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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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第一篇】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吕洪山,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兴济河居2号楼1单元302室。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邮政局

住所地:济南市经一路66号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付,另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垫付涉案审计费42000元。2011年1月份,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洪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吕洪山,并书面通知了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济南市邮政局承接了债权通知业务,于2011年1月25日14点35短信通知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邮件显示“状态是已妥投,张秀签

收,客服电话:11185,中国邮政。”申请人据此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30日,经查询济南市邮政局并未妥投却短信和网上通知已妥投,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体现。而因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导致了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1月30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第三篇】

2015年4月中国根据“天网”行动部署,在全球启动大规模追缉行动,通缉对象是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程慕阳位列中国红色通缉令百人榜单,涉嫌贪污、窝藏转移赃物罪。

在2001年首次申请入加籍被拒后,程慕阳充分利用加方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加拿大移民和司法部门间兜转。同时,他在加拿大持续经营商业,2013年,还因对加拿大的贡献被授予英女王钻禧勋章。

《财经》记者获悉,这位河北省原高官之子遭此通缉,系经中国司法部门查证,主要因十多年前河北省政府在北京筹建河北大厦时,涉嫌从一笔“转让费差价”中获取不当利益。

而加方法院上述裁决,也使中国的追缉面临障碍。 申请难民峰回路转

程慕阳被指在2000年8月外逃,他在公众的视线里消失了十余年后,因红色通缉令重被关注。

他在加拿大的难民申请司法复审裁决,则勾勒出这位逃亡人士在加的行踪与经历。

程慕阳于1996年取得在加居留权后,一度频繁往返中加两地。2000年,他在加成立公司,此后大量减少并最终停止两地往来。2002年5月,程慕阳欲从加拿大准备过境美国时,发现国际刑警组织对其的通告,通告基于中国签发的逮捕令。

前一年的2001年4月,程慕阳即提出成为加拿大公民的申请,该国移民和难民署未做回应。2005年他再度提出申请仍遭拖延。2008年,加拿大移民部门以程涉贪污指控为由,未批准其公民资格申请。随后,程慕阳向移民上诉部门上诉。

2009年5月,移民上诉部门裁决认定,中国有关机构对程慕阳的指控证据涉案人称来自刑讯逼供,应视无效。在此案审理中,“找出刑讯逼供的证据且被采纳,是一大突破”。程慕阳的律师王仁铎告诉《财经》记者。

程慕阳2009年撤回公民身份申请,于2012年4月提出难民身份申请。

程慕阳及其律师获悉,此前移民部门拖延其移民申请系因中国公安部2002年、2004年向加方提出了要求,因此程加方移民部门并提出索赔。

在诉讼中,程慕阳一方援引中国公安部在2004年12月发给加拿大皇家骑警联络办公室的信件,信件感谢对方协助阻止程慕阳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程慕阳一方认为,加拿大移民部门与中国合作分享信息,却未检视对他的控告是否恰当。

王仁铎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署的依据仅来自河北两级法院的裁决和张姓检察官的出庭作证,因此认为“缺乏证据支持”。

2014年11月,程慕阳的难民申请仍被拒绝,他被认为不属于联合国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随后,程慕阳提出司法复审并在今年7月15日 “翻盘”,这一次,程聘请了赖昌星案的律师David Matas 做主辩。

复审裁决称,法官从不同角度分析程慕阳难民申请遭拒原因,最后归结为难民部门引用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这一决定。法庭文件提到,“难民部门接受外国法院的结论,却没有检验其可依赖度”;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据未经检验,难民部门采用了“三手”且模糊的证据;对程慕阳的指控证据薄弱,且程本人没有在中国出庭受审等。

阅读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复查的法官Yvan Roy表示,“本庭难以了解程慕阳涉及指控的证据是什么。” 1071万元的中介费

程慕阳在中国涉嫌犯罪而遭通缉的主要问题发生在河北大厦的筹建项目上。

1994年河北省政府决定在北京筹建河北大厦,选址工作交由河北省驻北京办事处(下称河北驻京办)负责。

1996年,程慕阳与朋友苏国本,将香港港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港澳公司)拟建北京富临科技大厦项目的空地推荐给时任驻京办主任王福友,以此空地转建河北大厦。

上述空地位于北京市安德路9号,规划建筑面积44846平方米。

司法文书称,当时程慕阳与苏国本谎称苏的公司已取得转让权。而王福友明知这一情况,还是同意签订协议。

据有关司法文书记载,1996年11月,河北驻京办与苏国本的北京宏德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德利公司)签订了意向书,约定以285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北京富临科技大厦项目空地。实际上,港澳公司转让的底价是2600元/ 平方米,由此出现转让费每平方米250元总计万元的差价。

1997年4月8日,王福友代表驻京办与宏德利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及补偿协议》,支付定金100万元。但1071万元转让费未及时支付给宏德利公司。

宏德利公司后经、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程序,最终在三年后的2000年3月,与河北驻京办达成执行和解,中介费减半,宏德利公司共获得535万元。有关司法文书记载,程慕阳从中取走280万元。

中介费兑现的前后,河北官场出现动荡。2000年3月,原秘书李真被“”,当月李真被依法逮捕。李真案发揭开了河北官场腐败的“盖子”。随后,的另一任秘书、李真前任吴庆五和王福友都因卷入案中被查。

程慕阳与李真的关系错综复杂。李真案的裁判文书显示,李真曾接受程慕阳及其朋友的请托,收受程朋友的贿赂并助其申请贷款。在李真的另一起受贿中,因担心案发,李真与利益相关人订立攻守同盟后,曾通过程慕阳退还部分款项。

李真在2002年一审获判死刑,随后提出上诉。李真检举称,王福友、程慕阳等人在筹建河北大厦中共同贪污公款,港商韩凤瑞送给程慕阳一部凌志400型轿车和北方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50%股份。

这份检举并未帮助李真“求生”成功,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李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虽构成犯罪,但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有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

程慕阳涉筹建河北大厦中的贪污行为最终经河北省法院两审裁判得以认定。判决称,王福友伙同苏国本、程慕阳骗取公款535万元,程慕阳取走280万元至今未追回。王福友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获判无期徒刑;苏国本因贪污被判刑15年;程慕阳在逃。

事隔十余年后,苏国本服刑完出狱(曾获减刑),今年4月提出了申诉。王福友在北京狱中继续服刑,他的狱友是足球反赌案主角、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谢亚龙。

苏国本此前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在申诉中,他改变了此前说法。苏国本本人思虑后拒绝接受采访,其律师王玉森称,苏国本事先并不知道2600元/平方米的转让底价;他没有骗取公款的共同故意;苏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其曾在庭审中否认此前供述;在缺失程慕阳证言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三人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此前,王福友供称,明知程慕阳介绍的宏德利公司没有项目转让权,也知道该公司是程找的“托”,未抛开该公司就是为了让程从中挣钱。

李真也曾在此案中供述称,他曾分别从程慕阳、王福友处听说过1000多万元转让中介费的事情,程还说有他一份,王福友和苏国本也会分得。但后来负责支付费用的具体负责人,认为中介费太高,超出常规,暂停支付,才引发之后的诉讼和强制执行。

李真已被执行死刑,其说法无法对证。 “省委书记的儿子”

程慕阳案被高度关注,与其河北省委原书记之子的身份直接相关。

去职省委书记后,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1月退休回到原籍江苏常州。当年8月,中央纪委了对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结论,给予其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通报称,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程慕阳1991年7月从原郑州工学院毕业后,进入南京熊猫电视机厂从事销售工作,很快辞职下海。的回忆录解释称,后来他认识了港商韩凤瑞,并拒绝过韩凤瑞的贿赂。1992年程慕阳来到韩凤瑞的北方广告有限公司任副经理。该广告公司经营不善,宣布破产,程慕阳后又“搞了一个小广告公司”。

在1993年至1998年10月任河北省委书记,处于权力巅峰期。其间,程慕阳的商业经营不断扩张。多人称,此时的程慕阳四处承揽商机,并不讳言其“省委书记的儿子”身份。有关他发家、掘金的故事至今还在河北流传,一些在传闻中的关键当事商人被另案处理,还有商人外逃。

熟悉河北政情的《中国发展》杂志社原社长兼总编石坚说,“与程慕阳开始认识时,他刚大学毕业不久,给人的初始印象不错,文雅礼貌,说起话来有时还结巴。”

但很快,“程慕阳就不再低调,在饭局上会主动向人提有事找他父亲。程慕阳利用其关系,从多家企业的广告费中挣了不少钱。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房地产开发兴起,为了赚大钱,程开始进军地产市场。” 石坚说。

程慕阳在河北揽生意并非处处顺利。廊坊市委原书记张成起称,1996年夏的一个晚上,程慕阳一行来到其家中。此前,已有人打过招呼说省委书记的儿子要找他。见面后,程表示希望承揽开发区会展中心内外装修工程。会展中心工程总投资2亿多元,内外装修工程的投入超过主体工程,约占总投入的60%-70%。

思虑再三后,张成起以工程承包按市场规则走招投标程序为由婉言拒绝。

19年后,张成起对《财经》记者称,他当时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程慕阳自己并不做工程,承揽后会转包出去,那么大的一个工程若将来出了问题,我和省委书记的儿子打官司打不赢。二是,程慕阳与‘南京二建’的关系和传闻,当时在河北已闹得沸沸扬扬,如果程再进入廊坊市场,势必影响廊坊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也会引发对其不利的猜测。”

当时,的举报人之一、石家庄建委工程处原处长郭光允正反映石家庄建筑市场的混乱。他发现,活跃于河北建筑市场的“南京二建”与程家关系不一般,于1995年起向中纪委反映有关问题。

郭光允称,程慕阳曾到石家庄铁路局揽工程,该局管理层商讨后也拒绝了他。

但敢于拒绝程氏父子的仍是少数。《财经》记者获悉,王福友案中的一名证人提供证词称,王福友曾找到他说,应该尽快支付宏德利公司中介费,宏德利公司是程慕阳找来的公司,如果不给,得罪的其实是程书记。那名证人坚持认为,这么一大笔钱,给一个中介公司不行,对程书记影响不好。如果出了问题,将来要承担责任。

这份证词称,该证人的态度最终还是得罪了程书记,1997年下半年,给他打电话,问他为什么省政府定下的事情,他还没有把钱拨给驻京办,“而且他不听我解释”。在年底的河北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他被当众批评。 中方如何追缉应对

对于上述有关程慕阳的司法认定和相关行为,加拿大的Roy法官在裁决中强调,并非外国法院的审判就不能当作参考材料,但是外国法院审判的可“信赖度”应该受到检验。关键问题是,程慕阳未在中国出庭受审。

程慕阳的律师王仁铎称,外界一再比较程慕阳和赖昌星案。赖昌星从未取得加拿大合法身份,程慕阳则获得了合法居留身份,且“其事业取得的成功超过很多加拿大本地人”。程慕阳的慕阳国际实业公司雇有100多名员工,2013年获得英女王钻禧勋章。因此,加方移民机构若将他赶走,“对他是不公平的”。他还称,程慕阳将根据加难民部门的下一步决定做出法律行动。

Roy法官裁决要求加拿大移民和难民署需重新审理程慕阳的难民申请案。对此,该署媒体发言人安德森(Melissa Anderson)对《财经》记者表示,难民资格申请和审查通常保密,无法提供进一步信息。加拿大移民局也表示,因程案在进行中无法置评。

程慕阳案在加方的进展势必会影响中国的追缉进度,中方会有何反应?河北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同样以案件进展中为由未予置评。

加拿大籍华人、澳门圣若瑟大学国际法讲座教授杨诚,曾长期在温哥华的联合国附属机构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在赖昌星案中,他是加方政府方面的专家证人。在程慕阳案中,他亦于2010年和2012年作为加拿大政府方面的专家证人,提供了较详细的专家意见。直接参与这两起标志性案件,“深知加拿大政府在处理中国逃犯问题上的立场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加拿大是司法独立的国家。法院对政府处理外国人避难案件的行政决定有审查权。”

杨诚分析,程慕阳是否可以获得难民身份需重新确定,如果加拿大否定其避难资格,必须重新对他的难民申请做出评估,重走一遍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即加拿大必然要花费更多时间才能遣返程慕阳。

杨诚认为,中加两国没有互认刑事判决的条约或协议,加拿大没有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义务。其次,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处”和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有权决定,中国的这份判决是否足以成为判断程慕阳犯有非政治性严重犯罪的“严重的理由”。

由于中加两国的司法制度和证据规则有很大不同,加拿大法官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开列的证据目录仍然提出了疑问,要求加拿大政府获取目录上的证据并加以审查核实,“这也是情有可原”。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第四篇】

关  键  词认识/被追诉者/律师/刑事诉讼/权利

一、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对抗式的诉讼形式,加之传统上没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因此,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文简称“被追诉者”)在起诉前,一般被称为“被控告者”或者“被告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用审问式的诉讼形式,传统上绝大部分国家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因此,对被起诉者,一般有明显的区分。例如,德国和法国将起诉前的被追诉者称为“被疑人”;在起诉后,称为“被告人”。〔1〕在日本,将公诉前的被追诉者一般称为“被疑人”;在向法院移送起诉时,称为“被告人”。(《日本刑诉法》第201条第11款第1项、第205条第4款、第356条第2款)在意大利,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称为“被调查人”或者“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意大利刑诉法》第350条、第60条第1款)在前苏联,将立案后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经过确定被告人的程序(侦查程序一部分)的确定后,称为“被告人”;审判时,称为“受审人”。(《苏俄刑诉法》第52条、第46条)在南斯拉夫,将起诉之前的被追诉者,称为“被告人”;交付审判以后,称为“受审人。”(《南斯拉夫刑诉法》第147条)在罗马尼亚,将立案后至提起公诉之前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罗马尼亚刑诉法》第233条、第237条)在越南,对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分子”;对交付审判的被追诉者,称为“被告”。(越南刑地第34条)

综上可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或者刑事法律,基本上将立案、侦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疑人、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或者受审人)。

修改原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在参考、借鉴国外刑诉法中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刑诉法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被追诉者统统规定为“被告人”作了如下分解:将立案、侦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将审判阶段的被追诉者规定为“被告人”(现刑诉法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139条和第151条)。

由于被追诉者受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追究,是刑事追究的对象,从无被追诉者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角度讲,被追诉者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会受到刑事处罚看,他们是科刑的对象。综合整体观之,他们具有这样六个特点:1、被指控有犯罪嫌疑,可能是科刑对象。2、处在被讯问、被审问的地位。3、绝大部分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或者被限制(被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4、他们对自己的犯罪情况最清楚;5、绝大部分被追诉者很少或者不懂得法律知识,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帮助。6、有罪者人人都希望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被作无罪处理。7、无罪者迫切希望速迅判决他无罪。

由于被追诉者与控诉方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控诉方是司法机关,讯问、审问他们的办案人员熟知甚至精通法律,有较高或者很高的讯问、审问专业水平,且有先进的技术装备予以帮助;加之被追诉者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或者受到限制(被监视居住或者取得候审),自己很少或者不懂得法律知识,就整体而言,处于防御和不利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也为了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实现司法公正,各国刑诉法均规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被追诉者享有必要的合法权利。概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三方面的诉讼权利:1、辩护权。辩护权、实质上是一种概括式的主功防御权。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律师(聘请的律师或者被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和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中,包括陈述权、辩解权,反驳权、辩论权,控告权,申请调取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释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等。它们属于积极的防卫权。2、沉默权,即对自已有利或者不利的事实和理由,均表示出缄言不语的权利。3、拒绝回答权,即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讯问或者审问言明拒不答复的权利。沉默权和拒绝回答权,属于消极的防卫权。它们只在少数国家的刑诉法中才有规定。

在中国,现刑诉法除了未规定被追诉者享有消极的防卫权(沉默权和拒不回答权)以外,与国外刑诉法相比,更详细、更广泛地规定了被追诉者享有积极的防卫权。例如:1、在整个刑诉过程中,规定被追诉者享有:使用本民族通用语言及文字的权利(第9条);对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享有控告权(第14条);申请回避权(第28、29、32条);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第32、33条、395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第52、第60条第2款);当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享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第75条),等。2、在侦查阶段,聋、哑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翻译(第94条);对讯问笔录有阅看和纠正的权利(第95条);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等。3、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第139条);如果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权要求释放(第143条);对不起诉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146条)等。4、在审判阶段,凡属法定公开审判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开审判(第152条);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第155条);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162条);对庭审笔录有阅读和纠正权(第167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享有上诉讼权,且不得被剥夺(第180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有申诉权(203条)。综上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十分广泛的诉讼权利。由于他们处于被追诉地位,有的受到羁押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加之绝大多数被追诉者不懂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使诉权利,因此,他们特别需要聘请知晓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进行辩护。被追诉者享有的上述法定诉讼权利,属于本源权,被聘请的律师享有法定诉讼权利,是由本源权派生出来的继受权,二者是本与末、源与水之间的关系。

二、肄师的业务和政治等条件

在国外,对于律师,有的国家称其为“法学家”,有的称其为“辩护士”,还有的称其为“法律专家”,等等。但是,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称其为“律师”。律师必须是熟知或者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材。在业务条件方面,最低必须是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最高的是法学博士毕业生。例如,在美国,律师必须是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士,在法学院经过三年全日制修完法学课程并获得法学学位(包括硕士、博士);在法国,律师必须是法学学士或者法学博士(特殊者除外);在匈牙利,律师必须是法学博士;在英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菲律宾等国,律师必须是受过全面法学教育或者法律院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德国,则要求律师具备充当审判官的资格能力;在日本,律师中有的是曾任最高裁判所的审判官,有的是获得司法实习等资格后曾任五年以上简易裁判所工作的审判官、检察官、裁判所调查官、事务官,等等。〔2〕<%黄东熊著:《刑事诉讼法论》,三明书局印行;第43页—45页,林山田:《刑事诉讼法》,汉荣出局有限公司印行)。%><%周国均著:《刑事辩护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0页至第12页。%>在政治和道德方面,律师必须是“没有违法历史,在家庭和社会上表现良好”。(罗马尼亚1954年《律师法》)和“道德纯洁和品行优良”。(前苏联1979年《律师法》)〔3〕由上可见,在国外,律师必须是熟知甚至精通法律和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材。

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律师法中合理内容的基础上,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规定,在业务方面,律师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或者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申请律师执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的人员(《律师法》第6条和第7条)。在政 治和道德方面,律师必须是拥护宪法和遵守 法律的人员,同时是品行良好没有受过刑事 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未被开除公职或者  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律师法》 第3条、第8条和第9条)。综上可见,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以及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是比较高的,也是完全可依赖的。由司法部制定的从1993年3月 1日起施的《律师惩戒规则》(共29条),还为促使律师依法执业和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在国外,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性质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2条)。他们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也不同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既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学校中的教师、干部和职工,也不同于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者等。这种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在社会上处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学校和公民个人等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指定辩护除外)的地位。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

为了便于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各国刑诉法、律师法和有关条例,均规定了律师享有许多诉讼权利,诸如有权会见被追诉者;警察讯问被追诉者时律师有权在场;受当事人本人或者亲属的要求,有权代其申请保释;享有进行庭外调查取证权;在庭审中有权出示证据;有权对控方出示的物证、书证进行质证;经法官许可,有权询问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权与控方的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人进行论辩和辩论等。与国外相比,中国现刑诉法赋予律师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例如,1、在整个刑诉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75条)。2、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4、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经审判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59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68条),等等。

由上可见,与外国律师相比,中国律师的业务素质并不差,政治和道德水平比他们高;中国律师与聘请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国律师只能依据法律为聘请人提供法律帮助,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意愿而无所不用其极;中国律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除了帮助被追诉者行使法定诉讼权利以外,本人还享有前述广泛的法定诉讼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遵纪守法。总而言之,中国律师是完全可以依赖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应当不信任他们,更不应当把他们当作故意找岔子的危险对手,从而从侦查到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处处给他们设置关卡,阻拦或者剥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甚至非法对他们进行刑事追诉。由于中国律师是帮助被追诉者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阻拦或者剥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归根到底是阻拦或者剥夺被追诉者行使诉讼权利,这是对律师制度,其中包括辩护制度的破坏,既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有损中国的法制建设,又破坏了司法公正和不符合世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保障中国律师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问题。

四、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

被追诉者的自身特点和诉讼地位,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他们急需符合前述条件并熟知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律师是熟知甚至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应被追诉者之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满足被追诉者的合法要求。律师为被追诉者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多方面的。其中,受委托后为被告人辩护是核心内容。为顺应法制民主化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世界各国刑诉法毫无例外地或多或少都规定,被追诉者除了有权自行辩护以外,还规定他们有权聘请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和为其辩护。对此,一些国际条约明确提出和号召各国政府当局在实践中这样做。例如,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4〕由于我国政府的代表参加签署了这个文件,因此,同意上述规定的要求。在借鉴上述规定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现刑诉法将原刑诉法规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仅限于庭审阶段而提前到侦查阶段。不过,在侦查阶段,被聘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可以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现刑诉法第96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为被追诉者进行辩护(现刑诉第32条至第37条;第154条至160条)。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之聘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本质特征是:受聘律师是被追诉者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在美国,即使犯罪事实存在,辩护律师都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此为其一;其二,为了证明被告人无罪,以迎合他们的意愿,或者千方百计地寻找警官、检察官在指控中的漏洞,或者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挖空心思地曲解法律的含义,等等。例如,1993年8月17日在美国洛杉矶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明明是被告人林黎云因嫉妒丈夫彭增吉的情人纪然冰及其生下的儿子纪启威(5个月),并将母、子二人杀死。虽然警方、检方早以根据已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将彭增吉排除有杀人嫌疑之外,但是,林黎云聘请的辩护律师薛曼却出人意料地在法庭上列举大量所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丈夫彭增吉杀死母、子二人而不是被告人林黎云,极力为被告人林黎云开脱罪责。曾有人向一位美国法学专家询问为何薛曼要这样如此狡辩时,该法学专家指出,薛曼的这种策略,正是“哈佛精神”的体现。“美国第一流法学院的哈佛大学,在教育它的法学院学生时,其中的一条就是,不惜动用所有手段,为被告辩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广泛的辩护余地,从警方、控方的每一个漏洞寻找空间。”〔5〕由此可见,美国辩护律师忠于委托人的利益是何等的程度,辩护的立场是何等的偏激,狡辩的手段是多么无所不用其极。

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本质特征是:受聘律师是被追诉者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被追诉者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此为其一;其二,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律师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刑诉法第35条),决不允许象美国律师那样,对接受的任何案件一律作无罪辩护并为达到目的不顾事实和法律无所不用其极。为了保障做到这些,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共53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条件,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律师协会,法律援助等内容。该法第3条规定了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根据《律师法》第44条至第49条的规定,律师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有关规定,会受到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第44条),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等。现诉讼法第38条规定,凡是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会受到法律追究。由上可见,中国律师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为所欲为,各行其事。实践中,已有过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办案的律师以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6〕对构成犯罪(通过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帮助串供或者串证等行为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例。〔7〕综上所述,中国律师的性质和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性质和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大不一样,中国法律对律师执业的约束力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对其律师的约束力大得多。对此,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有清醒和充分的认识。

五、律师会见被追诉者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自1997年1月1日现刑诉法和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都在积极、努力地执行,其中包括执行有关律师和辩护律师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有关规定。总的来说,执行的主流是好的,成绩是较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就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和行使诉讼权利遇到的困难作如下介绍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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