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工作计划【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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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统筹解决。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二篇】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其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应当按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办理。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过路费。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门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自愿资助;。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由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规定补助标准配套,建设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筹。

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维修养护周期和工作目标考评情况等分解下达县人民政府,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标准配套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确定的标准自筹解决,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根据养护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申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核,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

农村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养护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投入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及时足额到位的,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将同比例扣减省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三篇】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机制,制定了《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十条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要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通过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等具体举措,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的;。

(三)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四)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五)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转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报请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五)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的网站相关信息。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权责清单委托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权责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权责清单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四篇】

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出台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编制;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3.负责审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省审建设项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6.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火电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与管理工作。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2.负责审查排污单位和市审建设项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3.负责对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6.负责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根据评估结果,对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或者报废提出要求。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被列为国控重点污染源的`;。

(二)被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的;。

(三)被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

(六)对水源保护区有影响或者位于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七)其它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第七条纳入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环评报告中提出,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主体工程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污单位必须选择符合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第十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以及数据传输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对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运营维护资金补助。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运营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连续性。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省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及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机构等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并形成有效性审核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需形成比对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确需停运、拆除或部件更换而需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运营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自动监控设备因排污单位导致的停运、闲置或更换安装点位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进行补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五)现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通知排污单位扣除部分运营费,直至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运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向颁发运营资质的环境保护部反映情况:。

(四)弄虚作假,故意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

(六)不接受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校核,负责运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年度检查、校核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或者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8%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不到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将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不予审批有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不予上市环保审核,一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不良环境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安装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享受脱硫电价燃煤电厂的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违法行为,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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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五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六篇】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四)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七篇】

第7页共39页5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_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法规处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_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_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3.《_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追责情形:《_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_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_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_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八篇】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的公路养护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绿化美化,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年度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达,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等易发生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依法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九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__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__〕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国家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国家划定的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详见附件)。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__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二)我省地方专项计划的实施对象必须符合20__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我省的农村。

(三)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国家划定的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详见附件)。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符合20__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专项计划中的“农村”户籍地区划分标准参考国家_公布的有关标准和我省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招办另行通知。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20__年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计划安排由教育部另文部署。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录取批次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之前;我省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批次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之前。三个专项计划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具体投档和录取等工作由省招办具体安排。

(一)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高考延期一个月举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20__年高考时间安排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合理安排专项计划招生宣传、考试报名、招生录取等环节的工作时间,认真落实各环节工作防疫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实施。

(二)要加强资格联审。实施专项计划的县(市)要在招委会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考生资格审查机制,完善资格审查流程和实施办法。县级考试招生机构要会同公安等部门,逐一审核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户籍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单位要主动配合考试招生机构逐一审查报其学籍信息以及实际就读等情况,严防资格造假。对不符合计划实施区域、学籍、户籍条件者,坚决取消其考生资格;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者,在取消相应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的同时,取消其20__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积极配合高校开展考生资格复查。考生资格审查及认定具体办法由省招办具体通知。

(三)要强化责任。考生所在学校和实施区域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共同负有考生资格的审查责任,省和省辖市招生机构负有复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的统筹协调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和复查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要公开信息。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省、市、县、中学和高校多级公示制度,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招生宣传咨询,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条件和要求,让更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附件:河南省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县域名单。

权责清单工作计划【第十篇】

市审改办: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酒政〔20xx〕75号)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权责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部门开展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的`机制和主要做法。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运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依法清理、积极推进、不留死角。

为确保梳理对象全覆盖,我们将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理。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

(三)规范清理、务求实效。

我局从行政设立的机构和岗位入手,依次进行清理,较为全面理顺各职权部门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明确工作推进的完成时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人、参与单位,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有章可循、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本部门梳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总数和各类行政权力事项数。

经清理,我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共132项。其中:行政许可类7项;行政处罚类99项;行政强制类8项;行政确认类4项;行政奖励类2项;行政监督类3项;其他行政权力类9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保留131项,下放1项,即:行政确认类中第三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下放各县(市、区)运管所(酒市运〔20xx〕1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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