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制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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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篇】

1、资料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借阅、防火防盗工作,并将责任人员名单张贴在资料室入口处。未经责任人许可,其它人员不得进入。

2、借阅资料必须取得资料管理员的同意,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

3、资料室内严禁生明火,严禁吸烟。

4、资料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器及照明线路,定期检查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插头。

5、资料室内要配齐各类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资料室管理员要熟知消防设施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6、工作人员离开资料室时,要锁好门窗,切断室内一切电源。

7、室内资料要统一编码并摆放整齐,室内干燥、通风流畅并留足安全通道。

8、资料室入口处须张贴资料室平面布置和消防设备位置示意图,以及紧急出口示意图。

9、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需张贴在资料室内墙。

文件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目的

为规范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文件治疗的丢失,提高日常办公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企业个部门文件柜、资料柜、墙柜等。

三、细则

1、各部门办公室必须按规定的流程申请、购买文件柜。

2、各部门办公室必须充分利用文件柜的空间,现场不的摆放多余的和利用率低的文件柜,否则将强制收回。

3、文件柜必须定置摆放,文件柜内的物品也必须分类并定置摆放。

4、做好文件柜的标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

(1)文件柜表面贴上标签,且一律贴在门的右上角。

(2)文件柜内贴有“物品清单”,()且一律贴在右门的左上角。

5、文件柜物品必须按“物品清单”摆放整齐。

6、文件柜内资料必须编号,分类摆放。

7、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夹内,文件夹必须有文件目录及编号。

8、文件柜表面及柜内保持干净,无油污、无赃物、无垃圾等。

9、文件柜损坏或钥匙丢失,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维修,不得擅自撬文件柜。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10、各部门办公室必须建立文件柜管理台账。

11、各部门办公室必须于每月月底自查文件柜,将自查结果报有关部门。

12、本规定由7S活动推行委员会办公室起草。

13、本规定接受权属于“7S检查小组”

文件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总则

一、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学校文件收发的完整、及时、准确,促进学院内部及学院和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各部门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本制度涉及的文件是指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包括请示、报告、决定、通知、意见及规定等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公文,以及各部门上报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文件收发要做到仔细、认真、及时、完整。

(二)收文制度:

1、接收文件应在文件登记表上的作好登记,填写应仔细、如实、及时,并由办公室人员签字确认。登记表须保持清洁、保存完整以备归档之用。

2、联络员在校团委领取的文件应根据校团委的指示及文件内容的缓急,及时将文件送达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轮阅,并做好文件传阅记录以备查。

3、传阅文件应保持文件完整无缺,并在相应的时间内归还办公室。

4、分团委各部门每月月初和月末应按时上交当月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如要举办活动,应上交相应的计划和总结,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将按考核制度上的有关规定扣分。

5、各部门上交的计划和总结包含打印稿和电子稿,打印稿应存放在各部门文件夹中,电子稿应存放在办公室电脑各部门的文件夹下。

6、上交上来的打印搞应及时、认真、如实的做好各项登记,查看是否有图片并做好备注,上交电子稿时办公室接收人应确保其能打开并含有相关内容,做好相应的登记。

7、分团委所属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办公室查阅文件,但不得善自改动文件内容,查阅时应经过办公室有关人员的批准。

(三)、发文制度:

1、学院各类文件指在学校内部统一意见、发布通知、决定和沟通信息;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等。

2、欲发放文件应先起草文件草稿,起草完毕后交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发放。

3、根据文件内容填制统一格式的文件签发单,并将文件按学院统一规定编号在发文登记表上分门别类地做好文件的具体信息的登记,学院任何发送文件都得做好登记,该登记表作为归档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4、文件发送之前应加盖学院相应的公章。

5、对每一号文件办公室都须将文件原稿及文件发放记录按照文件编号顺序完整保存并存放在办公室文件夹下。

注:本管理制度由土建学院分团委办公室制定,并经过相关领导审阅通过。如有改动,以分团委办公室最新制度为准。

文件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文件收发、管理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由秘书科承担,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其他科室配合。

第三条办公室秘书科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文件收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公室设立文件收发和保管的档案室。档案室按有关要求配置相应设备。

第五条文件收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文处理

第六条签收。外单位送交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签收。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得直接送交市政协领导。签收公文要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核对投递单上收文单位和编号与文件袋上的收文单位和编号是否一致,逐件清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登记。秘书科对当日收到的公文要及时逐件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密级、份数、收文日期及传递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急件随到随登记,立即分办送阅。收文登记本和存入电脑的文件目录应视同机要件保存。

第八条分送。秘书科对当日收到的公文登记后,送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凡涉及到安排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送秘书长阅批协调。

第九条拟办。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公文内容,提出公文办理意见。需提出办理意见的文件主要是:(1)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2)本机关所属部门主送本机关的请示件;(3)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有些重要或机密性较强的文件虽不需办理,也要提出阅读分发意见。做好拟办工作,要认真研究来文的内容和发文机关的要求,周密考虑适宜的处理方案,拟办意见应简明扼要。

第十条传阅。需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批的公文及信件,由秘书科及时送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批,领导阅批后,秘书科及时取回办理。只供阅读的文件,一般先送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再送其他领导。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则先送主管领导,再送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实际需要调整传阅顺序。传阅文件由文件管理人员逐人送取,阅文对象之间不横传。收回阅文夹时,要检查阅文对象是否签字,清点送阅的文件是否齐全。对领导阅文时作的批示,要及时落实或交办。

第十一条批办。政协领导、秘书长对公文进行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当简明,并指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紧急公文应注明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承办。凡需要市政协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办公室或专委会承办。

(一)承办公文应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正确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

(二)对需要转发贯彻执行的公文,办公室要根据领导的指示草拟转发文件,并按照发文程序审批。

(三)对只需要知晓内容、了解情况的公文,在公文处理单上签名即可。

(四)公文承办完毕,承办人要在来文处理单上注明承办结果、承办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催办。办公室秘书科对领导批示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和责任。需要催办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需要答复的上级机关对市政协的公文;二是向政协联系工作、商洽事务的公文;三是各县(市)区政协向市政协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四是市政协转交办理,需要对方回复的公文。

第十四条立卷。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将公文底稿、文印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五条归档。公文归档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归档文件应设立两套案卷、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三章发文处理

第十六条对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要认真做好审核、登记、送印、施印、分装、传递、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公文签发

(一)《政协株洲市委员会文件》、《中共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党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席、党组书记或其授权的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二)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常务副主席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调查、视察报告,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主席审阅后,由秘书长签发。

(三)《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办公室便函》、《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办公室专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政协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联合发文,经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席签发;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

(五)各专委会需以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应送办公室按程序签发。

(六)签发文件或修改文稿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签署本人的姓名、意见和时间。文件起草人、核稿人、翻译人、打字员、核对人员也要在文件底稿上签名。

第十八条登记。秘书科要设立专门的发文登记本,对已经领导审签的文稿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有:发文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分发范围、印刷份数、送印日期。登记前,应仔细检查领导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版式格式标注的项目有无遗漏和差错,附件是否齐全,办文程序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送印。对拟印的文件作好登记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送文印室,付印时要履行文稿交接手续。文稿的校对工作,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施印。除会议纪要和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以及铅印的文件外;其他文件都应加盖相应的印章。文件施印必须压盖文件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痕平正。

第二十一条传递。文件的传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内送和外投的方式,发办公室领导和内部单位的文件一般采用内送方式;受文单位较远的采用外投方式,一般通过邮政部门投递到受文单位,也可由文件起草单位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二条归档。文件发出后,文件管理人员应将领导批示、文件底稿和若干份数正式文件以及其他必须归档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第四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阅读传达。文件的阅读传达应严格按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如需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文件的复制。因工作需要翻印或复制上级机关发给的文件,须经文件制发机关同意,并请示保密机关。经批准同意翻印或复制的文件,翻印件和复制件上要标明翻印、复制机关的名称。翻印,复印的文件按正式文件一样管理,不得任意扩大阅读范围。

第二十五条文件的汇编。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以上文件需向上级机关写出书面请示,并附上汇编文件的目录,经发文机关批复授权后方可汇编。经批准汇编的文件,汇编本应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汇编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二十六条文件的清退、销毁。文件管理人员每年要对上年度的文件进行清理,要按要求清退并写出书面报告。对上交、归档以后余留的文件,要进行登记整理,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地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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