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的出货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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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管理【第一篇】

(1)降低存货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存货成本包括存货取得成本、存货储存成本和存货缺货成本。这三种成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影响,降低存货成本要将三种成本综合考虑。当然,从三种成本的构成看,存货取得成本或采购成本是重点或关键,而降低采购成本的关键又在于确定合理的采购批量和采购价格。存货资金的占用从种类上主要表现在库存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三个方面,从影响因素看主要受存货数量和存货成本的影响。因此,企业要降低存货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应该从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生产管理及销售管理各环节做好工作。(2)优化存货作业,保全存货价值。存货作业涉及从运输、入库、出库到生产的全过程。存货作业管理除要通过对存货作业各环节加强科学管理,保证或实现降低存货成本,减少存货资金占用目标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是要保证存货数量和质量的安全,从而保全存货价值。威胁存货安全完整的因素包括:毁损、变质和盗窃等。存货的安全完整性遭到破坏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缺货、生产经营中断。因此,通过完善的存货作业和信息管理来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是存货管理的重要目标。(3)合理利用存货,创造企业价值。从存货的功能或持有动机可知,存货管理的最根本目标是为企业创造价值。存货管理创造价值的关键在于合理配置与使用存货,加快存货周转,保证生产经营健康、高效运行。合理使用存货、创造企业价值的途径,一是通过节约使用存货,避免存货损失浪费来创造企业价值;二是通过有效使用存货,加快存货周转增加生产来创造企业价值;三是通过科学利用存货,增加销售收入来创造企业价值。应当注意,存货管理的上述三个目标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当然,在围绕上述目标进行管理时应明确:第一个目标是关键,第二个目标是基础,第三个目标是根本。

二。存货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1)存货管理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和非流动资产管理,存货管理是流动资产管理的一部分,但在流动资产管理和全部资产管理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存货资产是直接用于企业自身创造价值的资产,除存货之外的其他流动资产,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为了保证存货库存与作业需要服务的。从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关系或结构优化角度看,实质上是指存货资产与固定资产的关系或结构优化,存货的规模和结构影响着固定资产与存货的结构优化和产出效率。从企业全部资产运营效率看,关键取决于存货的周转速度,如果存货的周转效率低就会严重影响全部资产的周转效率。(2)存货管理与企业营销管理。存货管理与营销管理紧密相关。营销管理包括采购管理和销售管理两个环节,一方面,采购管理影响存货取得成本和资金占用,即影响存货管理;同时存货管理也影响或制约采购的数量和价格,即影响采购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存货管理特别是库存商品管理对销售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库存商品的数量、品种、质量等决定着销售规模和价格;同时销售管理水平如客户管理、市场预测等又决定着企业产品销售状况,影响着库存商品的状况与水平。因此,应明确存货管理所处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正确处理存货管理与营销管理的关系,相互促进,共同提高。(3)存货管理与企业生产管理。生产中的材料和在产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他们与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存货管理与生产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存货管理水平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生产的规模、产品质量、生产成本、生产持续性等。当然,生产管理水平对存货管理水平也有反作用,如生产计划的准确性、生产作业的科学性等都影响着存货管理的水平或效果。明确了存货管理与生产管理的关系,对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发挥存货管理对生产管理的积极作用指明了方向。

三。存货管理的思路与内容

1.存货管理的思路分析

(1)按存货种类进行管理。按存货种类进行管理涉及库存材料管理、在产品管理和库存商品管理。这种管理思路的优点是管理对象十分明确,存货管理特点体现充分,可针对不同种类存货的不同功能与作用进行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突出存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与销管理容易脱节。另外,库存材料管理和库存商品管理从库存管理角度看基本一致,同时在产品管理的界限与职责难以划分。(2)按存货与供应、生产及销售关系进行管理。按存货与销的关系进行管理可直接分为存货与采购管理、存货与生产管理、存货与销售管理三部分。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将存货管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相连,突出了存货管理的地位与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容易将存货管理溶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无法突出存货管理本身的特点与目标。(3)按存货管理职能进行管理。按存货管理职能进行管理可分为:存货预测、决策与预算,存货报告与分析,存货评价与审计。这种思路的优点是突出了存货管理控制的全过程,存在的问题是将存货管理目标、存货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等融入在整个企业管理控制之中,很难体现存货管理的目标、特点和重点。另外,如果各项资产管理都按此思路,势必有所重复。

2.存货管理思路选择与内容

出货管理【第二篇】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货管理【第三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效率的调研及分析,指出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效率存在的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在时间、可靠性、成本等3个方面影响上海国际物流的绩效表现,并对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如何快速

0引言

我国国际物流绩效处于全球150个国家中的第30位,在中低收人国家中居第1位,与世界领先的国家(如新加坡、荷兰等)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亚太地区领先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相比也还有一定的差距。    国际物流过程是由国际运输、货物集拼、仓储、边境检查、国内配送和支付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一系列的活动效率不能简单地用单一指标来衡量,应由一系列综合指标来衡量。

1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现状及问题

货物出人境管理的效率是影响国际物流绩效的重要因素。海关在出人境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是提高出人境管理效率的关键所在。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总体来说,由于海关改革的实施,许多国家海关的效率相对其他出人境管理机构的效率要高。在海关效率较高的国家,只有加强海关与其他出人境管理机构的协调性,才能在出人境管理效率上有更大的提升。

本文选择座谈会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调研方式,查找上海货物出人境管理中影响国际物流效率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调研主要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口岸海关履行职能的现状;(2)上海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履行职能的现状;(3)上海各出人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情况;(4)上海出人境管理机构的信息透明度;(5)出人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近几年,许多国家进行海关现代化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上海更是走在改革的前列;但调查发现上海货物出人境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见表1)。

3改进建议 如何快速

针对上海货物出人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和协作

货物出人境通关过程涉及众多机构,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这些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程度直接影响上海口岸货物出人境管理的效率。要实现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需要在部级层面上进行系统改革。一些国际贸易物流发达的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优势。如果实现“并联式”的通关流程,允许货主同时完成报关、报检以及其他程序,货主就可以一次性提交所有单据。在现有条件下,建议通关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讨论通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旨在解决现有问题和改善通关整体效率的设想和方法。

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机制

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管理机制,目的是在为企业提供货物通关方面的优惠待遇的同时加强对货物的监督和管理,寻求提高通关效率与加强货物进出口管理之间的平衡点。

风险管理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才能避免主观判断产生的误差并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在2007年上海海关进行的无纸化通关的试点改革中已经引人风险管理系统。需要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系统需要不断完善。

进口后审查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进口后审查需要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完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同时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履行这一职能的审查人员还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加快电子通关平台建设

国外先进的通关经验表明,掌握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对改善贸易环境有重大作用。上海电子通关平台的建设应以实现以下的职能为目标:(1)提供权威的、安全的、标准的中央数据处理平台,使海关、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口岸、货主等单位能够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处理,实现网上通关; (2)形成关于海关及其他经贸政策的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3)帮助海关等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企业档案数据库。

加强立法同时提高与海关事务有关的行政法令的透明度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大约80%以上的监管机关面临落后的立法工作所造成的困难。上海出人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与此有关。立法改革是全国性的,考虑到上海的战略地位,可以争取将上海作为立法改革的试点。

当前关于海关的立法大多采用以下基本原则:(1)海关立法应该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也就是说,不应该把海关立法局限于定义和解释,而应当尝试提供一种商业环境;(2)海关立法的次则(法规或法令)应该阐明对进出口商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建立对这些法规或法令进行迅速修正或者取消的机制。(3)海关需要关于应当遵守的程序的指导方针。如何快速

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给予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出口商不同的待遇,并对其进行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合作伙伴关系管理是很多国家海关管理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上海海关的管理工作中也可以找到相关内容。1999年4月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6月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修订后的办法。新办法将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进行AA,A,B,C,D等5种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对AA类和A类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B 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截至2008年12月8日,上海AA类企业有42家,A类企业有834家。这个数字在上海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的总数中仅占很小的比例。

超过80%的货物的风险是很小的(无论是从价值、数量,还是从进出口商的角度来衡量)。从这个角度来讲,海关应该为大部分低风险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出货管理【第四篇】

货品特性分析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都是输送于各个汽车生产厂商的产品零部件,大多为小部件,发货时以箱为单位整箱进库,整箱存储,整箱出货。每个目标客户所需要的零部件都需要按对方的要求进行生产,所以每个客户所需要的零部件的结构都不一样,货品可以按照目标客户的需要分成以下几个大类:BF类、CIF类、FG类、HWK类、JC类、JL类、JM类、LA类、NC类、NCJL类、OGR类、QR类、WLY类、ZN类。客户特性分析一方面,目标客户一般一个月只下几个订单,但每个订单所包含的货品数量多少不一,有时一个订单中会包含十几个产品,有些甚至只有几个;另一方面,每个客户的产品都需要特殊定制,各个目标客户之间的产品是无法通用的,导致仓库的存货区需要对各个目标客户进行划分,也使得每个客户向仓库提交的订单的货品种类的差别较大。针对该公司的这种货品特性和客户特性,为了实现仓储的有效管理,有必要对其订单资料进行EIQ———ABC分析,以分清货物的重要性,对重点货物进行重点管理,对不重要的货物实施粗放的管理。

2订单资料的EIQ———ABC分析

通过对该公司仓库的实地调查发现,该仓库每个月的订单接收状况比较稳定,每个目标客户在每个月下的订单数量几乎不变,鉴于此,我们抽取了其中的一个月的订单量进行分析。由于仓库按区域划分,为了研究的方便性,文章就该仓库中NC类项目下的各个子产品进行EIQ———ABC分析。订单资料的EIQ分析目标客户的订单以单品的个数为单位,考虑到出货方式是以箱数的形式进行的,在此将订单整理成以箱为单位,经EXCEL整理后,整理出的该公司订单的EIQ分析表如表1所示。文章在此处分别用I1、I2……表示QR类客户下向该公司所订购的13种产品,01、02……表示QR类客户向该公司当月所发出的6张订单数,文章重点对该客户订单进行IQ分析和IK分析,以分析出对于该公司来说,如何区别出QR类客户的A类产品、B类产品、C类产品,并作出区别管理。①IQ———ABC分析。在进行分析之前,将表1处的单品出货量IQ一行的数据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将数据进行整理,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通过QR类订单的IQ———ABC柏拉图,可以发现该品类下的各个子产品的出库数量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可以对其进行ABC分类管理。产品I5、I6、I3的出货数量累积百分比达到了%,品项数量占总品项数量的23%,将其归为A类产品;B类产品的出货数量累积百分比达到了%,品项数量占总品项数量的30%,该类产品主要为I8、I1、I2、I7;C类产品的出货数量累积百分比仅占总出货数量的%,品项数量却站到了总品项数量的47%,该类产品包括I4、I11、I12、I13、I10、I9。②IK———ABC分析。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得到IK———ABC分析表如表3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出货次数的分布也是呈现比较明显的阶梯状,可以根据IK分析的柏拉图,结合ABC分类法,将其进行IK———ABC分类:A类产品的品项出货次数累积百分比达到%,品项数量占总品项数量的30%,其中包括I6、I8、I5、I3;B类产品的品项出货次数累积百分比达到%,品项数量占总品项数量的40%,其中包括I1、I2、I4、I11、I7;C类产品的品项出货次数累积百分比仅%,品项数量占总品项数量的30%,其中包括I12、I13、I10、I9。③IQ、IK交叉分析。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IQ、IK的交叉分析,得到IQ、IK交叉分析图,如图3所示。

3结论

该公司对QR类产品的管理应该分为ABC三类,I5、I6、I3分为A类产品,I8、I1、I2、I7分为B类产品,I4、I11、I12、I13、I10、I9分为C类产品。在产品的仓储管理强度方面,A类产品应该受到最高强度的管理,盘点频率要达到最高,一旦缺货则应迅速通知到产品生产部门,保证不出现缺货;B类产品的管理适中;C类产品可以进行粗放式的管理,以节省不必要的劳动力和维护。在产品的仓储规划方面,对于I5、I6、I3这类出货数量和出货次数都比较高的产品,应该放在离出入口仅的位置,便于拣选和储存,以此提高出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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