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 工厂管理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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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厨房工作人员以及后勤、采购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妇幼保健院接受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有检查单位签发证明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厨房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厨房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工厂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办公室管理规定
1、为了规范工厂办公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办公形象,使各方面工作得到顺利展开,特订本规定。
2、按时上下班制度,不得早退、迟到、有事先请假,不得中途离岗,如遇外出或公差,应向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来不及请假的亦可电话请假。
3、不准在办公室内下棋、玩纸牌及其他消遣活动。
4、不准玩电脑游戏,所有电脑游戏的程序应一律删除。
5、不可随地吐痰,垃圾、废纸屑等应丢入废纸桶内,不得随地抛弃。
6、非休息时间不得在办公室闲聊,做一些与工厂无关的事;更不允许大声喧哗,扰乱办公的正常秩序。
7、办公室内不得将小孩及无关人员带入,妨碍他人工作,影响办公效益。
8、做到礼貌用语,举止端正,衣冠整洁,谈工作谈业务都要提倡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宜使用方言。
9、办公室电话使用做到非公莫打,接听私人电话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
10、持续办公室的整洁,办公桌上文具及文件应严格按工厂要求整齐摆放,不得乱放乱扔。
11、办公室的饮用水,用完后务必及时换上,严禁饮水机空烧。
12、所使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灯光、电脑及其他电器应按规定使用,下班前务必先切断电源,关妥开关。桌上的东西定置定位的`放好,离开桌位务必把椅子推进去,办公桌要定时清洁。如有鱼缸要定时清理、换水及喂养。
13、加强对外联络,拓展公关业务,促进工厂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和友好往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4、值日时间对照值日轮流表,各人所负责办公区,严格按“5s”管理查验标准整理好,确保工厂的全面展开,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文件收发规定
1、工厂文件由厂长签发,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工厂厂长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就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收专人印制、报送。
2、文件审批后由办公室进行分类、编号,并打印初稿,由拟稿人较对后交文书打印、盖章。
3、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存档。确认送件人后,送件人应把文件资料、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三)、印章管理制度
1、工厂公章、合同章由办公室保管,由厂长签字同意后,才能盖章,由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放行。
2、刻制业务专用章须经厂长同意,并由部门负责人专人保管,部门经理对此负全部职责,财务章管理按财务制度执行。
(四)、文印管理规定
1、私人资料,若因工作确实需要能够打印和传真,其余不得在工厂打印、复印、或用工厂传真机传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2、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收到的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和保管,不得有误。
3、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的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工厂管理中需保密的事项透露或复印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和资料。
(五)、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1、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由需用人填具,报主管领导签字后,经厂长批准,然后由采购员统一购置。
2、办公室对办公用具用品负责办理登记领用手续、确保固定资产及帐物相符。
3、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4、各部门专用的表格、信笺等,由各部门制定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订制。
5、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六)、档案、报表管理制度
1、档案事务由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2、各部门应及时向工厂办公室移交应归档的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档案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责,各单位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办公室移交。
4、办公室按外来文件、内部文件、工程文件、营销文件及合同等分类存档。财务文件由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单独保管。
5、归档资料务必贴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根据档案资料合并整理、立卷;
③、根据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应区别保存、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6、档案资料借阅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工厂厂长。
7、由办公室定期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置。
8、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潮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七)、卫生管理制度
1、本厂工作场所内,均须持续干净、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的垃圾,污辱或碎屑等。
2、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3、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4、洗手间、厕所、其他卫生设施,务必个性持续清洁。
工厂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作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等。
第二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工作服的归口管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服的发放标准
1、公司的工作服包括冬装和夏装。
2、公司人员发放工作服冬、夏装各两套。
3、新员工进入公司十天后发工作服。期间发放旧的工作服。
4、旧的工作服采取免费优先使用。
第四条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1、工作服使用年限:(冬、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冬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愿行为。
2、后勤仓库要定期盘点工作服,并根据员工进出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定制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3、后勤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作服做好到厂时由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工作,合格后交由后勤保管。
4、办公室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各部门统一到后勤仓库领取,仓管员按办公室的要求如数发放,
第五条工作服的折旧标准
1、员工的夏装工作服实行免费使用,冬装工作服收取折旧费用。
2、员工自动离职的应全额收取工作服费用;正常辞职流程办理的员工按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折旧费。
3、员工在辞职办手续时其工作服应事先洗干净叠好再退还给仓管员,仓管员视工作服新旧情况进行分类保管,以便下次优先发放使用。
4、员工服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穿着上班的,可由本人直接向办公室申请购买,经审批后方可到后勤仓库领取工作服,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若属故意损坏的除加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理。
5、员工因岗位或作业特殊性需增发冬、夏装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经办公室审批后由后勤仓库发放,并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6、折旧标准:
工作服折旧分类工作3个月内(含)折旧费为50%;工作3-6个月(含)折旧费为40%;工作6-12个月(含)折旧费为20%;一年以上0少件、丢失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半价赔偿
第六条着装的要求
1、生产及辅助性员工凡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公司工作服进行作业。
2、员工着装要整洁,并不得自行转借给非本公司人员。
3、员工穿着工作服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工厂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办理需负责人同意。
2、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做为交接班时间。
3、严格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10分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
工厂管理制度【第五篇】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