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通用3篇】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员工招聘、考勤、薪酬与福利,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发展,是否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呢?以下小编整理的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
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
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第十四条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第二十四条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
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晋煤劳发【20xx】149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审定。
第3条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培训,按时到报到上班。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严格执行五个统一。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2条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3条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第24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五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条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备案。
第五节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第37条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第40条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41条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监站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监站长签字后送劳资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5条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6条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劳资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7条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队干绩效工资=)。
第七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48条劳资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49条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0条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1条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2条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3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4条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5条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6条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7条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8条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59条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0条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站、同时安监站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1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节保险管理制度
第62条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第63条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4条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5条劳资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九节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6条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7条煤矿特殊工种指: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
第68条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69条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0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1条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节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2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条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4条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5条在矿劳资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6条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7条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78条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科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79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7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监站通报中的规定进行0-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0条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1条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三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2条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3条“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4条紧密贴近矿情,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5条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6条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第87条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88条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89条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0条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1条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条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一节奖惩
第93条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4条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5条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6条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7条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98条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99条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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