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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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扬,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扶植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职员,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良好的资信本领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本领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当地批发、批发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经由过程
第五条代理商权利和任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公司产品。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扬、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版面定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代理和谈签订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注销表代理政策切实其实认及代理级此外谈判业务执行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申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敌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水平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大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题目。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纳年关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关查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和谈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歹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勾销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和谈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保守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觉将庄重处理。形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九条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①年关汇总清理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紧张客户赞扬,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和谈的规定勉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查核的一个目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延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斟酌勾销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当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赞扬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和谈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定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和谈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准绳上经由过程银行转账领取。货款的缴付以财政部收到为期限。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形成质量不及格,或货物发运型号、种类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赞扬情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及格者连任,不及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当中,采纳不合作态度大概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版面警告,直至勾销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失密任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失密任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勾销其代理资格并交由群众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大概水平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和谈的附件,与代理和谈具有一律法令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版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3:
一、前言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xx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xx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xx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xx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xx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xx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xx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xx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xx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xx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xx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xx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xx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xx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xx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xx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xx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xx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xx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xx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xx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xx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xx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xx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xx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xx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xx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xx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xx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xx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xx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xx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xx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xx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xx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xx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xx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xx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xx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xx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xx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xx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xx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xx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xx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xx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xx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xx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xx公司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xx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xx公司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xx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xx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xx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xx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xx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xx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xx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xx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xx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xx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xx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xx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xx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xx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xx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xx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xx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xx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xx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xx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xx公司同意,代理销售xx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xx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xx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xx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xx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xx公司一般损失的,xx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xx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xx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xx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xx公司重大损失的,xx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xx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xx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xx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xx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xx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xx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xx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xx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1、为贯彻xx年营销策略,促使福易门业经销体系不断规范化,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与代理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订本制度。
2、代理商管理原则
(1)详尽务实。代理商资料应力求详尽、全面而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2)主次分明。对代理商必须分清主次,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与扶持。
(3)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公司对代理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代理商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
二、代理商的选择
福易门业选择代理商,主要考虑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地点及客流量、从业经验与价格规范性等,着重考察代理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与营销能力。拟选择的目标代理商对所在区域的整体市场运作,应有清晰运作思路,且与福易门业发展思路高度一致。凡开设专卖店的代理商,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企业同类产品。
三、代理商资料的完善
对重要代理商档案内容要求如下:
(1)代理商基本资料
包括代理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规模、建立时间、对本公司的忠诚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项证明书等。
(2)代理商特征资料
代理商的资金实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与方向、内部管理和经营历史等。
(3)代理商经营状况资料
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经营人员及导购员的素质品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4)代理商个性资料
代理商的性格、兴趣、年龄、工作经历、处事作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最适合的激励方式和激励程度等。
四、代理商管理办法
1、遵循守区销售
代理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只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福易门业产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区销售应提前告知福易门业,予以备案并征得当地代理商同意。
2、做好价格管理
代理商必须按照福易门业的价格体系做好价格管理,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产品价格,维护价格体系的稳定性,以利于长期经营。
3、品牌维护得当
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有赖于各级代理商的积极维护。对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专卖形象、产品展示形象、人员形象等均应按照福易门业相关规定认真维护。
4、完成约定任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的销售任务,代理商应与公司积极配合规划并经营区域市场,保证将任务的完成落到实处。
5、信息沟通到位
为了保证公司对市场的了解与各项配套措施的适合性,代理商应定期向福易门业反映市场情况与所存在问题。(代理商应反馈信息见下表:)反馈项目月度反馈内容市场与竞争对手情况
1、月度同类产品大致销量;
2、竞争对手有无新产品上市,促销活动?活动规模及影响?
3、竞争对手与福易产品比较有哪些优势及劣势(价格/款式/配置/质量/服务/货期等)。
产品建议用户对福易门业产品配置、货期和质量有何新要求。
质量反馈福易门业月度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
推广反馈对在当地投入的媒体广告及促销活动的建议。
服务反馈月度自身销售服务情况,用户特殊服务要求?
管理反馈公司营销管理上的不当之处,如何改进。
6、协作配合积极
福易门业将根据区域销售增长的`实际需要向代理商提供相应的物料与促销支持,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务的协调。
7、提高销售能力
区域代理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销售能力,通过配合福易门业的导购培训、通过学习福易门业市场操作手册与导购培训手册内容,通过对店面销售的准确分析,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店面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等方式,努力提高销售能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区域销售业绩。
8、定期准确评估
对于双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福易门业将定期进行评估,代理商同样应对福易门业的市场操作进行评估,明确市场推广状况、双方配合中的问题与改善对策。
9、保守商业秘密
代理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产品、品牌、经销模式、经销政策、促销政策、品牌操作手册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福易门业的市场支持
公司为协助代理商拓展和维护市场,提供系统的销售支持措施,包括:
(1)价格支持:公司根据区域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为代理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2)促销活动:公司根据市场拓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国性促销活动,扩大企业和产品在各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理商也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向公司申请促销活动支援。
(3)门头费用核销:各代理商使用公司全国统一标识作为店面广告牌的,公司依据市场推广支持政策核销其相关费用。
(4)宣传物料:代理商可向公司申请发放宣传材料,公司依据其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放适当数量的宣传材料。
(5)人员支持:必要时公司可选派具有丰富市场拓展经验的区域经理协助和指导代理商拓展市场。
(6)专卖支持:公司高度重视对专卖的支持与提升。对于设立或拟设立专卖店的代理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代理商的维护与考核
(1)区域经理应定期对重要代理商进行回访,了解代理商市场开发状况和需求,并协助其解决。重要级别以上代理商,每月应回访一次。回访客户应填写详细的《代理商回访记录》,呈报营销中心。
(2)营销部应定期对公司各级代理商实施电话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经销/代理商对于公司产品、价格、货期、包装、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公司为各级代理商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提供销售解决方案;接受电话咨询与技术指导。
(4)公司定期向各级代理商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和行业资汛,以帮助各级代理商及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5)必要时公司将对重要代理商提供产品技术知识和销售技能的培训,协助其建立和培养销售队伍,提高对市场的掌控与引导能力。
(6)对代理商的销售业绩实施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参照《福易门业代理商考核表》进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5:
一、前言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xx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xx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xx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xx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xx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xx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xx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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