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精选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帮助理解法律条文,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透明度,促进法律实践的规范化与公正性,是否能更好服务于社会公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精选5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篇】

一、引言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用10篇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

(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服务范围窄的学校有普林斯顿大学和匹兹堡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服务范围仅限学校、团体、个人和附属公司的规定事项;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服务范围限于雇员或机构,不包括给学生。 综上所述,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是为全校机构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但服务范围只限于与学校利益关的事务,而不提供与私人利益相关法律服务。

2.岗位和配置。美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代表学校出庭。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若干名雇员组成。例如哈佛大学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有办公室主任2名、法律专业管理人员(Legal Professionals)13名、雇员(Staff)8名。其中律师分别负责学生事务、科研管理、学术不端行为、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不动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事务。8名雇员都分别协助各个律师开展工作。

(二)法律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但不包括全校师生的私人法律事务。例如,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为全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是为各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法律诊断服务,以确保政策的法律风险最小化;协助各部门完成商业协作、采购及协议、交易事务、学校发展、基金捐款等,预防该业务对学校产生任何不确定的影响和损害。

2. 保护成员权益。在20世纪中期,美国高校取消了原来的“父母代替说”,学校不再扮演父母的角色,赋予学生广泛的权利。在教师管理方面,美国高校已经掀开“特别关系说”的了神秘的面纱,赋予教师和雇员广泛的权利。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权益。学校若要对任何教师或雇员处以停职以上的处分或与任何雇员解除合同都要经过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事先审核;任何影响学生的学业的处分,也都要事先提交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任何员工或者学生若被起诉,在终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同时附上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要对校内残疾和障碍法的实施、就业、员工福利、卫生安全、移民保险、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外事访问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

3.协议服务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负责全校协议管理。一些常用的采购协议、科研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制作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一般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过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预先审核;对于重大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律师需要在协议的前期谈判中就要介入。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在以学校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校长是合同责任人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都要由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谈判之前要以书面提交给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合同的出价 、招标技术条款内容进行审核,但在采购和科研合作领域,采用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格式合同除外。但该办公室只能起草、修订、洽谈、审核合同,不能签署协议。

4.诉讼。高校在进行办学过程中会面临各种诉讼。美国高校规定,任何成员或部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都要交给学校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学校进行诉讼。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任何学院或雇员收到以学校为诉讼当事人的传审、传票、投诉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在收到之后应立即交到法律顾问办公室。任何学院或个人接收到诉讼通知或政府调查时,应先向法律总办公室咨询;任何学院或个人要对接受到政府机构的采访,或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文件时,也应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5.接洽外部法律顾问。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负责学校的法律咨询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各学院或个人若需要校外法律顾问,必须事先提交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顾问,若需要,该办公室负责选择校外法律顾问的选择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在未征得该办公室的事先许可下,校内雇员不能直接联系外部法律顾问。

三、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一)增强意识,设立法律办公室,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得益于浓厚的法律法治观念。因此,我国高校首先要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的观念,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高校依法治校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重要部分。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成立具有美国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性质的部门——法律办公室。鉴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将法律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依托校长办公室,依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若条件不足的,可以在校长办公室设置法律事务专岗。

(二)理清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夯实依法治校的基础

W·理查德·斯格特提出: “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的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 规范化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根据和基础。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这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未理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甚至部分高校还未完成章程的制定。因此,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 我国高校应尽快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并围绕学校章程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校内规则制度体系。法律办公室要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

(三)建章立制、加强法律管理,减少法律风险

我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应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学校发展服务,对学校涉及法律的事务进行诊断评估,预防法律风险,弥补法律漏洞。首先,各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涉及到对外的科技合作、教师学生创业、学生和教师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要提前提交给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进行事先审核。其次,法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特殊的协议,制定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对日常协议,在签约之前要进行事先审核,查找法律漏洞;对重大的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协议洽谈、起草协议。

(四)以人为本,完善救济途径、保护弱势全体

高等学校是各相关利益的集合体,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诉求。教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之一,其权利常常受到违反侵犯。目前,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学界对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对学生权益的司法救济未出台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在教师权益保护方面,高校具有校内的人事管理权,教师的权力维护主要依靠校内非司法途径。因此,法律办公室要加强对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规范对教师和学生处分程序,完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程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校内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顾问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 特征 问题 对策

法治社会环境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也势必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发展各项业务,促进企业的合法化经营,并利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御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因触犯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整体上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与特征

(一)内涵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企业通过创建法律顾问部门,设置专业的法律工作岗位,对企业一切经营活动、法律事务等进行审核与指导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源于律师制度,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达到特定的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其工作宗旨就是对企业负责,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分析

1、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各大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加快了改革重组步伐,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之一就是依法治企,实现企业的合法化经营。一方面,企业面临复杂的市场竞争、经济矛盾;另外,企业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时而生。企业只有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或引进专业的法律顾问人才,及时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2、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

国家法律制度� 然而,企业要恪守法律规范、遵循法规准绳,必然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交易、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为企业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出谋划策。

3、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必然

自从我国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以来,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法律职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推动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岗位,律师、法律顾问等都在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企业要融入法治社会,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化经营与管理,势必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容

(一)规范的组织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企业作为法律执业组织需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顾问执业也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的规范与约束,这样才能推动法律顾问执业工作的健全发展。企业应该创建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首先是完善的体制管理。企业必须能够对所创建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妥善地领导、组织与管理。同时,企业必须拥有正规的法律顾问工作部门,且能够满足职业需要。

其次是规范化、合法化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必须接受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企业等的管理、规范与约束,有组织、有纪律地执业。

(二)从属于人事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首先需要夯实并完善企业的人事制度。企业要有科学的人才管理理念,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拔、引进高水平的法律顾问人才,将法律顾问管理纳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中,形成企业法律人才储备。企业也要对现有人才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行业约束管理,让法律顾问管理逐步走向企业人事管理程序。

(三)完善的工作制度

任何一个行业、部门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统一、规范的制度约束和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样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的规范与管理。企业只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风险,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法律顾问缺失独立性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处于独立地位,也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这样有利于法律顾问的独立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干扰与管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甚至接受其领导,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法律顾问执业缺少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给予了一些特权,例如:企业经营决策权、规章制度的审核与执行监督权等。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却未曾对这些权利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职权的行使制定具体规范,这无疑会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有所顾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有待完善。

(三)配套性制度缺失,法律顾问制度运行受阻

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之一,既要发挥顾问监督与引导作用,又须积极配合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只有当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配套运行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推动该制度的顺利运行。

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个企业忽视了制度配套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无论是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分公司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法律顾问部门,集团总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能有效为分公司的运营提供配套科学的法律决策。这就出现了企业法律顾问权责同其内部管理制度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法律顾问制度得不到顺畅执行。

(四)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拥有一批高度专业、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达到规定的法律从业资格等级,同时,又能掌握并了解所服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可是从现实来看我国各大企业无论是大型国企,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其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都有待提高。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资格等级较低。目前,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忽视了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忽视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使得就职于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人员普遍专业水平落后、资格等级较低,不具备顾问资格,或无法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任务。

二是法律监督意识差,专业素养较低。企业正是因为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队伍,缺少健全稳定的法律顾问体系,才使得企业法律监督意识淡薄。现有的法律顾问人员专业素养较低,无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合法性提供专业性建议。单纯为了眼前利益,协同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最终东窗事发后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企业法律顾问决策参与度有限

由于现代企业缺少对法律顾问的重视,使得法律顾问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在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中的参与度十分有限。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主体任务依然局限在:经济合同审核、工商登记等,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依然处于被动的被领导地位,法律监督与经营决策权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体制,保障其独立地位

企业要全面分析、综合权衡自身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力度,从问题入手积极改革并完善自身的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有效配合于企业的经营体制,融合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维护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地位。 例如:对于大型集团企业来说,可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起企业风险防范法规体系,形成集团总公司、分公司两级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律顾问结构与职位的层级划分,以此来提高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专业化、规范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全权负责集团企业整体上的法律事务,并监督与指导分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工作。

实际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律顾问部门的独立性,也就是实行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直接向企业投资人报告的制度,从而维护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性,促进其顾问、监督等作用的充分发挥,依靠该制度来规范并约束企业的合法化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完善事前预防机制,提高决策参与度

要想有效防范企业经营运营的法律风险,就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事前防控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应该同各国管理部门、业务部等展开合作,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打造出事前防范联合机制。

一是实行联签制度。企业各部门业务的开展、决策的制定必须由法律部门参与审核。实行法律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签制度,也就是企业各部门重大的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费用的申请需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确定其合法性后,财务部门才能下拨费用。

二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程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具体工作流程创建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其中具体包括:物资采购的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合约签署的风险防范程序、企业预算结算等的风险防范程序等,也就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能够时刻参与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时刻为企业的合法化运营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立法,优化法律顾问执业环境

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必须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中法规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大立法力度,利用法规制度来确保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益,为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和水平

企业要依托于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培养与管理,采用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结合的制度,设定严格的法律顾问岗位准入标准,所任用的法律顾问人员必须达到设定的资质标准、等级资格。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岗位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入掌握并了解企业的业务往来、经营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他们准确掌握客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变化,从而能为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五、总结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也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合法化、合理化经营,就必须创建一套符合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发挥该制度对企业自身发展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忠锋,张军霞,袁福盛。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权利运作方式[J]. 法制与社会,2008―3―15

[2]殷济生,强海林。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J].山东企业管理,2012(10):35

法律顾问制度【第三篇】

随着近几年“新医改”政策在我国大部分公立医院的落实,医院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愈发的重视,但是这一体制仅仅是在解决医患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方面得以利用,这并没有使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性作用彰显出来,在这种体制的参与下,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并没有从本质上实现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管理体制;法律顾问制度;构建

从以上简要的论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独立性强、完整度高的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与健全,是使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实现彻底改革的主要内驱力,因此公立医院大力抓好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内容进行解析[1],继而浅析这一新型管理机制实施的意义,最后探索这种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履行的业务形式。

一、参与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是该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公立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成的,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对医院的违法犯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以及管控,对医院内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并对工作人员提出合理的建议。总之作者认为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公立医院需要进行的工作有聘请一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医院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明确总法律顾问需要由高官人员承担的原则。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完整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监督部门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总法律顾问的全力配合下,有效的对医患纠纷以及医疗争端进行处理工作。本文作者之所 总之,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得以健全的基础上,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日趋完善化,同时这一制度将公立医院风险节点的处理视为一种常态工作。

(二)解析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2]

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目标、原则以及观念转变这三大版块内容的参与,换句话说以上这三项内容可以被视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内容,以下本文作者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工作:

1.一个核心目标。

在公立医院中,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以及应用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将法治化管理的格局得以有效的建立健全,此时公立医院管理机制得以优化,那么在这种法治化管理的环境中,公立医院新型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落实与实践。总之,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目标可 在法律顾问制度这一体系中,其构建的目标包括使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树立法治这一健康的意识,当制度的目标明确以后,公立医院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顺利的运行,医疗纠纷或者其他隐患问题得到科学的分析与妥善的解决。

2.两个指导原则

在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原则一是将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朝最大化的方向演变,另一个原则是彰显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前一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时刻将医院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借助专业性、具体性以及有效性法律法规服务资源,那么在此基础上公立医院各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就得到定性的分析,此时风险根源以及风险节点的科学预测协助了法律意见书的拟定,使院方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也就是说医院的合法权益有了基础的依托;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顾问制度中是这样体现出来的,它要求律师严责遵守法律法规准则,以院方的意愿或者是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获得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信息对外采取不公开的的原则,这样律师顾问为医院提供的服务满意度才会实现最大化。

3.三个思想转变

思想的转变总体上可以被认为是服务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这是律师顾问体制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此时要求律师顾问对医患纠纷等常见问题有先见意识,在事件未发生之前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防范工作,此时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中,在这样管理思想理念的辅佐下,公立医院参照法律法律开展治理、医疗政策的实施以及卫生服务事业的运行;第二种思想转变是向主动服务模式靠近,即法律顾问不是在法律风险产生之时去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而是加强与院方各科室之间的关联,定期的进行法律事务的采集与汇总工作,对有苗头的法律风险事件进行及时的预防;第三中思想转变是团队整体服务观念的形成,这是是对个体法律风险服务的有效转型,总法律顾问参照医疗事业中各种法律风险的属性、特征将职责细化,这样在公立医院中医疗卫生事业、行政事业以及后勤事务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服务。总之以上三个思想的顺利转型,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专业法律顾问以及主管法律顾问的法律效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在转变的环境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井井有条的、依法进行。

二、浅谈公立医院中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作用

(一)对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起到了强化的作用

外聘形式以及内设形式的采用,使公立医院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更为贴近内设形式,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化解医生与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它发挥着监督的性能;

(二)对我国社会整体化体制的构建起着导向的作用

从微观的角度对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分析,它使医院营造规范性的管理格局,同时也维护了求医者的合法权益,时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调节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规范性、法治性的求医环境被构建,那么我国社会的发展前景也是和谐而光明的。

三、探究法律顾问的业务种类

(一)使医院的合同管理机制得以完善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健全,使各类合同谈判工作就有专职律师以及专职法律顾问的参与身影,这样与药品耗材采购有关的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了保障;

(二)参与医院投资、投招标以及院内房产建设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追随,此时公立医院的产权实现明确化,权责落实清晰化。在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合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权益得到充分的施展,专职法律顾问以及总法律顾问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对医疗事业的各项投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合作方的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医院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以及投招标形式的选取进行规划,法律意见书的编写使我国公立医院的投招标以及其他建设工作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结束语

其实,在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国外医院管理体制的借鉴,在这一体制落实的基础上我国的医患关系简单化目标就会尽快实现;当然这一法制性管理体制的健全也可以使我国公立医院中医疗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变小。总之,本文作者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应用,一方面可以杜绝医疗服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维护了患者以及院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刘良 单位: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法律顾问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石油钻井工程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际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种预防和控制经营中法律风险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一个钻井专业化公司。作为石油钻井工程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环保、质量和财务、资产、税收、劳资、保险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海外钻井市场还面临相关国际法律问题。作为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小的钻井工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法律工作,推进依法治企,这是企业发展适应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以下简称“三个到位”)的原则,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

二、公司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途径

1.提出目标,明确方向。制定《公司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方案》,对法律顾问制度的作了全面的安排。方案提出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就是以国资委、中石化有关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文件为指导,紧紧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推进法律工作,做到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水平。提出目标,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努力方向。

2.健全机构,落实职责。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设立了法律顾问岗位,并根据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聘任了法律顾问,明确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行政正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2)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或组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颁布的统一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细化和实施;(4)参与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落实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5)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在上级法律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具体领导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工作;(6)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与此同时,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法律事务的具体办事机构,充实了比较热爱法律工作、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条件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法律事务办公室的设立,实现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

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上,公司创造条件,落实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将法律顾问纳入一定的职级进行管理,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日常的办公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题性会议,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报表等,也都报送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这些都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有利于法律意见的提前介入。

3.构建机制,防范风险。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着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

一是整章建制,建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法律事务部门积极参与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协助完善了项目投资决策、生产技术规程、成本费用控制、HSE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等多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办法,促使公司的各项管理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配合内控,加强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按照实施内控制度的要求,法律事务科全程参与制定了涉及公司管理业务的内控业务流程、权限指引及授权办法。组织法律事务人员认真学习内控手册和权限指引,严格执行内控程序和授权办法,并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做好监督,将依法治企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过程中。

三是事后补救,妥善处理难免的法律纠纷。作为野外流动作业单位,加上公司管理内容的多样性,难免出现法律纠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发挥自有法律力量,并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4.突出中心,重点加强。合同是企业经� 坚持把合同管理作为法律工作的中心,重点加强管理。

一是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结构和生产经营的运行实际,对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签约、履行、结算等各个阶段的运行程序,都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符号合同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

二是坚持合同会签审查制度。合同在正式签字前,文本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综合法律审查,报公司有权限领导授权批准后,签约人方可签订合同。

三是细化合同权限。根据内控制度授权权限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对合同的谈判人、签约人审批人等进行具体明确,采取一次性授权的办法,公司行文规定,实现类合同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对号到人,既细分了合同流程,又责任到人,而且将合同的签约权集中在公司领导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办理结算手续,填写合同结算审查表。所有合同,未经法律部门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建立了合同关闭手续,规定重要合同专门办理关闭手续,一般合同在填写结算或终结表时一并办理关闭手续。

五是配备好合同管理力量。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在合同量大较大的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了合同兼管员,并积极参加法律处举办的合同管理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基层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能力。

六是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快捷,并与合同信息系统管理相适应,完善合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七是纳入责任制考核。公司把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内部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与一定比例的奖金挂钩,促使各单位认真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司通过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和网络,形成了由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承办员)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管理队伍,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的保证。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依法经营管理。

三、对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或建议

从近年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首要前提是认识要到位。法律工作也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桶板之一。企业法律工作不是雨来急用的“雨伞”,更不是用作摆设的“花瓶”。要彻底摒弃企业法律工作“影响效率”的错误观念和“唯诉讼论”的狭隘意识,从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环境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认识加强法律工作对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采取加强法律工作的措施。

(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岗位和机构是组织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让熟悉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中,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做好防范工作。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及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法律工作的管理网络,为实现法律顾问的职责到位、落实法律事务的工作职能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三)发挥法律事务的职能,必须做到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企业法律工作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细化法律工作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决策职能、预防职能、诉讼职能、工商职能等,把法律工作参谋、监督、服务的作用用制度规定下来,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工作职能的发挥。

(四)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的职能,按职能要求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归结起来有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事前防范职能包括:(1)参与决策职能。对单位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重大资金的使用分配等提出法律意见,研究、发现单位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2)预防风险职能。通过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合同管理、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和开展职工普法教育等,筑牢防范风险的基础,将单位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底限度。(3)事中控制职能。与全面推行内控相结合,按照节奏可以加快、程序不能逾越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流程,从而实现事中控制。(4)工商职能。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和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等,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和公证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后防范职能主要是诉讼职能。一旦发生纠纷,制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为企业化解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法律顾问制度【第五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规定,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时限要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一、推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依法办事,防止权力滥用

《意见》是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一次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对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所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全面部署。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通用10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也更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承担哪些职责

《意见》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规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

同时,《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从以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承担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既是法律“服务者”,又是决策“把关人”。社会律师无论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还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都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在担任法律“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既为政府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三、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意见》指出,党政机关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公职律师的作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要求:“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5 3502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