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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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费报销申请书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是公司文员xx。根据公司的安排,我需要在xx和xx两地上班。现申请向公司报销我每次月初从北京到上海以及月末从上海离开北京的交通费用。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谢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车费报销申请书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是公司文员陈小明。根据公司的安排,我在广州和江门两地上班。现申请向公司报销我每次月初从北京到上海以及月末从上海离开北京的交通费用。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 谢谢!

申请人:陈小明

20XX/12/5

公司交通费用报销制度3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差旅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部门须按计划在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出差任务,严格执行开支标准,超预算、超标准开支须按规定审批。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手续

1.员工出差须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等要求事项,报部门主管审批后送财物主管审核。预算外或计划外出差还须报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级人员的《出差申请单》须报总经理审批。

2.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公司一周内进行报销,有差旅借款的须在返回公司三日内按规定到财务部结清借款。

3.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整理好有效的报销凭证(指税务正式发票以及公司内部自制的费用报销凭证),在报销凭证背面写明费用开支事由,然后按要求完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按规定审批完毕的《出差申请单》、《借款单》(有差旅借款的)、《市内交通及差旅费用明细表》,由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送财务主管审核签字,最后到出纳处报销,按相应标准支取出差补助。超过规定标准的,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出差报销,须由总经理审批签字。

4.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期返回的,须请示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延期,无故延期的,公司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旷工处理。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出差需延期的,须请示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差旅借款

1.出差人员若要向公司预支差旅费,需提前2天持按规定审批完毕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及金额,经部门主管审批、财务主管审核后方可借款。

2.试用人员差旅借款须由部门主管担保,视同部门主管借款。

3.借款金额在xx元以内(含xx元)的按上述程序办理,超过xx元的须报请总经理审批。

4.借款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公司三日内按规定到财务部结清借款。无故不按规定结清的,财务部有权在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且下次出差不予借款。

第五条出差开支标准

1.住宿费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2)住宿标准(一个标准间):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一天300元,省辖市250元,县级市及以下150元。

(3)为节省出差成本,同性出差需两人同住一个双人标准间;单人或异性出差可单住标准间。

(4)出差人员有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2.交通费

(1)员工出差原则上以火车硬卧为主要交通工具,如任务急或路途远,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可乘坐其他工具。报销时,部门主管须在票背面签字确认。

(2)出差行程应尽量选择最简便快捷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绕行(如铁路发生故障),不得无故停留(如航班延误、因春运无法及时购票)。遇特殊情况确需绕行或停留的,应及时报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方能报销。

(3)为节约出差成本,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在出差地尽量乘坐地铁或公共汽车,确需乘坐计程车的,报销时应在票背面注明事由及路线。

(4)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实际旅程往返火车票硬卧金额为报销上限。

3.出差补助

(1)出差补助为一揽子补助,包含餐费、通信费以及包裹寄存费等杂费。

(2)出差补助每人每天150元。

(3)补助时间计算:出差当天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照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出差返回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

4.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须宴请有关人员或馈赠礼品的,应在出差前确定报销限额,在《出差申请单》中列明计划宴请或馈赠礼品对象、金额等情况,部门主管审批、财务部审核后方能报销。计划外未列明的,应事后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报销时,部门主管须在票背面签字确认。

5.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观光旅游或走访亲友。若确有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自理。

6.出差人员应完整、妥善保管各种票据,非暴力情况下丢失票据的,报销人应提交书面说明,经部门主管审核、财务主管签字核准后,可按照丢失票据总额的80%报销;暴力情况下丢失票据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可全额报销。

7.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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