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与透明度,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些目标呢?以下小编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
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加强各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程序,结合学区实际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集中采购管理程序:
1、学校按当年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将本校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学区财务,学区汇总后上报教委财务科审批;
2、由教委统一采购的项目,学校要做好验收工作。对所购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进行初步验收,并上报教委设备中心。
(二)校分散采购程序:
1、购限额标准以内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采购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①、采购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提交次月政府采购月计划,待区财政批复后单位才能执行;
②、学校持《朝阳区定点货物结算单》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在验收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③、供应商及区财政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结算货款。
(2)、单位自行支付项目:
①、学校填写《朝阳区定点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
②、学校通知定点供应商;
③、货到后学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在“采购人验收”栏中签字盖章;
④、学校凭发票及《朝阳区定点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到学区报账。
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程序:
(1)、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教学设备达到30万元以上项目。
①、学校次月需要立项的'项目在本月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②、学校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与项目详细需求,报送区政府采购办,并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账户;
③、学校依据批复立项表与审计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供应商。
(2)、政府采购以及单项或批量到达60万元的工程项目:
①、学校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与设计概算、图纸等报区政府采购办;
②、学校依据批复的立项表与已审定的招标机构,确定供应商;
③、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学校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大宗物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大宗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的'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5.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6.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7.财务室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和付款结算。
8.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4
1、固定资产实行局统一管理: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综合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计算机使用人负责保管)、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配、报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统一由财务室报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进行审批,手续完备由综合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事项。
4、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综合办组织定期清理,购入和报废的,及时向区财政国资股、采购股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5
为规范本园食堂食品原料和消耗品的采购程序,提高幼儿饮食安全和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适应市场商品和价格的变化,便于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基本原则:
1、保证幼儿生活及食品加工器具需要的原则。
2、保证幼儿食品新鲜、卫生的原则。
3、在保证食品质量条件下,实行价格最优的原则。
4、按程序办事,完备有关手续,加强食品质量卫生监督的原则。
二、采购范围:
特指幼儿食堂所需的食品及相关用品,如:蔬菜、肉类、鱼类、调料,以及食堂设备、厨具、餐具、工作服等。
三、采购流程:
1、每周五定出下周儿童食谱后,由红案、白案班长根据每天儿童用量,计算并填写出一周所需食材《申购单》(每天分开填写),交事务长审核。事务长根据库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审批。
2、《申购单》一式三份,会计、食堂保管员、采购员各一份,采购员根据《申购单》每天用量进行采购。
3、每周水果副食由食堂保管员根据用量填写《申购单》,少量零星配菜及副食等,可先行购买,月末结账时由采购员补填《申购单》。
4、司务长、食堂保管员需对配送的食材(蔬菜、肉等)进行验收,根据《申购单》及发票核实数量、份量、重量、质量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
5、食堂司务长应不定期地抽查监督出入库原料的库存情况,保证先进先出,防止货物积压变质;同时在一周采购过程中根据幼儿入园情况的变化,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并上报修订。
6、食堂所需用具(厨具、餐具、工作服等),由司务长掌握并申购;食堂设备购置需院长审批。
四、采购报销手续:
报销的'进货单据和发票上要有采买人、保管员及司务长验货签字。会计根据《申购单》、进货单据及发票、食堂仓库盘存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签字同意,财务部出纳报销。
五、采购注意事项:
食堂司务长和采购员,要讲原则,有责任心,正直诚实,不谋私利,采购食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食品(包含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需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2、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收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3、不得采购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
4、严禁采购路边货或其他无法溯源的食品原料、辅料。
六、供应商的选择:
1、为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实行“定点采购”,根据“货比三家”和规模、诚信等综合因素,选择食品供应商,并签定供货协议书。
2、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备案。
3、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鱼)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等。
4、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合作的合同,其中应约定食品原料、辅料的质量、卫生、定价办法、配送方式、退换货、货款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责任等。
5、对于不完全具备相关证照的某些食品原料辅料供应商,如蔬菜类供应商,仍应坚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的定点摊贩手中采购,以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辅料可以溯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杭财购[20xx]06号),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并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根据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成立以系统纪委书记为组长,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核与监督,卫生局财务室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政府采购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送、采购方式变更以及进口产品等有关需要进行报批的事项、参与评标、合同签订及产品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具体活动)。
第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有采购活动;
四组织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政府采购事务;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业务工作培训;
五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从20xx年10月开始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7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陀区教育局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用途公开,采购内容、数量公开,价格、质量公开,同时做到“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二、把握环节,注重询价。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询价、签订合同等环节。
三、优质服务,维修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学校在每年下半年根据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由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预算项目,包括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报校长室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由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报结算中心会计,编入下一年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校长授权总务部门进行操作。
总务部门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常规设备配置》之中的设备)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
其他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方能入账入库。财产保管员待发票、项目验收单、购货合同等资料齐全后入库;财务室待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审批后的发票等资料齐全后付款入账。
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金额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按要求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谈价记录、校装备采购工作会议决议、唯一性说明、设备采购申请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内容。
由于需要采购的'设备个性化较强或不在政府中等原因,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对需采购的设备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邀标,形成3名(含3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购情况说明;采购完成后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库入账,并将相关采购资料报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8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由镇采购办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线室需采购物品时,将书面填写《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申请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金额超1000元须镇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采购。每月底采购办列出清单,经镇长同意,再由财务室派专人凭购物单发票统一转账结算账目。
三、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的线室,一律不得报销;特殊紧急情况,先报备采购办,统一先送货,事后当天再补办《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
四、《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五、所购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各线室自行保管,由采购办进行建档立账,编号造册。
六、本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金塔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完成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设施、设备;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服务项目(学生校服、教材与教辅资料、生活取暖用煤、学生宿舍生活用品、劳务、租赁等);单件或批量累计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所有商品。
第五条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辅助用房、围墙、校门、各类运动场地、绿化等零星基建及各类维(装)修项目。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按《金塔县政府采购20xx年度集中采购及标准》(金政办发【20xx】114号)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
第八条凡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采购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到县住建部门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园)校(园)委会议研究确定,报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5000元的`;有特殊要求或时间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报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加注明确意见后,转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以自行采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时采购人遵循比价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比价、议价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品质合格。物品批量采购的,要对商家提供的价目单进行筛选,商定合理价位,减少采购次数。除教材、教辅、办公用品和作业本外,相同类型的货物一年内不得报2次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申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汇总,采购预算经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凡未做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采购申请。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采购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进行核实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教育局对其采购申请审批意见,到县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采购人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般应规避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按议定的要求采购。具体程序是:成立由分管领导、单位工会代表、相关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物品名称、质量、金额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教学仪器(理、化、生、劳技、体育等仪器)、图书、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软件及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生活取暖用煤、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商品,在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政府采购时,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对同类物品和有关服务项目提出“并类捆绑打包”方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与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后,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报账员凭借正规发票和政府采购手续到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报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管理股签发的《**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一致,与采购代理机购制做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一致,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相一致。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操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审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发布公告。经县纪检委审批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邀请。选择符合相应资格,且实力强、信誉好的厂商作为潜在投标人,可上门递送和函寄招标邀请函;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依据相关资料的法律规定制作简便的谈判文件;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谈判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5)谈判。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先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磋商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磋商。磋商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五)、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示。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合格供应商;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成交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情况记录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询价通知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通知书,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询价采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七)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就是通过统一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同时,确定产品、优惠率、服务和期限,采购单位在确保货物质量的情况下在优惠范围内以最低价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并与其签订“**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供货,货款从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供货商。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可以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2、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纳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内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达到以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外,达到以下限额的项目由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3种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超过50万元以上。
(四)20xx年协议供货范围及限额标准:办公自动设备(3—10万元)、办公家具(3—10万元)、一般电器设备(3—10万元)。
七、审批程序
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时,采购单位需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交分管领导批示的采购申请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提交固定资产审批表,并填写《**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政府采购管理股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属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要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便提高采购效率,未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实行政采购的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为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合理建议。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九)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组的监督检查;
(十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十三)工程基建类的采购与基建小组共同审核预算、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措施,必要时现场勘测实际丈量并提出相应建议供校长和校长会议决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采购员职责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方针,遵守国家物资政策。在校领导和采购组长按照学校采购计划和需要,完成物资采购任务,切实为教学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凡有购置计划和批准手续的物资,必须注意质量,及时采购,满足需要,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价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交付保管员验收或财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购物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监督人、保管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及时向财会人员报销,完清财务手续;
(四)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五)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
(六)团结同志,模范遵守法纪;
(七)努力学习财务知识、政府采购法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一般采购过程包括
①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
②询价填报用款申请;
③实施采购,开具发票;
④验收入库、财产登记;
⑤签字报账。
第十条其他采购过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属于工程基建类的每年集中申报不超过两次,属于政府采购的同类采购每季度不超过两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
[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二)询价、编制预算,填报用款申请。工程基建类的必须对照湛江造价站参考价审核预算,审核后在用款申请空白处各校区由校长、总校由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写“已按造价站参考价审核”并签名,否则不予审批;用款审批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写《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报教育局审核,按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工程基建类的还要填写《湛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到预结算中心审核预算;
(四)政府采购属于自行采购的,工程基建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由申请校区、处室、中心编制招标公告,由招标组修改,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统一由招标组组织招标。开标地点一般定在总校教研楼13楼总务处会议室(基建小组办),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加;
(五)政府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电子反拍的统一由政府采购员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与。校内审批手续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经手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购员完成(详见: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章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都要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实施采购、施工。合同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编制,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初审,主管财务副校长复审,校长审批。招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网上采购、电子反拍按财政局要求签订电子合同,编制由政府采购员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采购,加强采购过程监督,有阶段验收的必须进行阶段验收。过程监督可采用拍照摄像方式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标人(供应商)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
(八)验收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和采购组共同参加,按合同要求验收。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时改正,改正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时改正。三次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组就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组织再次采购,产生费用在支付给中标人(供应商)价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XX区政府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XX区政府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XX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3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4
一、凡属政府采购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采购报告必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xxx小学
20xx年x月xx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一篇:安全管理制度货最新14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