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追加被告申请书(精编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前言导读】此篇优秀范文“撤回追加被告申请书(精编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例1

申请人:__,男

身份证号:__02010__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

被申请人:四川__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__、__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__年7月16日以(20__)温江民初字第号受理。20__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__年8月3日至20__年7月31日按月息%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月二十七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2

申请人:

姓名:xx,性别:xxxx,年龄:xx,民族:xx,

职务:xx,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电话:xxx代理人:梁xx律师,xx律师

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xx,性别:xxxx,年龄:xx,民族:xx,

职务:xx,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3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x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xx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x年10月9日,住址:xx市xx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2月5日,住xx市xx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x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八月八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4

申请人:,男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巍山县人,住XX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联系电话138872);

地址:XX省大理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申请人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04月11日

44 56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