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学习心得(实用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前言导读】此篇优秀范文“中国文化学习心得(实用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政务处分’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进一步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谜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撇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学习新中国史心得体会2

说到“红墙意识”,可能有些人还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提到“西城大妈”,很多人都会“哦”一句,就是与朝阳群众、海淀网友、丰台劝导队一起被称为京城四大“神秘”组织的那群“神秘”人物。就是这群人,在首都核心区的红墙外,用实际行动维护稳定,坚守责任,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彰显着共产党员应有的时代风范。“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习教育最终都要回归实践,而“红墙意识”就是实践成果最好的体现,它以绝对忠诚、责任担当、首善标准为要义,将“两学一做”学习内容、学习精神、学习要求等付诸实践。

绝对忠诚,忠诚于党,忠诚于民,忠诚于心。时刻牢记入党誓言,坚定理想信念,无论面对怎样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都毫不动摇的跟党走;面对四大考验,要树立四大意识,更要抵制四大危险。忠诚于党,热爱党的事业是“红墙意识”所坚守的,然而“红墙意识”只是一点,我们要让诸如“意识红墙”、“意识黄墙”、“意识蓝墙”植根于大街小巷,根植于你心我心,以润物无声之姿绽放于方方面面。

责任担当,责任在肩,责任在行,责任在心。肩负重担,助力前行,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要不畏艰难、勇于担责,要用实际行动虔诚履责、尽心尽责;古人云,‘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襟度’,对于责任,我们要实践担当精神,提升担当能力,从勇于担当做到善于担当。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重视服务基层群众,不畏艰难,躬亲调研,脚踏实地;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敢于担责,让每项工作都能有的放矢。

首善标准,首善为基,首善为尺,首善为镜。首善标准对我们基层党员来说是高标准、高要求和高服务,我们要不断提高能力,用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要争当表率,要常“照镜子”,但不照“哈哈镜”;要正衣冠,端正工作态度和作风,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要勤恳、务实工作,与群众紧密联系,尽好党员义务。

以“红墙意识”为端口,为“两学一做”穿针引线,促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发展。让我们以忠诚为魂,责任担当为血肉,铸就首善标准之躯,模范践行,为新时代发展助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3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__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民法总则出台的现实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施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涌现的新经验,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难点,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强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国,民商事活动纷繁复杂,无论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比如,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有力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制定,深刻体现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国民法鲜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总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三、民法总则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读 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四、以实例说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此处变化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网络上疯传着一段视频,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让人心痛。视频中的年轻妈妈身着粉红色外套、棕黄色裤子。天气较为寒冷,而还不会走路的宝宝滚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宝宝车就在年轻妈妈的身旁。宝宝滚落在地上后,年轻妈妈用脚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动作力道很大。随后,年轻妈妈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专家解读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总则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并且,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有关组织的构成主体中包括学校等主体,这一点值得注意,这意味着以后学校乃至社会也将加入到孩子的监护之中。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变化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专家解读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设置了范围和条件,即只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法律关系范围而且必须是出生时存活的胎儿。这样既保护了胎儿出生后应该获得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一旦胎儿出生即死亡情况下相关利益方有处分的权利。

(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变化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事件

近日,贵州一中学被曝上课期间学生上厕所需脖挂“如厕牌”,否则将被记过。校方称为了学生安全和学习。今日,当地教育局发出通知,此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管理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目前,该学校已取消这一规定。

专家解读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权利受侵害,如有规定也要保护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还有特别的保护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又是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要按照特别保护规定执行。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规定,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群体的特别关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变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女童保护”20__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女童保护”统计,20__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专家解读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这是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从立法原意上看,也确实可以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责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如果不及时追究责任,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就有可能让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是在法律上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种获得赔偿的途径,并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责。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及时报案或者保存相应证据。

五、学民法总则需要掌握的三点常识

常识1:民法总则和我们口中的“民法”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日常生活中,我们似乎也从没有远离民法呀?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类法制节目里在说——“根据民法规定”……停,其实您听到的应该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那么,民法通则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说来话长了,要从我国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__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都未能出台。

之所以对民法典如此“执着”是因为《民法典》才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国编纂的《民法通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发挥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权法》等是作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国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目前仅有10多个条文还在发挥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过时了,出现了法律的‘掏空现象’。”而在新型的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商品资源都要变为由市场参加者自己决定,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样重要。这就决定了民法要有本质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说,“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佳时期。其实《总则(草案)》(接受采访时,《总则》尚未通过,仍为草案)和民法典的编纂,是让我们要从形式平等走向实际平等,保护弱势群体。”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常识2: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要怎么制定呢?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民法总则是第一步

那么,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呢?

20__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__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__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常识3: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启用?原有的民法通则怎么办?

——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总则的最后一条,说明了其实行时间“本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过,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况。先制定的法律与后制定的法律,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规定可能会不同,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么办?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4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内容可分为六部分: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和配套规定。

笔者认为,在生活中的很多时候都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看到事物的这一面,也应该能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只有全面看待问题,才能正确对待不走极端,不偏激。

作为公职人员要能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要更加清晰、准确、系统地对推进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是一种约束、提醒;同时也应该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公平公正的处理规则对公职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新法出台,公职人员要有自律之心、敬畏之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领会贯彻,更加全面、深刻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为今后指明工作方向提供基本遵循。

学习新中国史心得体会5

最近,听了张老师的英语课,给我提供了一次学习机会。通过听课,我受益匪浅,让我近距离地领略到张老师的教学风格,深厚的教学功底,及精湛的教学艺术,有很多值得我学习借鉴的东西,下面就谈谈我的一点感受。通过这次听课,我觉得在教育教学方面收获很多,有很多值得我学习借鉴的东西。

一、情意

我们不仅是一位英语老师,还是一位教育工作者。我们教师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情意和激励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态度、兴趣,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各项学习活动中去。使学生既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又能培养运用英语进行交际活动的能力。课堂上郭老师常用英语OK,等表扬、鼓励学生积极学习,使他们怀着轻松愉快的情绪全身心地投入学习英语的活动中去,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情景

在课堂上采用多种形式创设情景和充分利用英语教学本身的真实情景进行教学。本节课以王宝强生日为线索展开词汇,句子的学习,环环相扣。采用实物录音、投影、身体语言、电脑、多媒体以及利用英语本身和上下文创设情景传授英语基础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和交际活动。在情景中理解语言知识和内容能使难点化易,在情景中讲解语言知识能突出重点难点;在情景中进行操练能提高学生实践的量和质。课文内容通过导读,清晰易记,能加速理解、记忆和交际的进程。在情景中对话交际能促进思维的条理化、逻辑顺序化,有利于提高口头理解和表达的正确性和流利性。

三、知识

张老师重视在操练中讲解英语语言知识,在情景中进行精讲多练,练习方式多样,表盘游戏最为有创意,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和运用语言知识。语言知识是指英语语言的音、词、句、篇的结构和意义以及词形变化和选词造句的语法规则。利用各种直观手段讲解英语语言知识,能突出重点难点,注意难点化易。采用matchwords方式讲解新词语,既精炼精确、省时、易于理解词语意义,又可避免单词开花,形成教师一言堂的弊端。教师利用图片、投影,采用问答式的方式边练边讲知识,生动有趣,能加速理解的过程,教师重视通过板书和在多媒体投影等创设的情景中对语法知识进行点破和归纳。

四、交际

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交际的能力作为目的要求。教师都能运用已学英语知识,特别是刚学习的新的语言材料,使新旧语言知识相互整合,并联系学生实际或通过想象创设的情景,完整地进行语篇的思想交流。这样既交流了信息,拓宽了思路,解决了问题,又培养了用英语进行创新的交际的能力。

22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