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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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第一篇】
第二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配制度【第二篇】
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主要指地方政府出于扩大收入动机而采取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致使当地政府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非理性扩大的客观事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特点,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是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的时期,政府与国有企业是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地方政府热衷于“办自己的企业”,即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膨胀;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增大的时期.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于确保辖区内的组织和公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转向热衷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如以各种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
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动机而导致的投资规模扩大本来无可厚非,但在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考虑环境、资源限制,片面追求投资规模、经济产值等的扭曲投资行为,这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
从追求税收和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的扩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我国政府的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目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一直是我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收入仍然占政府收入的较小比重。以2005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中,直接来自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占不到7%。同时,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又主要来自工矿企业。基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规模,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首要选择,必须大力发展当地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二)企业上缴给政府的收入在地方政府间主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予以分配
在经济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政府与企业关系以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为主导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收入划分确定后,地方政府取得收入主要是以企业隶属关系予以划分,即某省所属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部分作为该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在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构成市场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主要地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是按照属地原则在各地区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划分,即在某省辖区内注册或经营管理地在该省辖区内的企业其缴纳的收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即归属于该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按隶属关系在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自然倾向于“办自己的企业”;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按属地原则在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阶段,地方政府自然倾向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以谋求更多的收入来源。
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由于政府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地方政府收入又主要直接来自于其辖区内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就必须获得更多的收入;要获得收入增量,就要支持办企业。这种由于体制设计而产生的地方政府的逐利驱动难免产生这样的现象;那些本身不适宜办工矿企业、自然优势是农牧业生产的地区,地方政府本应当更多地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但出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考虑,往往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发展工矿企业,甚至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其他不合理因素分析
除上述致使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外,政府收入取得方式及地方分享部分在各地区之间的划分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理因素。
(一)从税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方面存在不完全对应的问题
从社会公众和其受托责任人——政府的角度来看,当地社会公众通过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负担了相应的税收(特别是增值税),但对应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却分配给了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所在的各个地方政府,而不只是分配给最终消费商品所在的地方政府。消费者所在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却要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二)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地方政府为当地企业的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但当地企业缴纳的相关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却有可能按属地原则分配给其他地方政府例如,渤海海域在天津注册的一个海洋石油企业,其海上钻井平台可能距山东更近,其生活用淡水补给、原油上岸等均在山东境内解决。在现行税收分享制度设计规则下,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经营管理地——天津市的地方财政,而山东省地方财政却没有得到因提供相应服务而应分享的部分。
为应对上述情况,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这难免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例如,麦当劳公司在美国是一个公司,在中国则在哪个省经营就在哪个省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否则当地政府因分享不到其缴纳的税收,不会为其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些税收分配中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开展和经营形式的创新。
四、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思考
弱化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内在冲动,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能简单地调整地方政府分享税种的范围和比例,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在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条件下,确定市场经济主体上缴的收入中,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应当由哪一个或哪些地方政府分享,其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比如某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在某省某市,其特许经营店既有在其他城市的,也有在其他省的,除其总部所在地省市地方政府为其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外,其他相关地区的地方政府也为其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应当在相关地方政府间合理分配,实现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的对应。
(二)目标
1.远期目标。改革税制,将目前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
增值税的税制设计是对一件商品在各个环节的增加值征税,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这样做在宏观调控以生产为基点的情况下是适当的。但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以及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这样的流转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的。尽管从经济学上分析,流转税也存在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由企业向消费者转嫁的问题,但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应当使消费者心里清楚,购买一件商品,自己负担的税是多少,而这些税中由当地政府分享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对当地消费者的公共服务。
按照这一思路,现行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应当逐步转变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在新的税制设计下,当地居民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属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地方政府自然关注如何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来这里就业、居住和消费,而不再去关注扩大投资规模,“铺摊子、上项目”。这种税制设计一定程度上也会遏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
2.近期目标。在不改革税制的条件下,针对企业跨地区经营越来越多的情况,建立和完善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办法。
从企业经营来看,其经营区域越来越大,不只是其注册地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众多的地方政府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按照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相对应的原则,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应当在各相关地区之间分配。在不改革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使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分享当地居民负担的流转税和在本地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不会再要求凡是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均在本地注册,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会在其他地区开展经营,其上缴的税收相应地不完全由当地地方政府分享,也会弱化地方政府扩大投资规模的冲动。
(三)政策建议
考虑到上述远期目标在目前情况下难以很快实现,建议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目前应以近期目标为着眼点.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主要政策建议有:
1.将增值税地方分享的25%部分以及现在按来源地分配的税收返还部分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按各地经济贡献.支出需求和困难程度予以分配。
2.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初步建立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制度,并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处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
分配制度【第三篇】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体制和机制,特别是要把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承担着资产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企业重大决策使命,作用更加关键。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奖金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年度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营者年薪可以为基薪(基本收入)和加薪(效益收入)两部分。基薪由投资主体或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加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加薪部分可以借鉴期股期权的做法,实行延期兑现。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实行年薪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1、实施对象即经营者范围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和各地实践有三种意见和情况:一是仅限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是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这三种形式各有利弊,但从规范的角度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主体重点是对法人代表。其他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办公会自己确定。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为企业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减少矛盾,投资主体不仅要直接对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而且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个成员,但要拉开一定的差距。一定时期后,再过渡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基薪与加薪的比例要合理。基薪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和平均消费水平来确定;加薪主要依据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的好坏确定。基薪主要是作为保障经营者基本生活的报酬,加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业绩。因此,基薪不宜定得过高,并且要逐步扩大加薪与基薪的比例,提高加薪的比重,强化风险收益收入的激励作用。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基薪一般占30~40%,加薪一般占70~60%。3、解决好年薪确定和考核的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权威的考核体系。指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考核要公正、严格。考核指标既要参照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又要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行业的水平。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既要反映企业的业绩,又要真实反映经营者个人的作用。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的要求是,要加大激励力度,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使激励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使成功经营者的薪金和报酬水平在社会各阶层处于领先水平,使经营者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庙穷方丈富”的现象产生。4、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做到有奖有罚。最方便的措施是降低基薪,加大加薪的比例。因为加薪是要到年终经考核后才予兑现。(二)期股期权制。期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它在兑现前只有分红、转让、继承等部分权利,股份收益要在中长期兑现;期权是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然,它仅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股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票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行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的时间就视为失效或认为自动放弃。经营者获得期股(权)的主要形式有:1、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在企业改制的基础,通过调整企业股本结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者在任职初期与企业约定某一价格,用现金或用一部分现金以及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股份。2、虚拟企业股份。企业可以拿出应付工资余额中的一部分,虚拟本公司股份,奖励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按某一时间企业的净资产,并根据当时企业净资产折算成虚拟股份,在经营者离任时,把净资产的增加值部分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兑现。3、加薪或特别奖励的延期兑现。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年薪收入的特别加奖延期兑现部分,或完成超额利润所获的延期兑现部分,可折合成一定的股份,作为期股奖励。4、购买实股配售期股。经营者在购买企业股份时,可以根据其资质才能等要素,配售一定比例享有收益的期股,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用所得收益或现金购买期股,使期股成为实股。5、设置干股。就是出资方拿出部分股份奖励给经营者,而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三)风险抵押经营。就是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契约的形式鉴定抵押经营合同,形成捆绑机制,把企业与经营者的利益用资产纽带紧密联结起来。经营者在任期内根据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金额,经营者可以用现金或者公证后的不动产等作为抵押。经营者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则按约定比例获取加奖;完不成经营目标,则按约定比例核减个人风险抵押金,直到全部扣完,最终失去经营资格。经营者的加奖部分可以逐步抵冲部分抵押金,并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逐步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期股。这种分配方式的好处是进一步把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和自己的业绩挂钩,难点是经营者的风险太大,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四)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科技管理人员,可以用自己的科研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特有技术等要素作为投资,经评估或有关投资约定后,折合成股份,享有所有权或收益权。三、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企业经营者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突破,又要坚持原则,规范运作,严格程序,讲求实效。当前,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对比关系,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追求的两个目标,但二者难以同时兼得。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才有可能去实现分配的公平,因此,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提高效率,因此,效率优先要以兼顾公平为条件。(二)正确处理好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对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不论是哪种形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短期激励报酬;第三部分是长期激励报酬。在设计安排经营者的薪酬激励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薪酬制度。正确处理长期激励报酬与短期激励报酬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意义,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使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统一。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与激励机制相适应,建立经营者的收益与风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是促进国企经营者自我完善的有力措施。它既然是对少数企业经营者可能滥用权力、不负责任的一种制约,又是对更多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力的一种强有力的保证。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确保收入分配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正确处理好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到既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的价值,对经营者实施有效激励,又保证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奉献敬业精神。在不断演化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激励形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倡讲理想、讲奉献的勤奋敬业精神,增强他们搞好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五)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配套改革的是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要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真正优秀的管理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并且让他们干得“值”,拿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并拿得没有后顾之忧;要让平庸的人,没有能力创造市场、创造利润的人退下来,特别是不要占居企业重要职位;要比、利用领导岗位捞好处的人没有空子可钻。总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既没有成熟的经验,更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更新观念,积极大胆地探索和完善。
分配制度【第四篇】
所谓“收入共享”是指企业在市场获得收入后,对企业成长和收入增长做出贡献的各产权主体和个人都有权参加企业收入分配,共享企业收益成果。这里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在市场获得的销售收入,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产值(c+v+m)扣除生产资料计)的消耗,所剩余的部分(v+m)也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所谓“市场调节”,就是企业的国民收入以及各利益主体(国家、要素所有者、劳动者等)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应由市场机制调节和确定。“企业自主分配”,就是企业上缴税利和扣除积累后的所余收入由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就是政府运用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企业收入进行间接调控,以促进效率提高、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政府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制定和提供各种关于企业分配的法规、政策、制度,明确政府、所有者、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各方面的分配行为,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分配制度创造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建立和健全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通过信息引导、政策指导以及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手段对企业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利用各种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直接、间接地调节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防止贫富过于悬殊与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从我国企业实际出发,实现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目标模式应按如下途径:
(一)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产权制度。
一是企业资产股份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除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外,都可采取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形式,而股份制企业的建立要以企业资产股份化为前提。
二是企业产权多元化。现代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企业必须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以满足进行规模巨大的资本密集型生产和不断进行技术更新的需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的独资企业都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则可在社会范围内迅速筹集资金,且能分散投资风险,把投资者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是产权界区明晰化,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中,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作为法人的财产权必须分离。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拥有对企业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中,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董事会代表企业股东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拥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处分权,并用法人独立的财产对其经营活动负全责,对所有者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是使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的企业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国家、所有者、企业、劳动者几方面的经济利益,建立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的企业分配制度,形成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实质,就是依法规范和保障国家利益、所有者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实现四者利益的均衡。
首先,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等形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无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形式如何,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纳税。客观上存在着如何规范政府收入,避免挤压企业所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其发展后劲,使国家和企业间分配关系不断趋于合理的问题。
其次,规范所有者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作为企业所有者,无论国有资产还是个人资产的所有者,都拥有平等的对企业剩余收入的索取权,有权以股息、红利、股票期权等形式取得收入。董事会成员作为股东除了获得股权收益外,由于他们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活动,还要获得工资收入。
再次,是建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营者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工作态度如何、经营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发展。但在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如果缺乏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则可能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理人员利用股东和董事会对企业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建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把他们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可实行年薪制和风险财产抵押制等。
最后,形成对企业劳动者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工资水平应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都要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同时还要把企业劳动者收益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挂钩,把企业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以按劳分红、内部员工持股等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增加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形成企业职工收入与所创超额利润相联系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
建立企业分配制度还需要以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为条件。这是因为进行产权改革,仅仅是为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拥有资产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收益分配权提供所需的制度条件。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则与市场体系是否健全,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直接相关,只有存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企业才能面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来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所需的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出售自己的产品,使企业的资产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自主权获得实现的场所和条件。只有存在一个完整健全的市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才能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市场才能调节生产要素在企业间、产业间、地区间的配置和再配置,企业收入结构的变化,收入分配的功能和效用才能得以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体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日趋明显;但由于我国市场体系的发展起步较晚,历史短,以及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不健全,资金、劳动力、技术市场发育迟缓,还没有完整的经营者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加快市场的发育,促进各类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为各种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由市场决定其价格即报酬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首先,政府应针对我国企业分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分配制度的建立提供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从制度上明确政府、所有者、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各方面的分配行为;政府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排挤和打击市场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剥夺国家、合法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经营活动,消除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断绝违法收入的来源;针对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垄断引发的社会分配不公的实际情况,坚决消除行业经营中的非自然垄断因素,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外部环境。对由于非自然垄断因素造成的企业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也必须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通过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予以根本的解决。
其次,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借助高、中、低三条控制线即最低工资保障线、工资指导线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线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就业形势及市场工资变动趋势,每年制定并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必须与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集体协商谈判完全有机结合一起来影响企业分配决策,单纯依靠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控企业工资增减,并不能达到“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预期效果。
再次,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要在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结构、税源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l统一企业所得税,实现税率的确定与企业财务制度脱钩,以税收中性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改革,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税负失衡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状况,为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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