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制度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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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制度1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上海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个案研究和探索,找出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分析和解决方案。文章力图通过个案研究来阐释房地产界薪酬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而为提高房地产界薪酬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方法。

0引言

在当今“人才时代”,企业员工素质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之间的差异。而薪酬是吸引外部人才和留住内部人才最有力的工具。采用什么样薪酬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薪酬制度的个案研究来探视其中的内在规律,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提升房地产界的薪酬管理制度。

1房地产公司薪酬管理的现状分析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机制灵活,拥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薪酬对公司员工确实起到了激励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原有的薪酬制度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员工需要。如何改变弊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广泛的吸引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等等,都是公司高层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公司薪酬体系的优点

(1)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比较适用和合理。由于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是房地产行业普遍采用和比较完善的工资管理及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现行的工资管理办法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有秩序地正常运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津贴、福利的发放与管理严格遵照明确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各个级别所享受的各种津贴和福利。对公司员工的津贴和福利的评价在给予统一的标准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度,即有利于保证公司员工的利益,同时又起到激励和管理员工的作用。

(3)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都能在具体部门的积极工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公司在评价员工业绩方面有多种灵活的方法。绩效考核评估是由各部门的主管根据员工在当前考勤期内的表现来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1. 2公司薪酬体系的缺陷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公司现行工资制度是比较适用和合理的。但随着公司的发展,行业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强,通过和同行的几家公司的薪酬体系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公司薪酬制度上就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代薪酬管理理念的认识不足。在公司传统的工资分配观念中,分配给员工的物质报酬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特点,着重于员工群体的物质报酬补偿感及收人稳定感,而对员工的行为特征考虑较少。但是对许多管理与技术人才来说,薪酬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能否为其提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事业发展空间。而在实际中,公司在用人机制上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对人才的使用力度不够。再加上公司的绩效考评体系远未达到科学有效的程度,因此“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缺乏公平感、成就感、被尊重感的情况下,人才的效用大打折扣。

(2)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价值脱节。公司在薪酬分配体系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薪酬分配体系与市场劳动力价位脱节,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着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例如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销售人员是公司现有员工的主体,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公司薪酬分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长期在分配体制上向中层职位倾斜,忽视了销售职位的价值,忽视了对职位人员素质要求的价值,违背了劳动力市场价值的规律,总体上激励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3)薪酬分配体系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弱化。在薪酬分配体系上流于形式化和程序化,在薪酬结构中死的东西较多,活的东西较少。工资部分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员工个人绩效脱钩,成为保健性因素。

(4)薪酬的竞争力不足。公司的整体薪酬水平在行业中属于偏低水平。再由于公司前几年业绩上的一些间题,公司自2000年起没有做过大的薪酬调整,而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行业薪酬水平增涨。因此员工对于现阶段的薪酬体系表示出相当的不满。

2公司薪酬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企业领导层对薪酬的激励作用的认识滞后。在公司建立初期,管理层在制定薪酬规定时也考虑了薪酬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刚开始公司的规模较小,存在着各种间题,特别是在经济上的问题,所以公司薪酬的激励作用只能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但是由于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内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已远远大于从前,而薪酬制度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却由于管理层对于激励作用认识的落后,并没有在薪酬的奖励方面做改动,使员工工作热情受到一定的打击。

(2)员工薪酬的市场价值体现不足。薪酬的多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体现了员工的市场价值。因此,薪酬的高低就应该与员工个人的市场价值相联系,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员工的薪酬仍不可能完全体现员工的价值,只能是像价值规律那样在理论价值的周围浮动,这样就会使得员工的个人选择受其影响。公司中员工的薪酬状况处于同时期同一部门之间的中下游,但是人员的实际的市场价值却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已高于从前,因此,对于员工来说,他们自己会进行一定的纵向对比,一旦发现可以更好体现自己价值的机会就会离开原有的公司。

(3)“人才强企”战略尚未得到真正体现。人才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建立时,同样也考虑了“人才强企”的问题。在公司建立的初期,运用现在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吸引到了大批的人才。一旦人才的价值和他所得到的薪酬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划上等号的话,人才就会出现流失。而现阶段,公司的薪酬制度还是按以前的方案来实行。因此在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上不:具有与公司实力相应的竞争力。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薪酬体系的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3构建合理的薪酬体系

3. 1薪酬体系实施原则和措施的改进

薪酬体系实施应本着分析的原则,对每个员工的上岗素质能力进行评估,从学历、司龄、胜任力等等方面来分析这样的人群的分布范围、所占比率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对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职位说明书,职位的薪酬范围。对于现阶段超过任职能力要求的,但其工资实际收人偏低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职位的晋升或者一次性支付一定的奖金,但不提升其固定工资。

3. 2员工工作绞效考核办法的改进

员工的工作绩效是确定员工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果的最有力的数据。不同的工作业绩决定了员工收人的不同,以及工作发展的不同。只有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才能真正的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公司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因注意:

(1)提高绩效考核的效度和信度。一个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有效性和可靠性。有效性是指在测度某一指标时所能够达到的准确程度;可靠性是指其每次使用时能够产生同一结果的程度。企业要参考现阶段同行业的考核办法,确定有效、可行的评价标准。在考核过程中,员工与评价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泄露。同时企业的管理者还要把握好绩效评价的频率,过多的考核,只会带来相反的作用。在完成能效考核后,得出的绩效评价不仅仅是对员工做出评价,更重要的是,因把业绩评价与薪酬奖罚制度结合,达到业绩考核的最终目的。

(2)绩效考核办法。公司原先对员工的考评由所在部门主管、经理考评,具有主观性,缺乏公证性,所以公司在改进薪酬管理时,也对绩效考评进行改进。绩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主管、经理联合考评。在考核前要以职务分析中的职务规范和职务说明为依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再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以使标准能够被共同认同。在考核时,将员工实际工作绩效与组织期望进行对比和衡量,然后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评定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的结果以报告形式回馈给被考核者。最后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以及任职能力评估结果,决定每位员工的具体工资。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可支付岗位工资的下限或低于下限的工资,对于表现良好及以上者,支付岗位标准工资或高于标准工资。

3. 3公司福利的改革

公司目前员工的福利主要由下述两方面组成社会保障福利,即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失业保险,以及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福利购房组成。

在原来的员工收人体系中,福利只占其一小部分,并且公司提供的福利措施与同行其它公司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其福利的幅度没有同行的公司的宽松。在新的薪酬标准中,公司可以加强福利激励员工中的作用,把一些原来只是管理层可以享受的福利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给予优秀员工。同时对该类福利的发放也采取灵活的措施,强调人员的替换性,即该种福利的享受是在员工不断努力工作的条件下得到的,若有更优秀的员工,则该种福利给予更优秀的员工。

4结束语

(1)企业薪酬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为指导。企业的薪酬管理是和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没有好的薪酬管理理论的指导,可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顺利的发展壮大。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那些只经过简单考虑就决定的薪酬管理模式是很难与企业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因此只有在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下进行薪酬管理,才可能建立良好的薪酬管理体制,才能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科学的改进薪酬体制,才能使企业发展更加顺利。

(2)薪酬管理一定要从本企业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出发。薪酬管理的理论必须和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才能产生作用。然而正如同十个手指头各不相同那样,企业的状况也是复杂多样。这样一来,各个企业的薪酬管理只有从自己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薪酬制度,并同时在企业的发展中根据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在留住本企业人才的同时继续吸收更多的人才。

(3)构造薪酬管理体系必须以“人才强企”战略为出发点。“人才强企”是大家都公认的发展企业的根本,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要做到这点并不容易。薪酬是衡量人才价值的最直接的工具。好的薪酬管理体制可以在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反过来,人才又能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企业,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可能去提高薪酬吸引人才。只有企业提供合理薪酬留住和吸引人才,人才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这两个过程形成一个可以紧密相连同时又可互相促进的有机循环体时,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才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

房地产管理制度2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审核;制度建设;问题;强化

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申请与登记数量迅速增加,对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改革显得极为必要。

1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得到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房地产登记程序复杂

现有的房产登记程序较为复杂,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对自己申请的登记类型进行甄别,对需要准备的资料进行核实,然而许多申请人对房地产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要求不够了解,从而导致资料准备不全,申请类别不合理,不但使申请人疲于奔波搜集资料,也使登记审核单位工作量增大。

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国家只赔偿该登记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然而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何种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这一问题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与要求,因而对于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也没有形成一个规范性的、科学可靠的文件,这一问题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规范性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核标准问题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中在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核方面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虽然已经就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权限、执法目的、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这五个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审查上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也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

2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强化措施

为了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房地产登记机关自身的办事效率,相关行政部门必须转变以往的思想观念,不能只重视登记发证制度而轻视登记审核制度,不能仅仅将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权力,而是应将自身工作视为对申请人的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主动、便捷的咨询与帮助。对此,房地产登记审核机关应对现有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简化登记程序,提升登记过程透明度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台,资讯电话,并在办公地点张贴房地产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明了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也减少房地产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其次,应积极引入律师制度,使律师作为登记双方的法律见证人,为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询,同时避免申请人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陷入误区,同时为登记机关减少审核压力。

强化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使房地产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公之于众,从而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一处房地产的物权状态。当然,这里所指的公开不是无权限无范围地公开房地产登记薄,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强化对房地产登记薄相关信息查询的权限控制,避免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从事不法行为。只有对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或有明确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记簿查询,才能减少房地产交易费用,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建立专业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提升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制度。使房地产登记专业人作为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建立起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专业人应具备丰富的不动产法律知识、税务知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由于登记专业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房地产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过房地产交易的经验积累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了解,能较全面的了解房地产的价格及房地产市场的走向,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能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合作,则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及理性发展,方便人民的房地产交易活动。而为了保障房地产人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强化对房地产人资质的审核,确保人具有良好的从业资质与职业道德,就房地产人的工作程序提出明确的规范,同时,强化对人在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的行为监督,从而预防人制度向着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趋势发展。

强化政府监管,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效力

为了顺应我国城镇化发展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政府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既要做好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又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从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审核模式和制定科学的登记审核标准入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明确、省时省力的登记服务。

3 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现有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中还存在程序上、审核标准上等问题,亟待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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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黎敏。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及信息化[J].北京档案。2012(9):31-32

房地产管理制度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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