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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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投诉

1、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均有权及时向学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学校存在和发生的校园消防、食堂食品卫生、校舍环境建筑、财产安全、教学活动等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2、学校选定安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工作人员:xx举报电话:xx工作时间:全天24小时。

3、学校收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后,备案编号,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置;应当由其它部门立案的传唤有关部门处置;应当由上级部门处置的及时转交上级部门;传唤、转交的投诉材料必须严苛办理更替相关手续。

4、举报人原则上向学校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及按规定程序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5、学校对关键性、应急、线索确切的投诉必须急事便民利民,可以轻易查处或指令科室限期核验。牵涉多个科室的投诉案件,有关部门联手办理。对上级部门信访部门的投诉案件必须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6、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7、在办理群众投诉案件的过程中,严苛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背有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从严追责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介绍不全面而出现误告、错告等举发不实的,不适宜前款规定。

10、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二、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

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

(一)学生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1—3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并记入档案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奖励班主任奖励方案

1、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次数与价值决定。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奖励方案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通常事故或通常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与精神鼓励。

3、对重大事故或关键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提5分后,年度考核尽职尽责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中加5—10分,年度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5、同一内容如有多人投诉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四)校外人士奖励

对于校外关心学校安全的家长、来客,发现校园隐患的及时报给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二篇】

为强化学院安全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监督学院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有效率自查安全隐患,防治和增加校园安全事故,确保社会各界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融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学院的校舍、消防、用电、用水、交通、饮食、治安、建筑工程、核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众涌入场所等方面,轻微损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将引发人员伤亡或关键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对校内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展开投诉。所投诉的'情况应当具体内容明晰,包含名称、地点、犯罪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人应如实投诉,严禁捏造事实,诬陷或以投诉名义制造事端,阻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部门和人员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由学工处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学工处。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四、投诉立案程序

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

核实投诉情况基本有误后,属于通常或很大安全隐患的,由学工处印发《安全隐患自查通知书》,严格执行有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限期自查,并到期展开复查。隐患自查责任单位自查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安全保卫科复查和档案。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xx年08月0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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