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某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xx县财政局关于转发《xx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内部各部门、股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对本单位采购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和其他事项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五条 机构设置。采购业务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张小鸥,分管领导朱良辉、谢正茂,单位纪检员姜知富,办公室人员郭亮,单位财务人员向丽平,单位法规人员粟建华,各业务股室人员XX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定本单位采购制度,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等;
(三)审核本单位所有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项;
(四)监督本单位采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八条 成立政府采购内部会商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财务、纪检等人员组成。会商过程应进行留档,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政府采购应实行“采管分离”。由办公室郭亮采购,田玉华负责收管理发放。
政府采购项目所涉股室(单位)负责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提供采购事项相关技术资料及要求,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
单位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审核采购事项和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遵循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办理;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根据所涉股室提交的采购预算和技术参数,进行项目计划备案;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初审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合同存档等等工作。
单位财务室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填报政府采购报表;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协助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单位纪检员负责参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是否规范以及项目验收进行监督;受理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举报,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队伍建设。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采购项目所涉股室及责任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目标指标、政府采购投入指标、政府采购过程指标、政府采购结果(产出和效果)指标、政府采购生态绩效指标和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建立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应围绕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开展,分别对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时效、项目效益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十三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四条 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申报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实施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办公室列出计划预算,财务室申报预算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限额以上的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由所需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从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追加、调整,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调整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前置审批环节。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类)、资产购置(货物类)、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类)、进口产品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报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七条 需求责任主体。由办公室负责,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需求内容,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由办公室负责,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由内部会商小组确定,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项目计划备案前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xx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非公开招标项目使用采购人与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的,需由内部会商小组根据“三重一大”会议通过的意见,填写《采购人会商意见表》,同单位申请报告一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将单位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xx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xx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施简易采购。
各股室购买预算1000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提交采购申请至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在电子卖场进行直购;预算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提交采购申请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在电子卖场进行直购;预算10000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提交采购申请至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进行市场比对后,交办公室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或直购,询价结果一并交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产品采购。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省属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所涉股室将经会商小组商定后的采购需求,交受理项目的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代表。实行(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代表和采购人评审专家应获得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在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可以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有相关部门的认定,可由单位自行采购,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由办公室和法规股室一起负责,包括选择合同类型、开展合同签订、进行合同备案等。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由内部会商小组商定后,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单位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同备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中国xx省政府采购网上。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岗位设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履约验收,由会商小组或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职能职责。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问责机制。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卖场使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xx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或第三方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 公平竞争。坚决执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减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四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2022年1 月1日开始,执行省财政部门规定,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
第四十一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供应商询问与质疑事项。具体由法规股负责。
第四十二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科室予以配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股室负责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办公室对采购行为和结果签字确认,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
第四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以作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参考。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强化监督。由单位纪检员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此处指公招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计划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采购档案管理。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包括音视频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涉密采购管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属于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审批资料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