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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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篇】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主管部门
综合部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 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教育内容、教育对象及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一)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外来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部门、场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三)待岗、转岗、换岗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四)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作业人员要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七)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八)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新进公司从业人员的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综合部组织实施;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分别为: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6、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2、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生产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级安全教育:
1、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2、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作业过程中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有关事故案例;
6、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7、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级安全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部门级安全考试85分以上为合格,场级安全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
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填写安全教育台账。无上一级安全教育成绩者,下一级单位不得进行本级安全教育。
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教育台帐,不建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为与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内容。
职工休假1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场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6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部门级、场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得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9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完毕,经审核后,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领导负责。
第六条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凡属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外包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承包、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对进厂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第九条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50分钟,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要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生产部要定期抽查。
2、车间干部、工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日活动,厂级领导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
3、安全日活动内容(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中的安全活动内容)。
第十条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演示文稿、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经常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按劳动部门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三条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要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职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等)6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工教育。
第十六条对违章违纪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单独再教育,经考察认定后,再回岗工作。
第十七条总裁办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技术知识考试,成绩要登记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并做为评比的依据之一。
判断题【第三篇】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答案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
答案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 √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10、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由该机构负责。( × )
答案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 √ )
答案解析:《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二、活动主题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12、《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
答案解析: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制定于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3、《安全生产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 )
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
答案解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5、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 )
答案解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
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
答案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
答案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第四篇】
为进一步强化全镇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目的
集中培训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员工安全技能,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培训范围和职责分工
培训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负责、分级组织、企业参与”的原则。
(一)培训对象
1、全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
3、企业其他从业人员。
(二)培训形式
采取集中授课、观摩交流、观看警示教育片、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
(三)责任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分行业、分层级开展。
镇安监办负责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企业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突发事件应对法》;
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6、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二)其他从业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1、各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
4、事故案例警示;
5、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组织
1、培训准备阶段(5月1日-5月15日)。摸清底数、制定计划、专项部署,制定具体培训考核实施方案,确定培训日程,编制考试题库。
2、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5月31日)。按照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并进行考试,检验培训效果。
3、阶段性总结阶段(6月1日-6月30日)。镇安委会办公室于6月20日前将培训总结和培训考核台账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坚持不懈抓好培训工作
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青安〔20xx〕33号),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培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扎实不懈地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要做好培训考试档案整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要留存至少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要留存至少3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考核计划,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完善支撑体系。各单位要利用网络平台、联合相关大学院校、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学者等多种形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集中培训结束后,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全镇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大执法力度。镇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对企业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采用现场问答、书面答题等方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进行抽查,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低于80分),视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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