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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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原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同时废止。
公司人事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悉依本制度
办理,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公司其它规定自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男女从业人员。
第二章雇佣
第四条
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时,给予所有满足条件者同等的机会,同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道德准则。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须依以下程序办理:(见招聘程序图)
第六条
原则上公司的人员招幕每年定为两次,三月份一次,九月份一次,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事特办。
第七条
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首先从公司内部选聘,如无合适人选时,方对外招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公司决定录用后,签订《试用协议》,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告,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内部选聘人员到新岗位后仍需试用三个月,合格后方正式聘用。
第十条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交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毕业证原件;
(二)半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背景材料和证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虑假成份,本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担保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自进入公司第一天起,一律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昆明市市区常驻户口、有独立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招聘程序图
辞退
备选
正式录用
试用
面试小组或部门面试
不予考虑
内部聘任
行政部初步面试和笔试
行政部对应聘材料初步筛选
吸引人前来应聘
外部招聘
内部有无合适人选
总经理审批
用人单位填写用工申请表
第十四条
员工也可提出其它的担保方式,经公司认可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除具四区常驻户口者外,一律不能担任保人。
第十六条
保证人有下一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一)循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亏欠公款者;
(四)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五)其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找到新保证人,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第十九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或《担保协议》自行失效。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洽谈,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进行;
(六)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资料等)出公司;
(八)上班时间不准任意离岗,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岗;
(九)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报纸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一)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达到互利合作,劳资两利之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二十二条
员工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但因特殊情况或基于生产业务的需要可适当延长。其他规定均依《考勤制度》执行。
第五章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按《工资发放模式》执行),生产工人的工资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依照《考勤制度》)。
第六章休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依照《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休假日如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加班,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假。
第七章请假
按《考勤制度》执行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每次当月发放
元之奖金并通报;
(二)记功:每次当月发放
元之奖金并通报;
(三)大功:每次当月发放
元之奖金并通报;
(四)奖金:一次发放一定数额之奖金;
(五)加薪: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工作成绩突出,有具体事实者;
(三)年度考绩特优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是为公司楷模者;
(五)有其他功绩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富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显著成绩者;
(三)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适当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者;
(五)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奖金:
(一)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四)有其它特殊成绩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加薪:
(一)年度获记大功三次者;
(二)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经公司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应由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根据个人事迹签报,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做出,个人出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的惩处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当月三日的基本工资;
(二)记过:每次减发当月五日的基本工资;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当月十日的基本工资;
(四)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工资;
(五)解雇(开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工作错误,情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伤害、制造事端者;
(四)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影响公司秩序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玩忽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四)私自带出公司样品者;
(五)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渎职、失职或对问题失察者;
(二)故意浪费、损害公物者;
(三)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者;
(四)遇突发事件恶意逃避者;
(五)其它严重违纪形为。
第三十九条
开除之规定依《辞职、辞退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违纪行为达到辞退的程度,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一条
员工年度内的攻过可互抵,其奖惩也同时抵消。
第九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进行每月考核,作为计算当月工资的一项指标。
(三)年度考核:另订。
(四)晋级考核:凡员工晋级均接受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重要标准。
第四十三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数计,以六十分为及格。
第四十四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为每年的.元月进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五条
年度考核成绩将作为年终奖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迁调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十八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之前,其所遗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第四十九条
员工如觉得自己的能力更能适应其它的职位,可向公司提出迁调申请,可向上迁调也可向下迁调。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职位均实行竟争上岗,公司员工可随时就公司某一职位提出竟争要求。
第五十一条
员工转换工作岗位后,享受新岗位的待遇。
第十一章晋升
按《晋升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福利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将依经营业绩琢步增进员工福利。
第五十三条
员工生日、婚丧、住院等,公司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依照经营业绩发给员工年终奖金,由总经理根据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发放。
第十二章保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在公司连续工作xx年(含)以上的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员工参加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