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管理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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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人数规定【第一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详见基本信息栏)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释义要求

本条是对居民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村委人数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

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

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村委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阿拉文库§ 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成员补贴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

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

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全国人大会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对此难于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

居委会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工作制度

1、居委会干部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

2、热心为群众工作,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大胆工作,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班子内部团结合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任全面负责,其它成员必须协助主任搞好本职工作。

4、实行坐班工作制,坚持每天上下班签到制度。

5、要以身作则,事事带头做好,做群众的。表率。

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居委会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报请街办分管领导同意。

二、服务承诺制度

1、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2、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居委会考核制度

1、居委会考勤由专人负责。

2、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每天早晨9点之前签到,11:30下班,下午3点到5点。由专人负责保管签到簿,不按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工对待。迟到扣10元每次,旷工扣20元每次。

3、不论病、事假,需有书面请假条,逐级审批,请假半天,由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街办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要街办主要领导批准。

4、如因急事不能事先或当面请假者需向街办分管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每月累计病假或事假不超过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三次者均视为全勤,每月病假或事假超过四天者,第一次扣20元第二次扣30元。

6、街办主管部门不定期下居委会检查。如发现问题,坚决按制定制度执行

7、每月10日居委会将上月的考勤表加盖居委会公章后报街办分管领导存查。

居委会管理制度【第三篇】

1、居委会干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

2、热心群众工作,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大胆工作,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班子内部团结合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任全面负责,其它成员要服从主任的领导,协助主任搞好本职工作。

4、实行坐班工作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和早退,每个月超过3次,主任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后任不遵守,报镇社区办处置。

5、实行请消假制度,如有事要事迟到或早退要事先和办公室打招呼,请假2天以内写请假条报主任审批,2天以上报镇社区办审批。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其他婚嫁、产假均按相关制度办理。

6、上班时间不得做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串岗。

7、以身作则,事事走在群众前头,做群众的表率。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第四篇】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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