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局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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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局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积极推进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联动互助机制的建立,有效提升管理与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领导带头抓、部门全力抓,努力形成以上率下、整体联动、层层推进的落实见效机制,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综合执法工作无缝对接,实现城市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开展综合执法,深化条块融合,着重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的基本原则,不断增强综合执法、联动工作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成效。

三、联动任务

(一)加强联系,信息畅通。

市综合执法局与环境卫生管理局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环境卫生管理和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层次建立对口联系和工作联系函制度,在信息处理上形成直通车。

(二)职责明确,联手互动。

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手互动”的原则,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以下13类违法违规行为。

1.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跟进收集、清扫、保洁。

2.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铲除张贴的纸张。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清运违章摆放的物品。

4.临街店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自行清除,逾期未改正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跟进收集、清扫、保洁。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其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6.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跟进收集、清扫、保洁。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拆除饲养家禽窝点。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清扫饲养动物产生的垃圾和搭建窝点材料。

9.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清除,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清除违规堆放的物料、建筑物。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安装环境卫生设施。

11.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行为,自行清除,未改正的,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清运拆除建筑物或者设施产生的垃圾。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罚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跟进维修、更新。

13.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好单位内部清扫、保洁人员;负责对焚烧废物跟进收集、清扫、保洁。

(三)一岗双责,联合管理。

发挥环卫工人多、发现问题及时、在岗时间长的优势,环卫工人对保洁路段内的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倒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上报“12345”民生热线指挥平台,再由综合执法人员快速出动,重点查处。同时,按照城市管理“环卫优先”的要求,市综合执法局将主次干道及绿化带等垃圾管理纳入具体巡查项目,及时将问题向环卫部门通报反馈,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深刻认识实施联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服从安排,围绕联动工作的重点、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执法,积极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联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不得推诿、弱化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迅速解决;对不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限时解决;对近期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

(三)动态管理,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分管领导或专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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