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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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1
关键词 税务部门 发票管理 地税发票
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普通发票是种原始凭证,可以维护经营者与消费人员的经济权益。发票也是税务局监控和掌握税收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审核国家法定收支凭证的证明。虽然今年来我国已经有意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像为加强消费者发票意识的诸多措施,所有的商业零售区域都可以申请发票、发票植入抽奖设计、奖励举报等。然而,发票管理任重而道远,作为一个长时间系统性工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度亟需提高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发票发售岗位的人对所属区域的发票存取领用未引起重视,甚至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然而实际实施时,仍存在问题,需发票管理各部门针对不同环节制定相对应的详细章程,来实现对普通发票管理过程的重视。
(二)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亟需提高
开具发票,是一项需要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细致工作。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总有一些发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业务不很熟悉,甚至于有些人竟连发票封面的填写要求没有了解,就开具了发票,即使错误,也不去主动及时修改。同时,存在某些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抵不住金钱利益诱惑,在内心中存侥幸心理,利用规定中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这不仅使得大量税款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样使得消费者对于社会以及经济市场的诚信度下降,后果非常严重。
(三)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意识亟需增强
消费者的发票意识仍然不强,很多顾客在购物或者是享受各种服务后,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发票,很多情况是消费者本人发票无法报销而形成的不索要习惯。假如不去主动索要发票,经营单位也不去主动提供发票,而且消费者对于消费单位能否开具发票也不重视,心怀“给不给发票都行”的消费态度,间接纵容了经营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利用消费者的此种心态,拒绝提供发票,很多人也就放弃了继续索要,这在无形中又助长了偷税漏税人的嚣张气焰。
二、发票管理体系中问题出现的缘由
(一)发票的认知不够
尽管国家的国税系统对经济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已经步入轨道,而且思想上也极为重视,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管理,却远远不足。不少人意识中觉得普通发票酿不成大错,无需费人力物力,其实,这正是对于普通发票的危害程度认知严重不足的表现。针对当前普通发票存在的逃税问题,国家亟需进行地税发票的改革,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诚信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粗放
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普通发票没有重视,纳税人领取后长时间闲置、过量领取、转借以及私自带出等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没有严格的机制约束,也无证明性专用章,这促成了日后普通发票的外借;此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不够,无法在深层次约束住纳税人。
(三)普通发票监管手段落后
相比专用发票的防伪系统,普通发票在开具、认证等层次上极不科学,既没有严格的比对手续,也没有严密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所以,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的空间很大。当前对于普通发票的计算机交叉稽查技术还未正式运用,所以,主要靠人工进行服务,这种形式极为落后,尽快的将新技术施行,推进、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三、对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建议
根据上面问题的讨论,分析原因,作者提出了以下若干关于发票管理的建议:
(1)在群众中开展普通发票的宣传认知教育。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来积极地开展税务工作人员培训。税务部门也要依据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
(2)在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发票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要着手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要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3)加强发票监督,通过发票的检查和经济秩序的规范的有效结合,突破管理的瓶颈,积极调动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程度,在全局上合力群策,共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宣传,对于偷税漏税人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监督制度,健全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领用存各项章程,施行更科学的普通发票领购形式,加快电子开具发票的更新进程,引入先进税收监控装置。还有,如何将发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落实到实处,以上都是我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方建宏。关于加强地税发票控税管理的思考。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2).
发票管理制度2
关键词:发票 税收管理 信息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过程中最主要的原始凭证之一,是我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保障税款的顺利实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来加强发票管理。1994年,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我国启动了“金税工程”计划;2010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规范。
一、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逐步确立 (1)实施金税工程。金税工程是将全国各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工程将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的计算机联系起来,建立总局、省、地、县四级稽核系统,并通过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实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1994年,我国正式开展金税工程的试点工作,经过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实施,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的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金税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采集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发票,系统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发票的发售和纳税评估等环节没有涵盖,因此并未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2003年,我国开始了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金税工程三期进一步的强化了征管功能,并扩大了业务覆盖面,形成了有效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监控考核机制。“金税”三期工程的开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2)推广电子税控装置。为了适应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需要,我国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税控装置。从大的范围来看,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也是金税工程中发票管理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内容之一。2001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首先被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002年1月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3年1月起,无论金额大小,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截至2006年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广,“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历史,增值税专业发票全部实现机开,使得专用发票上的偷税几乎绝迹。(3)试点网上开票。金税工程的实施和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增值税领域,尤其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除了针对专用发票,我国对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在积极探索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试点网上开票就是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创举之一。网上开票即在线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就能实时采集其开票信息,受票方取得发票后也能将发票上网比对其真实性。一方面,网上开票实时数据采集和同步数据反馈功能使纳税人无需每月去到税局报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税局办税服务厅的认证和报税工作,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抓监管,使其“以票控税”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网上开票使得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作废发票能够很快被系统认定为无效发票,因此能够大幅度减少税局的涉票检查工作,减轻基层税局的调查工作负担,也提高了纳税人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对降低各类发票违法案件,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都有着积极意义。目前,网上开票系统的试点工作已经在部分城市展开。相信在不远的未来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的惩处力度,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再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能够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规范合法的使用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假发票”泛滥 所谓“假发票”,是指私印、销售仿制的发票,是与税务机关“真发票”相对的。假发票从式样上可以分为假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假普通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增值税专业发票已经很难见到假票的身影,虚假发票主要集中在普通发票的领域。普通发票领域制售假发票的活动非常猖獗,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贩卖假发票的现象,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不少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假发票销售人员手中都应有尽有,假发票程度已经达到真假难辨的程度。
(二)用票不规范 (1)不开发票。经营活动不开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账外账,这是目前发票偷税最为常见的现象,此种现象尤以餐饮、娱乐等小规模服务性行业为甚。许多消费者可能对此都有切身体会,当消费完毕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等各种借口搪塞。近年来由于税局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对此,一些违法企业以“赠送礼品”等方式来“代替”发票,甚至恶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消费者怕麻烦,于是放弃索要发票了。(2)串用发票。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税率有高有低,于是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率,采用高税低开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主要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酒店行业中。酒店通常既经营餐饮业,又提供卡拉ok等点歌服务,餐饮业的税率为5%,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为了少缴税款,经营者通常将歌厅服务业开成餐饮服务。(3)代开发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存在从税局领购的发票用不完的情况,于是此类单位将自己尚未用完的发票拿去为他人代开,以收取手续费盈利。采用这种方式,开票单位由于核定征收税款,开出发票并不会使应纳税款增加,而代开单位因此隐匿了部分收入,达到了偷税的目的。这种交易双方的“双赢”,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生活中我们明明在A单位消费收到的却是B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就是这种行为的体现。(4)虚开发票。企业取得的各种发票,大都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列支,由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发票,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就成为很多企业偷税的手段。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很多代开票单位就满足了此类企业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以开发票为业的“开票公司”。这种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就开具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三)监管存漏洞 (1)税制因素使监管存在盲区。在现行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系下,为了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对应的发票也被分为国税系统监制的发票和地税系统监制的发票。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身所处系统监制的发票比较熟悉,但对其他系统监制的发票不够了解,难以辨别其真假,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增值税为例,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涉及到使用运输业发票的问题,企业在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会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运输业发票不够熟悉,某些纳税人就会故意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2)稽查因素使监管力度欠缺。我国目前货币结算方式尚不规范,企业经济来往中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这给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不开发票、设置账外账提供了可能。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税务机关稽查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的税务稽查主要针对企业偷漏税款的行为进行检查,对于发票仅仅作为账票核对的依据,很少对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即使稽查人员怀疑企业发票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因为很多企业开票遍布全国,其调查取证过程也无比艰难,有些发票的开具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结,更使税务稽查工作难上加难。(3)技术因素使监管无从入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在2013年,电子商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到底应不应该管,应该如何管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目前我国只是零星出台一些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行为、特别地区的管理方法,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这必然使得电子商务是当前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
(四)发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面上能很轻松的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假发票”泛滥是由于发票的防伪技术不过硬;不规范使用发票是由于某些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发票监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够高等。从理论上来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要掌握经济活动的真实交易状况,然而,在实际的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却很难获得纳税人完整、全面、准确的交易状况。很多时候,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对某些纳税人的税务稽查,以获得纳税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有机会利用税务机关的“无知”,制售假发票,不规范使用发票,而税务机关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很多时候甚至连稽查都无从查起。(2)税局之间信息不对称。国税和地税两大税务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由两套人马分别开展的,但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很多活动可能既涉及地税管辖的税种,又涉及国税管辖的税种,由于两大税务系统之间未实现资源的完全共享,就给纳税人税收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值税的违法行为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很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三小票”,利用国税局不了解运输业发票的具体情况而偷逃增值税。(3)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信息的不对称体现在立法者、政府和公众三者之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者和公众关于税收立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和公众关于用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税收伦理的角度来讲,为什么要打击遏制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呢?显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治理秩序,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但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这样也就意味着,税收立法一定要切实反映纳税人的税收意志,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税款支出同样要反映纳税人的意志,每一笔支出都让纳税人看得见,由纳税人说了算。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中,税收立法并没有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意志,税收立法的过程一直以来都是“自上而下”的,普通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到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存在听证的制度,也只不过流于形式罢了。税收立法难有话语权,税款的用度普通纳税人更是难以置喙。我国的各项财政支出预算经常都是框架式的,预算的项目都是模模糊糊的,财政支出也不给于公开,这就使得纳税人根本不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处,他们只是看到了政府豪华的办公条件和公务员高福利的待遇,必然产生心里不平衡,于是对税收有了很强的抵触心理。前文提到了纳税人索取发票态度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 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国地税之间应当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一方面,国税局可以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另一方面,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制售假发票的行为。
(二)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 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可以借鉴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渐向全国推广网上开票系统,一方面,网上开票构建起实时的发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的线索。
(三)改变价格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结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方式灵活性大、隐蔽性强,不利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个大型商场和人流密集处设置刷卡机,与银行联网,减少现金交易。刷卡消费使每笔交易都有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并且银行具有了完整的资金流动记录,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出来,使得虚假交易无处遁形。
(四)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发票偷税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单纯依靠为数不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找到突破口,可以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票刮奖、有奖举报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发票问题,积极举报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定了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和商家偷逃税数额挂钩,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妥之处。前不久在洛阳发生一件真实案例:消费者任某购买电脑索要发票遭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励1元。此事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老百姓普遍对税局的“吝啬”不解,甚至感觉受到了“侮辱”。因此,税收违法举报的奖励应该综合考虑到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应当给予举报者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
(五)构建诚信纳税的机制 构建诚信纳税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根本上改变发票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利用发票偷逃税款或进行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税”制度,商家随手写几行字签上姓名的纸张甚至就可以充当“发票”使用,如此的“发票”却也并没有太多弄虚作假,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诚信纳税的制度。我国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可以实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借鉴国外经验,一个纳税人终生只能使用一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税务事宜。一旦纳税人有过税收违法行为,则会产生不良的诚信记录,以致纳税人在办理贷款等其他事项时处处不便,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六)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 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会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决策,这样必然会使纳税人提高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杜绝发票的违法犯罪。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税收立法上,严格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在税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这就需要加强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使纳税人的涉税意见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税收立法、决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编制,加大财政信息的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建立纳税人利益诉求机制,使纳税人能够参与到税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结论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款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但是发票违法仍然是税收违法活动的重灾区。其原因在于征纳双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税收信息之间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不能单靠完善发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单靠税局口号宣传,而是应该从完备信息入手。本文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价格结算方式、完善举报制度、构建诚信纳税机制、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邹传鑫:《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途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田瑞霞:《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及应对措施》,《财税纵横》2009年第1期。
[3]王慧:《发票偷税检查中的难点及对策》,《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
发票管理制度3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营;税制改革
一、引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和物资的快速传递,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资传输的载体,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铁路运营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稳定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占据了运输业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影响,其从长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链接并加速行业分工的细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内,“营改增”制度的推行仍然会因为操作难度大等给某些企业带来一些实际难度,这对铁路运营业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了解“营改增”对铁路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铁路运营业的稳定发展和过渡。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营业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动
“营改增”这一税制的主要出发点是实现全行业的减税,但是全行业的减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都会随着“营改增”而降低,全行业的减税实质上是实现各行业税负有增有减,所有行业综合税负降低。这也导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使铁路运营业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且企业适用于3%的税率。而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行,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转变为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虽然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中,对于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但是从目前来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有所上升,这也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了一定经济负担。其次,“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由于企业刚刚进行税种的转变,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还无法及时获得,这也导致了“营改增”之后的过渡期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一定变动,虽然这会随着政策实施步入正轨而有所好转,但是仍然也会在一定期间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难以获取进项税的抵扣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为铁路线的维护成本、职工人力成本、设备的维修成本以及相关设施的租赁成本等。伴随着全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理说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应当获得完善,在过渡期之后企业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进项税抵扣发票,且企业花费的成本应当很大一部分都可以进行抵扣。但是事实上,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推行,针对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使得铁路运营业难以全面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发票,这促使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仍然存在中断的现象。例如,虽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电力、燃料、设备以及各种设备的维修等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铁路运营企业在进行人力成本支出时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铁路运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一种流转税,由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简单且核算方便,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较小,只需要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即可以实现营业税的准确缴纳。但是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铁路运营企业缴纳的税种变为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和计算方式更加复杂,需要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两端核算。这无形上增加了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其压力陡增。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错征漏征并未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而增值税的错征漏征已经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除此之外,由于增值税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明显大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难度。“营改增”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可以实行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空白发票在不同省市进行开具,这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难度更大。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稳定经营的举措
1.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建设
“营改增”对于我国众多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改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运营、合同签订、销售方式等,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想要维持稳定经营,有必要加强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发票制度,提高发票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建立包括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等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对发票丢失后的责任认定等进行规定,完善且全面的制度对于l票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其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专人管理,对于进项税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认证,只有通过真伪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抵扣,且需要对进项税发票的合法性等进行确定,保障无多列支出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汇总纳税时的发票管理系统,严格管理空白发票,严防由此引起的税收风险。
2.完善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管理
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内容时进项税管理,税务机关尤其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避免因进项税额核算不清增加企业涉税风险。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积极向销售给自己货物的企业索要增值税进项税票,正常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获得的越多,企业可以抵扣的金额越多。其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寻找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上游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因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无法进项进项税额抵扣。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从上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工作,避免假发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特殊销售的情况进项规范,在确认特殊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应当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范,对于税会差异应当按照规定进项确认。只有在税法和会计上均符合规定,才能全面保障企业的财务工作没有瑕疵和漏洞,才能促使企业稳定经营和发展。
3.建立铁路运营企业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率。当前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想要在“营改增”后稳定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支撑。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结合起来,管理层应当意识到税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增值税管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性,准确有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避免错缴或者漏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金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而增值税的金额并没有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营改增”之后企业原先订立的合同中涉及的价款需要根据税率进行转换,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对未来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涉税风险进行监控,当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因为对税法的熟悉度不高,缺乏专业性而造成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现失误时及时调整发现,避免过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费用核算、发票管理等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增值税的有效征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税务研究[J].2013(12).
[2]张学勇,荆琦。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预测[J].税务研究,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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