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管理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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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水厂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经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水源管理:
1 .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 .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3 .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理的管理
1 .每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 .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 .加强对引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引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
1 .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 .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 .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 .制水、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制水、管水工作。
5 .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
诸城市松元水厂
水厂工作管理制度【第二篇】
1、供水工程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水总站)指导,由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具体管理,村委会及村小组共同协助。
2、水厂在运行中,机电、泵、消毒设备、管网等各部位要随时抽检,发现损坏地方要及时维修,每季或年要进行大检查及修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申请,不得随意在供水设备或设施乱接、乱改,如需要必经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水原则是农村居民、中小学校师生的生活饮用,其它非饮用水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饮用水收费标准收费,不经批准随意用水,按收费标准5—10倍罚款。
5、为了保持设备、主管网能正常运转,出现损坏及时维修,各供水单位应按收费总额提取10%作为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水厂管理员守则
1、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岗工作,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3、搞好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
4、按时完成工程检查和维修工作。
5、搞好水厂环境卫生和庭院美化。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水质检测制度
1、农村饮水水质检测及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执行。
2、水质检测和监测单位委托县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水质化验单)送县农饮办公室作为供水的依据。
3、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xx),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进行评价。
4、工程建设期间水质检测范围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要分别检测。工程运行期间水质监测,要建立日常水质检测网络。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两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
5、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要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
水源保护及安全操作制度
1、要建立有效的水质监督体系,明确供水水源保护区和管理范围。同时加大保护水源的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参与保护水源。
2、水源井、陂坝、水库设专人管理,在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粪便、垃圾、废渣等,引泉可采取封山、禁牧、禁耕及行政处罚等手段,对提取河水作为水源点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段,不准堆放废渣、垃圾等污染水域水质的弃物。
3、供水深井电泵启动前,认真检查输电线路及室内各电器件、三相电源,未发现问题时方可启动。
4、深井电泵启动后,不能离岗,防止电源缺相烧毁电泵。
5、高位水池的顶盖和出入孔及围栏要经常上锁,每天检查一次,杜绝人、畜对水质的污染。
6、供水管网发生断裂漏水,要及时关闸停水,待修复后再开闸供水。
水厂卫生制度
一、厂区卫生
1、厂区内必须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日进行一次小清扫,每三日进行一次大清扫。
2、厂区内垃圾应封闭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进行密封,并经常冲洗,厂区不得有异味。
3、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种杂物。
4、厂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5、厂区内的花草树木要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6、厂区内部卫生由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
二、个人卫生
1、水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无传染性疾病。
2、水厂工作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换衣。
3、水厂工作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如感冒等,严禁进入生产区。
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第三篇】
水厂工艺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 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 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 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 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 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 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 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 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 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 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 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 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 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 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 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 第十九条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 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不均匀系数宜为k80<,滤层厚度宜为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 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或滤后水浊度大于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 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 1/,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 1/,水冲强度为2-3 l/,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 1/,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 1/。
第二十四条 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米。
第二十五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 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六章 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 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 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 l/;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 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米。
第三十三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以下。
第三十四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 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 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
第四十五条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 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 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 第四十八条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 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 第五十条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 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条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 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 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 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 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 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 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 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水厂管理制度【第四篇】
1、供水工程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供水总站)指导,由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具体管理,村委会及村小组共同协助。
2、水厂在运行中,机电、泵、消毒设备、
管网等各部位要随时抽检,发现损坏地方要及时维修,每季或年要进行大检查及修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申请,不得随意在供水设备或设施乱接、乱改,如需要必经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水原则是农村居民、中小学校师生的生活饮用,其它非饮用水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饮用水收费标准收费,不经批准随意用水,按收费标准5—10倍罚款。
5、为了保持设备、主管网能正常运转,出现损坏及时维修,各供水单位应按收费总额提取10%作为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水厂管理员守则
1、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岗工作,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3、搞好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
4、按时完成工程检查和维修工作。
5、搞好水厂环境卫生和庭院美化。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水质检测制度
1、农村饮水水质检测及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执行。
2、水质检测和监测单位委托县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水质化验单)送县农饮办公室作为供水的依据。
3、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xx),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进行评价。
4、工程建设期间水质检测范围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要分别检测。工程运行期间水质监测,要建立日常水质检测网络。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两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
5、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要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
水源保护及安全操作制度
1、要建立有效的水质监督体系,明确供水水源保护区和管理范围。同时加大保护水源的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参与保护水源。
2、水源井、陂坝、水库设专人管理,在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粪便、垃圾、废渣等,引泉可采取封山、禁牧、禁耕及行政处罚等手段,对提取河水作为水源点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段,不准堆放废渣、垃圾等污染水域水质的弃物。
3、供水深井电泵启动前,认真检查输电线路及室内各电器件、三相电源,未发现问题时方可启动。
4、深井电泵启动后,不能离岗,防止电源缺相烧毁电泵。
5、高位水池的顶盖和出入孔及围栏要经常上锁,每天检查一次,杜绝人、畜对水质的污染。
6、供水管网发生断裂漏水,要及时关闸停水,待修复后再开闸供水。
水厂卫生制度
一、厂区卫生
1、厂区内必须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日进行一次小清扫,每三日进行一次大清扫。
2、厂区内垃圾应封闭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进行密封,并经常冲洗,厂区不得有异味。
3、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种杂物。
4、厂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5、厂区内的花草树木要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6、厂区内部卫生由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
二、个人卫生
1、水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无传染性疾病。
2、水厂工作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换衣。
3、水厂工作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如感冒等,严禁进入生产区。
供水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2、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3、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恶意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4、水厂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5、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6、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7、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工作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维护好水厂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完善水厂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水厂经济效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间:
早班:8点——16点(2人);
中班:17点——24点(2人);
夜班:0点——8点(1人)。
1、接班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对水厂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若发现情况,需向交班人员报告,交接班人员双方协商后进行排除。
3、值班人员需掌握好进水流程和水质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投药剂和消毒处理。
4、严禁在上班期间饮酒、酗酒。
5、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保障水厂安全和供水安全。
6、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制水流程,保证供水池水位正常。
二、劳动纪律
1、水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带小孩上班。
2、水厂生产区域内非工作人员、小孩严禁入内。如果不遵守本规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考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顶班。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4、白天值班人员根据反应池的运行情况进行清洗。
5、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带无关人员及小孩上班,每查实一次罚款3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上班时间睡觉,查实一次罚款30元,查实两次罚款60元。
6、职工无故缺勤都按旷工处理,不得用请假、补休等方式代替。
7、职工每月出勤率要在25天,工资与出勤率挂钩。
8、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按旷工处理。
9、职工因病、因事等要向领导请假,必须持有领导审批假条,正常休假必须向负责人办理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休假,未经批准的和事后请假按旷工处理。
10、职工旷工半天至一天,停发当月工资;旷工两天待岗处理。
11、按国发(1982)59号《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本厂有权给予除名。
12、必须加强考勤制度,每月在26日将考勤表报送水厂办公室,考勤表要如实填写工作内容,如虚、假、瞒、报,经查实扣罚考勤员100元。
13、要不定期抽查进行考核水厂职工劳动纪律,查实违规现象当月作出处理。
14、职工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等,经查实按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