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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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2

1.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内部从严、高危从严的安全管理原则,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

3.具体规定

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预案及措施,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制定职责,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设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中材天山(云浮)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部室、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其成员由安全环保部、综合部人员组成;分公司、车间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其成员由分公司、车间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后执行;专项应急预案由分公司、部室、车间制定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执行;并将其上报中材集团、中材水泥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中材天山(云浮)区域内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及措施进行修订,以适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

中材天山(云浮)要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预防列为安全生产首要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班组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区域内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协助分公司、车间组织定期演练,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中材天山(云浮)生产经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应急办公室,立即起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按中材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产信息体系》中的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定逐级上报。

中材天山(云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处置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进行善后处理、事故及事件调查、保险理赔等工作。

中材天山(云浮)应急救援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畅通;并要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应急救援随时取得联系。

中材天山(云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经常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保证配备的'器材、设备、设施、物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提高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车间提出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计划,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物流部采购;外包矿山码头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

中材天山(云浮)应将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中,在应急状态时财务部必须保证所需费用。

中材天山(云浮)在应急状态时,所有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立即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绝,否则追究其责任。

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与当地市县消防支队、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增强应急能力。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到公司内进行应急救援时,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到外部进行应急救援时,接受外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工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隐患报告制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报安全办。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

4、治理实施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改。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隐患治理整改。

5、验收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_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首都安全意识,深刻吸取密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狠抓落实,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确保安全月期间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是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重要手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今年我市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一要积极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强有力的人员;二要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两级监督,三级管理”的网络。同时要积极制定安全生产进社区、进居(家)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计划,下半年要组织实施。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别是制定完善本地区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年度内要组织1-2次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控制指标,确保一方平安。

2、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商贸、水电气热以及文化、教育、旅游等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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