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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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民健康,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能否实现更全面的健康覆盖?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扬州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形成规范、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篇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县统筹、集中管理、分级核算、全方位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以县统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各项医疗费用。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高邮市、宝应县为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未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企业职工,亦可以自愿参加。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其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筹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捐助资金。

3、政府资助。在省财政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高邮市、宝应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高邮市、宝应县以及其他县(市)经济薄弱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2元的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三年,高邮、宝应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配套补助6元,其他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1元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乡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予以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县、乡财政资助标准。对未享受省、市补助的非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时间暂定三年。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予以资助或对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集中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县级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入户用于收缴农民个人上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乡(镇)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过渡帐户,主要用于乡(镇)人民政府收缴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手续费、管理费和劳务费。其收入应定期上交县级合管办收入帐户。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合管办应定期将收缴的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划转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三)分级核算使用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乡两级开分核算、分类补助。乡镇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费用补助的起报点和报销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筹资额和上年人均医疗费用测算后确定。为兼顾享受补助的受益面可设定补助限额。补助可采用对农民在医疗机构就医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也可先由农民就医时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县级基金主要用于患大病、重病的农民,其医疗费用补助超出限额后,由县级基金按比例给予重点扶持,以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加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费用补助采取分段累进计算的办法。

2、合作医疗基金可报药品范围,原则上参照省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3、鼓励和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农民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鼓励使用中医药资源,提高中医药疗法在合作医疗基金中的补助比例,节约合作医疗费用支出;依法及时、全程隔离治疗传染病患者,提高其床位费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有效控制和管理传染源,其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4、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人员,有条件的乡镇每年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其费用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方式及组织实施要求,由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强化全方位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方方面面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有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还应向捐赠方通报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及本级政府。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 篇2: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激活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发给合格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证书。定点机构三年复评一次,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复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效率,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篇3:

县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完整最新版

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16]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月1日-2016年10月30日

在综合分析2016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16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17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17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17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16年12月20—31日)。

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2017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17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17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17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

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

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1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

横政办发[201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

大病救助补助比例:

(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住院总医药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

(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

(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

(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由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4:

当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新农合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覆盖农业人口近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参合率为。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对27个试点县16198户农户调查,有的参合家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其中的家庭获得了住院补偿,51的家庭获得了门诊补偿;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补偿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的。四是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据对上述27个县的调查,农民参合率总体较高,达到。合作医疗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支持,90的参合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对自己有益,要继续参加;在未参合的农民中,51的农民明确表示下年度要参加合作医疗。

在新农合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准备不够,没有将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去推动。二是新农合管理网络不完善。一部份地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不落实;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普遍人员不足、业务经费不足,缺乏基本的办公设备,有些地区甚至无办公经费。三是新农合财政补助经费不到位。有些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仍然留有部分欠帐,个别地区甚至至今没有下拨补助资金;一些财政困难县往往只有补助资金指标,难以筹集补助资金,新农合基金财户存款不足。四是基金沉积过多,参合农民受益程度低。以广�

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篇5: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集中力量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各级农业、财政、药监、民政、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工工程办好办实。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典型事例,引导广大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扬州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6: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全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高邮市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市),其覆盖率应达85%以上;,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60%以上,高邮市的覆盖率达90%以上;,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进行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和标准,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4、低水平起步,广范围覆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情况,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吸引广大农民参加,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并随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社会化程度。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篇7:

扬州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篇8:

市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调查研究、工作指导、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在市卫生部门内部抽调2名同志,专职从事此项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指导等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各地卫生部门内部抽调4一6人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乡镇政府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管理,人员按2一3人配备,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按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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