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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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2【第一篇】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所有七位股东组成董事会,所有事务均由董事会一致决策,4人或以上同意方可执行,各股东平等入股,享有平等的权利,利润平均分配;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获取股利并转让;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懂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选举产生理事一名、监事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各人行使如下职权:

(1)理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须董事会4人或以上批准通过方可实施,理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4人或以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 万元以上的投资在实施前,必须由理事做出详细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议;

(3)监事负责审查、监督公司所有财务状况,每月上报报表,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会计、出纳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各项收支情况需作出详细记录并保留票据等凭证,制作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

(5)所有计划及方案在完成后由监事进行备案,交由董事会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理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懂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

第八章 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原则:

第十四条 所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必须经过:计划->询价->招标->采购的过程,每一过程要由不同股东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不同职务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4)宣告破产;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懂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懂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2022【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略)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___股,即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______股,计___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___。其中:社会法人股___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___。内部职工股___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___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2.股票。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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