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实用【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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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第一篇】
卫生中心是由县或乡设立的卫生行政和医疗预防综合机构卫生中心的任务是负责该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和领导群众健康运动,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实用【推荐5篇】”,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健康辛集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进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在认真总结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常住人口500人以下且相距15分钟以内路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规范名称、统一标识。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名称前增加识别名。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全市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市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聘,实行“乡聘村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市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根据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调配。对拒不履行合同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可以依据合同辞退乡村医生。
2.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核清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乡镇卫生院要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上述收入来源落实后,低于收入标准部分由市级财政安排预算补齐。同时,要加强绩效考核,强化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管理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补助资金考核的流程监管,强化资金分配的政策约束,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资金使用要与市域医联体政策相衔接。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新进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个人养老保险的村医满60周岁后,按“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结合我市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学生村医项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高职(专科)院校培养等途径,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和年龄结构,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6.统一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
1.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19〕3号)、《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2.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公立医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村医到乡镇卫生院跟班进修,每年不少于20天;对医学理论与实践基础较好的,经乡镇卫生院推荐可以到市级公立医院跟班进修不少于15天,时间可累计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有中央资金支持或市级自行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结合市域医联体建设,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卫生院要确定重点发展专科,帮扶医院或医联体上级医院要制定帮扶计划,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推动建立城市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目标清单,明确时间表、施工图、责任人,确保9月底前圆满完成任务目标。
(二)落实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要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经费,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照每个卫生室每年7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三)强化医保政策。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加强乡镇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健康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对达到社区医院标准或“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医保总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开展督导评价。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通报、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及时发现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点对点提出整改和推进措施,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xx县推进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健康xx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进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在总结完成全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在2020年底全面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常住人口500人以下且相距15分钟以内路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规范名称、统一标识。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例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名称前增加识别名。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县为单位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常住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二)实行统一管理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镇卫生院考核,报县级卫生健康局批准,由镇卫生院统一招聘,实行“镇聘村用”,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根据实际情况,镇卫生院可对本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调配。对拒不履行聘用合同内容的,镇卫生院可以解聘乡村医生。
2.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核清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镇卫生院要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乡村医生收入由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上述收入来源落实后,低于收入标准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补齐。
(1)镇卫生院要将不低于43%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疗程,城乡居民医保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按每参保人不低于20元的标准确定。
(3)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补助金额。
(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5)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项目,增加乡村医生收入。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4.统一业务管理。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新进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水平并经考试合格。
也可由村卫生室聘用从事医疗工作,不再统计为乡村医生。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6.统一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局要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绩效考核办法,强化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管理主体责任,对乡村医生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1.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x卫办基层〔2019〕xx号)《xx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xx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利用3年时间实现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2.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结合县域医联体建设,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医师(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临床或中医医师)驻乡镇卫生院工作。镇卫生院要确定重点发展专科,帮扶医院或医联体上级医院要制定帮扶计划,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推动建立县级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结果清单,明确时间表、施工图、责任人,试点推进。2019年度南阳堡镇、十里铺镇作为试点镇,已圆满完成试点工作,2020年按省市要求全县推开。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将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乡村医生因年龄问题不参加社会保险年满60周岁人员参照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相关政策县财政落实每月定额补助400元,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所需资金每村每年不低于5000元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县财政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加强医保药品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的衔接;
按照《xx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x卫发〔2019〕xx号)和x医保发〔2019〕xx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
要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工作明显落后的、视情况予以通报,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xx县推进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xx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xx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xx县政府副县长xx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办主任xx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县财政局局长成员:xx县政府办主任科员xx县农办副主任xx县卫生健康局局长xx县财政局支付中心主任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xx县医疗保障局局长xx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xxxx镇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
乡村一体化的全方位“六统一”管理。
1.人员统一管理。
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效解决了乡村医生盼望已久的养老问题,让他们安心为群众提供健康服务。
2.财务统一管理。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等相关补助资金,有力保障了乡村医生收入待遇,让他们舒心当好群众健康的“守门人”。
3.业务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采取业务讲座、临床带教、派出进修和定期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让他们有能力为群众提供健康保障。
4.药械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增加了村卫生室药品数量,基本保证了与乡镇卫生院一致,满足了群众看病用药需求。
5.准入退出统一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招聘了一批大学生村医,实行乡聘村用,乡村医生队伍结构逐步优化。
6.绩效考核统一管理。
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和群众的满意度为重点,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使其绩效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充分调动了乡村医生积极性。
保定聘用5009名村医助力乡镇卫生“一体化”
7月1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领导人透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定市22个县正式聘用乡村医生5009人,建成标准化卫生室3523个,177家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现了一体化管理。
据保定市卫健委副主任李砚学介绍,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巩固增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
通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共同发展。
此举,不仅有利于提升乡村两级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更能为农村民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李砚学在会上透露,为切实推进该项工作,保定市先后印发《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评估验收标准》等,将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经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医疗责任险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保障,从政策层面解决了制约一体化推进的瓶颈问题。
乡村一体化已走过十年。
乡村一体化是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一部分,从2001年初次提出至今,已走过了十年。
近年来,乡村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乡村医生的各项待遇保障也更加完善,同时,村卫生室也不再是独立法人单位,逐步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
一周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村,以县级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推动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以设区的地市和县域为单位,将服务区域按照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
在河北省7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目前省内122家紧密型县域医联体已全部完成组建,正在推进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等体制机制改革。
写在最后。
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有利于形成“以乡带村、乡村一体、共同发展”的农村医卫格局。既能有效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也使得农村群众“看病难”和乡村医生“青黄不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各中心和部门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效能建设,节约行政和办公经费。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制定xx-x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全体人员遵照执行。党政办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
一、来客接待制度
1、政府公务接待(含中心、部门)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用餐原则上由机关食堂承办,根据来客数量、级别由分管领导把关,党政办开具用餐通知单,标准为20元/人、25元/人、30元/人。如果需要超过30元/人标准接待的,必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一般陪客数不得超过来客数,用餐结束后由经办人当场签字确认,事后一律不得补签。如村(居)人员因公办事或机关部门人员加班,开展突击性工作需在食堂就餐,由党政办开具零伙用餐通知单在食堂就餐。
2、中午用餐严格执行五条禁令。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用酒,必须事先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用餐单上注明品名、数量,到党政办领取。
3、特殊情况确需在本镇其他饭店接待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饭店接待,需用酒水,由主要领导确认品名、数量后到党政办领取,事后不得补单。在本镇以外接待的必须报党委书记同意后安排接待。
4、来客接待原则上不用水果和瓜子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负责购买。
5、来客接待原则上不安排纪念品,确需安排的,必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购买。
6、政府招待用香烟一律经主要领导同意到财政所领取登记签字。任何人不得在商店购买,否则不予报销。因需要用烟招待的经请示领导后由党政办开具领用单,品种为玉溪、黄南京香烟,3人以下一包、3-5人两包、5人以上最多不超过三包。除上级来人或召开专项会议,方可领取香烟外,其他一律不予领取。因需要提高规格接待的必须事先报经主要领导同意。
来客接待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于次月5日前到财政所结清账目,逾期不结视为放弃。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员车改后市内交通费用全部自理。各中心、部门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公去市内开会(公务员除外)或办理公务,由党政办根据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具会议通知单或办事通知单,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25元车费补助,不再报销车费。
2、出差市外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事先要有主要领导批示),凭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3、原则上出差不得使用出租车,如因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出市需用车的,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出具派车单,同时应注明出差人、往返地点、金额。差旅费月清月结,逾期不结视为放弃。
三、机关物品采购领用制度
1、机关所需物品一律由财政所专人负责集中采购,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入库和管理,党政办开具物资领用单到财政所领取。每月底对账一次,共同把关。
2、所需日常小件办公用品如笔、墨等,由财政所集中购买,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入库。大件或大量的办公用品如电脑耗材、复印纸张、办公桌椅等,一律实行市场询价、按质论价、同质比价。不能集中采购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开具物品采购单进行采购。
3、对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空调等大宗物品,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招标购买,不能招标的一律通过询价集中购买。各部门凡需购置上述大宗办公用品,一律由各部门事先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政府采购。凡大宗物品采购一律由纪检、党政办、财政所主要责任人参加,不得擅自购买。
4、对烟酒物品的购买,由财政所填报物品采购单,由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原则上一律通过批发途径购买,不能批发的通过采用多家竞价的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低价购买。
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机关财产物资(含市级以上部门划拨赞助、捐赠和其他单位捐赠的财产物资)统一由财政所管理。
2、对所有公共财物清理登记、造册、编号、建档。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属低值易耗品,专项登记,办理领用保管手续;领用手续一式三份,保管人、财政所、党政办各一份。
3、机关人员调离时,所领用保管的公物应主动移交,否则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并停发工资。
4、一切公物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需要调度使用的,由财政所会同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办理移交手续。
5、一切公物严格执行保管、使用责任制,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或遗失谁赔偿。
五、支出报销制度
1、机关各项支出费用一律实行复式审批,即财政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镇长(常务副镇长)审批。超过5000元以上报党委书记审阅。重大支出如道路、桥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先编制预算,镇长(常务副镇长)签字,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开据正式发票(20万以上工程必须送审),报政府盖章后,视工程进度、合同标明的付款方式,结合资金情况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表态。
2、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单或办事单领取车费补助。
3、招待费凭正式发票,来客接待通知单报销。
4、工程支出凭正式发票,竣工验收决算单、合同复印件报销,(20万元以上必须附审计报告)。
5、机关维修、购置(5000元以上按工程结算程序)凭正式发票、维修购置申报单报销。
6、机关各项费用支出,一律在次月的5日前报财政所登记,会议通知单、来客接待通知单一律不得事后补发,报销凭证由财政所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镇长审批后,视资金情况统一安排。无预算,不及时结报的支出费用,财政所一律不予认可。
7、凡在镇财政预、决算的中心、部门均按本制度执行。各部门的.支出报销参照机关支出报销制度执行。
“三化”是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
“四定”是根据每所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定任务、定人员、定成本、定奖惩。
服务人员的薪金,考核后由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第三篇】
1.药剂科确保按《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时供应临床所需药品。
2.每月药品供应计划,应根据用药基本状况、不同季节发病,由药库人员编定计划,并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3.计划批准后,复印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保存。
4.及时组织供应临床急救药品及特殊用药品。
5.采购药品坚持按基本用药目录和供药计划,依有关规定的定点采购质优价廉药品。
6.采购药品,以保证药品质量为原则,坚决杜绝购进非医疗性用品及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第四篇】
在xx市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卫生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中心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一)中心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中心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一)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中心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案及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
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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