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场馆管理办法优质2篇
学院场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场馆使用、维护和安全,确保资源合理利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师生活动顺利进行。如何更好实施?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学院场馆管理办法”,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学院场馆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第二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十条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第十五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十六条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查实时间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的时间。税务机关因上述原因延长查实时间的,应书面通知退税申请人相关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协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协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学院场馆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场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体育馆、铁城科教馆报告厅、图书馆一楼报告厅、月明音乐楼音乐厅、南山7号楼报告厅等室内场馆。
第三条 学校场馆主要满足校内使用,优先确保教学科研和学校重大活动,严格控制外借外租。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场馆日常运行、使用安排和维修维护,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场馆管理到位、运行有序。
第五条 除正常教学安排外,各二级学院每年可免费使用场馆四次,超过四次有偿使用,特殊情况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可免费使用。各部处、直属单位视实际需要免费使用。
第六条 校内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送后勤管理处审核。若属有偿使用,在审核同意后,单位须持《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
第七条 校外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字盖章,送后勤管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单位持《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使用费,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学校上级部门、协作单位等使用场馆,由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减收或免收使用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获准使用场馆,必须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在《场馆使用须知》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场馆收费按《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收费标准》执行,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批准同意使用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严禁私自转借转让。
第十一条 场馆空调、灯光、音响等设施,需由场馆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单位有义务维护场馆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暂由二级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管理的场馆、展厅、会议室等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管理办法(试行) 》(绍学院发[20xx]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收费标准》、《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对外收费标准》、《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对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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