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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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镇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周到、得体、大方、安全、节约、凭能力、按标准”和“对口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二、镇政府的接待要提前请示书记或镇长,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凭接待卡负责接待;属各部门接待的要提前请示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各部门负责接待的客人,接待经费由各部门负责。

三、需要开工作餐的,原则上在镇政府饭堂就餐;如特别重要接待餐,经请示书记或镇长后,可到到镇政府指定的饭店就餐。

四、开工作餐要本着“厉行节约、对口对等”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非有关人员不开工作餐。

五、严格执行宴请标准。原则上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餐不能超过40元,副处级至副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餐不能超过30元。村干及一般干部因公需开工作餐的,每人每餐不能超过10元。不能随意超出标准,特殊情况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如擅自超标准接待的,餐费由经手人自理。

六、工作餐及宴请所用的酒、水果等,原则上应是本地土特产,严格控制名酒、名贵菜谱,不上香烟。

七、边远山区的村干因参加会议或其他公事,当日不能来回需要住宿的,原则上由办公室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住湛岑旅社,按现行差旅费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交纳房租费;各部门订房的房租由各部门自己负责。

八、接待经费必须日清月结。镇政府的接待经费由办公室、财会室一起在月底结算;各部门接待经费由各部门自行结算。每月结帐后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再由主管领导向书记、镇长汇报。

九、任何人都不能不经批准,擅自挂账欠数,否则后果自负。

十、本制度与过去下发文件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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