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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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治__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全民学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推进全民学法用法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法治__、和谐__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均要参加到这次活动中去。从__年2月起,每月第一个礼拜五为“全民学法日”。
重点学习宣传关于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习《宪法》、《刑法》、《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以及适合各行业的其它法律法规。
1、集中培训。各镇(社区)、各部门要以中国普法网为载体,以《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及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法律为学习内容,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集中培训,每月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2、专题辅导。各镇(社区)、各部门要邀请法官、律师等法律专家作专题法律知识辅导,从更深层面深刻理解法律知识,用好法律知识。全年至少举办法律专题辅导不少于2次。
3、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时间全年不少于120小时,抄写笔记不少于10000字,个人自学重点是阅读原文,记写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特别是新进入单位的人员和新任职人员,要求其加强宪法、基本法律、党纪政纪规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学习,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4、创新方式。各单位、各部门要不断创新学法的形式和方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远程教育等平台,采用征文比赛、演讲赛、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加强交流,不断增强全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活动开展的重要意义,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各镇(社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2、营造声势,扩大效果。要加大“全民学法日”学习活动的宣传,通过设立专栏、报送信息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各单位的特色做法,及时宣传报道好的典型,[!]要坚持宪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特点 课堂教学 目标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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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我国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指出:“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注: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 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注:(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学者们认为, 自由刑是作为死刑与身体刑的代替刑走向刑罚体系宝座的。在以死刑与身体刑为中心的社会里,定罪与量刑的特点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与刑罚适用不平等,刑罚目的是威慑社会,因此,滥施刑罚现象极为严重。恩格斯曾对血腥残酷的《加洛林纳法典》进行过无情的揭露:“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页。)在中国,先有黥、劓、fèi@①、宫、大辟等旧五刑,后有笞、杖、徒、流、死等新五刑。文艺复兴后,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适时登上了历史舞台,且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
自由刑具有可分性、伸缩性、隔离性等特点,因此,自由刑曾被予以很高的评价。报应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隔离性,能够实现刑罚的威慑目的;具有可分性,能够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刑法公正性。功利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伸缩性、可分性,能够实现刑罚的矫正目的,认为封闭性的监狱是一个矫正罪犯的好地方。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失败后-即在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并从生物人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失败后,需要接受强制再社会化以使其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而监狱是一个使罪犯再社会化的好地方。(注:房传珏著:《现代观护制度之理论与实践》,台湾帝成打字印刷行1977年版,第1页。)然而现实却是, 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社会化迟滞问题及监狱化问题。
罪犯被投入监狱后,需要同时进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自身跟得上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同时,监禁刑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
所谓“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描述监狱使人异化的概念。按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由于罪犯监狱化的过程主要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化的过程。(注:参见王平:《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有学者从罪犯释放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注:(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极力倡导监外劳动。他们认为,监外劳动可以使罪犯吸取更多的新鲜空气,有更大的活动天地,心情开朗,避免监内劳动造成的心神抑郁沉闷之弊。监外劳动可以为罪犯在监内生活和监外的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过渡地带,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不致回归社会后无所适从。(注:参见何鹏等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257页。)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经指出:(监狱行刑对罪犯)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以使罪犯恢复与社会、家庭的联系。(注:参见(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事实上,行刑社会化正是在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产生的全新刑罚思想。由于行刑社会化更符合刑罚与行刑的发展规律,可以说行刑社会化完全是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
二、行刑社会化:改革开放时代监狱行刑新课题
改革开放是新中国政治决策中最浓重的一笔,是当今中国政治的一大特征,它给中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给监狱行刑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而只有外在压力没有罪犯内在的改造动力便不能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因此,改造罪犯必须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由“要我改造”变为“我要改造”。为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国的狱政管理政策在坚持他律性管理的前提下,突出了自律性管理。他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强制方式,迫使罪犯逐步放弃恶习并改变思想,从而促使其养成好的习惯,塑造新的人格,重新做人。自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激励罪犯改造动机,从而促使罪犯改恶从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在上述奖励措施中,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是行政奖励措施;减刑与假释是刑事奖励措施。上述罪犯改造激励措施产生于计划经济社会,是与计划经济社会的监狱管理相适应的,是与计划经济社会中罪犯的需要结构相适应的。在过去,上述措施能有力地激发罪犯改造的动机。在建国后30多年里,我国不但将大批战犯、反革命分子改造为新人,而且改造了一大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传统的罪犯改造激励手段显得力不从心,激励效果开始下降,不再能够有力地激励罪犯改造了。虽然减刑、假释仍保持着强有力的激励效果,甚至激励力度更大,但由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激励力度下降,致使整个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基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最突出的需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调查的结果是:有%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注:参见刘声祥:《从罪犯最关心的问题引出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6期。)这就是说, 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也较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改革开放前,很多罪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
要改变罪犯改造激励手段系统的低效状态,必须从关心罪犯希望自由的需要出发,增加一些能够满足罪犯想获得更大自由的需要的奖励措施。正是为了适应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犯罪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肯定了分级处遇制,并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分级处遇制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以激励罪犯改造。鉴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措施激励力度衰弱,很多监狱借助百分考核,将表扬、物质奖励、记功与减刑、假释联结起来,借以提高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措施的力度。此外,《监狱法》还规定了一项新的行政奖励措施,即离监探亲,以提高行政奖励的激励有效性。根据规定,监狱可以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返家探亲。这实际修正了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封闭原则,使罪犯在法定剥夺自由期间也可返回社会。
不难看出,我国适时调整监狱行刑政策,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在监狱法规中的必然反映,而如何推进行刑社会化,已成为改革开放时代我国监狱行刑的新课题。
三、行刑社会化:我国的基本措施及其重要意义
就世界范围而言,行刑社会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例如:在德国,行刑社会化主要包括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就业”,和没有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走廊”。在这两种情况下,罪犯通过接受私人企业雇佣参加劳动。此外,还有被称为“狱外放风”和“狱外散步”的形式。(注: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0页。)在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自由工资雇佣制”为典型形式,即监狱允许罪犯白日在狱外工作,接受社会企业雇佣,晚间必须返回监狱报到的制度。(注: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页。)目前,世界各国为促进行刑社会化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开放监狱是相对封闭监狱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第三,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如瑞典的《监内矫正法》规定,在押犯“可以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第四,用公共服务(community service)代替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
那么如何促进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呢?显然,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我们不能东施效颦似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有学者指出:我国应当通过大量适用假释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注:参见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215页。)在他们看来,假释是一种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行为,由于假释保留了原判自由刑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定条件,就应撤销假释,因此,它既维护了自由刑刑罚执行的价值,又促进了刑罚执行的社会化。然而,我们并不赞同此一观点。因为,假释固然具有行刑社会化的意义,但仅仅靠假释是不能完成行刑社会化这一重要任务的。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在肯定假释、缓刑、管制等已有的具有行刑社会化性质的制度基础上,重点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即在现行分级处遇级别基础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监狱允许经严格把关进入开放性处遇级别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从而构建以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为核心,以假释、缓刑、管制等为基本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体系。
在这样一个行刑社会化体系中,我们特别强调了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的重要性。这是因为:
1.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早回归社会。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虽然监狱企业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条件,但限于监狱企业生产专业范围、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仍然有限。如果罪犯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相对较快、更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企业,就可以促进罪犯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能。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拉近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
2.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现实。刑罚与监狱的发展变化均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在我国,自由刑的执行是在监狱或劳改农场以封闭形式进行的。虽然我国刑罚制度中早就规定了假释、管制,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具有行刑社会化意义的刑罚措施却适用得很少。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我国对假释、管制运用缺乏监督机制,二是因为我国刑罚文化中的重刑思想占了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封建法制在我国曾经延续了2000余年,其刑罚威吓思想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商鞅说:“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注:《商君书·画策》)尽管20世纪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直到今天,刑罚文化中的重刑威吓思想仍然占有重要成分。我们倡导的重点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既促进了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又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传统与现实。
3.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符合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内在要求。理由如下:
其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是提高分级处遇激励力度的需要。对罪犯实施“三分”,实施分级处遇,是改革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较明显。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拉不开。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信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可以适当放宽;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其监内活动范围,严禁单独活动;通信、会见只限于直系亲属,严格控制次数、严格检查、严格监听。该《意见》以罪犯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处遇差别要素,将罪犯处遇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处遇级。虽然实施分管后,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是处遇差别不明显。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分类管束后分管单位需要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监狱重要设施需要专用空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虽然监狱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受制于该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通信、会见、管理、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不尽人意。处遇效价将大大降低,根据弗伦姆的激励理论,处遇效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处遇激励力的低效。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拉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内引向监外,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能力,并由此牵动罪犯通信、会见、管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监狱对分级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为监狱加大处遇差提供了前提。而处遇差的提高则可以大大提高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
其二,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有利于提高监狱行刑的经济水平。进入市场经济后,由于监狱的产品多为普通产品,且产品质量一般,而产品成本久降不下、产品价格高、销路不畅、致使监狱企业内部出现较严重的劳动力剩余问题。监狱劳动力的剩余不仅影响了劳动改造手段的运用,不仅使监狱管理正常关系失衡,部分罪犯在监内无活可干,不仅增加了监狱对留监罪犯的管理难度、增加了监狱对参加劳动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工作量,而且大大增加监狱在罪犯方面的支出-监狱需要养活这些罪犯。为罪犯寻求劳动岗位成为监狱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减轻监狱经济压力的现实需要。
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有悔改表现、积极接受改造、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条件的宽级罪犯白日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为罪犯劳动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可以调整:当监内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动承包等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紧缺时,监狱可以紧缩监外劳务活动,满足监内需要。这样,可以解决监内劳动力剩余问题。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不仅可以解决监狱现实的经济问题,为监狱提供劳动岗位,而且可以给监狱带来较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监狱组织管理罪犯在社会上的劳务承包,除投入少量人力资源,如进行劳务联系,对获得开放性处遇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无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也不承担投资风险,而可以获得收益。由于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罪犯在社会上进行劳务承包是利用社会上的资源组织罪犯劳动,因此,较之于监狱重新投资办企业组织劳动改造,显然具有投资小、风险小,劳动投入少,而投资回报率较高的特点。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20xx年12月4日至9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
从隆冬的北方来到了气候宜人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感受到了温暖的气息;走进华东政法大学这个重点学府,让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而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珠楼这个教室,真切感受到工作三十多年来,这样静下心来,走进这样高的学府学习,还真是第一次;当听到著名学者的授课,更让自己觉到这次学习是多么的重要,让自己倍加珍惜学习的机会。真心感谢市院领导的英明决策,真切感受到市院领导对提高全市业务水平,适应发展中的检察工作需要的殷切希望。以下是自己的点滴学习体会:
上海党校的硕士生导师谷宇博士做了第一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他对总书记的工作报告分5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了新的领导核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确立核心的依据;详细解读了党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做为一名检察官,我明确了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要体现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具体说就是要体现在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工作上来。
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李翔博士,对刑法修订案(九)以及"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重点、难点的数额和情节等问题、以及解释中的新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及时上交和退还的理解、打包服务等都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明确了立法的本意,对实际工作中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了解了当今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以及前沿阵地研究的主要问题,开阔了我的法律视野,使自己在今后的审查时依据立法本意做到综合考量各方面定罪量刑的因素,准确定罪量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戬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专题讲解。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制订本意做出讲解,同时提出在实践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加深了自己的理解;她对检察环节证据审查过程中间接证据的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应当考虑的证明标准等6大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对我在今后审查工作中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讲解,学到的不止是王教授的渊博的知识,更有她的学习态度,对知识精深的研究精神,以及对案件分析的方式和方法,都是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游伟教授,所讲的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对从事审查的我来说,触动很大,指出所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依法办案,包括程序和实体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办案首先是要讲政治,要做到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自身责任,其次是要严格执法,正确执行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自身学习,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全面。他的讲解让自己明白,法律的正确执行,是审查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律对公诉人的全面考验。
体会到做为一名公诉人,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修正理论的匮乏,修正自身的品行。通过此次学习,体会到法律理论知识是我们办案的基础保障。社会在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正确运用证据标准,积极排除合理怀疑,及时掌握法律动向,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诱惑,做到拒绝办人情案和关系案,做一名清清白白的检察官。
虽然学习培训的时间很短,但给予自己的,确是终身受益的体会,这将影响自己以及全科同志,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创新开展公诉工作;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二)
20xx年12月3日至10日,到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参加了市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在七天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先后听取了上海市委党校谷宇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王戬教授、肖庆平教授、游伟教授等人的讲课。教授们在课堂上幽默风趣,把高深的法学理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感觉到受益匪浅,下面谈谈本人的几点体会:
一、感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
走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的路上,感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厚重的历史气息。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华东政法学院。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多年来,华政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办学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二、体会了教授的博学睿智
在授课的教授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李翔、王戬、游伟三位教授,其中李翔教授讲了刑法修正案九解读,王戬教授讲了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问题,游伟教授讲了司法改革和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
李翔,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其中,2007-2012年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公诉、金融检察、研究室工作),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李翔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九逐条为我们进行了讲解,并穿插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使我们对刑法修正案九有了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王戬,女,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检察原理与检察制度,著有《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一书,主持和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行为法学会"检察规律研究"、"体制的检察权属性研究"等课题,并进行了相关成果转化。
王戬教授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等问题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辅导,针对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有争议问题为我们进行详细梳理,并对这些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还就"以审判为中心"下如何处理好检侦、检审关系给我们提出了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世纪》杂志社社长、"华东司法研究网"主持人。曾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研究部副主任、《法治通讯》主审编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
游伟教授则围绕司法改革和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为我们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当前全国司法改革的形势和现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认真分析了原因,为我们今后办案避免犯错提出了解决建议。
三、丰富了头脑开阔了眼界
这次培训虽然只有短暂的一周,但这次培训老师是由华东政法大学多名知名教授组成,他们都是来自不同学术领域非常出色的资深专家,其中多数老师都是博士生、研究生导师。他们从聚焦十八届六中全会、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刑事侦查与犯罪证据、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问题、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检侦检审关系、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等方面入手,多角度、深层次、高水平作了精彩的讲授,多个专题的讲授令人难忘,引人深思,使我们在理论上得到了提高,视野上得到了拓宽,思维上得到了改进。
四、检验了作风,树立了形象
为尽量让我们在短短的一周时间里接触并吸收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知识,培训班安排了多门课程,有时甚至晚上都在加班上课。面对十二月的大上海,能否坚持认真听每一堂课、做好课堂笔记,是对学习作风、学习纪律的一次检验。实事求是地说,不论是以前去过上海的,还是初次到沪的,也不论是已经参加过类似培训的,还是没有参加过的,我们60余名学员都格外珍惜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每个人,都将自己的热情投入到这个和谐的集体;每一天,都将自己的所有精力投入到了这次求知的历程。正是学有所成的信念支撑、严守规矩的自律表现,让我们收获满满,对外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五、指导了实践,明确了方向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培训学习不是简单的拿笔去记、拿书包去装,而是要用心去感悟和提升,付诸实践去检验和深化。华东政法大学的培训是短暂的,但它却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开阔眼界和思路的大门,给我们提供了一整套新思维、新信息、新思想。理论的平台已经搭建,剩下的需要我们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把所学、所感、所获放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感悟、思考、分析,进行运用、转化和提升,用学到的知识,用更新的思路,认认真真干好本职工作。
短暂的学习培训结束了,但这仅仅是新征程的开始,我将以这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学习,促进自我提升,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态度,为我院各项工作取得新成就作出积极的贡献。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五篇】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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