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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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1
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有以下几点感想:
1.党的政治建设是重中之重。个人认为党的政治建设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只有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才能够增强政治能力、培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只有思想纯洁了、氛围清正了、约束条款严格了,才能够有干事的前提了。因此政治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本。
2.把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条例》中第三条(二)条款明文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我认为一切工作将党建工作摆在引领的首位是非常正确的,正如“抓党建就是抓思想、抓思想就是抓管理”,支部应不断探索和发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载体,将党建与业务工作相融合,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3.把服务彻底根植于内心。《条例》中更加要求了要发挥支部作用,抓基础,去基层为老百姓办实事。作为一名安全监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型”安监队伍理念,相信“查隐患就是帮助基层”的思想,并且要制定具体的帮助基层单位解决问题台账,不仅要查出隐患,还要帮助基层解决隐患,切实帮助基层做一些实事。
4.加强支部的廉政教育工作。《条例》中第十一条(五)条款明文要求“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我认为党支部应该有一套细致、量化的党员考核标准,强化对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作用;同时支部书记或负责纪检方面的支部委员要利用公开或个人谈话的形式及时对一些不规范、不规矩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相信“提出来就是帮助”的观点,杜绝“老好人”思想,能够达到提醒、红脸、出汗的效果,真正将支部的廉政教育工作落在实处,努力营造支部形成风清气正的氛围。
5.不断开通合理化建议渠道,认真聆听群众的声音。《条例》中第十二条(四)条款明文要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我认为支部应从两方面入手解决,其一是对于合理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并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其二是对于不合理、不规矩的建议要及时与相关人员谈心谈话,用正确的思想来引导。但一切的前提都必须打通合理化建议的渠道,能够听见基层和群众的声音。
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3
1、集体领导制度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了集中经验和智慧,增强团结,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有关政策性、原则性等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坚决执行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并能积极主动、独立地处理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可在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议以前,要维持原决议。
2、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包括“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议,按时上好党课)和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工团或党工团妇联席会议制度。开好以上会议应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加强上下、左右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⑴党员大会以党支部为单位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等。对需要立即讨论决定的问题党员大会亦可随时召开。
⑵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安排部署本单位党建工作,研究讨论党总支(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对需要立即研究的问题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亦可随时召开。
⑶党小组会议由党小组组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总支(党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⑷党课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授课人可由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⑸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党支部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联席听取各支部汇报、交流、座谈、总结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主要成效、主要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步打算,研究安排下步商业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党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听取各党小组组长汇报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研究安排下步党员思想教育工作。
⑹党政工团联席会和党工团妇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统一协调安排工作。
3、请示汇报制度
⑴党总支(党支部)应按时向经贸局党委(商管办党总支)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⑵党总支(党支部)常规工作要定期请示汇报;紧急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重要问题要单独请示汇报;一般性事情要综合请示汇报。
⑶党总支(党支部)对于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要经领导集体研究;对于涉及局部专题性的问题要向分管领导汇报。
4、党内思想汇报制度
党内思想汇报是党员或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与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沟通,求得帮助指导的一种方式。思想汇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按类型分,又可分为党员日常思想汇报、外出流动党员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等。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个人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
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是要求进步和相信组织的表现,党的组织对此应当提倡和欢迎,并应负责地接受汇报,针对不同情况,给予指导帮助。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对汇报中涉及个人秘密或不宜扩散的内容,党组织应负责地予以保密。
5、开展“七·一”系列纪念活动制度
每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前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以党内评比表彰、专题组织(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发展党员、新党员入党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党的基本知识竞赛、党员电化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扶贫济困帮扶慰问、便民服务、义务劳动、参观革命纪念地等为主要内容的“七·一”系列纪念活动。
6、党内谈心交心制度
党内谈心交心活动是指同志之间相互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有集体谈心交心和个别谈心交心之分。谈心交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解决矛盾,增进团结。开展谈心活动,首先要做到以诚相见,有求团结的真诚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这是最重要的。其次要有耐心。不急不躁,不怕反复。一次谈不成反复谈,一时解决不了的认识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解决。第三要讲究方式。谈心交心活动要善于选择时机,找准问题。针对不同人的不同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谈心交心方法。
7、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可以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过双重民主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8、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⑴加强党员的教育。党支部以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健全学习制度,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包括:学习要有笔记、每次学习都要有签到、建立党员学习档案,采取上党课、开办轮训班、开展电化教育、组织自学等方式,在全体党员中系统地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重点加强六个方面的教育:一是理想信念教育;二是党的宗旨教育;三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四是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教育;五是党的纪律教育;六是马列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同时,还要教育党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⑵切实搞好党员培训。党支部要围绕争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的目标,坚持把党员培训作为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途径,认真制定和落实党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采取集中培训与送学上门、专题辅导与电化教育、课堂教学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对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注重加强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遵纪守法等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党风廉政等教育。每年组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或委托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短期集中培训或委托培训。集中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要明确责任,及时考核和测评,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⑶学习制度
①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学习上级文件。结合新时期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注重抓好学习创新,认真开展学习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②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一次,每次集中学习一至二个专题,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写出学习体会文章进行交流。
③个人自学要认真落实好学习任务,并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④党支部要按照经贸局党委(商管办党总支)统一部署,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⑤坚持每年对在职党员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9、党员管理制度
⑴党员日常管理制度
①每年对党员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党内生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和联系群众等内容。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因人制宜分解量化,分步实施。
②党员要积极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党员培训和党员个人党性分析评议及其他党内集体活动。
③党员要按月按规定数额自觉缴纳党费。离退休党员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可采取预缴的办法,缴纳党费。不按时缴纳党费者,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党支部每季度要向上级党组织清缴党费一次。
⑵在职党员管理制度
①每位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要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党支部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出勤情况。
②调出调入的党员,都必须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③党员因私出境出国或自费留学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⑶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①新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范围:新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②下列情况一般不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一是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③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④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⑤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进行管理。
⑥规范新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工作。各党支部要定期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起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和信息库。
⑦全面落实《活动证》发放情况报告制度。按时按规定要求上报《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流动党员增减情况统计表》等有关报表;认真抓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工作。
⑧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查验。党支部在接收流动党员时应认真查验、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中“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的相关内容。
10、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评议前要组织党员认真开展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评议时,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逐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党员自评,党员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反思自己,检查言行,明确努力方向;搞好党员互评,党员之间要客观肯定成绩,帮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方向;搞好群众评议,采取座谈会或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搞好组织评议,召开支委会对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党员提出评议意见。评议后,及时向党员个人反馈评议意见。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11、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
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了解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特别是要引导党员与困难群众结对子,尽心竭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完善和落实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联系点和联系离退休老干部、党外人士、特困群众等制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加以“下基层、访群众、办实事、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加快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12、党组织关心党员制度
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通过走访慰问、党员结对帮扶、设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等措施,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进一步激发他们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13、廉洁自律制度
⑴全体共产党员,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南平市委、邵武市委以及经贸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⑵要遵纪守法,严以律已,在工作中模范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业务经营和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礼品及收受业务“回扣”占为己有。
⑶要带头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奢侈浪费不正之风。
⑷要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做表率。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得借故推诿、刁难,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要做好解释工作。
⑸要团结协作,密切党群关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相互配合,互相支持,虚心学习,取长补短。
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14、定期通报制度
党总支(党支部)每年集中举行一次通报会,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本年的工作情况。平时,不定期的向干部职工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及大事、要事,自觉接受党外群众的监督。
15、认真落实商管办党总支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真正形成商管办党总支班子集体抓、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成员分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上下联动共同抓的党建工作格局,并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切实为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提供组织保证。商管办党总支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确定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联系点贯彻落实上级党建工作有关部署情况,特别是要指导联系点坚持不懈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把联系点建成党建工作的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XX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参照《XXX党支部工作细则》和《XXX系统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按照公司《党组织建设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关系在XX党支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并可将范围扩大至向XX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第二章支委分工第三条公司党委下设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机构设置为党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纪检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青年委员1名。支委分工如下:
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支部党建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发展党员和党员积分管理工作。
宣传委员:负责做好党员学习教育、会议安排工作,负责创先评优工作。
纪检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做好群团建设工作。
第三章组织生活第四条“三会一课”制度。指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时间要求: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1次,一般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党小组会每月1次。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
(二)支部委员会:研究部署、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研究党建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党委指示精神。
(三)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部署、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对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和总结;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奖惩等日常党务工作;
讨论决定支委会提出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党小组会:传达党委、党支部的决议;
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时事学习及党性教育;
讨论非党积极分子及非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等事宜。
(五)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支部书记要根据每年党员教育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地讲好党课。党课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可采取宣讲、参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组织生活会制度。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事先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党日活动。为便于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从实际情况出发,定期利用半天或1天时间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
研究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
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任务的情况等;
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选举党支部委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进行党员鉴定;
组织党员开展公益活动等内容。此外,也可通过选择具体的一个主题来进行主题党日活动。
第七条工作报告制度。党支部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总结支部在自身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党费收缴、联系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和任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客观评价支部和党员作用的发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每个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条件进行个人总结,严肃认真开展民主评议。
(一)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至少进行1次评议。
(二)评议内容: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把推动企业发展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是否能正确处理公司、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三)评议方法和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进行。
1.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为主。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同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党支部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和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四章党员发展工作第九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在公司党委指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必须严格按照《XXX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发展党员。
基层支部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党员教育管理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做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XXX主义、XXX思想、XXX理论、XXX重要思想、XX发展观和XXX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红船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和XX精神等。
(八)推进公司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管理、历史、法律、财经、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其他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最新知识。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学习要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厅党组和公司党委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
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结合起来;
同加强思想建设和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确保学习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学习要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主要学习方式包括: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支部应当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中学习也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同志或专家学者以讲课、辅导或组织观看视频等形式进行。
(二)个人自学。党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
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六章党费收缴第十四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
第十五条党支部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党员应自觉严格按照标准按月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支部按季度将全部党员党费上缴公司党委。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党内监督第十八条党组织实施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等管理职权的党员干部。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七)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建立谈话诫勉制度。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对党组织和党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三)适时召开党员大会,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的工作应接受党员的监督、接受党员评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XX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
企业党支部工作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有效做法,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二十条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和改进青年党员、农民工党员、出国(境)党员、流动党员、劳务派遣制员工党员的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做好离退休职工党员、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管理服务工作。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经常联系关心因公伤残党员、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党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重点培养。
第二十二条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深化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基层联系点、党员与职工结对帮带等制度,定期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意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第二十七条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七章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
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
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第三十六条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