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申请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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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一篇】
为做好**9年度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奖励办公室有关要求,先由各单位向我部申报推荐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4.科普类项目:**0年以来(含**0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要求公开发行二年以上。突出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成品的质量水平、创作难度、普及面以及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的作用。
5.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公民(工人、农民身份)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推荐该类奖项时,应提交证明该完成人在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证明,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应请中方合作单位协助申报。专家简历或组织简介、主要贡献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主要贡献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专家或被推荐组织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所做的重要贡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质量新城、品牌**”,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区实际,决定设立“**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为规范政府质量奖的推荐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定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届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评定政府质量奖工作,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标准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四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参照《**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发[20**]27号)文件中获得名牌产品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经费和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三篇】
(征求意见稿)
南海西部片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聚初现,为抓紧“十四五”规划发展机遇,提升我区大健康产业竞争力,推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在我区西部片区形成聚集、发展壮大,深入推进医卫用非织造产品相关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壮大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及对象
(一)本措施所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医疗、卫生、个人护理、清洁防护等产品的专用非织造布产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本措施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九江镇、西樵镇及丹灶镇(以下统称“南海西部三镇”):
1.新成立或新迁入并依法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已从事或者转型后从事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增资扩产活动。
二、扶持内容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建且符合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的项目(新建指在我区新成立企业或新迁入我区企业或原我区企业新取得区级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自新建之日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实际投入(下同)指已付款投入,付款时间需在项目新设立、新迁入或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下同)指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厂房购置等,土地购置、租地成本、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下: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具体按照其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1.对租地自建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办公、宿舍区域除外)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第一年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7元/平方米·月,第三年5元/平方米·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起始之月起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补贴,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差额补贴。
(三)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成立或新迁入南海西部三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做大做强扶持:
(一)在企业投产后当月起计(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下同),3年内按照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50%给予扶持。
(二)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对中国先进医卫用非织造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及招商。
三、扶持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程序:
1.线上申报。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并由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再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5.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说明属于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的材料;
6.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投资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新备案项目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2)涉及租金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租赁合同书、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厂房的房产证或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3)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4)涉及销售收入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完善)
(5)涉及示范基地扶持的,提供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批复。
四、附则
(一)涉及按年销售收入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各负担50%;涉及引用区现存扶持办法的,按原办法规定资金负担比例执行;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其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由区全额负担。
(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其他区级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本措施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南海西部三镇可依照本措施制定本镇的专项措施。
(六)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
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
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企业、机构、协会)名称:
经营范围: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扶持和奖励信息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的扶持和奖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厂房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租金补贴:
______万元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扶持
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年 月
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年销售收入奖励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备注:每一类扶持和奖励信息须分开填写申请表,在相应奖励条目的打“√”。
声明
本公司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2020年修订)》中“四、附则”的第四条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审核及审批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济促进局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四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凡已经获得部级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实用性,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先进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独创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挂靠*经济研究中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发展研究基金会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办法如下: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采纳应用,但已被实践证明其正确性,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个人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对单位、个人提交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属于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对确定属于评审范围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以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评审,确定授奖数额和授奖等级。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经评审确定授予特等奖的,还需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表决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表决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将其名称、内容简介和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提出异议截止日期后的三十日内,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该决策研究咨询报告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六条对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其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七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奖金由*发展研究基金会提供。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由*发展研究基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按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表决权,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机构、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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