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推』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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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降低印章使用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经理通过授权赋予一些部门对其部门(专业)印章的保管权和使用权。由被授权人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附表1)签字领取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公司的印章刻制均须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见附表2:《印章刻制申请表》)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办公室、业务部、仓储物流等),由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第六条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各类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印章的种类包括公司的行政印章、业务印章、因公使用的私人印章。

第八条行政印章是指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业务印章是指仓库使用的发货章、收货章,结算用的收讫、付讫章等。

第九条公司的.行政公章对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证明、签订协议、合同及用于对内发布公文等。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授权书:仅限于“授权经销商代表好孩子投标”,“授权经销商在特定区域销售好孩子产品”,“授权广告公司使用好孩子相关标志”三种授权书;

2、提货证明:仅限于分公司领取总公司以邮寄或零担方式发送之物品时,承运方要求证实“好孩子公司”身份的提货证明;

3、身份证明:指对经销商(终端卖场、母婴店、零售网点)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因公需要对员工个人出具的身份证明;

4、电信证明:仅限于“办公电话开户、移机、过户”及“办公电话清单打印”等;

5、人才招聘广告;

6、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材料证明;

7、广告制作品收货单;

8、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内部奖励与处罚通知;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9、员工调动、任免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等人事资料及档案;

10、其他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是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相应业务工作而专项使用的公章,对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财务专用章:用于支票、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函件等;

2、发票专用章:用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盖章;

3、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对外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书上盖印使用。

第四章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日常使用

1、除日常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外,特殊用途须加盖印章的文件材料,使用前要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附表3),并经指定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人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要加盖印章的文本内容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员后,方可使用印章。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证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2、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部门经理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借用申请表》(见附表4),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证照原件借用按此条规定执行)。

3、印章保管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财务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行政用章移交人事行政部负责。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表5:《印章移交登记表》)

3、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

4、任何印章管理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

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五章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印章由指定保管人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加盖、存档:

1、凡加盖公司印章的所有证明材料、通知文件等均应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后一份交由使用,另一份由印章保管人按编号存档,以便日后核查。

2、印章的日常使用总经理必须在用于存档的证明材料、通知文件上签字确认;严禁出现印章被其他人随意使用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内容登记:由印章保管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6),填写内容务必完整、准确,不得随意缺省任何项目。

第六章违规使用处罚

第十五条违规使用处罚如下:

1、未按流程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处于100—1000元罚款;

2、因违规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婵”两枚;②“梁纳新”两枚;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总经办。

印章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印章管理办法 篇4: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下发本管理办法,请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项目部印章的种类

项目部印章(以下简称:项目印章)分项目公章和项目专用章二类。项目公章为椭圆形章,标注项目部全称,是项目部的特定标记;项目专用章为方形章,标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的特定范围。上述二类印章,均由各分公司按“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合同”所显示的正式工程名称,提出项目印章的刻制申请,申请表式见附件一,由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刻制和颁发。

二、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

1、分公司提交的项目印章刻制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按规定制式刻制项目印章。

2、项目印章刻制后,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印章的登记和印模备案事宜,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台帐。

3、拟启用的项目印章由公司行政事务部通知分公司综合办主任领取,颁领双方要当面校验印章,领用人在领用记录上签字后即代表项目印章正式启用。

4、分公司综合办主任应将启用的项目印章当面交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并办妥交接手续。公司规定:项目公章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保管,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如项目经理有需要,可转授项目工程师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但项目工程师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

5、工程竣工(以质监站核验日为准)满半年,不论项目部是否有用印需要,项目印章须交回分公司,由分公司综合办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分公司综合办代为盖印。工程竣工结算完毕,项目印章须交回公司,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凭用印申请单,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代为盖印。项目印章在项目财务点交销项满二年办妥报废手续后予以销毁。

三、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

1、“项目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分包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公章。如发生超此授权范围的文件资料需加盖公章,应及时报告分公司经理并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公司流程批准后(在授权范围内)加盖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事项涉及公司审批范围的,由分公司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公司流程批准后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报验单、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质量/安全整改单等形成工程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内容的技术资料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专用章。

3、项目印章(项目公章、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四、项目印章的使用管理

1、项目管理人员要加盖项目印章的,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二),同时需将加盖印章的资料准备A+B份(A指需盖章的份数,B指内部需保留的份数。任何需盖章的文件资料,内部留存的份数不得少于2份,一份留存于项目资料员处,另一份每季度末整理汇总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经项目部条线主管签认后,送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

2、项目部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经对用印资料按用章申请内容复核无误后,将“用印申请单”递交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转授人(项目技术资料章授权保管人项目工程师)签认并加盖项目印章。

3、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加盖印章后,由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负责将盖章后的文件资料送交用印申请人并保存好留存文件资料,同时做好用印登记(格式见附件三)。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应将盖印留存的全部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以办公室搬迁等任何理由遗失任何文件,并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编制资料目录清单连同文件资料原件一次性移交公司档案室。

4、项目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如因各种原因外出或请假期间,应交回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不得将此项工作自行委托他人行使,可由分公司书面同意临时授权。

5、“合作项目”的项目印章严禁交给分包单位保管,用章规定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且项目文件资料指定保管人须是我司派出人员。如该类项目自有管理人员无法与岗位匹配的',如小型装饰工程,则项目印章统一由分公司综合办保管,但用章规定仍然按上述要求执行。

五、项目印章的遗失处理

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二小时内报告分公司经理,同时报告公司行政事务部。公司行政事务部按有关规定应对处置。

六、项目印章的用印责任

1、项目印章由分公司按公司规定授权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和管理,如发生超出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印章保管人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2、公司授权分公司为项目印章的监印人,故分公司应定期检查项目印章的使用情况及文件资料的留存情况,定期向公司行政事务部书面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生超授权范围内的用印事故,应在二小时内报告行政事务部。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原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已刻制项目公章项目请各分公司再一次明确项目公章授权保管人,并将授权保管人名单上报公司行政事务部,同时办理在建项目加刻“技术资料专用章”手续和下发。

综上所述,公司发布建筑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规范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使用管理,用印责任,确定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处理好项目印章遗失后的一系列事情。如果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遇到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印章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印章包括“xx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xx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xx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xx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xx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xx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xx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xx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xx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xx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xx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xx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xx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xx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xx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xx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xx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xx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xx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三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六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七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九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五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印章管理办法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审批程序,明确印信的管理、审批与使用责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印章使用按制度办理,事先必须经过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授权人批准;批准手续不完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第二章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范围:

(一)企业上报下发的文件;

(二)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

(三)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合同;

(五)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公司下发的文件,企业向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机关上报的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七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财务统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八条企业外发、上报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九条企业公章由公司行政部专人保管,凡用印材料必须登记编号、存底,并且与用印会签单一同保存,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也不准给空白信件盖印。更不准没经批准加盖印章。

第十条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的行文及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专用章

第十一条专用章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产品买卖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仓储保管合同;

6、借款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

8、货物运输合同;

9、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10、其他有关合同。

(二)合同专用章管理:

1、合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正式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2、为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转,合同印章管理员应在公司合同管理员递送来的、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上用印,其他人员递送的合同一律不予用印。

3、特殊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4、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流散在其他人员手中。

第十三条财务专用章

(一)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转账与现金支票;

2、各类汇款;

3、各种汇票;

4、发货票、收据;

5、税务申报及缴纳税款单;

6、借款协议及各种手续材料;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2、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保管。

第十六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不准随意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印章保管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并应与所在企业签定印章使用管理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聘用和解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二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企业,必须带出时,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同意,由印章保管员带出使用。

第二十一条印章丢失时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齐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与外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涉及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的文件,篇幅超过两页者,要在文件背面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因印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印章被盗用或滥用,管理人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视不同情况扣罚月薪10―50%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印章使用审批人由于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严重失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解聘,故意营私舞弊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 篇8: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8862749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69514065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69368978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89994837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696877227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69069632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69342026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印章管理办法 篇9: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分类,2人以上共同管理。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安排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保管。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六)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登报作废。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一)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二)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四)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有关科室专人负责办理;

(五)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科室使用本科室印章,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所属科室人员负责办理。所属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六)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信函管理

(一)永城市人民政府便函(指未编号、用市政府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时使用,须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重要信函必须由市长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指未编号、用办公室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同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时使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

四、用印登记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文电科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五、严肃印章管理纪律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印章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四条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八条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十四条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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