,发现其行为后立即解聘。
以上处罚决定,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被处罚员工,如有理由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直至总经理提出申诉,最后裁定。对敢于举报违反纪律和自由主义错误行为的干部经核查情况属实者,将予以奖励并加以保护。
办公秩序
(1)工作场合必须保持肃静、整洁、文明办公。
(2)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正装,要衣着大方,不准穿背心、拖鞋、不准留长胡须、怪发型。
(3)每日提前至少十分钟上岗。
(4)处理事物要准确、及时、合理、果断、不推诿、不妥协、不拖沓、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
(5)工作时间内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准窜岗聊天,不准喝酒。
(6)妥善保管办公用品,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文件放置妥当,防止遗失。
(7)每天打扫整理一次办公桌面,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会议制度
(1)会场秩序
a:会前要有准备,尽量节省时间,讲究实效。
b:应提前进入会场,禁止吸烟,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c:会议时间不接电话,不接待客人,有要事可与会议组织者联系。
(2)例会
a:晨会:每天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上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
15分钟,主要是贯彻上级部署,安排当天工作。
b:周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小结一周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c:部门经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负责通报全月销售情况,部署下月营销企划方案和销售任务等。
d:民主会: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全体员工参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鼓励大家发表意见,共同改进工作作风。
业务人员远控制度:
1、公司各级员工每天必须记工作日志。
2、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当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总结,当日工作心得,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第二天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
3、级对下级工作日志要定期检查、点评。
4、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工作日志。
a)业务经理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调查,如发现有欺骗公司的
b)情况,将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停发工资,就地解聘。
5、工资管理制度
采用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
6、区域主管考核制度。主要进行素质考核及业务考核。
a)定期检查其工作进展情况。
b)每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财务管理制度
a)因私人问题需预支工资的,必须书面申请,由综合部部长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后生效,否则无效,不予批准。
b)因公事需资金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请,事情紧急,可直接找总经理审批。
c)业务员所签业务订单,自送货之日起,三日内回全款,按正常业务提成提取,超过七日到十五日扣除全部提成20%作为处罚,十五日到三十日内回全款,扣除提成50%作为处罚,三十日之后回款扣除提成50%,业务员此订单剩余提成到年终结算时一并结清。
d)因款未及时收回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由公司酌情给予业务员一定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e)由业务员签定的订单收款由本业务员负责,出现经济纠纷,如因公司服务及产品不到位而产生由公司负责,否则由业务员个人承担,从业务员月工资的(包括奖金、提成、保底)50%扣除相抵,直到全部还清欠款。
注:因不按公司制度行事造成一定的比较坏的影响的,公司有权处以50元以下不等罚款,而不需向业务员解释。(本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配套制度)
(注:以上制度是根据本公司性质以及管理现况而制定,仅供参考!)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4:
(一)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办公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权限和程序,保持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1、运销分公司所有人员无论因工因私、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都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2、所有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正规请销假手续,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请假条——逐级审批——调度室备案--期满到调度室办理销假手续。
3、按照逐级负责制的运行规则,各级管理人员的请销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具体为:公司副经理请假,须经公司经理批准;三天以上须经吕梁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副科级以上人员请假,须分管经理同意,公司经理批准;公司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必须经理批准。
4、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须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执行。
5、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期满未办理续(销)假手续人员,一律按旷工论处。对不及时销假和虚拟原因请假、超假不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建立考勤制度,专人负责,认真执行考勤登记,严格月度、年度考核。
7、因公外出(回集团公司开会、出差等)须办理离岗手续。
8、公司所有人员请销假手续在公司综合办备案。
(二)运销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为转变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强化劳动纪律观念,体现团结协助的团队精神,保证销售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1、工作时间早8-12,下午14:30-18:00,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电脑室娱乐,否则发现一次处罚20元。
2、每日早7:15分各科负责人按时参加班前会,按职责划分书面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接受领导工作安排,对相关事宜提出建议,统一思想,达到共识。
3、科长不在时,相关科室人员全部参加,就各自分管业务进行汇报,做到有事请假,凡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元。
4、机关所有人员每日早6:45分按时起床,7:00做好班前会准备,否则一次罚款5元。
5、各种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否则一次罚款5元。
6、机关人员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公益性活动,特殊情况向经理请假,否则一次罚款10元。
7、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签字,副经理批准。3天以上必须经理批准,否则视同旷职,旷职一次处罚20元,按销假时间算起,综合科存档。
8、凡享受手机费补贴工作人员,不准停机、关机,特殊原因需提前向公司综合科告知联系方式,凡出现一次联系不上取消手机补贴并处罚20元。
9、司机夜间轮流出车,做到有事提前请假,否则处罚司机20元。
10、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将小孩带入办公场所,上班时间不许打扑克、玩电脑游戏或做其它娱乐活动。
11、主动热情接待来客,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办理,不得拖拉推诿。对属于他人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负责带到并介绍给有关人员;不清楚归属范围的事项,应带到办公室或单位领导处询问,不得推诿。
12、对来客应用语礼貌,举止文明,办事认真负责,为来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冷落、训斥、辱骂来人。13、办公时间不得安排私人来,对未经预约的私人来,应尽量缩短时间,同时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用办公室的电话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需使用的,应尽量缩短谈话时间,严禁因私事打长途电话及信息电话。
14、机关工作人员,人人负责监督执行,凡触犯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建立台帐。月末工资中扣减,并做通报。
(三)考勤制度和轮休办法
为了保证公司各部门、各环节运转正常,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按秩序开展,更好的服务于用户,树立良好的形象,现将加强考勤管理和实行轮休制的规定通知如下:
1、各单位必须严格加强考勤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午下午双考勤,并保存好原始考勤记录,每月底统一交回综合办备案,作为计发工资、奖金依据。
2、严格请销假制度,按照“兼顾公务、工作允许”的原则,逐级审批,假条保存在综合办,返回及时销假,不准逾期。特殊情况延期须经公司经理同意。
3、所有工作人员,月工作日不得少于制度工作日22天,否则不得享受当月奖金,并按缺勤天数核减工资。超制度工作日按超勤天数计发加班工资和超额奖金。出勤日计算方法:月天数减去请假日,12点以前离岗按整日计算,12点以后按半日计算。每人每月允许请假2次,每次4日(包括路途)。
4、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务出差、下矿等原因离岗时,须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和综合办,不得因离岗而影响工作。
5、所有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一律实行轮休制。兼顾工作需要,综合办排出轮休表严格执行。其它时间不得请假离岗,特殊情况下调整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
(四)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作纪律和办公电脑使用管理,促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各科室使用计算机应以办公、学习、科研为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其它与工作、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禁止qq聊天、视频聊天。
2、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原已设定的'ip地址。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安全、泄露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禁止浏览不良网站,破坏ie浏览器。一经发现即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科室要求网上办公的业务,需上网的内容必须上网。
5、严禁私自进行计算机联网。
6、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7、各科室加强办公电脑的电源检查,下班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80%。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日常考勤管理
第一条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每周对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管理部门汇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事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有监督、核查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门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于次月3日前把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假期审批等考前表单上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考勤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审核完毕。
第三条公司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各部门因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事后应及时补批手续。
第五条公司实行休假储备制度,即员工的加班可 各考勤管理人员应建立员工调休台帐,及时记录个人的休假储备情况,员工加班调休及冲抵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章员工假期管理
第六条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的时间。
1、事假的批准程序员工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获取核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下,必须持有相关证明或事先向主管领导电话说明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对待。请事假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计发薪酬。
2、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总经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假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批准事假。
第七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休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考勤管理人员记录考勤并上报人事考勤部门,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休假证明。
2、休假证明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员工因急诊在就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诊医院出具急诊和休假证明。
3、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应先向直接领导口头请假,以当日挂号票或诊断
4、患病员工按休假凭证或准允休假的时间休息,计算病假时间以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实际休病假时间需由部门负责人在假条上签字认定。未经批准,实际休息时间大于休假凭证开具的休息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和休假证明。
6、在病假凭证上,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低于北京市政府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医疗期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计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标准见下表。
3、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医院确诊后,医疗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用于结婚的假期。
1、员工休婚假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给婚假3天。爱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另给予奖励婚假7天。晚婚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许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视同放弃休假。
3、再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丧假: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其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抚养职工长大的抚养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如亲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2、员工的祖父母去世,确需本人料理丧事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丧假一天。故去亲人在外地,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是指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按规定给予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本规定的探亲假假期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需求,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双方股东已婚员工原则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为4天(含路途时间),一般休假时间确定在周四至下周一。
2、本公司双方股东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时间为1周。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亲假期小于年休假,剩余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亲假一般不可以积累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5、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6、员工休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审批。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单交人事考勤专员备案。
7、员工经批准的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而超期者,需持县以上医疗部门急诊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其他超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年休假一般在1个工作年内安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或分段安排个人年休假,公司一般不跨年安排年休假。
3、公司年休假一般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年休假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累计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无法提供缴费证明的,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期:是指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1、公司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确定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2、工伤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不超过三十六月。
3、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医疗期待遇以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产假: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所需休息恢复健康的时间。
1、女员工生育,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产假30天。经批准,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3、女员工休产假应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哺乳假:婴儿未满周岁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如路途较远两次哺乳时间应合并使用。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特殊考勤处理
1、迟到:员工迟到,说明合理原因后,经得领导同意,迟到时间按事假处理;未说明任何理由无故迟到的,按旷工处理。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按事假甚至旷工处理。
2、早退:员工早退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未履行休假审批程序或特殊情况未补审批手续,一律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列各项假期其薪酬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或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准则,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积极进取,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日常劳动纪律考核,并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员工。
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班组长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力度,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应有针对性的劳动纪律管理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备案。各单位应如实上报员工考勤状况,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所考核的结果可用于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不得违规对员工收入进行扣减。
违规处罚员工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主要以日常考核结果和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资料为依据,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作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构成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的员工以公司内网通报执行并书面告知。执行组织处理期间,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就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对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公司决议在内网中通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告知。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在处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同时,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司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单位及班组管理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进行谈话及教育,并将情况记录、建档。单位有被留岗观察的员工,应进行跟踪考核记录。
第九条 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员�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执行考勤表、考勤机和动态考勤登记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作为各单位每月上报考勤的原始依据,核算员或考勤员每月应严格核对考勤人员名单及人数,通过“考勤管理系统”上报缺勤情况,确保考勤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审核后纳入工资计发和绩效考核,同时作为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依据。
公司下属的独立劳动人事的单位(子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考勤表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纳入指纹考勤管理的单位,严格遵守指纹考勤或动态考勤登记(签到)管理制度。各单位因异常情况不能履行指纹考勤或临时离开本岗位的情况,由本单位考勤员填写《动态考勤登记表》,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
第十二条 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员工根据从事岗位的性质及特点,工作时间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岗位作息时间,履行岗位作息时间内的工作职责。严禁擅自改动本单位的作息时间,员工个人严禁私自调班和请人代顶班。
执行“四班三运转”等排班制度的岗位,单位应采取每月或每季度上报排班表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考勤员、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考勤负主要责任,应对本单位考勤加强管理并如实上报。
各单位考勤员真实记录员工的出勤状况,做到当日记录、及时准确、严禁涂改。上班前请假事实明确的,考勤员应在上班后一小时内将请假情况填入考勤表;出勤员工的考勤,考勤员应在下班时根据事实填写考勤表;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及时反映在考勤表中。
第十四条 员工因调动、退休、辞职、死亡等原因应在原单位注销的,考勤员应根据公司及所在单位提供的信息在当月考勤中注明。员工辞职或死亡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知晓辞职或死亡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因考勤责任人未作出注明、未及时提供员工辞职或死亡信息而给公司产生不必要经济支出的,考勤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视为工作出勤时间。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有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备查。已解除强制措施的,从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员工本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并接受调查处理,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或解除强制措施后不按时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在惩处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不能正常上班或缺勤,导致工作表现的考核和评价受到影响的,惩处期顺延。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员工因故未出勤的,应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请、批假手续而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须事先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假。如因特殊突发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先告知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经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核实后,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事假:员工请事假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经班组及以上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方能有效。事假审批权限为:班组(科室)一天;车间(处室)三天;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下,由班组(科室)和车间(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病假: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请病假的,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门诊收费依据。三天以内的病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认可。三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一般性疾病每次批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经确认为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每次可批假三个月。
员工非因工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当日告知所在单位,并于住院后一周内提供所住医院的住院证明或入院记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考勤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员工出院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和收费依据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复核。
员工出院后还需续假的,应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医院开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收费依据和相应的《请假条》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履行续假手续。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需保胎治疗或本人因身体、工作因素请假的,视同为病假,其请假时间不受医疗期限制。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员工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在规定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视病情结合相关规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治疗依据,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批准。
医疗期满后不能上岗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内退、休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车间(处室)负责人批准,准予三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员工需延长假期料理丧事的,延长期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凡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员工请探亲假须持相应《请假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提供探亲对象的工作证明或所在地居住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员工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在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外,且在公休假日内员工不能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父母双方任意一人与员工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享受一次四十五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含离异)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二十天的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三十天的探亲假。可视路途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公婆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请婚假凭《结婚证》原件、妇检本及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四条 产假:需持生育证、妇检本及单位、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续产假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剖腹产或难产)交计生部门续假。
第二十五条 节育手术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的,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办理的,必须提交施术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并附B超等医学检查报告、病例报告、出院小结等材料。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的请假条和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需持生育证、出生证明、员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七条 请批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护理假的具体天数以公司计生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员工非因工伤病护理假:公司员工非因工伤病,在手术或病危期间确需护理的对象属本公司员工的,须提供相应《请假条》和注明有护理对象需要护理医嘱的疾病证明书,经护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见**助理及以上的中级管理人员请事假、病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补休须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批,组织部备案后随考勤表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
第三十条 班组(科室)、车间(处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应作批假登记记录备查。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情况应记录在考勤表中作为安排补休的依据,同时填写加班、补休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情况填写在《年休假休假情况登记表》中。除带薪年休假以外的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提前上岗工作的,应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组织处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留岗观察:
(一)私自调班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
(二)私自请人代顶班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三)当月累计旷工一至两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连续作业的岗位,迟到4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月累计旷工三至五天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当月累计旷工六至九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四)自愿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五)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六)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解除拘留措施后,虽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但有过错的,执行留岗观察三至六个月;
(七)工作表现差,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所在单位提出留岗观察要求,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执行留岗观察三至六个月;
(八)因违反有关规定,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视情节轻重,应执行留岗观察的,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待岗:
(一)工作表现较差,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所在单位不予安排工作并退回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
(二)因违反相关规定,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应待岗的。
第三十五条 执行留岗观察、待岗的期限及程序:
(一)执行留岗观察、待岗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留岗观察、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延长执行期,延长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给予留岗观察或待岗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对员工给予留岗观察或待岗处理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经公司人事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员工待岗期间,每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接受教育培训,每月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500字以上)交劳动纪律监察室;
(五)员工留岗观察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后办理复岗手续;员工待岗期满,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指定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上岗;解除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不视为恢复原岗位、原级别、原职务;
(六)待岗员工复岗前须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员工自愿戒毒前应当提供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自愿戒毒协议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登记,从自愿戒毒之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自愿戒毒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办理留岗观察手续。
员工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戒毒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登记办理留岗观察手续。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组织处理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组织处理期顺延;组织处理期间自愿戒毒或社区戒毒的,对其延长或累加组织处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 受到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员工,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且处理期满后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到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员工,拒不签收执行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下达的书面通知,也不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执行留岗观察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留岗观察只计发岗位工资,停发其他工资和各种津(补)贴;
(二)待岗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标准按《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上岗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公司相关单位对员工作出停职调查意见的,应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员工因违纪违规接受公司调查期间,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上岗工作。调查期间未安排上岗工作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
(一)员工旷工半天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
(二)员工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班组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5000元,并对班长、老师进行诫勉谈话,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3000元;
(三)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发生两人次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班组发生两次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5000元,并撤销班长、老师职务,对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发生三人次及以上私自请人代班的,撤销单位班长、老师职务,免去单位责任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调离本单位,并扣罚单位班长、老师、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
(五)上班期间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睡觉、打牌、吃零食等),发现一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300元;每月累计两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及以上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
(六)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时间为30分钟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元,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300元,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400元,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当日工作时间低于4小时的单位,迟到、早退、脱岗的同比例调整后扣罚;
(七)参加升旗的各单位员工,须在升旗仪式开始前按指定区域列队,一次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元;每月累计两次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
(八)上班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
(九)单位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第二次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免去班长、老师职务,扣罚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第三次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5000元,并免去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职务后调离本单位;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形,追究人力资源社保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十)考勤员未在考勤中及时注明“调动、退休、辞职、死亡”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况扣罚考勤员及责任领导岗位绩效工资;
(十一)各单位应如实上报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否则当月查到三人次及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人次;
(十二)在劳动纪律考核时发现员工未按规定着工装、佩戴(出示)工作卡的,扣罚员工岗位绩效工资200元/次;
(十三)各单位的考勤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核算员须按期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工资表,逾期扣罚考勤员、核算员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500元;造成不能按时计发工资的,扣罚考勤员、核算员、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
(十四)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和职业病体检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经通知后仍不参加补检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执行留岗观察后仍不参加补检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劳动纪律专项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未履行本职工作,一个生产年度两次私自请人代班的;
(六)无故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七)一年内,迟到、早退、脱岗时间累计达到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八)待岗、留岗观察期间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九)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节恶劣导致停工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部门或员工所在单位发现员工(含公司派驻子公司、分厂人员)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核实。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在对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员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或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核实后的,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征求公司工会、法律知保处(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公司行文作出处理决定。员工涉及除劳动纪律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监察部门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公司工会及时向职代会团长联席会通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公司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本人书面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本人亲自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理。不按规定履行辞职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员工被行政、司法、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与其劳动合同;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或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无法与员工及其家人取得联系的,应在合同到期前送达《劳动合同到期意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轻微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为:迟到、早退、脱岗、未签到、未佩戴上岗证、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未参加升旗、未按规定统一着装等。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为:私自调班、请人代顶班、旷工、考勤不真实、上报考勤不及时、未履行岗位职责、长期不履行考勤机考勤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应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并经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备案。
第五十条 对需诫勉谈话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请公司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实施。
第五十一条 制酒、制曲车间主动上报员工迟到、早退、脱岗的,扣罚的岗位绩效工资返还于员工所在车间。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做出处理决定后,员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也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后的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在仲裁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受理员工劳动争议诉求,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并作出调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术语解释:
1、私自调班:员工本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私自与本岗位同一排班表上的人员对调上班的行为。(泛指“四班三运转”及同类型排班倒班的工作岗位)
2、请人代顶班:员工本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私自请其他岗位(班组、单位)员工或非本公司人员代为上岗的行为。
3、旷工:制度工作时间内,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缺勤的行为。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篇7: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
行政后勤人员上下班时间:
夏时制:早上8:00-11:30;下午2:30-6:00
冬时制:早上8:00-11:30;下午2:00-5:30
其它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查。
二、考勤管理
(一)考勤要求
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二)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三)旷工
1、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旷工。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销假管理
(一)范围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均属请销假范围
(二)请销假流程
1、员工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后放能行假,事前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电话征得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上班当日补齐手续。
2、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行假者所属部门必须确保工作协调安排好,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方能准假。
3、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4、凡请假者准假后将《请销假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综合办公室。
5、未按要求请、销假,请、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办理销假手续。
(三)事假
事假一天,正式职工扣100元,聘用人员扣50元。事假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每季度超过5天者,取消优秀员工评定资格。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就诊后凭诊断证明再履行请假手续,州内就诊时间不超过1天(以就诊病历或医院相关证明为准)按出勤计算,超过1天按事假计算。
2、员工因病确需疗养休息但又无须住院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并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准假。
3、员工非住院病假一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一半(聘用员工扣除当日完成任务奖励)。
4、员工因病住院请假5天以内(含5天)不扣减工资,超过5天的,每天扣除当日绩效工资的一半(聘用员工扣除当日完成任务奖励)。
5、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出时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聘用员工不发放完成任务奖励)。
6、病假员工上班当日补齐请假手续,包括假条、住院证明、医生建议书等一并交到综合办公室。
7、病假手续不完善的按事假处理。
(五)婚假
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晚婚可增加婚假10天(包括节假日)。
(六)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死亡,准丧假5天。
(七)产假
1、妇女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为3-6个月产假,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2、男性职工其妻休产假时,可请不超过5天的护理假。
(八)探亲假、公休假
员工探亲假、公休假按国家及州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既要合法也要科学合理安排,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五、监督管理
中心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发现部门监管执行不到位的,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或考勤人员责任,发现一次处予当事人100元罚款,相关人员未按时将考勤汇总到综合办的,处予部门考勤人员100元罚款。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8: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望各车间、各部门严格遵守,实时监督,并对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没有考勤卡的人员到人资孔德振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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