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管理制度优质4篇
护林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护林员职责与行为,通过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提升护林工作效率与效果,如何实现更好的生态保护?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护林员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护林员管理制度 篇1
一、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二、镇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三、生态护林员应记入《扶贫手册》。
四、镇林业中心站、财政所、扶贫工作站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确保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五、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要落实好生态护林员工作任务,明确管护范围、林地界线和护林具体内容及安全责任。积极支持生态护林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困难。
六、建立生态护林员岗位责任制。建立生态护林员岗位管理责任制,建立护林日志,记好巡护记录。生态护林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须按程序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村委会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镇林业中心站站长批准,超过三天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后报林业中心站签署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核批。
七、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每日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定期向镇政府、镇林业中心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林业中心站报告。
护林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及林工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管护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在职村干部不能兼职。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镇人民政府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工站和镇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必要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十条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每个村委会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
(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
(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发生森林火灾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
(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
(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
(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
(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
(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按管护面积发放基本工资,5000亩以下的300元/月,5000-10000亩的400元/月,10000-15000亩的500元/月,15000亩以上的600元/月,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每人每年2400元计算,不搞平均分配,按年终镇村两级对护林员考核结果给予发放。
2、每月的月底由林工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基本工资及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3、年终考核工资按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的结果发放。
4、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终不予考核,停发全年考核工资。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护林员管理制度 篇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护林员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中心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林业中心和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林业中心,配合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登记统计,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林业中心及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盗采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工作例会,及时了解上级各项通知精神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林业中心报告。
(四)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护林员工作考核制度,以护林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林业中心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开展随机抽查考核,奖优罚劣。
一、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二、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上级安排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上一篇: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