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委工作制度
企业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xxx市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三条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机关、下属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委机关、下属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
(十三)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系统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在市委的领导下,党委领导委机关、下属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党委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全市国资国企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国资国企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决策部署,制定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系统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三)强化党委对干部任免事项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四)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五)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穿到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党委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全市国资国企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党委加强对本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九条委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委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委党委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委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重要改革举措,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干部选拔任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系统发展稳定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单位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下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党组织以及本系统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委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委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委成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五条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确因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召开党委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
(一)议题提出。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科学安排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多个单位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科室)事先与有关单位(科室)进行协商后提出。
(二)会前酝酿。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会议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策。
(三)提前通知。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涉密文件材料或视同涉密管理的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等文件材料,按国家秘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会议召集。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上各党委成员一般不得临时或突然增加议题,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或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意见严重分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党委成员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内容一般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和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条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