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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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委厅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委厅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XX省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按照围绕重点、目标引导,规范管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整体提升,公正评价、树立导向的原则,对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的职能绩效、党风廉政、个人勤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范围: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委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委厅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分管,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分为单位绩效考评和个人绩效考评。

第六条单位绩效考评包括职能绩效目标、机关建设目标、专项工作目标、民主评议、领导评价和加减分项。

职能绩效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上级年度工作要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等任务、委厅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各单位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岗位职责。

机关建设目标指各支部(总支)承担的年度机关建设目标任务,此目标由机关党委根据本年度省委、省政府对各部门提出的共性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作风建设要求制定。

专项工作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专门工作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以及委厅专项工作或委厅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

民主评议内容包括各单位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任务落实、绩效完成、政务公开及群众认可等方面的表现。

领导评价内容包括各单位的年度全部工作内容及其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表现。

加分项包括:1.争取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的资金、政策、项目、改革试点等支持;2.单项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或位次明显前移;3.打造工作亮点,在全国会议或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作典型发言、经验介绍,先进性经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国转发或推广或在全国主流媒体宣传报道;4.开展对标创新,实现重点工作突破。在发挥职能作用上,率先提出、推行具有原创性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在破解难题方面有重大突破,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成果;5.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应予加分的事项。

减分项包括: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情况。

所有加分减分项需经委厅绩效办审核后,报委厅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七条个人绩效考评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加减分项。

德: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政治素质指理论素养、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大局意识等方面的情况;职业道德指敬业精神、服务意识、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社会公德指发挥模范作用、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等方面的情况;个人品德指思想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政策水平指政策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对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方针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业务能力指本职业务工作、组织协调、统筹管理、规划预测、开拓创新、应急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勤:包括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工作表现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出勤情况指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和考勤情况。

绩:包括各项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考核将从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两个方面进行。工作数量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难点工作和领导交办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工作质量指完成工作任务质量、绩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廉:包括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廉政建设等。指学习和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加分项包括:1.个人参与全省或委厅重大急难险重任务,且表现突出、成绩显著;2.个人在工作中有创新或突出贡献的。

减分项包括:因个人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绩效考评方式

第八条组建绩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委厅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委厅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单位绩效考评由委厅绩效办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评由各单位按照委厅目标绩效管理考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单位绩效考评办法。

单位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职能绩效目标占50分;机关建设目标占15分;专项工作目标占15分(未承担专项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10分计入职能绩效目标,5分计入机关建设目标);民主评议占10分;领导评价占10分。此外设加减分项,上限为5分。

(一)职能绩效目标(50或60分)、机关建设目标(15或20分)、专项工作目标(15分)实行季度监督、年终考评方式。各单位每季度按要求及时上报目标绩效工作进展情况,委厅绩效办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未能按时上报的单位在年终考评时按每季度分扣减,未上报的单位按每季度1分扣减。年终召开年度目标绩效述职大会,由委厅绩效考评委员会对各单位职能绩效目标、专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职能绩效目标、专项工作目标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分。机关建设目标由机关党委同步实施,专门制定方案进行评价。考评结果经委厅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二)民主评议(10分)实行年终考评。每年年终与其他目标考评同步进行。各单位晾晒全年工作台账,并书面汇报本单位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委厅绩效考评委员会对各单位进行打分,其平均分即为民主评议得分。

(三)领导评价(10分)实行年终考评。每年年终与其他目标考评同步进行,由委厅领导对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署名评价打分,其中厅长和分管领导评价占50%,其他领导占50%,最后计算出加权平均分即为领导评价总得分。

(四)加减分项(1-5分)实行年终考评。每年年终与其他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委厅绩效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加减分项内容进行核查,并报委厅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加减分。加减分项视具体情况酌定,最多不超过5分。

(五)各单位年度考评总成绩。年度考评总成绩=职能绩效目标得分+机关建设目标得分+专项工作目标得分+民主评议得分+领导评价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目标绩效考评与单位目标绩效考评相结合,单位的目标绩效考评结果即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个人绩效考评办法。

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占20分,能占15分,勤占15分,绩占40分,廉占10分。此外设加减分项,上限为5分。

(一)个人绩效考评方式为平时考评和年终考评。

平时考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个人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督促,并做好评价记录,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年终考评由各单位召开民主考评会议。个人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全体参会人员根据其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分占40%,其他同志的评分占60%(单位编制为两人时,单位负责人占60%权重)。此项总分为参加评价人打分的加权平均分。

加减分项实行年终考评,每年年终与其他考评同步进行。各单位对个人上报的加减分项内容进行核查,并报委厅绩效办审定后,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加减分。加减分数视具体情况酌定,最多不超过5分。

(二)个人年终考评得分。

个人年终考评得分=个人民主考评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第十二条援疆援藏、挂职、因公学习、抽调、驻村等工作人员的目标绩效考评,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作鉴定和评价等次,按照有关考核政策,提出考评等次建议,报委厅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目标绩效考评等次。委厅绩效办根据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研究提出年度考评等次建议,报委厅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次。

(一)单位考评等次

1."优秀"等次:"优秀"等次单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考评总数的25%,且目标绩效考评总得分在85分以上。如果年度绩效考评总得分85分以上的单位数不足25%,可将考评总得分适当降低,降分最多不超过5分。

2."较好"等次:年度考评总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较好"等次。

3."一般"等次:年度考评总得分不足70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4.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确定个人考评"优秀"等次比例时,可提高10%。

(二)个人考评等次

1."优秀"等次: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处室考评人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候选人,优秀处室的比例可提高10%。优秀等次候选人数量的确定采取进位取整法。"优秀"等次候选人的考评总得分应在85分及以上,85分及以上的人员不足核定比例的,将依次核减"优秀"候选人。"优秀"等次候选人确定后,报委厅绩效办,由委厅绩效考评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事业单位按考评人数的20%确定本单位优秀等次人员(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法),优秀单位的比例可提高10%。

2."较好"等次: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较好"等次。

3."一般"等次: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不足70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第四章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坚持正向激励为主,综合运用绩效考评结果,注重各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的分析研究,督促相关单位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充分发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五条根据绩效等次实施差异性奖励政策,委厅绩效办拟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分配办法,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党建考核、评选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学习培训以及实施其他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与目标绩效考评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

第十八条单位年度考核等次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相结合。其中,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为"优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单位,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

第十九条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在年度考核时,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比例按15%确定,优秀单位比例可提高5%。优秀个人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人选中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确定,并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或"合格"。

(三)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在60分至70分之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四)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不足60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列举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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