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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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财务报销运作,规范员工的报销流程,使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1、各部门主管负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借款报销申请;
2、财务部负责复核相关申请,发放相应款项,处理发票等单据;
3、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共同推进、监督流程的执行及改善;
四、程序
1、个人借支及报销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先填写《借支单》并出具相关证据,经部门主管批复后报财务部审核;
报销费用必须使用有效凭证,并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
报销审批权限根据《财务审批授权表规定》执行;
经理级以上人员的报销需由总经理书面签核或邮件回复批准;
个人因公借支在公务履行完毕后应及时报销并清偿所借款项,报销及清款期限为借款日起一个月内,逾期未结清者应提早向财务部作出合理书面解释,并办理续期申请,否则将从借款员工工资中扣除;
员工离开公司前必须结清所有款项,离职《移交清单》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检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果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应收款项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暂借经费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
2、国内出差
出差规定
公出人员应经部门主管同意,并提供书面出差计划;
公出人员出差需事先通报人力资源部,说明出差事由及出发、返回时间,并报行政助理备案考勤;无通报者可视为旷工。
如需事先预支款项,请在《出差申请表》中填明借款金额,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交财务部审批及领取;
出差行程日一律不得申报加班,节假日例外;
出差员工完成任务后,应立即返回公司,不得借故逗留或办理私事;
如因个人原因确需额外逗留的,应提前办理休假手续,逗留期间所产生之费用自行负担;
如因病或其它未知事故滞留时,应及时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回公司后添附有效证明,经主管审核后,方能报销滞留期间住宿费及其它必要费用;
出差费用应在返回后一周内凭发票报销,逾期者需向财务部门提供合理解释,超过一个月且没有合理解释的发票不予报销。
出差员工应当及时向直属上司提交书面出差报告,其中包括:
a、出差地、日程、目的。地;
b、出差处理事项;
c、出差条件及意见;
所有出差员工必须注意保持公司及个人形象,不准有任何行为或言辞诋毁或损坏公司形象;
交通工具
公司员工出差应选择大众交通工具;
员工在本市办理公务,应使用大众之交通工具,如公共巴士或地铁。
近距离或不赶时间的情况下,可选择汽车或火车;
在以下情况可以使用计程车:
a、时间紧急;
b、携大量现款;
c、有客户陪同;
d、无简易交通之地段或无班车情况。
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通信费用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及职务类别给予员工报销相应的通信费用(参阅《财务报销费用细则》);
通信费用的报销主要用于销售部门与客户联系时所发生的费用;
严禁营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通信费用报销资格;
通信费用应及时申报,隔月作废。
住宿费用
根据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公司对住宿费实行按地区按行政级别对待:
行政级别分为经理和员工;
地区分为
a类消费区(深圳、北京、上海)
b类消费区(广州、青岛、大连、长春、沈阳、杭州、宁波、哈尔滨、温州、福州、厦门、西安等)
c类消费区(武汉、长沙、成都、南昌、郑州、重庆、济南、吉林、内蒙、石家庄、太原、天津、兰州等)
具体费用请参阅《财务报销费用细则》;
如有两位以上同事同时出差,住宿以双人住为原则;
如在出差当地公司备有宿舍,员工住宿以此作为首选;
如陪同客户同行,经主管批准后可与客户住同一酒店。
应酬费用报销规定及膳食补助
应酬费需在出差前征得本部门主管同意方能报销;
公司为在外出差的员工提供餐费补助;餐费补助按实际出差时间算,中午12时至夜里12时出差的按半天算;
如有报销餐费的,或由对方单位负责支付用餐的,则取消当日补助,具体按实际情况计算;
本市出差,不再另报销餐费,夜间返回的(19:00以后)按餐费标准补助误餐费。
在外留宿实行每日餐费补助;
餐费补助费用请参阅《财务报销费用细则》。
3、国外出差
出差规定
所有国外出差均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出外出差人员之差旅费,按出国目的地标准支给;
一日跨越两地区者,其生活费金额以当地留宿之地区为报销标准;
出差行程日一律不得申报加班,节假日例外;
所有出差员工必须注意保持公司及个人形象,不准有任何行为或言辞诋毁或损坏公司形象;
交通工具:
一律经济客位,总经理以上且航程3小时以上可乘商务客位;
海陆上交通工具不分等级,但以经济实惠,安全快捷为原则;
乘坐国外航线之旅费,应以旅行社发票为原始凭证。市内往返机场请搭机场巴士,或搭出租汽车前往巴士站。总经理以上可自行选择。
临时费用:
出差期间与公司必要联络之电话费及因公交际应酬之费用可随附单据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随带私有物品如有超重,托运费用自行负担。如属公物可按合法凭证报销;
交际费及其它特别开支由需在出差之前申报并由上级主管批准后方能报销;
员工出国如有公司安排住宿者或用餐者,不报销住宿费和餐费。
差旅费用请参考《财务报销费用细则》:
五、相关文件:
1、财务报销制度实施细则
2.财务审批授权表规定
小企业财务制度2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房租标准: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
②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凡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下或价值在20xx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小企业财务制度的实行有其必然性
中国小企业总数约在1000万家左右,如果不以注册与否作为标准的话,把城市个体工商户、村及村以下的企业均作为个人、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统计在内的话,实际的企业数应在4000万家左右,小企业的发展在中国的发展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以我国小企业自身特点、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参考国际上其它国家的做法,于20xx年4月24日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实施对于我国的小企业及我国市场的经济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小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原因
首先,小企业自身有其重要性。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
其次,政府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首先,于20xx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xx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
再次,各国都在关注小企业财务制度问题。20xx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简称联合国会计专家组)第十八次会议重点讨论并研究了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国际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小企业会计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目前正致力于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小企业的会计模式提供相应的指南。
二、小企业财务制度的主要特点
1.简化了会计科目,并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增减帐户的`自主权。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了会计科目中存在着部分“合并科目”,如“应收股息”就是“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帐户的合并;对于一般企业设制的“预收帐款”小企业将其划入“应收帐款”核算等。
张宇先生,管理会计领域的金牌讲师,国资委下属企业cma集训班特聘讲师,国内多家培训机构的特聘讲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法国国立桥路大学mb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会员。10年的职业讲师经验,前4年主要讲授营销以及质量和设备管理、最近6年主要讲授管理会计的知识体系。成为职业讲师之前有10年世界500强企业的管理经验。目前致力于管理会计的教学和咨询,推动管理会计在中国企业内的实践,提高国内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具有扎实而全面的企业管理理论素养。现任北京天下伐谋咨询财务领导力学院院长,高级合伙人,独家讲师。
2.简化了财务报告体系。小企业财务制度中仅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至于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以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选择提供,在小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仅要求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当期的主要交易等事项。
3.减值准备的处理。小企业财务制度仅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原材料、库存商品的核算。除按售价核算的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以外,其它小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均按实际成本法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小企业财务制度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6.所得税的核算。小企业均应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确认所得费用。
7.借款费用的预算。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本支出数相挂钩。
三、适用的范围
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执行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国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20xx年5月20日发布的《外国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可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为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
小企业财务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第五十六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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