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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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篇】

药经营管理制度是规范药品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和公众安全。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标准、检验流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2. 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续期和撤销规定。

3. 人员培训与管理:规定员工的资质要求、岗位职责和持续教育。

4. 库存与物流管理: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有效期管理和配送流程。

5.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设定客户反馈机制和纠纷解决程序。

6.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概述:

1. 质量政策与目标:明确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追求的质量水平。

2. 药品采购与验收:规定供应商评估、药品购入和入库检查的标准。

3. 销售与售后服务:制定销售策略、价格政策及售后支持措施。

4. 信息记录与报告:规定药品进销存的`记录方式和报告周期。

5. 内部审计与持续改进:设立内部审核机制,推动经营体系的持续优化。

6. 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识别潜在风险,建立应对措施和应急计划。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二篇】

多种经营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管理企业多元化业务的策略框架,它涵盖了公司的各个层面,从产品线的`扩展到市场进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团队协调等多个领域。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确保企业在不同业务领域中保持高效运营,同时平衡风险和回报。

内容概述:

1. 产品与服务多样性:明确不同产品线的定位,规划新产品的引入和现有产品的优化。

2. 市场策略:分析目标市场,确定进入策略,如直接销售、合作伙伴关系或并购。

3. 资源配置:合理分配财务、人力资源,确保每个业务单元得到必要的支持。

4. 风险管理:评估各业务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防止单一业务失败影响整体运营。

5. 组织架构:构建灵活的部门结构,促进跨部门协作,提高决策效率。

6. 绩效评估:设定多元化的业绩指标,反映不同业务的贡献,激励员工表现。

7. 文化融合:维护公司核心价值观时,适应不同业务领域的需求和文化差异。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三篇】

市场经营户用电管理办法

1、经营户租用、购买的门面、摊位、写字间、仓库等房屋内的供电设备(电表、闸刀、保险、插座、线路等)应自觉爱护,正常使用,未经允许,经营户不得私自移动,更不准将其房屋专用电结给其他经营户使用,违反者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恢复,理赔损失。特殊情况需移动供电设施的,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物管部同意后再派人移动,一切材料、人工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2、严禁超负荷用电。经营户的用电在不违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其用电设施累计负荷不得超过电表规定的额定负荷量,具体标准如下:

表型(a)额定负荷量(w)

5 10 20 40

≤1000 ≤20xx ≤4000 ≤8000

凡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引发事故的经营户承担赔偿。

3、经营户在用电过程中,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经营户擅自处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承担赔偿。

4、经营户用电必须按表计量使用,不准在电表以外搭接电线用电,一经查实,将停止供电,并按全场当月交电费总额的`5-10%赔偿。

5、凡经营户所用房屋内堆放的货物,必须与供电照明设施及灯炮保持至50厘米的距离,仓库及堆存易燃易爆的地方严禁使用白炽灯泡照明,凡属违规堆放货物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引发事故者赔偿。

6、经营户必须按时交纳当月电费,逾期每日将按电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

7、严禁用三丝(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违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承担赔偿。

8、本规定所列条款,各经营户请自觉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四篇】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效率、防范风险,并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它涵盖了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评估、处置等全过程,旨在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内容概述:

1. 资产分类与编码:建立统一的'资产分类标准和编码体系,便于识别和追踪。

2. 资产购置:明确资产采购流程,包括预算编制、审批、采购、验收等环节。

3. 资产使用与维护:规定资产的使用权限、保养维修责任和标准,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4. 资产评估:定期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5. 资产处置:制定资产报废、转让、租赁等处置规则,确保资产流动的合法合规。

6. 资产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检查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7. 资产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五篇】

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上墙,旨在确保药品流通的安全与合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药品的合法来源、采购程序和质量验收标准。

2. 库存管理:涵盖药品的`储存条件、盘点制度和过期药品处理办法。

3. 销售管理:明确销售流程、客户资质审核及售后服务要求。

4. 药品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5.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

6. 应急处理:设定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报告机制。

内容概述:

这些内容涵盖了药品经营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 人员培训:员工需接受药品知识和法规培训,确保专业素质。

2. 文件记录: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便于追溯和审计。

3. 设施设备:保证存储设施符合药品储存要求,设备定期维护。

4. 合同管理:规范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客户关系: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6. 信息管理:建立药品信息数据库,便于查询和追踪。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六篇】

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经营、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兽药法律法规,使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提高合格兽药饲料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强化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养殖者维权能力,坚决取缔违禁兽药。

二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加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兽药,严查在饲料加工和饲喂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是:全面整治兽药、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和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大假劣饲料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 2 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四是:清理整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审查,保证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达到法定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五是: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结合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兽药管理条例》等与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指导、督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记录台帐和销售记录台帐,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可追溯管理。

六是: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以违禁药品、非 GMP 兽药企业产品和 GMP 兽药企业超范围生产的兽药产品、农业部第 5 叩号公告 《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 中规定的兽药品种、国家明令淘汰、禁用、限用的兽药产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本不符的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对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以及经营过期饲料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三是严查在饲料加工和饲喂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七是:

1 .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品;

2 .兽药经营单位拆零销售原料药或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夕卜的单位和个人;

3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 .违法生产、经营饲料;

5 .在饲料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

6 .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八是:加大检查力度。按照 《 兽药管理条例 》 、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照法定条件生产、经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或畜牧生产所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采取没收非法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并根据货值金额多少,分别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大案要案,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以形成从严查处和重拳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七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贸易粮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粮食产供销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贸易粮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贸易粮是指用于销售、储存、物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粮食,包括国家指定收购的政策性粮食和市场运行的商品性粮食。

第四条贸易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贸易粮经营资格

第五条取得贸易粮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从事粮食贸易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贸易粮购销合同能力;

(四)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储存、加工、运输等基础设施;

(五)具备资金实力满足经营需要;

(六)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取得贸易粮经营资格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登记。

第七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申请人应当提前90天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延续手续,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天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贸易粮经营资格不具备转让性。

第九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持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周期性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或者不予延续:

(一)虚假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延续手续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贸易粮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具备合法性、安全性和可实施性。

第十二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贸易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和价格等;

(三)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贸易粮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的重要事项可以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贸易粮进行定量、定质、验收,并尽到储存、运输等保管义务。

第十八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选择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仲裁和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经国家认可的仲裁机构或者由当事人协商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货物贸易结算方式。

第四章 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适用于贸易粮的生产、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经济、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和安全体系,包括质量监测、风险评估、检疫检测、追溯体系等。

第二十五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粮食质量和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进口贸易粮的检验监管,确保贸易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严密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贸易粮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期限;

(四)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处以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贸易粮经营行为主体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负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职责,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贸易粮经营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粮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粮食主管部门所有。

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第八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经营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管理范围

那里的经营计划包括各经营部门的业务计划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经营计划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1)每年年底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状况和预期目标,初步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

(2)拟订年度经营目标传达给各部门征求意见,并对各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

(3)透过汇总各部门的意见,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4)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意见对年度经营计划进行修改,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6条年度经营计划的资料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计分阶段目标;为实现企业业务目标,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计划指标;编制规范(含表式、编制说明要求)和编制进度要求。

第7条、如遇特殊状况,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可于年中调整一次,调整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年度经营计划的分解

第8条、每年年底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各部门采用滚动编制、逐步细化的方式对整体经营计划进行分解,构成季度和月度的各部门分解计划。

第9条、按季度和月度分解年度经营计划

将年度经营计划分解成为季度、月度经营计划。

(1)负责整体计划的分解,并对各部门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

(2)各部门负责各自具体计划的分解、执行和修订。

第10条各部门负责将季度经营计划分解到每个月度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将分解到部门的季度经营计划分解到每个月,构成月度工作计划。

第11条审核批准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分解结果

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核各季度、各部门的分解计划和各

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12条、经营计划的下达

(1)每年年底前由总经理办公会向各部门下达年度经营计划。

(2)每季度之初,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投资发展部下达下个季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工作计划。

(3)每月月初,由总经理批准,投资发展部下达下个月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工作计划。

第13条经营计划的执行

各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及本部门工作计划,着眼全局开展工作,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目标和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经营计划的实现。

第14条、调整经营计划

(1)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经营计划的,务必由投资发展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透过后才能执行。

(2)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季度经营计划的,务必由相关部门主管副总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执行。

(3)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需要调整月度经营计划的,务必由相关部门经理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主管副总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15条、调整计划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到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执行。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16条、负责跟踪、分析、报告企业经营计划的执行状况。

第17条、职能部门每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企业经营计划任务的完成状况。特殊事项需要缩短报告周期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18条、各级领导务必随时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计划的执行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19条、检查企业经营计划的执行状况时,应当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20条、企业每季度对各部门经营计划的执行状况考核一次。投资发展部组织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做出考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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