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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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大全汇总【第一篇】
一、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
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1.票支分离主义。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2.票支包括主义。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明对照。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用了票据总概念,将支票视为独立于汇票的票据种类。因此,虽然均为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但在票据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国台湾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存在着明显差异。
(三)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的差异。由于票据规则的内容集合方式和内在逻辑的不同,加之票支分离还是票支包括的差异,各国票据法在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及其相关的立法技术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有四种类型:1.日内瓦统一法类型。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是在票据种类区分的基础上设篇章,票据各项规则的内容集合方法主要是以票据流通过程的顺序为内在逻辑结构。汇票篇的主要章节设置为:发票,背书转让,承兑,付款,追索权等;本票篇的内容设置很少.以规则准用技术避免汇票和本票相同规则的重复规定;支票法的章节设置与汇票本票法中的汇票篇的章节设置大致相同。2.英国汇票法类型。英国汇票法的篇章结构。在票据类区分的基础上设汇票、义票、众票等章,与日内瓦统一法相类似,也同样运用了规则准用术,以避免三种票据相同规则的重复规定。但是,在内容集合方式及内在逻辑上,英国汇票法与日内瓦统一法明显不同。英国汇票法是以票据流通顺序结合票据关系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来设置章节的。其汇票章的主要章节及顺序为:发票、当事人的能力和权限、转让流通、传票人责任、汇票的消灭等。3.美国统一商法典类型。美国统一商法典与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汇票法最显著的区别,是其"商业证券"编中没有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即没有设汇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而是将各种票据的相同规则集合在一起,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即以票据称谓的规则,共同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以汇票称渭的规则,适用于汇票或支票(因为美国视支票为汇票的-种,但也有支票的专用规则,例如保付支票规则);以本票称谓的规则,仅适用于本票。但在内在逻辑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商业证券"编与英国汇票法相类似.都是以流通顺序结合当事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来设置章节的,主要章节及其顺序为:发票款式,转让流通、持票人权利、当事人责任、提示、通知和拒绝证书、责任解除等。4.我国台湾票据法类型。我国台湾票据法在章节设置方面与日内瓦统-法相类似.也是在票据种类区分的基础上,主要依票据流通顺序来设置章节,其章节设置及顺序主要为:汇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汇票章中又分为发票,背书转让,承兑,付款,迫索权等1节;支票、本票章中与汇票的相同或相类似规则,采用规则准用技术避免重复规定。但不同的是,我国台湾票据法因采票支包括主义,将三种票据纳于一部票据法中,在此基础上,把汇票、支票和本票的一些共同通用规则的内容集合于一起,在票据法的首部设置了总则性的"通则"章,从而在篇章结构上独具特色。
(四)新国际票据法草案的立法体例。日内瓦统一法制定之后,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参加,所以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世界统一性的国际票据法。为了协调日内瓦统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进行了制订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努力,于l982年7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l 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分发各国政府征询意见。国际票据公约草案所采立法体例,既不同于日内瓦统一法,也不同于英美票据法,其主要特点为:1.票支关系上采分离主义。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分为二部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票据法和支票法分立。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体例特征。2.取消了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篇章设置,没有将汇票、本票各自立为独立章节,而是把汇票、本票规定在一起,并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了规则准用技术,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特点。3.章节设置上,以流通顺序和当事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进行安排。主要章节及顺序为:发票,流通转让,权利和责任,提示、退票和追索,责任解除等。从形式上来看,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章节设置最为相近,但其内容集合方式上也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一定方式,例如追索权。因此。此项体例融合了两大票据法系的特色。在整体体例上.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较大地体现了对两大票据法系的调和和折衷。新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虽然尚未被各国政府正式审议通过,尚未成为实施生效的国际票据法,但其所体现的努力方向及体例模式、立法技术等,却是我国票据立法所应密切注意和认真借鉴的。
二、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
借鉴国外和国际票据立法的经验,是我国票据立法的一项主要原则。如何兼收并蓄二大票据法系的优点,尽量紧随国际票据统一运动的新发展,并立足国情,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可能的选择和创新有哪些呢?
(一)我国票据立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是由一部大纲式的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所组成的体系。法学界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呼声甚高,但对制定商法,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以认真深入的讨论。无论如何,如果因制定民法典而停止或迟延与民法紧密联系的民事特别法的立法进程,是不合理,也是不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因此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取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更符合现实。票民或票商分离有以下意义:第一,与现行的商事立法相一致。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大陆法系所谓商法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多采取单行立法方式,例如海商法、破产法、公司法等。票据立法也采取单行方式,与现行商事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二,国际性票据法为单行立法,我国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与国际票据法的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三,以单行形式立法,不仅使票据法易于实施,而且在适用上也具体明确;在修改方面。国际票据法统一运动有了新的发展之后,单行法律形式的票据法,对按国际票据法变动时的修改,更简便易行。基于民商立法进程和票据单行立法的意义,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将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的立法体例,应成为我国票据立法的选择之一。
(二)票据立法是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于一部法律之中,还是制定为两部分立的单行法律,是日内瓦统一法与英美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的主要差异。我国票据立法采包括主义还是分离主义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1.票据概念。我国一贯有票据的总概念,这一总概念包括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我国票据立法应在这一传统词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2.避免内容重复。日内瓦统一法虽然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分别立法,但支票法的内容有许多与汇票规则相同或相近似,因此,将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中,能体现立法应有的节约,避免内容的重复。3.与国外、国际法律的相通。一国法律的体例,与国外、国际法律相接近,可以有利于本国人民与国外、国际法律有相通的法律观,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国外、国际法律。我国票据立法如采包括主义,虽与日内瓦统-法有所不同,但由于统-支票法的许多内容与统一汇票本票法相重复,所以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非内容上的差别,不妨碍与日内瓦统一法的相通或对接;尤其是采包括主义体例与英美票据法相接近,可以加强或便于对我国较陌生难懂的英美法律的理解;由于与二大票据法系都存在着一定的对接或相通性,将能使我国民事主体在参与世界经济的国际票据实践中增强适应能力。因此,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和支票都纳于一部票据法中,应是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之二。
(三)通则章的设置。旧中国的票据立法和现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曾独树一帜,在票据法的篇章结构上增设了总则性的首章--"通则"章,把三种票据通用的概括性规则集合规定于"通则"章中,这在世界票据立法体例上是一种十分有意义的创新。"通则"章的增设主要有两方面意义:第一,明确了通用规则,避免了重复规定。在票据规则中,有一些内容是三种票据所共同适用或通用的,例如票据抗辩的限制原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的更改、涂销、伪造、变造等,这些规则如果规定在各种票据行为规则中,将容易形成规定内容的重复;并且,这些非票据行为的规则(例如票据抗辩)和概括性规则(如票据更改、涂销等),从票据行为中区别出来,能使这些规则更为明确,以引起应有的重视和适用的方便。第二,通用规则具有整体意义。通用规则是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其本身即包含着票据的整体性,揭示了三种票据的共性,使人能加深对票据法律关系整体性的把握和理解。因此,旧中国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设置总则性"通则"章的创新,是我国票据立法在体例上应予以继承的。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第二篇】
2016最新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一
尊敬的党组织:
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5月18日出版的《学习时报》头版刊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刘云山5月13日在中央党校20**年春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又一次吹响了从严治党管党的冲锋号,彰显了党中央加强作风建设的信心与决心。刘云山同志指出:党内政治生活必须真正严肃起来,决不能随意化、平淡化,不能娱乐化、庸俗化,不能让党内政治生活变了味、走了调。
实现政治生态 山清水秀,首先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考题,是凝聚党心民心的重要举措,也是摆在各级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党在群众心中最直接的形象与代表。然而,现实中部分党员道德败坏、人格扭曲、腐化堕落,部分基层党组织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部分党员干部拉帮结派,大搞圈子文化,毁坏了党员干部形象。现实中党员政治生活走过场、流于形式已经普遍,有的甚至采取休闲、娱乐、庸俗的方式组织党员政治生活,这是极其错误的。不严肃的党员政治生活往往模糊和淡化了党员的党性意识和责任,导致党心涣散、民心散失。
不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违背了原则,破坏了规矩,是党员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敢担当的源泉。现实表明,必须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考题,否则党风难以好转,党员干部作风难以得到加强。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考题,重点要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量化考核,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要深化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法治民主等民主形式,真正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考题,要从一把手做起。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进一步落实管党责任。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仅要带头履行管党责任,还要带头执行党内制度,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到以上带下、以上促下。党组织是一个大熔炉,只有不断强化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干部的党性才会越来越坚强;只有不断接受思想洗礼,清除政治灰尘,党员干部的觉悟才会一步步提高。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考题,贵在经常,重在认真,要在细节。首先,要注重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完善机制体制。其次,要把开好民主生活会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抓手和主要手段,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重查摆问题,找出差距,自我改正和提高。
再次,要创新党内政治生活形式,坚定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营造比学赶超和净化提高的良好氛围,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针对性、教育性和实用性,使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活起来、管用起来。第四,要强化考核制度,量化党员管理,打破党员终身制,严格查处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员的危机感、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步入严谨、科学、活泼、规范的新常态。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日期:xx年x月x日
2016最新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二
敬爱的党组织:
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使其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建设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明确提出管党治党要靠纪律和规矩。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真管真治,就要有纪律有规矩。
20**年11月,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就开诚布公地讲到,新形势下,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还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中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要求广大党员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更要做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这就为全党树立了总纪律、总规矩。
2012年12月,旨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决心,是中国共产党依规依纪治党的一个缩影和重要标志。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强调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三次全会上要求加强组织纪律,指出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提出了党的规矩四项基本内涵、五项重要要求,做到明边界、知趋避、守底线。
纪律对政党来说是规范、约束成员的准绳。严明党的纪律,就是要求各级党员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必须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首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管真治,党风和社会风气得到明显好转。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对人民的承诺能否兑现,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必须一把尺子执纪到底、一寸不让,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挺纪律、讲规矩,并且坚决执行的决心和信心。
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严,就是要严管严治,就要严纪律严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要求,涵盖了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
在思想建设上,把好理想信念总开关,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牢固树立起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在组织建设上,突出从严治吏这个关键,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在作风建设上,严字当头、从严从实,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在制度建设上,织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的要求贯穿了从严的鲜明主线,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统筹兼顾、自律和他律的双管齐下,取得了明显效果。
目前正在进行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其核心还在于守纪律讲规矩,着力解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
指出,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从严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管党治党必须认认真真管、实实在在严,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要严纪律严规矩。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就是要全面管全面治,就是要健全纪律健全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纪律、规矩越来越健全:实现了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而且是全党共同的责任;对象无遗漏,不仅管好干部,还要管好党员、管好组织;内容更系统,不仅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等都管起来,还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环节更衔接,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形成了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惩戒有机结合的从严治吏的完整链条;措施更配套,出台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都是彼此呼应,整体功能增强。
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是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之前,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才能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才能团结、引导、组织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就必须扎紧纪律规矩的篱笆,将严明纪律贯穿于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及时清理、规范、完善原有的党内法规,特别是做好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
管党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也在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和规矩也将不断健全。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日期:xx年x月x日
2016最新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三
敬爱的党组织:
10月26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历史将会永远记住这个最重要的日子。这一历史盛会,将把中国带入真正十三五规划的跨越时代。在国庆前,中央提前曝光六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足可以看出,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方略,进一步深入惩治****,从治标的打老虎苍蝇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用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治本的根本转变,以中国式的法治进程向世人宣告,中国这面法治大旗将始终飘扬在东方高空,引领中国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通过全面实施政治、经济、体制等改革,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我国的法治之路也正在一步步地向前稳步推进,一整套适应中国改革发展道路的治理体系正在加紧构建。尤其是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全面推动十三五规划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废墟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在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又符合国情实际,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的今天,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从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到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系列重大思想重要论断,一系列关键部署核心举措,为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指明了方向,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坚信,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必将在现代化征程上拓展更加广阔的法治天空,让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振翅高飞。
十三五规划,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十三五规划这个根本,把法治作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求建章立制,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在反****斗争中,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权为民所用,正确用好权;在深化改革中,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现科学发展;新一轮深化改革大潮中,更是把目标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对法治的不断深化。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十三五规划、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召开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确定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的若干问题,将把十三五规划的大旗牢牢地插在中国的大地上,向全世界召示,十三五规划是中国发展改革的必然选择。
创造了灿烂文化的中华民族,也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在社会发展局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认清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进一步夯实党执政兴国的法治基础,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我们必须相信,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为新起点,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必将矗立起十三五规划的这面大旗,引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法治中国更加光明的前景。
此致
敬礼!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第三篇】
档案法律,包括《档案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的规定。如《刑法》第329条;《会计法》第23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矿产资源法》第14条;《森林法》第14条等。
档案行政法规,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3件。散见在其他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档案法律关系的条款也属于档案行政法规的范畴,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和59条等。
地方性档案法规,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档案法规。长春、沈阳、青岛、宁波、武汉、济南、深圳等17个较大的城市也颁布了地方性档案法规20件。
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目前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有20件,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地方政府颁发的档案规章有59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50余件。
以上这些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
2007年国家档案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开展了系统的规章清理工作,并于2007年12月5日了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附:由国家档案局以及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局)联合的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规章目录。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1.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
2.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
3.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1988年)
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
5.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
6.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
8.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
9.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
10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1994年)
11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
12.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
13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
14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
15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
16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
17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
18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19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
2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
废止规章目录
1.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2.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1989年)
3.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1992年)
4.国家档案局科技)阿拉文库●(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
5.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
6.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
法律法规【第四篇】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的。在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便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用规避法国法的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从上述概念和鲍富莱蒙离婚案可以看出,法律规避有4个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的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独立地位
对于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在他们看来,虽然两者在结果上常常都是对外国法不予适用,但它们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虚伪行为。另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在他们看来,在不适用外国法而适用本国法时,两者同样都是为了维护本国法的权威。在上述两种主张中,前一种主张居优势地位。笔者也赞同前一种主张,因为:①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而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②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③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不仅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能达到,而且可能还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否定其效力的问题,学者们也很有分歧。欧洲大陆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而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便是这种主张的根据。
但另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法律的可能,那么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某一目的而选择某一法律时,即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立法者就应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阿根廷、加蓬等国,或在立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均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的做法。
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规避加蓬法而使某一外国法得以适用。”但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有所谓规避,因为在那些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场合,或认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并不是欺诈行为,或认为可以通过其他加以解决。例如,一个完全意欲在英国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其外国规定公司成立的条件宽些或者所得税比英国低些,便到该外国去成立。对此,英国的解决办法很简单,即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但如果该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英国,就必须服从英国法规,特别是英国有权把它清算,恰如它是在英国营业的任何其他未登记的公司一样,至于它在外国成立是否有欺诈的目的则无关重要。德国上也不采用禁止法律规避的原则。
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
禁止或者限制法律规避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只限于规避内国强行法还是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在内,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持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强行法。例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法国法院早年的判例也规定,规避法国法才为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一案的判决即如此。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的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佛莱之妻规避意大利关于限制离婚的法律而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对于这个案件,不少法国学者提出异议,认为规避外国法也属于法律规避,因为规避毕竟是规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规避外国法的同时,也可能规避了本国的冲突规范,因为依本国冲突规范,该外国法可能就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法规【第五篇】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现行证券市场法律包括哪些?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3、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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