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优秀10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通过登记、监测和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与滥用,保障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如何有效落实这些措施?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优秀10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1 目的
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 术语
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安全环卫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管理内容
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放射源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为防止核子称放射性计量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提高广大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预防观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称的车间领导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安全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头,每个班组要明确一名组长负责安全预防管理。
二、车间和工段,班组要经常加强核放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护潜力。
三、使用单位要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挂警示标志。停产停工期间要放立专门警示标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严禁人员靠近和距离射源5m内禁止人员停留。
六、核子称和放射源部位维修时公司要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非技术人员不准操作和动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内检修设备时,人员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或穿防护服,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八、严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乱堆乱放物品。
九、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发生防护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
十、当班岗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当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或放射源丢失及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科及公司领导报告。
十一、对无视放射源管理,私自动用放射器的或损坏放射源防护装置的将给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将从重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放射性管理制度 【第四篇】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术语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放射源登记表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二级管理: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公司、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3、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4、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5、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6、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7、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8、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9、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0、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放射源管理制度 【第六篇】
1、 装有放射源的铅罐,必须由专人保管,主要射源不得随意取出,如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位于铅罐的后面,动作要迅速,制止面对直孔往里看;
3、 没有必要带源时必须关闭射源;
4、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尽量不要在射源区,即直孔方向上停留;
5、 必须带源在照射区时要尽量缩短照射时间控制抢修人员所接受的剂量;
6、 长期检修或放射源不用,应关闭放射源,并将铅罐拆下放在射源储存箱内保存好;
7、 铅罐安装好后,应请有关单位用计量仪检查周围的剂量场情况,划定安全区。
放射性管理制度 【第七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放射源管理制度 【第八篇】
放射源管理、检修制度
1、 备用放射源存放在专用地点,钥匙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放射源由专人保管,保管员对厂所有放射源应进行登记。 3. 严格做好交接手续,由保管员做好出入登记和签名工作。 4. 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存放在一起,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5、 对下线的结晶器进行检修时,要先取出‘信号发生系统安装盒’(即放射源盒),存放到专用地点并加锁。 6. 检修或使用结晶器时,如发现‘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有损坏情况,要立即报告精铸部部长,部长视情况做出处理或上报。
***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放射源使用制度
1、 使用放射源者凭“放射工作人员证”借用,经管理员同意并履行领用、归还手续。
2、 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所用放射源物质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放射性污染及人员受照的事故发生。
3、 使用者对放射源应妥加保管,对放射源在使用期间的丢失损坏负责,用后应即时交管理员验收入库。
4、 每生产横班接班时,首先检查‘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是否完好,螺丝返松的要即时紧固。有其他异常损坏的及时报告部长或副部长。
5、 各横班班长对当班放射源的使用、维护保管负责,每班在作业记录纸上记录每流‘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情况并签名。
6、 各横班更换结晶器时,要拆出‘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即时安装到新的结晶器上,并紧固好所有螺丝。
7、 如果更换结晶器时间较长,要把‘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锁到专用的源柜里,等结晶器安装好后再安装‘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严禁把‘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随便乱放,违者严惩。
8、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丢失或发生事故者,将严肃处理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广钢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放射性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理报告制度
1、 备用放射源存放于专用库内,由广钢集团武装保卫部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
2、 放射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3、 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维修制度和放射使用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如发现放射源损坏或丢失,须立即报告精铸部部长和厂长。部长和厂长在报集团武装保卫部的同时,需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和处理。 5. 发现放射源丢失而当天找不到时,由精铸部部组织人员写出事故报告,逐级上报同位素主管部门。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单位主管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6、 事故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彻查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认真落实。
7、 事故处理完毕后,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同位素主管部门。
广钢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放射源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管理制度 【第十篇】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 得解除封锁;
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20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 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 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 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 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 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 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 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 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设备检修及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核子仪表准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 核子仪表投入运行后,应用润滑剂涂于划轨处,利于仪表操作灵活。
2、 在安装现场要定期标定测厚仪示值,以便正常使用。
3、 当水、杂物进入出射孔造成探头计数严重降低,应打开上盖,露出射孔,倒出污水和杂物,重新安装好,即可正常运行。
4、 当发生放射源出射孔严重堵塞,或其他特殊故障应及时通知供货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5、 每次维护或检修后应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6、 检修时不得将放射源卸下,如必须卸下放射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使放射源时刻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1、 成立《放射源防护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安全培训工作。 2. 有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指导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与环境保护及剂量检测部门的业务联系;宣传,贯彻辐射防护法令法规。
3、 经常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进行辐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严格检修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安全系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放射性同位素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5. 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每月巡视一次。建立巡视记录本,对上述巡视认真记录。
6、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7、 长期停车应将放射源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培训,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 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性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3、 本单位《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要每月组织放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放射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每周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放射事故发生。
5、 新人到放射岗位工作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Y射线测厚仪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放射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射线对人身的辐射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含放射源的核子仪表运抵作业现场后,首先应认真检查放射容器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放射性标志及铭牌是否完好、正确。
2、检查放射性容器上放射源出射孔,运输机停车时应在屏蔽状态。
3、安装放射源容器及和探测器时,出射孔应处于屏蔽状态。
4、滑轨及C型架安装完成后,将屏蔽罩移开,露出出射孔此时测厚仪已进入工作状态。
5、按照《测厚仪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
6、使用放射源处要设明显的放射源标志和警示牌。
7、操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操作技能,对出现的一般异常现象,能够准确判断,正确处理。
8、拆卸、更换放射源必须由生产厂家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操作,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辐射安全监测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制定本计划。
1、 监测对象:密封式放射源;
2、 监测范围:以放射源为中心,半径10米 区域
3、 监测布点:反射源安装位置四周米、1米、5米、10米各一个监测点;
4、 监测频次:每月自检一次,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测单位监测一至两次;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为做好同位素使用管理工作,正常使用同位素测厚仪,特制定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一、测厚仪所用核素名称为镅-241.
二、使用测厚仪的人员要填写使用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测厚仪的人员须持有省环保局培训颁发的辐射培训工作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四、使用测厚仪的人员要熟悉放射源的基本知识,认真阅读操作规程,认真阅读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使用测厚仪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六、使用前要对测厚仪的核素名称、编码、枚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七、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要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
辐射防护领导小组
为了做好放射源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避免各类放射性事故的发生,本单位成立放射源使用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使用防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组员: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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