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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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第七条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品定型、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说明书(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性能指标);
(五)产品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六)由产品归口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样机进行检定、检测、测试:
(一)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检定、检测、测试费用。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完成检定、检测、测试后,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对检测数据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样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销售用于气象业务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加贴使用许可标识。
第十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注销其使用许可,并收回《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一)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二)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使用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技术管理;公路施工;施工技术管理
施工技术管理制度除技术岗位责任制以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图纸审查制度
图纸是进行施工的依据,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按照图纸的要求,高速优质地完成施工项目。图纸审查目的,在于熟悉和掌握图纸的内容和要求;解决各工种之间的矛盾和协作;发现并更正图纸中的差错和遗漏;提出不便于施工的设计内容,进行洽商和更正。图纸审查的步骤可分为学习、初审、会审三个阶段。
1.学习阶段。学习图纸主要是摸清建设规模和工艺流程、结构型式和构造特点、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坐标和标高等。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及对施工的要求。
2.初审阶段。掌握工程的基础发问以后,分工种详细核对各工种的详图,核查有无错、碰、漏等问题,并对有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经济等问题,提出初步修改意见。
3.会审阶段。系指各专业间对施工图的审查。在初审的基础上,各专业之间核对图纸是否相符,有无矛盾,消除差错,协商配合施工事宜。对图纸中有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经济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还应研究设计中提出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实现的可能性和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交底是在正式施工之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交待工程情况和技术要求,避免发生指导和操作的错误,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并按合理的工序、工艺流程进行作业,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
1.图纸交 底。目的是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建筑和结构的主要特点、重要部位的构造和要求等,以便掌握设计关键,做到按图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要将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向施工人员交待,以便掌握工作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进度要求、主要工种的相互配合、施工方法、主要机械设备及各项管理措施等。
3.设计变更交底。将设计变更的部位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讲明变更的原因,以免施工时遗漏造成差错。
4.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内容是:施工工艺、规范和规程要求、材料使用、质量标准及技术安全措施等。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部位,以及特殊要求,要着重交待,以使施工人员把握住重点。
三、技术核定制度
技术核定是指对重要的关键部位或影响全工程的技术对象进行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而影响工作的质量和使用。核定的内容视工程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坐;标高和轴线;模板、钢筋混凝土;大样图等。均要按质量标准进行复查和核定。
四、检验制度
材料设备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因此,必须加强检验工作,并健全试验检验机构,把好质量检验关。对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检查有下列要求:
1.凡用于施工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必须有供应部门提供的合格证明。对于没有合格证明或虽有合格证明,但经质量部门检查认为有必要复查时,均须进行检验或复验,证明合格后方能使用。
2.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除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单外,还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3.混凝土、砂浆、灰土、防水材料的配合比等,都应严格按规定的部位及数量,制作试块、试样,按时送交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4.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
5.预制场必须对成品、半成品进行严格检查,签发出场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出场。
6.对新材料、新构件和新产品,均应做出技术鉴定,制定出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后,才能在工作上使用。
7.在现场配制的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等,均应按试验室确定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进行施工。
五、工作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依照有关质量标准逐项检查操作质量,并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分别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勤务员进行验收,逐环节地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检查应贯彻专业与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可分为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及各级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或抽查。检查内容除按质量标准规定以我,还应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检查测量定位、放线、基坑、土质、焊接、模板支护、钢筋绑扎、混凝土配合比等工作项目,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或偏差应及时纠正。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工序将被后一工序掩盖,其质量无法再次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
六、科技情报制度
科技情报工作任务是及时搜集与施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和信息,正确、声速地报道科技成果,交流实践经验,为实现改革和推广新技术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情报机构。把情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2.积极开展情报网活动。大力搜集国内外同行业的科技资料,尤其是先进的科技资料和信息。
3.总结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及从外部搜集与施工项目有关科技资料和信息,及时提供给生产部门。
4.组织科技资料与信息的交流。介绍有关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组织研讨会,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及确定攻关课题。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包括三个方面,即工程技术档案、施工技术档案。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技术档案是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它反映了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它对该工程的竣工使用、维修管理、改建扩建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评分包括以下内容:
A.竣工项目一览表;
B.设计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原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计录、洽商变更记录、地质勘察资料;
C.材料质量证明和试验资料;
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证明;
E.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和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F.永久性水准点位置、施工测量记录;
G.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注意事项的文件资料。
2.施工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经验总结;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的试验研究及经验总结;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分析资料和处理措施;技术管理经验总结和重要技术决定;施工日志等。
对技术档案的管理,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和真实。技术文件和资料要经各级技术负责人正式审定后才有效,不得擅自修改或事后补做。
在此,就简单介绍这七种技术管理制度,相信随着施工经验的积累,技术管理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和丰富,技术管理制度好比是科学管理体制的命脉神经,是施工项目成败的关键所在。
技术管理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前言
施工技术管理是施工企业“六位一体”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环水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管理目标的落实程度,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的形象、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作为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干部,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强化基础管理,特别是做好施工队(即班组)一级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1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内容
技术基础工作的管理,包括:实行技术责任制、执行技术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开展科学试验、交流技术、管理技术文件等。
施工过程中技术工作的管理,包括:施工工艺管理、技术试验、技术核定、技术检查等。
技术开发管理,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
2施工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制度及措施
图纸学习与会审制度
制定、执行图纸会审制度的目的是领会设计意图,明确技术要求,发现设计文件中的差错与问题,提出修改与洽商意见,避免技术事故或产生经济与质量问题。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按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制定施工项目的实施细则,着重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项目技术系统一方面要接受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又要在项目内进行层层交底,故要编制制度,以保证技术责任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正常运转,技术工作按标准和要求运行。交底程序:公司管理层方案技术交底项目组方案技术交底班组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
制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避免质量差错造成永久隐患,并为质量等级评定提供数据和情况,为工程积累技术资料和档案。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包括工程预检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制度,分部(子分部)检查验收制度,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检验批检查验收制度。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制度
制定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挖掘生产潜力,加强其计划性,预测性,从而保证完成施工任务,获得良好技术经济效率和提高技术水平。
1)工程施工时,将从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劳动力、材料、资金等方面给以优先保证。
2)严格按照项目法管理,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将进度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层层签订承包合同,责任落实到人。制定明确的工期奖罚制度,使效益、分配与质量、安全、进度挂钩,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3)按施工组织设计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满足进度要求。
4)建立奖罚制度:对将工期提前的班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将工期拖延的施工班组进行处罚或更换施工班组,做到工期与经济效益挂钩。
5)配合业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工期保证从工程开工初期抓起。
6)在取得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的支持下,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施工进度。
7)加强质量检查工作,做到隐蔽工程验收一次通过,尽量不要返工和返修,不因质量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工期。
8)对进度、劳力、材料、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以科学为依据,运用统筹方法、网络技术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深化施工组织。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的管理制度
1、负责整个项目施工文件及竣工资料的管理,建立总承包管理单位收、发文管理体系。
2、负责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整理各类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图)的工程技术资料,并负责整理、汇编本工程进度过程中的各类合同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
3、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其它要求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3 施工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工作
设计文件的学习和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施工单位熟悉、审查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帮助设计单位减少差错的重要手段。它是项目组织在学习和审查图纸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法。
技术交底与培训
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参与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担负的工程的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及应注意的问题。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和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能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建筑物的功能、特点,主要部位及特殊部位的做法与要求,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建筑材料方面的特殊要求,建筑装饰施工要求,基础施工要求,主体结构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对施工提出的要求。
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包括: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长、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这是施工单位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具体要求,施工方案实施的具体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法,土建与其他专业交叉作业的协作关系及注意事项,各工程之间协作与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设计要求,规范、规程、工艺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隐蔽工程记录,验收时间及标准;成品保护项目办法与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工长向班组长交底:主要利用下发施工任务书的时候进行分项工程操作交底。
技术交底与培训是组织实施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定期培训并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完工后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应严密检查,作出记录、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不得后补,有问题须复验的,须办理复验手续,并由复验人作出结论,填写复验日期,包括:地基基础开挖后的验收、土质情况、标高、地基处理及基础、主体结构各部位的钢筋检查、焊接检查等。
施工检测试验手段和措施
必须按合同规定对整个工程中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如管道、电缆、粗骨料、水泥、掺和料、钢筋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拒绝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规定,并具有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件。无材质证明的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补做材质试验,递交材质试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工程材料试验与检验必须按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委托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工地试验室必须经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中所投入使用的各种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需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计量检测器具的精度和准确度,严格计量施工。
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建筑材料,无论是业主指定的或是自行供应的均需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本工程。
对有合格证的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合格者才能使用。
经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书面通知物资部门做出标记,隔离存放,防止误用,及时退货。
对进场钢制材料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其焊接强度、脆性及韧性等,出具试验报告,合乎设计者方可使用。
加强工程试验,建立台帐和施工记录,优选工程施工配合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按照合同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现浇混凝土等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安排专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测,每次浇注混凝土前,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并做记录。
1)混凝土灌注时,跟班检测、检查。
2)测量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少于5次,如不符合规范要求,及时调整配合比并重新拌制。
3)记录商品混凝土运送时间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取得联系,防止使用停留时间过长的混凝土。
4)按规定在现场留取试件,试件组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5)混凝土浇注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造成灌注中断达2小时以上,须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技术管理上的保证措施
1)根据设计图纸、地质勘测报告和现场情况,编制周密、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主要施工工序,在确保关键线路工程的同时有效地组织均衡生产,提高效率,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计划管理及进度控制,根据批准后的施工组织、总工期、关键工期的要求,编制周密细致的月、旬、周的施工生产计划,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旬,强调当日计划当日完成。同时,还要对照实际进度、客观条件,对计划进行分析、调整,不断完善管理,从而确保工程进度。
3)施工机具按施工组织计划按时进场,并配备足够的易损件和消耗材料,制定机械操作规程,严格管理,配备机修小组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同时在现场配备发电机组,以应付停电和高峰期供电所需。在必要时,要及时加大设备的投入。
4) 根据施工安排,制订合理的用款计划和材料供应计划,避免停工待料的现象发生。
5.)定期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做好新进场工人和新工序工前的技术交底,提高工人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快施工进度。
技术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本市地方科学技术经费(包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本市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商定后,予以安排落实。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关专业银行应在全市资金综合平衡下,从本市信贷计划中每年划出一定额度的科技信贷指标,开设科技贷款,以支持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商品化项目,由市科委设立市新技术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对于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由市科委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予以支持。
经财政部门核定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在条件成熟后再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科学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科研事业经费在“七五”计划期间应逐年减少。减下来的经费,划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委拨交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各主管部门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各科研机构承接市和主管部门的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和其他专项任务,包括主管部门指定在各科研机构中设置的情报、计量、标准、观测和设计等部门的专项任务;其余三分之一以及增长部分的资金,由市科委掌握,用于各科研机构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实验基地建设资金和大型实验装备资金等。
第七条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内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上级主管部门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经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减下来的研究经费,划入市自然科学基金统一使用。
第八条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和财力的可能,核定并拨给年度事业经费,按任务实行包干。这类单位在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计划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净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部分,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以冲抵下一年度事业费拨款,百分之五十留给单位。
第九条农业科研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包干;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也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
第十条凡已做到经济自立的科研机构,对留用的净收入,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提取科技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凡逐年核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对留用的净收入,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提取科技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指定在科研机构中设置的情报、计量、标准、观测和设计等部门,其经费由指定设置的有关部门按任务拨给;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机构承担的科技任务,其经费应根据任务需要,由委托部门或单位付给。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中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机构,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列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项目成果的权益和推广应用的期限、范围、对象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市科委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内容以及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对项目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的拨款办法。
第十五条凡有一定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项目,均应签订有偿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的金额。企业单位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事业单位应当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有偿合同项目回收的资金,仍纳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列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应逐步实行招标办法,以保证项目指标达到计划要求和资金的合理安排使用。招标项目的经费,采取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对尚未实行招标的项目,仍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进行审定。但其经费应在核定的预算开支范围内,采取按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情况分期拨款、按实结算。其中一部分拨款,应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行结算;或者采取先贷后拨、按实结算的办法。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百分之六十退回市科委,百分之四十留给承担单位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科研机构、工厂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在进行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开发新产品、消化吸收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等过程中,如果资金不足,可根据不同情况,向设立科技贷款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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