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_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办法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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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1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特别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情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根据情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
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
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特别紧急会诊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
(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
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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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会诊管理制度2
一、会诊内容:
凡遇疑难急危重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完成后,必须填写会诊记录,并签字。
(1)急诊会诊:急性危重病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进ICU。被邀请会诊的科室人员,由值班医生必须随请随到。院内医师必须10分钟内到达。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完成。会诊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会诊时必须对病人进行体检及查看相关检查报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以避免专业设备仪器搬运。
(3)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主管院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并报告主管院长,做最后处理决定。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进行远程会诊;如远程会诊解决不了,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并报告主管院长参加。
二、会诊程序: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由医务科组织,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三、会诊收费:
院内普通会诊费2元/次,高级职称6元/次。指定专人会诊,按照副主任医师40元/次,主任医师64元/次收取。会诊费按50%比例抽取给会诊医师。
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3
一、 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二、 科间会诊:
1. 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需要相关学科协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2. 急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前往会诊;普通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2天内前往会诊;严禁电话会诊。
3. 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住院总医师负责完成,并做好会诊的登记工作,如碰到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住院总医师应立即如实地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住院总医师不在岗期间,会诊原则上由科室当天的第二值班医师负责完成。
4. 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盖章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分管的床位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床位医师也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5. 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夜间急会诊必须经二班医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邀请。
6. 急诊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主班医师同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
三、全院疑难、危重病例会诊:
1. 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可提出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除了需要详细写明患者病情、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外,应在会诊单右上角标明“全院会诊”字样,并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确认盖章后送至被邀请科室,并报医务处。全院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全院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2. 门诊病人经两次就诊仍不能明确诊断者,门诊医师可向门诊疑难病例会诊中心提出会诊申请。会诊由会诊中心组织,专科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卡上,供门诊医师参考。
四、院外会诊
1.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问题时,可提出院外会诊。
2. 院外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必须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及会诊的目的要求,经科主任审核盖章后送医务处(周日或夜间送行政值班),由医务处或行政值班负责联系会诊专家。
3. 一般的院外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负责接待会诊专家,院外大会诊时由科主任主持会诊,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4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1、副高职称以上医师;
2、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三、医务处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四、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处领取《医师外山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处备案。
五、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山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处备案。
六、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七、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第ll条之规定的,将记录在医师考核档案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山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5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因诊断治疗等问题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处理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受邀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会诊。急诊会诊随请随到,最迟不超过15分钟到达;平诊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
三、经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上级同意后请有关科室会诊,并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病历、检查资料、初步诊断意见、会诊目的、邀请会诊时间、会诊地点等),会诊申请单原则由本院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职称的医师签名。将会诊单及时送交应邀科室,由该科值班护士或修班医师签收登记并负责及时处理。会诊医师到邀请会诊的科室后,邀请科室的医师应陪同,主动介绍病员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检查材料。
四、为保证会诊质量及加强责任感,受邀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应安排本科医师会诊,不得安排轮转医师、进修医师或实习医师承担会诊任务。如会诊中会诊医师遇有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科上级医师汇报,并邀请前往会诊,否则会诊医师应承担延误诊治的责任。
五、点名邀请会诊时,若受邀医师不在,应邀科室接申请的医师或护士应向申请科室说明,并报本科上级医师汇报,并邀请前往会诊,否则会诊医师应承担延误诊治的责任。
六、节假日、夜班期间或病情危急时,住院医师亦可申请会诊,但申请上应有合法资质医师签名,同时应向本科上级医师报告。
七、平诊会诊,受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前往会诊,填写会诊意见。会诊医师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请本科上级医师并邀请前往会诊,决不允许借故拖延时间延误病情,应邀科室逾期不予会诊者,申请会诊的科室应向医务科报告,责任在应邀科室;申请会诊的科室如未汇报医务科,责任在申请会诊的科室;医务科按延误病情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急诊会诊:病情危重者,经治医师可申请紧急会诊,需要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特别紧急者可直接通过电话邀请,接电话者应记录时间并立即报上级医师或主任安排相应医师前往会诊,不得延误。紧急会诊在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后必须及时到达会诊地点,因延误会诊造成的'后果,由延误者承担。危重急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同时请示相关科室会诊,以免延误病情。
九、门诊会诊:可将请求会诊意见写在门诊病历本上,按门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十一、院内大会诊:凡需几个科室会诊的病例,(由申请科室的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后,申请科室按规定会诊时间邀请有关医师会诊,并应提前将会诊申请单(或病情介绍)发给参加会诊的医师,受邀者应按会诊的目的要求,作好会诊准备,按时前往。申请科室做好会诊准备工作,会诊工作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特殊情况请医务科或有关院领导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做好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所确认的诊治方案。原则上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会诊。
十二、院外会诊:一时无法诊治的疑难病例,需请院外会诊者,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申请科室具体联系并做好会诊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科及有关院领导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好会诊记录。外出会诊医师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执业医师及相应技术职称),并具有外院请求会诊的邀请书,且报请医务科同意,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前往。病情紧急者可先报请同意,会诊结束后再补办手续,私自前往会诊者医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进修医师不得单独会诊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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