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的管理制度 公厕的管理制度内容通用8篇
公厕管理制度应包括定期清洁、设施维护、卫生检查和使用规范,以确保公共卫生和使用便利,如何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公厕的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2
为持续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持续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职责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持续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持续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持续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3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4、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5、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等无积灰、污物。
二、管理收费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每人每次收费元。
三、公厕卫生管理保洁制度
1、实行保洁,随脏随保。
2、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等污物。
3、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
4、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
5、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6、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xx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
(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
(三)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五)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第八条公厕应当修建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厕应当实现水冲化;
(二)采用节水、节电、除臭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
(三)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四)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五)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六)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放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十条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二条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可以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厕,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厕。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同时配套建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配建公厕进行质量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其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公厕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有保洁管理制度;
(二)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三)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四)采光、通风良好;
(五)保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六)公厕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及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积存粪便,化粪池无满溢,墙壁和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提倡公厕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有条件的公厕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公厕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漏;
(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厕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杂物、搭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厕在规定开放时间随意停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城乡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乡公厕)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三)共享公厕,是指临街单位或公共建筑内部按要求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城乡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协调、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城乡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旅游、交通运输、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行业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旅游、民宗、卫生计生、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供销、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城乡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乡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州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等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加强厕所规划与设计。
城市要将新建公厕用地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乡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乡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七)旅游城镇、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级活动室、寺庙等。
第十条城乡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乡(镇)、村的公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公路沿线、公园、交通场站的公厕,由主管部门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加油(气)站、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停车场、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除旅游公厕外,城乡公厕的建设标准按《甘孜州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乡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乡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我州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临街的单位内部厕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内要作为共享公厕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城乡公厕应大力推广新型厕所建设技术和材料,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城乡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增设第三卫生间,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各县(市)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乡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乡村公厕产权单位参照城市公厕档案建立乡村公厕档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乡镇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让群众参与公厕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公园、交通场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乡(镇)、村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统一维护管理。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维护和保洁要规范操作,及时清扫,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
城镇一类公厕应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至少开展6次保洁工作;
城镇二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两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3次保洁工作;
城镇三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三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农村公厕按每村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备,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蹲位内要配备卫生纸,洗手台要配备消毒液、擦手纸;
(十)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乡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乡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经批准适当收费。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保障厕所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乡公厕,不得损坏城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主管部门。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城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县(市)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五条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男、女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共享公厕设立共享公厕及导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乡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7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公厕的管理制度 篇8
校园的环境卫生,是校园精神礼貌建设的窗口,也是师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集中反映,许多同学还存在许多不良的’卫生习惯,给校园礼貌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学生来说十分重要,特定此规定。
一、值周班每一天务必安排5名女生、5名男生进行厕所值日,职责明确,打扫时间明确。
二、值周班须对厕所打扫3次,值周班应每一天午自习前冲洗少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便迹垃圾杂物。
三、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手纸入蒌。大小便要入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五、校园是我们的家,为了我们的家园更清洁,作为这个家庭的一份子,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职责监督公共厕所的干净,看到不规范行为,请你劝诫一声。
六、值周班学生从自我做起,应随手捡起地上的垃圾,一旦发现不讲卫生的行为应上前制止,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厕所卫生管理班级职责
1、厕所管理有班级轮流负责,学生会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要求大小便入池,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入厕。
7、值周班级每一天午自冲洗厕所一次,每一天打扫3次(班主任到岗)。
8、公厕每周一个班,周一早到周日下午17时交班,交班时由班主任亲自执行,打扫工具(2个铁锨、2个水桶、值周记录本)亲自交给下个值周班。
9、打扫优秀班级每周奖励“百宝箱”5个,打扫良好奖励“百宝箱”3个,由班主任在班会奖给值日学生,优秀班主任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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